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信访事项处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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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30 15:00:2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推荐信访事项处理和方法一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 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 办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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