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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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8 13:55:1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一

省基金项目申报书“经费申请表(经费预算)”的科目填写指引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为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六)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滚动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1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15%。

(九)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水电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注:申报人填写“经费申请表”(经费预算)时,凡是开支属于科目规定内容的,无需在表中的“备注(说明)”再填写,即科目对应的“备注(说明)”那一栏可以为空白。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xx]164号)《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申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经费应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询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

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预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八条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经费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对未按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将核拨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从下年度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条 获得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资助的其他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以不正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管理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时响应、果断应对,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总体有序有力。但也要看到,这次疫情防控时间紧、任务重,又逢春节假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通知》(财办〔20_〕5号)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政策,并预拨了部分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要求地方先行垫付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同时,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也要切实加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各市县库款情况,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市县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按规定抓紧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细化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配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明确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补助政策;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出台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全面做好疫情经费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二是根据肺炎疫情科研攻关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疫苗研究的支持力度,争取尽早投入使用。三是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四是支持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强化应急监测物资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五是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_〕23号)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要“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做好资金的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及时总结各地有关疫情防控情况,特别是要总结推广经费调度、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各地疫情防控财政投入情况和出台的经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认真审核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财政支持保障信息,增强社会信心。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 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校提取10%,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管理部门提取事业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二)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科技部国科发字[20xx]462号文件、重庆市科委渝科委发[20xx]1号文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教[20xx]30号文件、教育部社科[20xx]2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分将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校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

(四)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0.5~5万元/项的标准收取使用方费用。

第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第五章 决 算 编辑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 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六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以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按照有利于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办学资源的效益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进行使用管理。根据分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部门和课题组分别落实具体管理职责和义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组织、科技合同及重要文件审批、重要支出审批、项目结题与验收、科研成果管理等业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部门,按照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

审计室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课题组所在学院是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的保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实施等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课题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依照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批复的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预算安排,结合科研业务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结果负责。

第五条到校各项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截留科研经费。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课题组在立项申报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和计价标准,围绕课题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

第七条经批准的项目收支预算书(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是课题开展过程中资金支付、支出控制和决算报表审计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课题申报及项目收支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若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要求,必须以《科研项目自筹(配套)资金来源证明》的形式具体落实所涉及资金的出处,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

第九条科研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一经批准,科学技术研究院将经过解密处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并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建账时,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课题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配当期到款额度至各成本环节;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软件系统中予以设定,保证经费支出按照预算书的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财务处通过“高级财务管理平台”信息系统,按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经费列入查询范围。项目负责人应实时关注经费使用情况,并参照项目预算书的支出内容控制后续支出,保证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符合经费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内容、支出结果和项目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负责审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分承担经费拨付、设备购置、委托外单位协作、技术咨询、专题技术研究或学术会议、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审鉴定会议、项目收益预提等费用列支,需事先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合)作、技术咨询,或分承担经费拨付的,须以双方正式签定的科技合同或协议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为研究过程直接成本开支范围的,依据项目的计价标准和允许列支范围,参照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并结合国家财经法规的统一规定(如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由课题组据实开支。

其中,国家科技专项计划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仅限外聘人员及学生,下同)和专家咨询费。

基金类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和劳务费等。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国防科研试制费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劳务费、技术协调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国防科工局国防科研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劳务费、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以上需直接成本列支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及支出标准,依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列支在职人员费用的,不得以酬金、加班费、津贴、补贴或缺编费等名义变通列支。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中的设计费、材料费等,不得列支办公用品费用。确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设计用品、材料或工器具的,报账时须附购置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中,依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允许由项目承担单位分摊(或计提)管理费(含间接费用)的,学校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摊销(或计提)公共管理费用。

其中,国防科研试制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劳保用品、办公费、一般图书资料、一般会议及差旅费、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未明确规定管理费摊销比例的项目经费,按照到校项目经费的8%由学校摊销管理费用,统一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用以弥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条在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中,用于课题组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总额,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5%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中,依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学校按照全校科研用房屋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于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计算获得当年应提固定资产修理费总额后,按照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费用比例法”进行分摊,计入项目管理费用成本。即:

分配率=本期〈www.〉固定资产修理费总额/本期科研直接成本支出总额

项目应分摊固定资产修理费=该项目本期直接成本和×分配率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国防科研项目(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依其管理办法可以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预提项目收益纳入学校年度事业收入,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摊销(或计提)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或预提项目收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科学技术研究院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割当期到账经费,明确相关费用额度,并核定项目能否预提收益。

2、财务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课题经费预算书核定相关费用的摊销或计提额度。

3、在核定相关费用额度的基础上,财务处依据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摊销、计提或使用相关费用,并计入项目成本。

4、财务处建立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及预提收益台账,以便后续财务管理使用。

5、因项目特殊原因要求减免管理费用的,需由课题组提交减免管理费具体情况说明与申请,经由学校科技和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教育事业年度预算安排中,要充分考虑并保证科学研究与学术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科技事业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给予资金预算方面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中,不得超范围列支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各种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集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抵押、担保、融资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列支人员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收益人缴纳;财务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组织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应严格依据项目核算收支明细进行编制,经财务处审签后上报。

财务处有权拒绝签署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编报。未经财务审签的经费使用情况编报,由编制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需要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依其规定执行决算审计相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项目通过验收证明,该项目即告结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允许有经费结余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决算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六个月后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结题决算手续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剩余经费全部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项目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审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签同意后,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课题组交付该项固定资产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留有回执备查。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课题组及所在学院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科研经费放在非学校指定账户。私自存放科研经费的情况,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全部经费以外,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列支、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颁发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_〕51号)、《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办字〔20_〕4号),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关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汇总七

保密办:

为做好保密办的费用预算,本着节约可控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公司《关于做好x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编制x年保密办费用预算,现将费用预算说明如下:

x年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费用

1、 保密日常办公经费:5000元(含日常的办公耗材、资料费等)

g 2、 保密管理经费:

(1) 保密教育培训经费:涉密人员教育培训经费,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教

育培训,合计费用10000元(含印制保密日常审批表格费用及涉密人员培训所需相关资料);

(2) 调研费:与相关保密单位业务联系、交流经验5500元。

(3) 保密业务咨询费:20xx0元。

(4)保密项目评审费:我公司保密要害部位场所环境需上级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测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上级机关进行保密检查、制作证件等其它内容需经费4000元

(5)保密工作奖励经费:与公司各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与公司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通过部门考核、讲评、打分情况,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全年费用合计8000元

(6)保密宣传费:知识答题竞赛及演讲等活动经费采取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活动是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有效形式,需经费3000元。

保密办费用预算合计:55500元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预算费用按实际支出(含物防措施经费、技防措施经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技防设施项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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