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文明校园拒绝欺凌演讲稿一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形成良好校风,创建文明校园”。
同学们!我们都希望在一个教风严谨、校风纯正的学校学习,我们都希望在一个管理严格、学风浓厚的学校学习,我们也都希望我们的学校是一个文明、和谐、美丽的校园。然而,同学们!你们想过吗?文明、和谐、美丽的校园仅仅依靠多一片美丽的风景就形成了吗?仅仅依靠有一批敬业求实的教师就形成了吗?仅仅依靠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就形成了吗?
不,在一个校园里,要有良好的校风校貌,需要每一位同学承担起一份校荣我荣、校耻我耻的责任,需要每一位同学要有良好的文明行为素养,需要每一个同学要有一个主人翁的责任感,需要每一位同学有爱校护校的使命。
看看我们周围,有多少人在为这个校园的美丽在默默的付出,又有多少人在为这个校园的和谐在悄悄的奉献,从校舍的整洁维护到校园的清洁扫除;从每天的值班巡查到每节课的安全教育。正是这种艰辛与奉献,才铸就了我们职中的和谐;正是这种无私与高尚,才铸就了我们职中的文明。
同学们!我们不要抱怨我们卫生的环境差,看看我们的校园,是谁把脏水肆意地倾倒在宿舍地上、门前,是谁把碎纸屑、包装袋随意地丢弃在教室、校园;是谁把口香糖随口吐在地上;我们不要抱怨我们的学习环境差,看看我们的教室,谁在上课时,还在看着小说、玩着手机、说着闲话、打着扑克,谁在上课时,还在推推打打、玩玩闹闹、嘻嘻哈哈;我们不要抱怨我们的安全环境差,看看我们的周围,有多少同学在课余时间悄悄地溜出校园,去饭店、去网吧、去购物,有多少同学在宿舍里抽烟、赌博,有多少同学因为一两句话、因为一点点小小的矛盾而大动干戈,拿起木棒、小刀,叫来父母亲戚朋友。
同学们!我们是学校的一面镜子,我们的形象折射着学校的文明与素养,只有我们每一面镜子都有良好的习惯,都有文明的素养,都有高雅的节操,我们的学校才会是一个充满青春与活力,文明与和谐,平安与美丽的校园。
同学们!美丽的环境是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精心爱护,良好的校风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用心打造,和谐的校园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细心维护。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做起,用严格的校规来约束自己,用文明的规范来塑造自己,用高尚的志趣来引导自己吧!让我们为了自己的理想与前途、希望与抱负,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幽雅的校园环境吧!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爱护这个充满着温馨、友爱的美丽校园吧!因为这里是我们每一个人永远共同的家!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对于文明校园拒绝欺凌演讲稿二
1.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2.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3. 倡导安全文明风尚,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 以人为本,平安为先,加快建设平安校园。
5. 跨进校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校园,你我共同的责任。
6. 平安伴我在校园,人人事事保平安。
7. 让火灾远离校园,让平安与您相伴。
9. 关注自己一言一行 创建你我美好校园
10. 文明在于细节处理 安全在于未然防患
11. 健康生活 文明做人 平安每天 幸福一生
12. 人人安全,家家放心。
13. 放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14. 红灯停,绿灯行危险停,安全行。
15. 路旁风景学校给,路上安全大家给。
17. 消防知道记心头,消防器材会使用,消防安全校园宁。
18. 不为一时的冲动放弃自己的美好未来,安全、和谐、文明校园由你我来创建!
19. 碧波边、进一步,遗恨一世,退一步,成全一家。
安全口号 | 安全标语 | 安全生产标语 | 交通安全标语 | 工地安全标语 | 校园安全标语
安全口号 | 安全标语 | 安全生产标语 | 交通安全标语 | 工地安全标语 | 校园安全标语
对于文明校园拒绝欺凌演讲稿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深入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省文明办、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注重实效,引导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班级、宿舍和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第三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明办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序列;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各中小学校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形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加强师德建设,重点围绕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整洁优美环境创建等方面开展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小学校园落细、落小、落实。
第五条 中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应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xx〕7号)中规定的《中学文明校园标准》。
第六条 小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应符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xx〕7号)中规定的《小学文明校园标准》。
第三章 考 评
第七条 符合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应参加文明单位评选。评选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包括: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核、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命名表彰。
参加县(区)文明单位评选的,由申报学校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通过所在地教育局向县(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区)文明委核定后,报请县(区)党委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参加市文明单位评选的,从获得县(区)文明单位称号的学校中产生,由县(区)文明委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委核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八条 对已经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每三年复评一次。经复评未达到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九条 相关评选和复评工作,根据市、县(区)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总体安排实施,由市、县(区)文明办会同教育局,分级组织落实。从20xx年起,对参加市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的学校,统一使用《湖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细则》进行量化考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按照同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相关学校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如发生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学校德育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其他违反本办法,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情况,文明委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及撤销称号等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创建期间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由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
第十二条 文明委对涉事学校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对存在问题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学校,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后,可作进一步处分。
第十三条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如出现更名、撤销、分设、合并,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委报告备案。原学校撤销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分设学校,原学校若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其称号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继续保留,但是其分设学校不享有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合并学校,原学校如均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其称号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可予继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修订,各县(区)文明办、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各级各类中职学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文明校园拒绝欺凌演讲稿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深入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省文明办、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注重实效,引导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班级、宿舍和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第三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明办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序列;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各中小学校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形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加强师德建设,重点围绕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整洁优美环境创建等方面开展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小学校园落细、落小、落实。
第五条 中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应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xx〕7号)中规定的《中学文明校园标准》。
第六条 小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应符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xx〕7号)中规定的《小学文明校园标准》。
第三章 考 评
第七条 符合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应参加文明单位评选。评选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包括: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核、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命名表彰。
参加县(区)文明单位评选的,由申报学校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通过所在地教育局向县(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区)文明委核定后,报请县(区)党委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参加市文明单位评选的,从获得县(区)文明单位称号的学校中产生,由县(区)文明委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委核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八条 对已经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每三年复评一次。经复评未达到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九条 相关评选和复评工作,根据市、县(区)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总体安排实施,由市、县(区)文明办会同教育局,分级组织落实。从20xx年起,对参加市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的学校,统一使用《湖州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细则》进行量化考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按照同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区)文明办和教育局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相关学校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如发生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学校德育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其他违反本办法,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情况,文明委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及撤销称号等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创建期间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由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
第十二条 文明委对涉事学校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对存在问题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学校,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后,可作进一步处分。
第十三条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如出现更名、撤销、分设、合并,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委报告备案。原学校撤销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分设学校,原学校若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其称号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继续保留,但是其分设学校不享有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合并学校,原学校如均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其称号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可予继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修订,各县(区)文明办、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各级各类中职学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