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向市委报情况说明模板及感悟一
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是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党委,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
除有特殊规定或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受理上述单位以非党组织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向市委请示的事项
1.全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如:有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财政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等。
2.全市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市管干部推荐、提名、任免、监督和奖惩等事项。
3.全市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如:重要民生问题;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社会稳定事项;民族、宗教、外事、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4.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党委,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认为需要向市委请示的其他事项。
5.其他必须由市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上述事项向市委行文,由市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其他一般性、单项性事项,向市委办公室行文,由市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
(二)向市委报告的事项
1.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情况。
3.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4.市委在督查、调研等工作中要求报告的事项。
5.市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向市委报送请示、报告的事项的相关要求
(一)凡是向市委报送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经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研究通过。
(二)请示和报告要严格区分,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向市委请示问题,应一事一请示。
(四)向市委报送的请示,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有编号、有印章的正式公文;请示应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五)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须加以说明。
(六)根据领导批示、指示报送的请示,须附领导批示件或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说明。
(七)除紧急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密级较高的文件外,市委一般不直接受理越级的请示、报告。
(八)报市委的请示、报告统一送交市委办公室综合科,由综合科按有关规定进行收文、登记、分办。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来文,市委办公室不予办理,退回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