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案件请愿书汇总一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月日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
侦查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案件。
一审〔〕,
二审〔 〕,
申请再审〔 〕,
申请抗诉〔 〕,
申请执行〔 〕。
(3)行政诉讼案件。
听证〔 〕,
申请复议〔 〕,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申请国家赔偿〔 〕,
申请执行〔 〕。
(4)仲裁案件。
代理仲裁〔 〕,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
〔〕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即 日内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具体约定为:。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
6、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有关刑事案件请愿书汇总二
仁怀市林阁小学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
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但是应当看到,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为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坚决遏制其高发势头,以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春节的到来和全国、全省“两会”的胜利召开,根据区综治委统一部署,我乡决定从1月底起,集中100天时间,在全乡开展一次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为确保斗争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和谐平安渝水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重点打击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地域性职业群体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街面“两抢”、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犯罪,确保全乡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建立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单位、住宅小区治安防控巡逻值守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领导,乡党委决定,成立新溪乡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廖小松同志任组长,副乡长胡军、司法所所长杨军辉同志任副组长,汪灏、黄忠平、黄键、敖春芽、温绍辉、胡拾根及警务室全体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忠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斗争情况的收集和协调工作。各村、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好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斗争。
打击工作组:由各警务室黄忠平任组长、警务室全体人员为成员。职责任务: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等严重犯罪,打击街面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窃工业设备、原材料、机动车(含电动车)、电力电信设施犯罪。
整顿防范工作组:由廖小松任组长,综治办人员为成员。职责任务:①收枪治爆;②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③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综治责任单位、住宅小区建立治安巡逻值守长效机制;④加强治安巡逻和对重点地段、案件高发地段的巡逻、蹲守;⑤检查和完善已安装的技防设施,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技防覆盖面和工作效率;⑥强化乡村警务工作,组织落实乡村的楼院巡逻守望。
宣传工作组:由杨军辉、汪灏负责。深入村组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宣传和法制宣传。
这次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时间为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层层动员、调查摸底(时间为1月20日至31日)
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召开全乡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动员大会,把广大干群的思想统一到乡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打击“两抢一盗”作为今年政法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村、各单位要层层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各村、各单位、各专门工作组要把“两抢一盗”犯罪情况作为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收集梳理。一是认真梳理历年发生的和尚未办结的“两抢一盗”案件情况,从中掌握本地“两抢一盗”犯罪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销赃渠道,摸清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落脚藏身窝点和活动规律。二是对已实施侦查、批捕、起诉、判决的案件进行认真排查梳理,从中发现犯罪线索。三是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和外来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刑释解教人员中没有改造好的人员以及流氓恶势力成员、吸毒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力求掌握一批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名单。四是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反映“两抢一盗”犯罪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时间2月1日至4月15日)
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公安机关要根据已掌握的“两抢一盗”
犯罪线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统一行动,集中搜捕,打击一批浮在面上、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深挖一批隐藏较深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加强对 “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分析研究,大力开展串并案侦查。要组织精干警力,在案件高发区域和时段进行蹲坑伏击,打击现行犯罪,深入追查犯罪团伙,力争将同案犯罪分子一网打尽。要坚持从重从快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警务室要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抢劫、抢夺、盗抢犯罪案件多发地段、部位、时段的巡查防控,加大巡逻盘查频率和密度,及时发现和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各村、各综治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村、本单位巡逻值守的具体巡逻活动,并加强督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警务室要加强对二手机动车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典当行、农贸市场等场所和行业的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要加强对出租屋、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场所的检查、监控工作,密切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警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从严管理,对证照齐全的收购站点一经发现有非法收购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对无证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从源头上减少治安隐患。
流管办要切实落实专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专管员要严格按照流管工作程序,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上门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建档,对暂住人口登记真正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对出租房屋检查做到“进房见人,看物查疑”,并注意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协助打击违法犯罪。
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期间,各村、各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要不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以此次专项斗争为契机,大力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巩固完善已有的技防设施,不断扩大技防覆盖面。综治委成员单位在抓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切实发挥好职能优势,履行综治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第三阶段:总结工作、建章立制(时间为4月16日至30日)
各村、各单位在做好专项斗争总结收尾工作的同时,针对可能出现反复的地方和问题开展专项斗争“回头看”活动,务必将“两抢一盗”犯罪活动遏制住,以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
“两抢一盗”犯罪发展蔓延的症结,总结专项斗争中好的作法和经验,建立刑事犯罪信息分析、判研、预警工作平台,建立和完善出警、巡逻、设卡等工作制度,全面建立防范、控制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的问题,探索治安防范工作社会化、群众化的新途径。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把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主动协调好各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的犯罪分子,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从而震慑犯罪,提高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加大投入,为专项斗争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乡党委已把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工作的成效纳入了年度综治考核的内容,对打击不力以至专项斗争结束后 “两抢一盗”犯罪活动仍然猖獗的单位,乡综治委将对其实施限期整改,成效显著的单位,乡综治委将给予表彰奖励。
要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和人权意识、坚持依法办案。在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时,要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坚持事实求是,依法严厉处,杜绝以罚代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滥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刑讯副供。
乡综治委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信息、排查、侦办、协作、考核、责任查究等制度,促进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宣传、司法行政、警务室要按照内紧外松、多做少说,适当宣传和正面宣传的原则,及时研究制定关于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宣传报道方案,制作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广泛发动群众。要大力宣传区委、区政府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决心和态度,努力营造专项斗争场势和氛围,发动和依靠群众,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要在醒目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二是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斗争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广泛宣传政法干警、广大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弘扬正气,打击邪气。
有关刑事案件请愿书汇总三
同志们:
受县局党组委托,我就全县地税系统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从今年8月起到明年底,省检察院、省整规办、省公安厅和省监察厅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省政府于8月24日召开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阮成发副省长在会议上进行了全面动员、安排和部署。要求通过专项工作,推动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湖北”建设。
近日,省局又转发了省检察院等单位下发的《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集中查办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0月12日,市局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集中查办专项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局、市直各单位、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局副局长同志代表市局党组在会议上对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局长讲话强调:
一要切实增强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紧迫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项工作部署中,已经明确把工商、税务和海关等确定为重点查办部门。其中就列举有税务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等。这些都向我们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这次集中查办工作中,地税部门是重点部门,地税干部是重点人员,这是我们当前最大的现实。集中查办的大网已经张开,我们切不可以身试法,自己往口上撞。
二要严肃认真开展“八查八看”活动。“八查八看”具体内容为:一查税收政策执行,看有无擅自决定税收开、停征或擅自改变税率,不征少征税款的情况;二查缓缴税款审批,看有无违规和越权审批,明缓实欠,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三查减免税审批,看有无违规越权审批,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四查欠税追缴,看有无追缴措施不到位,不管不问,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五查案件检查,看是否有案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的情况;六查案件审理,看认定事实、使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偷、逃、骗、抗税案件不移交的情况;七查案件执行,看执行措施是否到位,有无追缴补、滞、罚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八查发票发售环节,主要检查发票发售台帐,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和数量,有无违规发售发票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
三要把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推向深入。要求全市各单位把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分工,确保不出现任何死角和疏漏。
同志们,听了刚才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背景介绍,相信大家和我一样都有共同的感受。这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一舒格高,全国集中统一行动,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进行了安排部署。二是时间长,从今年6月到明年年底,时间长达一年半。三是力度大,公检法及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介入,联合查处。四是追溯年度久,对自2000年以来八类案件进行查处,时间跨度达6年之久。充分说明了中央的决心和态度,以及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相信大家也从中感受到紧迫感和危机感,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与其被动等待检查,接受处理,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工作。因此,县局要求:
(一)认清形势,明确态度,进一步增强对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认识。
第一,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梳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实现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要求全党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开展这次专项工作,通过集中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集中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失职、贪污等职务犯罪,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能力。
第二,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建设和谐社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地税收入的增加。我们作为经济执法部门,时时处处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我们没有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失职渎职,执法违法,知法犯法,必将损害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因此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认真履行职责,不余遗力地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才能真正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自己的良知。
第三,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长期以来,全县地税部门以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为基本取向,以推进依法治税为核心,依靠社会各界力量,集中打击和惩处了一批偷、逃、漏、抗等危害税收的不法分子,治税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干部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由于受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存在着发案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违法犯罪少的现象。这一问题已严重影响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进一步推进,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确实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第四,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自地税机构组建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得不少成绩,得到了方方面面的肯定和认可,但从近来群众举报和纪委、检察部门反馈的信息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上升,一些行业不正之风有所反弹,令人警醒,叫人担忧。我们有的干部把截留税款、转引税款认为是“为集体为事”、“为单位分忧”;把贪污腐化、索贿受贿认为是“偶然失足”、“一念之差”;把吃喝抵税、以税谋私,认为是“工作需要”、“无需过滤”,把失职渎职、少征税款认为是“无关紧要”、“小题大做”。这些错误思想、错误行为,不仅要葬送自己,而且给我们地税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影响,我们如果熟视无睹,放任不管,就是党的罪人,就是地税事业的“败家子”。开展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就是要进一步纯洁我们的队伍,维护我们的形象。
(二)突出重点,追根查源,打好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主动仗。。
第一、进一步明确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内容。本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对税务部门而言主要是征收、稽查、发票管理等方面执法情况,市局将总结为“八查八看”活动。结合××地税实际,除了“八查八看”内容要认真开展自查外,还要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案件进行仔细的排查。
征收管理方面还要重点查是否将各类收入全额入账,有无随扩大收入范围和贪污挪用税款、规费现象;征收的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单位有无私设过渡户现象;有无将税款存入本单位经费账户和私人账户现象。税款存款利息是否全额上账核算。减免税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有无违反规定,随意减征或免征税款,有无超越职权,乱开减免税口子或弄虚弄虚作假情况,骗取减免税的问题。
稽查方面要重点查是否有应立案而未立案现象;是否有税不查,中饱私囊的现象,是否也存在类似市局通报的张家军式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是否有以物抵税、以用抵税、消费抵税,税款不开票,直接做结论处理的现象;要查稽查内容是否全面,税种、费种是否齐全。
票证管理方面还要重点查税票、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已停止使用的票证继续使用,或使用自制票据,滥用票据现象;有无白条收税,用其它凭证代替税票和收税不开票现象;在发票发售中,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无隐瞒、截留和挪用发票工本费情况。检查发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规范;要检查发票使用方向,是否有混开混用现象;检查发票扣税工作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关系税、人情税,以票抵用现象;发票缴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讲究方法,分步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从即日起到11月底为各单位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本着严格要求,严于律已的精神,妥善处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正确,但手续不完备的情况,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补资料的补办资料,该完善的制度要完善。对各种原因应收未收的税款、罚款,要先依法采取措施,坚决追缴,挽回损失,减轻后果。要坚持查细、查彻底,纠正和整改也要彻底,不留隐患。自查结束后,各分局和相关股室要上报自查整改报告。第二阶段为县局检查整顿阶段。县局将在12月份,拿出一个月的时间,针对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内容,分别组建强有力的税收政策落实和征管检查专班、票证检查专班和税收稽查检查专班,逐个分局逐个股室,对照标准一个一个地检查,检查一个,整顿一个,规范一个。
第三、坚持原则,严肃处理。对这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县局党组态度是非常明朗,立场是非常鲜明的。无论是在自查自纠发现的案件还是县局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人、什么单位、什么“特殊背景”,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坚决查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司法机关不受理,不立案,不予起诉、判刑的,要办理好接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在责任追究上。
(三)强化措施,务必求胜,确保集中查办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这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事关地税部门形象,事关依法治税,事关地税事业的发展和壮大。要通过这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查清家底,查清问题,挽救干部,激发斗志。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促进集中查办工作顺利开展。在此,县局要求:
一是要加强对这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的领导。这次会议之后,各单位要把集中查办专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自查自纠和整改的措施细化到科、到所、到人,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得力。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不能够推卸责任、不能够转嫁矛盾,班子成员要对一把手负责,各分局要对县局负责。对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造成的工作失误和被动,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要切实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各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难以处理、难以把握的情况,要及时向县局进行汇报,必要时将相关的档案资料报县局审核把关,及时解决,以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县局要积极参加全县的专项查办工作联系会,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及时掌握各种最新的动态,更好的指导本单位的集中查办工作。
三是要加强宣传发动。开展集中查处专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地税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需要广大干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单位回去后,要将会议精神向干部职工进行传达,将有关的问题向干部职工进行宣传解释,争取干部职工的参与,要坚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好经验,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在系统形成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要及时宣传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并注意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氛围。
同志们,当前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头绪繁多,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参与这次集中查办专项工作,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和谐××”建设做出贡献。
有关刑事案件请愿书汇总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抢劫银行、杀害银行职工的重大刑事案件。截止到4月底,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40起。为保护国家财产,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斗争,共有16人牺牲,13人负伤,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案情通报如下:
1月6日下午,浙江省东阳市巍山信用社三名职工到所属营业网点收取当日营业款。在返回该社准备卸款入库时,运钞车车门左侧出现一持枪蒙面歹徒,驾驶员奚海港迅即从车内取出防暴器械进行自卫,歹徒见状便向车内开枪,将车内职工杜巧英击伤。车内另一职工刘媛媛不顾个人安危,迅速跳下车厢高声呼救,并用电话报警。歹徒见抢劫不成遂与另一名同伙骑摩托车仓皇逃走。
1月19日下午,两名歹徒潜入中国银行江苏省锡山市支行前洲办事处,将值班人员葛寿林、吴玉祥杀害。该行会计沈燕君听到楼下有异常响声,遂下楼查看,被躲藏在暗处的歹徒打成重伤。歹徒抢走现金77万余元后逃离现场。身受重伤的沈燕君苏醒后不顾伤痛,爬到楼外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部署堵截,将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4月2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支行运钞车到车站办事处接款时,突然遭到四名手持冲锋枪和双管猎枪歹徒的袭击,运钞车司机史伟刚被杀害,办事处主任韩英伟、出纳员李娜被打伤。押运员李建亭举起手枪还击时,被歹徒开枪击断手指。歹徒抢走车内现金50余万元后逃走。
4月2日下午,一名持枪歹徒闯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巧报信用社海拉尔分社抢劫,该社职工周俊琴、云海珠面对凶恶的歹徒临危不惧,迅速拉响报警器、拨乱保险柜密码。歹徒残忍地将她们枪杀后逃离现场。由于周俊琴、云海珠的勇敢行为,使歹徒的抢劫活动未能得逞,信用社财产未受损失。
4月2日下午,两名持枪歹徒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三峡分行东湖储蓄所抢劫。面对歹徒的枪口,营业员王健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触发了报警装置,营业员孙芳机智地将款箱甩入柜台下。歹徒见无法进入柜台内抢劫,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储蓄所资金和人员均未受损失。
以上案件表明,当前抢劫银行案件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气焰嚣张、手段残暴,对金融工作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的“三防一保”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金融系统干部职工为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同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英雄事迹,隆重表彰为保卫国家财产,面对凶残歹徒奋不顾身英勇牺牲和光荣负伤的银行工作人员,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资产安全。
二、各地政府要对当前抢劫银行的犯罪活动引起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的各种犯罪活动。要结合这次通报的案情,对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组织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各金融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各金融机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安全保卫、“三防一保”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操作的现象。要针对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组织安全保卫等部门对运钞沿途和营业网点的周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防抢劫应急方案,并搞好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抢劫银行犯罪做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斗争。金融单位的报警系统要与“110”报警台联网,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安部门要将银行运钞车和营业网点列为安全防范重点,加强保卫力量,一旦发生案件,要快速出动,快速堵截,尽快破案;对尚未破获的案件,要组织精干人员进行跨地区协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的抢劫银行案件进行审理,力争做到快审理、快宣判,积极配合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犯罪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
有关刑事案件请愿书汇总五
你好,被告殴打原告的离婚起诉状格式如下所示:_________________[文书样式][1]
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_________________(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