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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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08 20:51:1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落实民生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终极目标,按照安徽省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乡党委高度重视,全乡人民上下联动,按照制定计划,大力宣传,组织培训,全面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从20_年6月开始至今,集中精力做好城乡居保的新参保工作,截止20_年5月份,我乡共有 4739名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和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841人,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有 1061人,我乡参保率达96%,较好的完成县下达我乡参保任务。下面就20_年上半年城乡居保工作作简要总结: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此项工作列为了今年的实事工程。为了更好的完成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我乡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部长负责具体工作指导,乡劳动保障员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按照上级要求,召集各包村干部和各村的书记、主任以及村协管员参加动员会。在动员会上 ,由乡长重点强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对群众的重要性和重大影响,要求全乡干部群众协力做好我乡的居保参保扩面工作。

为使群众更多地了解城乡居保政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画、利用广播电视、计生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群众大力宣传,使这项惠民工程家喻户晓。

为了进一步做好扩面工作,我乡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奖惩考核办法,把各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由于业务量比较大,人力不足、劳保所与农行缺少沟通等客观原因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和失误,给部分群众带来了不便。

以后,我们尽量多和农行沟通,帮群众办理手续时更加耐心细致,将好事办好,以赢得群众的满意。

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二

20_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

20_年新年到来之际,我县开展了城乡居保“巩固新成果,迎接全覆盖”百日行动,城乡居民掀起了一股参保高峰。4月27日开展了人社民生三项工程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发放城乡居民知识问答宣传单4000份,面对面与城乡居民交流,为群众解疑释惑。20_年印发了10万份《致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和24万份温馨提示。

20_年度保费征缴工作尚未开始之际,我县专门组织工作人员下乡指导、协助乡镇经办人员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且按省人社厅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县的实际情况整理档案,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0_年初,县残联积极核对残疾人数,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计生委及时确认计生对象以及提供相关计生人数,并要求各乡镇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做好20_年度本乡镇的城乡居保工作。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政策执行到位、经办服务到位,共同推进全县城乡居保工作。

为了做好20_年度的参保工作,方便城乡居民及时缴纳保险费,我

县狠抓落实,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将近23万16-59周岁参保人的存折基本制作完成,力争在五月中旬将存折全部发放到参保人手中,为20_年度城乡居保保费的代扣代缴奠定了基础

各乡镇城乡居保经办人员身兼数职,没有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而且城乡居保工作涉及的人员多,范围广,加重了办人员的工作量,导致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乡镇工作人员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县20_年度参保人员达292598人,要将这些参保材料全部整理规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20_年城乡居保保险费采用银行扣款一人一折的形式进行征收,重点宣传银行代扣代缴,积极稳妥的做好城乡居保工作。

集中力量做好保费征缴工作,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继续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经办人员的经办服务能力。

充实工作人员力量,添置必备基础设备,推进工作发展。

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三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四

xx区是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辖县级区,位于xx市城区中西部,版图面积657平方公里,总人口3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5万人,辖8个乡镇街办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xx区自去年7月被确定为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结合区情,积极探索,采取“五法”并举,狠抓落实,卓有成效的推进了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深入。20xx年3月,省人社厅授予区“20xx年度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城乡居民参保22622人,其中参保缴费13880人,征收保费417.34万元,参保缴费率达99.86%;待遇领取8722人,发放养老金579.76万元,发放率达100%,发卡率100%,已超额完成省、市定20xx年度目标任务。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门合力。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金融、公安、人社、审计、社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相关单位、部门负直接责任的三级工作机制;二是制定实施办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xx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办法在原则任务、参保范围、基金筹措、个人账户、待遇领取、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以及加强领导、部门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加强部门联动,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先后组织人社、财政、金融等部门召开协调会20余次,进行工作对接,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畅通宣传渠道,营造参保氛围。一是成立政策宣讲专班,进行有声宣传。区人社系统成立了分别由局长、分管局长、经办机构负责人带队的城乡居保政策宣讲专班,深入乡镇村组现场宣讲惠民政策,讲参保带来的好处,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印发宣传资料,进行有形宣传。印制《致xx区城乡居民的一封信》50000份,《xx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汇编》5000余本,为群众免费发放;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组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氛围。三是利用手机平台,进行动态宣传。把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编辑成短小精湛的信息,每日向城乡居民群发一条,加强动态宣传,达到了预期目的。四是开展经办人员培训,进行日常宣传。成立9个工作专班,分片、分点对乡镇、村居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其入户宣传的骨干作用,促进参保缴费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序推进。

(三)落实层级责任,增强工作动力。一是落实目标责任。年初,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纳入了区政府“十件实事”及部门“二三工作法”,重点予以推进、重点督办检查、重点细化考核,同时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明确目标,强化了抓落实的动力。二是落实包保责任。区人社系统成立了7个包帮领导专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各自包帮乡镇街道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帮助推进工作。三是落实帮建责任。区委、政府成立了“百队千人进万家”工作队,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工作队重要内容,落实帮建责任,聚力帮助抓落实。

(四)规范经办重点,促进参保缴费。一是规范经办流程。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稽核内控等环节,汇编成流程手册,免费下发基层经办人员,提高经办质量。二是规范缴费方式。对收缴的方式,采取“上门征收、加班征收、典型带动、亲属代缴、政府促缴”等多种方式,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对申请参保对象的材料首先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审核把关,再集中送至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存档;对参保所交费用统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征收,集中后转账到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三是规范待遇发放。根据工作进度和工作实际,采取信息核对一批、确定一批、发放一批的办法,发放待遇统一使用“惠农卡”,发卡时,由区人社局领导带队、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经办机构派人参加,深入到乡镇街道按花名册现场签字发放,发放率达到100%;四是规范信息录入。按照省、市要求,在抓好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参保信息录入工作,目前基础信息录入率达100%,实现了省、市、区、乡四级信息专网联通,提高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五是规范服务行为。组织区、乡镇、村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居保业务流程,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运作,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水平。六是规范基层平台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突出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重点,加大经费投入,扎实推进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目前,乡镇基层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已基本到位,办公场所实现了“六统一”,即统一制作标识、统一配备电脑、打印机,统一订购桌椅、档案柜、除湿机、灭火器,统一安装空调,统一职能、职责、制度上墙,统一工作资料建档。

(五)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扎实有效。一是建立定期反馈制度,每周召开工作例会,各基层单位对参保缴费进度进行反馈,做到及时掌握、及时跟进、相互促进、总结提高。二是建立大员督办机制。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制度,明确1名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一个乡镇街道,加强工作督办,保证进度。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区政府督办室实行一周一督查,半月一通报制度,对措施得力、行动迅速、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导致居民参保缴费延误,影响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区、乡、村三级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奖惩,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扎实有效。

二、存在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一年多来,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城乡居保参保扩面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城乡居民认为城乡居保政策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相比,缴费虽然较低,但退休后待遇也偏低,致使其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影响,有的甚至参保后又要求退保;二是部分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家庭收入较低,生活有较大压力,虽然每年可最低交100元,但参保畏难情绪大;三是少数乡镇村组干部重视不够,政策宣传不够深入,方法措施还不够灵活,致使村(居)民被动参保较多;四是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的凸显,客观上增加了抵触情绪,影响了村民参保的积极性。

2、城乡居保经办队伍素能亟待提高。随着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显著增加,居保经办工作业务量急剧攀升,这对于具体经办人员素能要求来说,也越来越高。但问题是,目前区级经办工作人员10人中,学历偏低(第一学历高中就有6人),年龄结构偏大(平均年龄46.8岁),能熟练运用电脑操作业务的偏少(仅有3人),身体多数处于亚健康状态,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乡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仅人少,还不够稳定,随意变动较大,影响了工作连续性、有效性;村级工作人员多数年龄偏大、业务水平低,且身兼数职,顾此失彼,疲于应付,导致全区城乡居保工作推进不平衡,城市街道、社区参保情况较好,偏远乡镇参保率相对较低。

3、城乡居保经办基础设施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办公场所不容乐观,基础条件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区级经办机构不仅没有足够的场所创办综合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基、服务层群众受到限制,而且缺乏标准的档案室,影响了城乡居保档案的提档升级;乡级办公条件拥挤,大小不一,有的仅有一间办公室,既是档案室,也是办公室;村级多数还没有专门的办公室,这些都难以适应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需要。二是基础设备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城乡居保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的深刻变化,客观上对居保经办服务信息网络化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目前全区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刚刚实现省、市、区、乡四级接轨,基础设备、业务经办手段仍然与信息化建设有较大差距,直接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提升。三是经办业务程序、基础台账不够规范,影响了工作深入。目前,全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仍处在一种自上而下“赶、压”式操作模式,基层自觉、常态化的“自下而上”工作模式尚未形成,且经办手续不规范,初始档案资料不健全,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水平。

4、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不足。主要原因:一方面,中央、省、市没有下拨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专项经费。另一方面,由于财政体制等原因,区级财力匮乏,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规定,区政府在经费上虽给予了一定的投入,但结合经办机构日常征收业务办理和待遇报销所需要的帐、表、册等印刷费用,易耗材和电脑设备等维护费用,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费用以及信息系统维护费用等开支的实际,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经办工作质量和实际工作效果。

5、稽核任务面临更大挑战。主要问题是:一是部分参保城乡居民居住分散、情况复杂,偏远乡村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上门稽核难度大;二是稽核渠道单一,特别是与大型企业东风等公司离退休人员、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信息比对渠道不够通畅,协调难度大,影响了稽核工作深入;三是稽核手段比较落后,信息化稽核程度不高,再加上区级经办人员少、缺乏必要的稽核专用车,稽核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导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重领、冒领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策及建议

党的高屋建瓴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要求,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旗帜、方向、行动指南,我们必须以此来总领、以此来谋划思路和对策。

1、要更新观念明思路。新观念决定新思路,新思路就是新出路。推进并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着眼于全域稳定、发展的大局,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充分把握城乡居民工作的内在规律,以争先创优为动力,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为主线,突出“宣传、收缴、发放、稽核、管理”五大重点,强化层级责任、业务督办、培训教育等措施,克难奋进,锐意创新,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2、要多法并举促参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可持续,是做好城乡居保工作的重点。一是以宣传教育为根本促参保。要充分运用报纸、刊物、手机信息平台、网络、宣传单、宣传标语、广播、宣讲团、样板戏等多种方式方法,把专项宣传与常态化宣传、动态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让城乡居民真正明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惠与好处,充分调动其参保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二是以灵活收缴为基础促参保。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按照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信息录入目标要求,积极灵活的采取服务上门收缴、培植样板典型带动收缴、鼓励亲属代缴、政府落实养老待遇促缴等多方式,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工作。三是以奖惩激励为动力促参保。对参保缴费积极的乡镇、村户、居民,要在创先评优、文明户、文明家庭等评比中优先考虑;要完善奖惩办法,实行以实物奖,或发一定数额奖金,或免交一年保费等方式,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3、要强身健体抓经办。提升经办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是做好城乡居保工作的核心。要紧紧围绕“扩面、续保”目标要求,一是调优配强经办人员队伍,提升经办能力。要本着“年龄结构调轻、文化素质调高、业务能力调强、基层经验调丰”的要求,采取竞选、交流、下派等多种手法逐步配强区乡村具体经办城乡居保工作人员队伍,务实工作基础。二是规范三级经办程序,推进工作的科学化。村级参保缴费,突出在参保登记、缴费档次、基础信息采集,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环节完善程序,确保台账清晰、收缴、发放及时;乡级参保缴费,重点在基础信息录入、资格审查、政策咨询服务、档案资料等环节规范到位;区级参保缴费,重点在参保基础信息的核对入库、待遇发放、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稽核与内控、统计报表等环节下功夫,健全机制,完善程序,促进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化建设深入;规范城区居民参保缴费,配合地税部门,规范全区城区居民参保缴费程序,把好参保缴费的核定关,确保居民参保缴费率的上升。三是加大经费投入,提升服务平台建设水平。按照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场地、设施“六有”目标要求,区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重点在区乡村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增加经费预算,确保基层平台建设提档升级,促进工作上水平。

4、要严格稽控强管理。稽核和内控是防止养老退休人员冒领、重领、错领,加强基金安全管理,提高城乡居保工作的有效手段。一是配强稽核人员队伍,要建立人社、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稽核工作专班,统筹部门合力,落实稽核专用交通工具、制定稽核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确保稽核有计划深入开展;二是规范稽核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健全日常稽核、专案稽核、现场稽核、书面稽核等制度,规范参保人数、缴费凭证、养老金发放、生存认证等重点环节,保证稽核深入有效。三是畅通渠道,积极采取电话、深入乡村户、与东风公司、市养老局、公安部门、财政、民政部门、农行等比对信息等方式方法,防止养老退休人员冒领、重领、错领等问题发生。四是健全基金内控稽核机制,建立规范内设科室、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内控流程,强化动态监管,严把政策关口,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坚决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积极建立基金收缴定期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5、要健全机制保实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效的根本保证。一是要健全责任机制,抓好三级落实。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重要内容,会议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要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状,并要求各乡镇街道分别与所辖村(社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明确责任、目标,强化抓落实。二是要建立健全长效的督办机制,确保工作实效。要落实县级领导干部包联乡镇街道制度,切实把城乡居保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督办,保证进度;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区政府督办室要实行月督办通报制度,对措施得力、行动迅速、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导致居民参保缴费延误,影响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要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狠抓奖惩落实。要严格目标考核奖惩,实行一票否决;要拿出一定资金对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兑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扎实有效。

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五

城乡居保工作总结

城乡居保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国家城乡居保政策,全面纵深推进我县城乡居保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相关要求,对20xx年度我县城乡居保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34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发放人员2。2万人,新参保扩面征缴7。14万人。(具体任务数见附表一)

(具体考核细则见附表二)

根据国家城乡居保政策要求,以每月及时、足额、准确发放为目标,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每月上旬(110号)各乡(镇)劳保所应将本乡(镇)新增领取待遇人员(60周岁)及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上报县农保局业务股。上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齐全(新增发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

存折复印件、申报表,死亡人员证明等),业务股每月15日前将本月发放明细上报省信息中心及县财政局审批。

20xx年5月底应将20xx年参保档案资料全面整理完归档,7月底之前将20xx年参保档案资料全面整理完归档,20xx年底征缴扩面任务完成后应在20xx年元月底之前将20xx年档案资料整理完归档。

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常态化进行。

坚持常态化认证与集中认证相结合的办法:

逐户进行实地照相核查后上报乡(镇)劳保所,劳保所审核后上报县农保局业务股。对于冒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并责令退还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外,对冒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后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生存认证工作。

统一规定每月的25号为保费的入账时间,为确保征缴的保费基金安全,各乡(镇)劳保所应督促本乡镇保费征缴工作人员每月应将本月征缴的保费及时存入农保局指定的合作银行(乡镇是信用社,县城是农业银行)账户。2628日为乡镇劳保所到农保局核票时间,2930为农保局财务人员核票汇总时间。入账程序是:由村组干部、协管员将保费及时存入农保局指定的合作银行账户,写明所在乡(镇)、村,经办人姓名,同时将存款底单、参保人员花名册、专用票据存根一并提交到劳保所,每月底与财政所核对一次专用票据。

开展城乡居保扩面征缴收费工作,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收据或打白条。收款收据由乡镇财政所指定人员到县财政局领取,然后由乡镇劳保所人员到财政所领取,再由村组干部、协管员到乡镇劳保所领取,每个环节必须有领取手续,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应及时核销。所领票据遗失的,由领票人负全责,按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对乡镇劳保所交来的票据农保局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填写规范、缴款人姓名是否清楚正确、缴款金额是否与进账相符、是否在规定时间进账,及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做到参保登记表、花名册、票据和实际相符。

要继续采取多种贴近城乡居民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立体式宣传城乡居保政策,各乡镇要以《若干意见》振兴赣南发展为契机,结合“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组织乡村组三级干部,分片包干,携带专门的宣传单,地毯式深入居民家中宣讲政策,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讲解城乡居保的政策和好处。通过和群众算明白账、面对面耐心细致地交流,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参保登记、账户管理、保险衔接等政策,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群众真正弄明白为什么要参保、参保有哪些好处、怎么缴费、标准是多少,真正知道参加城乡居保是党中央、

国务院推出的又一项伟大的惠民工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促进全覆盖。

界首市城乡居民医保20xx年1-10月份工作总结

20xx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4.7万人,20xx年当年筹资2.20亿元,历年基金累计结余6502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累计基金总额2.85亿元。

20xx年1-10月份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16446.76万元,占20xx年当年筹资总额的74.76%,占城乡居民医保累计基金的57.71﹪,基金支出适度。其中住院补偿支出11528.21万元,门诊统筹补偿支出1255.59万元,慢性病补偿支出1920.65万元,住院分娩补偿支付503.51万元,意外伤害299.43万元,其他补偿(狂犬疫苗)87.69万元,省、市、县三级单病种付费支出851.67万元。

20xx年1-10月份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共受益94.92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4.26万人次,门诊统筹补偿87.94万人次,慢性病补偿5287人次,住院分娩补偿7789人次,意外伤害补偿1465人次,其他补偿(狂犬疫苗)4536人次,省、市、县三级单病种付费补偿8145人次。

界首市乡镇、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实际住院补偿比分别达81.70%、70.36%、47.10%,平均达到60.77%。

其中,乡镇、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住院补偿比处于较高水平,处全省前二十名之列。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额度,以上年度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水平、次均费用、补偿比例等为参照依据,并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可用基金2.2亿的规模核定,乡镇卫生院3036万,县级医院9315万元,市外5000万元,从上半年的运行情况来看,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较好,辖区外超预算指标1500万元,住院人次同比增加45%,导致我市的住院率、次均费用等指标受到影响。在我们的住院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看,市外医院管理是个盲区。

我市根据省、阜阳市有关要求,在省规定60种疾病,阜阳市23种疾病的基础上,我市在界首市人民医院、中医又确定了20种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20xx年上半年,省定按病种付费受益65人次,基金支出185.8万元,市定按病种付费受益7人次,基金支出7.52万元,辖区内按病种付费受益4515人次,基金支出310.7万元。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部分单病种付费金额没做相应调整;二是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阜阳市级部分医院,不缺病源,千方百计规避实施按病种付费政策。

自20xx年底,我市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要求,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预算到乡镇,拨付到乡镇,卫生院院长是责任人。

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中也存在乡镇卫生院、村室之间开展不平衡,有的村室是其他村室获得诊疗费的几倍,有的村室存在虚增推拿按摩、针灸、拔罐清创逢合人次等项目套取一般诊疗费现象。

我市乡镇卫生院药品实行了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办把各定点医院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封闭运行,直接转入市会计核算中心药品采购支出户,医保办通过管钱、管药、管药商,违规者不予支付药品费用。此举措,使省卫生厅卫农秘【20xx】29号文件《关于对部分乡镇卫生院主要滥用药品实行预警管理的通知》得以严格执行。阜阳市上半年通报我市乡镇卫生院次均费用1005元,在阜阳市最低。

在药品配送上,部分中标的常用药品、低利润药品有不配送、配送不及时、配送率低的情况出现,已影响到部分医疗机构日常用药。今年7月1日新增的317种基药,省药采中心仍没有集中采购,无法配送。

我市对病历(特别是票据)审核采取的是“一看、二问、三比对、四公示、五调查、六重奖”。即:一看病历的完整性,费用清单的式样、出院小结的字迹、公章的形状和清晰度等;二问办理者与患者关系,治疗过程,花费情况,与病历内容是否一致;三比对。从以往结报的病例中,调取来自相同医院的票据和其他资料进行对比,辨别真伪票据的差异。四公示。落实市、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将参保居民获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基本信息(姓名、所住医院、住院时间、医药费用额、报销额等)在市、乡、村广泛公示,欢迎广大参保居民互相监督。五调查。采取实地调查,问左邻右舍,可疑病例到就诊医院调查或电话调查;六重奖。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根据套取基金支出金额,给予举报者500—20xx元奖励。

今年以来,经群众举报及审核发现利用冒名顶替、制造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行12例,其中已查实10例,共追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6万余元,另外2例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

10月23日下午,我市举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合同签字仪式,标志着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减轻人民

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创新医保管理机制 。

随着大病保险工作的启动,我市在不增加参保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制度设计,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5万元,补偿比例为50%,上不封顶。

我市20xx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10月1日开始,为切实做好我市20xx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努力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率和政策知晓率,一是积极做好筹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张贴宣传单、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广泛宣传筹资事项及医保政策;二是召开全市医保筹资工作会议,布置筹资工作、落实筹资任务;三是积极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协作,做好资金票据管理及民政优抚对象参保录入工作。

严格按人保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增长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总额预算进行量化管理,遏制住院人次、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确保基金安全,努力提高实际补偿比。

2、完善门诊、慢性病以及非慢病大额门诊等补偿办法。3、巩固和完善“门诊诊查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办法。4、各级探索“总额预付、按病种、按床日”等支付方式替代按项目付费,控制费用、提高服务绩效的有效路子。5、完善“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并扩大实施范围。继续扩大重特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并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6、并加强对门诊基金的监管和村卫生室卫生医疗行为的督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发挥门诊基金效益。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增长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总额预算进行量化管理,遏制住院人次、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确保基金安全。

加大监管,及时考核,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大病保险信息系统规,范报销操作流程;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对大病保险政策、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支付流程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大病保险工作稳步落实。

20xx年11月1日

五松镇20xx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镇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镇医保办按照县城乡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现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xx年共4892人缴费参加,参合率99.47%。

20xx年1-10月份,我镇共有710人就医,领取补偿金118.25万元,其中大病住院500人,补偿金为114.41万元,慢性病有180人,补偿金额为2.79万元,孕产妇补助为30人,补助金为1.05万元.

五松镇政府高度重视,为保证顺利实施,每月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加强窗口服务质量,发放明白纸,加大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新农合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月定期将意外伤害及大病住院报销的情况在镇、村进行公示,严格把关意外伤害病人的审核程序,做好住院病人、孕产妇、及慢性病病人补偿款及时发放工作。

四是镇无中心卫生院,门诊统筹不完善,群众享受门诊统筹的补偿较难。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二是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村医疗点的监督与指导,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做好意外伤害病人调查公示工作以及住院病人补偿公示工作,避免骗保事件的发生。四是认真做好20xx年民生工程数据库资料录入工作。五是推进信息化网络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六是加强门诊基金管理,稳步推进门诊统筹。六是做好20xx年资金筹集相关准备工作。 五松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描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怎么写六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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