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一
“阳光村务工程”工作开展以后,镇党委先后3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三资”清理和委托代理工作,成立了两个领导组,一个是“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一个是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领导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镇财政分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三资”清理小组。
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我镇除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培训业务人员外,还在镇有线电视台全天候插播相关文件精神和宣传标语口号,并由镇统一制作宣传横幅,每村三幅悬挂在村部及各村的主要路口,切实让群众对“阳光村务工程”的内容耳闻目睹、家喻户晓。
“三资”清理工作开始时,为打消个别领导干部对“三资”清理工作的顾虑,制定出我镇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在开展这项工作之前,镇党委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调研活动,利用两天时间,由镇委书记亲自带队,一是把各村的总支书记请到镇政府来召开座谈会,二是深入到村组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消除了疑虑,坚定了信心,摸清了思路。调研结束后,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各村实际情况,借鉴“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试点乡镇经验,制定出了《杨楼镇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杨楼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杨楼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在方案中,明确了“阳光村务工作”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及职责,为我镇开展农村“三资”清理和委托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三资”清理的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进行调查摸底,尤其是债权债务和集体资源这两项调查,对债权债务要求有原始凭证,做到“一帐一档”,对土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要求丈量到田头,责任到人,发现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目前我镇已基本清理完毕,目前正进行公示和确认,确保基本数据不出问题,稳妥推进委托代理工作。镇“三资”清理办公室对各村(居)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针对“重难点村”尤其是村务公开不及时和“三资”管理混乱的村,镇里及时进行了重点调度,确保了此项工作有序进行,扎实有效。
按照“有牌子、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的要求,建立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为14个村实行委托代理服务。通过三资清理,摸清了集体“三资”的家底。清理中严格按“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程序操作,对所有资金、资产和资源采取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和登记,不留死角。实现了资产总量清、资产价值清、资源分布清、管理运行清,使用处置清。依托三资信息化平台,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动态管理。通过联网监控,为村级三资台帐规范化管理增加了动态调整和预警监测机制,管理系统平台真正发挥了信息查询,信息发布,业务提醒,全程监控的功能,实现了“三资”管理电算化、信息化代理和动态化管理。
在认真梳理村级重大事项和一般事务的基础上,按照健全制度、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民主公开的要求,大力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村务运行新机制。对涉及村里发展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对村级重大事务决议内容公开和实施结果进行及时公开。对村里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议实施全过程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统一制作了重点村级事务管理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强化监管手段,由纪委牵头,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三资”监管,参与、监督重大“三资”处置;受理群众关于“三资”问题的信访举报,镇纪委负责查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三资”处置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监督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对发现不认真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有重点地深入到各村开展检查,收集群众对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大力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常态化建设。强化财务审计制度。对三资管理不到位的村加强跟踪审计,确保财务管理不出问题。在做好村班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财务违纪问题及时进行专项审计,向群众公开审计结果。建立考核奖惩办法。把“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村干部目标管理的要求,实行群众参与评议,由镇阳光办制定具体的百分制考核办法,对考核评议的内容、时间、形式、规范程序等方面逐项进行量化打分。纳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同时,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村,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综合评比。积极推行村务“点题公开”、公开质询和“双述双评”等有效做法,实现了村务权力制衡化、决策民主化、执行效能化和监督规范化。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二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参与工资管理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乙方在甲方任职,按照《xx公司薪酬制度》及《xx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薪酬分配办法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酬告知中心内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3、乙方的薪酬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酬信息给除相关主管负责人及人事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任何员工。
4、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事科质问,人事科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5、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扣罚当月工资的30%,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可加重处罚,直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应该控制自己的薪酬信息不得在家属及亲朋中传递,如果泄密造成后果的,给予违约金1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7、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务期终止,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三
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_〕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结束)(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配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督标准,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将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变革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下划线思考。把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化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减少库存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理财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求,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实际向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机构监督与功能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的放矢问题导向。着重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期保值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持续利益避免危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安全、慎重地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果断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工作顺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信、勤奋履行义务,征收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与委托人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收取合理的绩效报酬,绩效报酬计入管理费,应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一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兑换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兑换。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理财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券商、券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理财产品按招生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开招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的。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理财产品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权益类产品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比例在80%以上,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非金融机构主观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限制资产可销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为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应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确理财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和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在发行产品时必须确定投资者,在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之前不得擅自变更。产品的实际投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变化,除了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过比例范围投资低风险资产外,应首先得到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履行注册申请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手续。
五、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一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本人年平均收入40万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底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部门。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混合类产品的金额在4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权益类产品、单一商品、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要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向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理财产品。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分割理财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换。
七、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必须具备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理方式,遵守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到取消就业资格,禁止在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应用受托资金投资,遵守慎重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履行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依法筹集资金,发售和登记产品份额。
(二)办理产品登记和登记手续。
(三)分别管理、记账和投资管理的不同产品的受托财产。
(四)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立即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制作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和公开产品纯利润和投资收益状况,确定购买、回购价格。
(七)处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员的名义,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兑换受托资金和收益时,金融机构应保证受托资金和收益返回受托人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信、勤奋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理财产品,应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建立理财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理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公开招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外,不得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票。公开招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的股票(包括债转股)和受益权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资产,严格遵守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鼓励充分利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以交易。
2.信息公开充分。
3.集中注册,独立管理。
4.公允价格,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遵守金融监管。
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_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四
企业名称: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企业实行______
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二)年薪制,适用于______;
(三)______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四)______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第四条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在实现当年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_____%,达到
______万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_____%,达到______元。
第五条企业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六条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______;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______;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五)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_____
______;
(六)职工内退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_____
______。
(七)企业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暂停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__〕25号执行。
日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21.75
小时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174
第十条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企业每月______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企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编号: )签署页,无正文」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审查单位(盖章):
协议审查日期: 年月 日
附件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五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_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_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_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_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_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六
甲方(资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方):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录用乙方为公司试用职员工。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地方法规、条例,甲、乙双方为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如下试用期劳务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及工作岗位:
1.本试用期合同期限为,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
2.乙方于本合同签署时于甲方任
二、工作时间:
1.每周五天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于八小时外,根据《劳动法》在法规准许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加班;
2.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指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结合甲方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乙方休假或休息,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乙方应得的节假日薪金;
3.甲方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4.若乙方采用计件工作制,则根据工作需要双方采用协调一致的合理工作时间。
三、乙方职责及义务:
1.履行甲方《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或条例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及义务;
2.接受甲方的定期及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及职位调整等;
四、薪资:
1.乙方按照甲方公司的薪资结构及薪资管理方法、条例领取薪资;公司薪资制分:计件薪资制和月薪薪资制两类,其中月薪薪资结构由底薪、绩效奖金、职务津贴或提成组成。
2.每月15号前支付乙方前一个月之全部薪资,若甲方未能按规定日期支付薪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有关法规支付滞纳金;
3.若管理需要对乙方实行计件薪资制时,则实施计件薪资管理规定;
4.乙方采用月薪薪资(底薪含周六加班费) 计件薪资数额如下:(计件和月薪薪资均为含税)
5.乙方采用计件薪资制时乙方薪资结构见附表。
6.试用期内,甲方严格按《试用期员工考核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周/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资挂钩,若通过考核证实乙方的工作能力、个人表现、工作绩效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辞退或延期转正之决定;
7.甲方负责对上述薪资结构及薪资数额的解释。
五、工作安全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工具设备及其劳动保护用品;
2.乙方必须按甲方提出的科学方法进行作业;
六、工作纪律
1、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类管理规定和制度,如:《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书》等;
2、若违反甲方的规定或制度,甲方有权口头或书面警告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七、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非因对方过错或违约而提出解除本合同,均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第一周提出解除合同的,一律不予计算薪资;一周后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且在工资结算时,不给予试用时段之绩效奖金,另需承担甲方所给予的培训费用(额度为职务津贴的50%)。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且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时,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它
1、甲、乙任何一方赋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可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时可递交劳务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自行终止;
4、本合同涂改、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怎么写七
农村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全面加强“三资”管理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村级“三资”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农经工作的重点,它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是农村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因素。自xx年实行“村财乡管”,xx年推行委托代理以来,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管理模式,在保持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由街道农经办对村级资金和账务实行双代管,村级所有会计事项由街道进行代理,使分散管理、各自核算的村级财产管理转变为集中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财产“委托代理”。从xx年7月开始,在坚持集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统一票据管理程序、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操作程序和统一财务处理程序的要求,对全街道13个社区,101个居民小组的村级财产核算等业务由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委托代理,各社区、居民小组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本社区、居民小组财产、单据等财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街道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的原则,先后制定了《*街道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街道集体财务管理流程图》,《*街道“三资”委托代理管理制度》,以上制度和管理方法从民主理财、收支管理、用款审批、财务公开、票据管理等一系列方面作了祥细明确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街道农经办统一制作了村级公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封面,村组务工报销单、村集体用款申请审批表,自办伙食购物清单等进行票据规范。
严格制定日常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实行报账制统一管理,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监督”的原则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针对实际,我们在村级财产管理中实行“双签制”“联合审批制”“四级审核办法”的管理新举措。“双签制”,就是在居民小组支出中除需具备一般要素外,还必须实行书记、主任两支笔会签。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一言堂”现象。“联合审批制”,就是根椐资金使用大小,按权限实行村级负责人,街道领导分级联合审批的制度。“四级审核办法”就是书记、主任双签,监委会审核把关,街道纪工委监督,代理中心审核。通过这些新举措的贯彻落实,较好的提高了我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基本形成“村财、民理、街道监管和组财、民理、社区监管”的管理体制。
发挥“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作用。为认真执行财务监督,每个社区及有收入的村小组选任3-5名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的程序为: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特别是村内农田水利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财务事项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在财务事项完成后,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听取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一般事项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椐经济业务量多少按月或季开展理财活动。重要事项应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审核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长要将活动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薄》上。此外,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以及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
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少数村干部对村财街道管一直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村财街道管是削弱了村级权力,有一定的抵解情绪,工作不配合,还有的村认为已经村财街道管了,与他们没有多少责任了,对村级财务抓的力度轻了,特别是对居民小组的财务一是认为没有什么收入,有点荒山、荒坡、荒地也比较偏僻,不会变成什么资源,就放松了对这些资源的管理,一旦出了什么问题,也认为不是自已造成的。
村组干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村组报账员多身兼数职,均是半路出家,财务知识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票据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正确的职业判断。有的村干部仍保留传统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发展经济的办法。
报销单据制作不够规范。少数村组报账员财经纪律意识谈薄,财务管理制度比较松懈,财务报销制度不够规范,单据审核把关不严,经办人,证明人手续不全。
民主理财小组发挥作用不大。少数村民主理财小组不是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经干部指定,个别村甚至没有理财小组成员,村干部直接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使民主理财失去本身存在的意义。少数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文化水平低,财务水平有限,不按规定理财,不认真审查单据,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民主理财活动不正常,不严肃。少数村不按期开展理财活动,有的干脆由村干部代签,其监督过程只是走过程流于形式。
集体水面、果园、山林等进行发包民主程序不到位。少数村组在处理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时,一事一议程序落实不够到位,没有严格遵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损害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容易引发一些矛盾热点现象发生。
村级财务公开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虽然省、市、县、街道对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少数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打折扣。有的村组不按时及时公开,有的村组只是重公开,不重效果,内容形式空泛,没有让群众真正了解到财务公开的实质内容。
街道代理中心自身存在的困难。一是工作经费无保障,《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有要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保障,但没有得到落实,所以运转所需的打印费、设备维护费、下乡车旅费等难于得到保障,工作真是举步维艰;二是工作量大,但人员少制约会计委托代理工作,13个社区,101个居民小组的账目由街道代理中心进行代理服务,由于代理中心是挂靠农经站而成立,并没有成立单独的运行机构,农经办还要承担土地流转及纠份调解、数字乡村等一系列工作,如此大的的工作量,导致会计工作衔接不上,从而在整体上影响了对村财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抓好政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以会代训和下村指导为主要手段,加强对村组干部廉洁自律、报账员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村财乡管的重大意义,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抓好财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抓好财务公开,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各村组一定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规范财务公开制度,按时采取张贴等形式在三务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开,及时对村民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从源头上杜绝因财务公开不清引发的的各类矛盾纠纷。此外,应加强民主理财小组建设,让其发挥作用。
抓好“三资”清理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在村干部离任审计中,要对本届任职时所经办的财务进行认真清理,按照“三清三查”的要求做好村干部离任财务审计工作。即:清理各项往来,审查债权债务是否明确;清理发包款、租凭款、拍卖款等,审查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清理历年遗留的财务问题,审查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村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登记造册,由村委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字盖章后,移交村委会档案管理。
抓好收支管理。一是严格票据管理,定期将已使和末使用的票据进行清查,对开出的票据做到票款同行,及时入账用票据管收入。二是严格奖惩制度,对已实现的收入拒不缴入专户的,要及时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报销单、证明单、收条等,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票据付款。对每张支出单据,都应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单据坚决予以退回,做到“五不核销”,即:原始凭证要素不全不核销,不是正规发票不核销,单据没有经办人签名和注明用途的不核销,单据末经相关人员审核的不核销,违返有关财务制度的不核销。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针对少数村组报账员素质偏低的实际,一方面应加强对他们的辅导,在报账时及时对单据及流程方面的错误进行认真细致的指正,并告诉其改正方法。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