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商标战略表态发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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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6 11:54:2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推荐商标战略表态发言(推荐)一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_________(许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被许____)。_________(被许____)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许____)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许____)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愿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________(许____)使用,且________(被许____)有意使用该等商标。据此,双方协议如下:第1条许____本合同许____是________(许___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许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许____)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许____)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第2条商标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第3条许可

3.1许____允许被许____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被许____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____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____同意,许____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第4条期限

4.1被许____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上述

4.1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第5条费用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____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____须于每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许____支付该年度许____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____不需向许____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____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许____的权利:(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b)有权要求被许____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商标维系费用。

6.2许____的义务:(a)除非经被许____同意,许____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b)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____造成任何损失,许____保证使被许____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____进行赔偿。(c)许____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依据被许____的要求,在被许____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d)本合同签订后,许____负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e)根据被许____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

6.3被许____的权利:(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b)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____所有。

6.4被许____的义务:(a)非经许____同意,被许____不得与第三人就许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b)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许____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____应当协助查明事实。(c)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____支付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第7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本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第8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_______。(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8.3无论

8.1和

8.2条如何规定,每年____月____日之前,被许____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____该等终止。一俟被许____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商标,则被许____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商标不再支付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之费用。第9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第10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0.1许____的陈述和保证:(a)许____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b)许____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c)许____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____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____有约束力的责任。(d)许____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0.2被许____的陈述和保证:(a)被许__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b)被许____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c)被许____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____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____有约束力的责任。(d)被许____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第11条不可抗力

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标准样书.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第12条其他规定

2.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2.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2.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2.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2.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第13条通讯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许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许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第14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4.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律解释。

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15条附则

5.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5.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

推荐商标战略表态发言(推荐)二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事宜。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1  甲方对其注册商标(第号)享有商标专用权;

1.2  甲乙双方认为注册商标已经达到中国“驰名商标”程度;

1.3  由于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上述与诉讼有关的法律事务;同时甲方拟在前述诉讼程序中就其商标希望由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情况的真实,所以

1.4  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商标(第号)专用权被侵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在1.4项诉讼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

商标(第号)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1.6  甲方委托乙方在第1.4项诉讼程序中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立案,参加诉讼,编辑、整理申请驰名商标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申请驰名商标证据材料等事项。

2.1  乙方在和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次日起,立即组成驰名商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主管、一名资深商标代理人、一名专业律师、一名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组成,具体负责处理甲方委托权限内、特别是驰名商标申请等事项;

2.2  乙方的工作范围为: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立案,参加诉讼,编辑整理申请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申请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等;

2.3  乙方将严格遵照甲方的委托权限处理上述事务。

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万元(rmb),全部费用分两次支付;

3.2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

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00),为乙方开展本协议工作需要;

3.3  在第1.5项所约定的诉讼中,如甲方的商标(第       号)在代理期限内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则甲方应自人民法院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即:判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万元(rmb);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的0.1%);

3.4  甲方充分知晓目前驰名商标认定的政策、法律、司法解释的调整情况,因此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甲方的商标(第

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超过了第12.1条所约定的代理期限,则甲方表示理解,并甲方仍应当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即甲方应当自人民法院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即:判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万元(rmb);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的0.1%)

第3.3、第3.4项所约定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体现在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论理部分。其中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达方式:依照《商标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本院认为/认定已是驰名商标;或者依照《商标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本院给予商标跨类保护因此直接判决(或认定)为驰名商标;以直接或间接的语言表示     为驰名商标,均属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5.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完整、准确、真实;

5.2  乙方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编辑、整理相关证据。

6.1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所有内容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限于本合同有效期限。甲方应特别对乙方代理本案之全过程、代理费用收取情况,律师参与情况承担保密义务,而乙方应特别对在与甲方合作中了解到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披露上述应保密的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  除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乙方行为实质性损害甲方利益并经诉讼程序得到最后确认,则甲方不得撤销对乙方的委托,甲方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上述全部的代理费。

8.1  甲方同意乙方为充分履行本合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本合同之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乙方应当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结果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9.1年至年销售量、销售区域;

9.2年至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9.3  行业排名;

9.4  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9.5年至年广告宣传支出、广告发票;

9.6年至年宣传资料汇编;

9.7  商标注册、管理、使用情况;

9.8  获奖情况;

9.9  有关诉求及打假、制止商标侵权情况;

9.10  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情况;

9.11  商标在国内的纠纷、诉讼情况;

9.12  商标在国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9.13  商标的国际注册材料;

9.14  行业协会的推荐材料;

9.15  有关部门的推荐材料;

9.16  其他有关材料。

10.1  对甲方有关该驰名商标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a、指导甲方改进与认定驰名商标不符的事项;b、指导甲方如何撰写本协议第8条所列的材料;c、对甲方与本次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

10.2  对甲方提供的初步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撰写、编辑并整理成册;

10.3  对甲方未达到驰名商标要求的地方予以指导、协助甲方达到要求;

10.4  有针对性的调查有可能对注册商标构成权利损害的案源;

10.5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交与本次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申请材料后及时代理甲方向案件发生地法院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及要求索赔;

11.1  乙方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原则和合法途径为代理人行为,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1.2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甲方书面通报(第号)认定驰名商标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11.3  乙方对在(第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任何情况(包括经营、财务及其他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1  乙方的代理期限始自年月日,到年

月日终止,共一年零六个月。

13.1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推荐商标战略表态发言(推荐)三

第11368672号华基商标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代理人:(甲方)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永康市名邦工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代理人(甲方) 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方(乙方)永康市名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购买11368672号华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代理转让的11368672号华基注册商标(类别09)(注:以下简称“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乙方。

二、该注册商标的转让费为人民币24000.00 元 ¥贰万肆仟元整(含该商标转让规费)。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转让费款10000.00 元 ¥ 壹万元整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7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发给乙方,乙方核实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尾款14000.00 元 ¥ 壹万肆仟元整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能于3个工作日内将尾款付清,甲方有权将该商标转让给其他人,所收定金不退),甲方收到款项后将该商标所有转让所需文件快递方式交给乙方,甲方负责将该商标的转让手续递交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符合该注册商标转让的要求。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是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应退还乙方转让费24000.00 元 ¥贰万肆仟元整。

三、该商标转让性质为永久性的权益转让。

四、双方约定:

1、甲方应保证是上述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代理人,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转让费用。

3、甲方必须向乙方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被转让商标所有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质押、合作等权利与义务事项,不得隐瞒。及时将本商标所有权转让事宜通告原当事人,并取得认可或终止原合同。

4、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现权利所有人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除非本合同被终止执行。

5、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以按独占许可使用形式使用该被转让商标,直至被转让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止。

6、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并取得核准发布转让公告后,乙方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

7、乙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商标转让之前,所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8、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支付完全部商标转让费后,如无乙方许可授权,甲方的被代理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被代理人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该协议内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出现双方违约,根据双方过错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以扫描方式签订,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内容一致,具有正式合同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代表:

开户名:楚雷 开户名: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开户行:

账户: 0202 0011 1428989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03月05日 日期:03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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