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和方法一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源头预防、注重过程办理,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不断提升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能力水平,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使广大退役军人成为自觉维护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积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配合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格局。
2.坚持把责任和感情贯穿始终,真诚倾听退役军人诉求、真情纾解退役军人心结、真心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退役军人信访诉求。
4.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5.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把退役军人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党委、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及时掌握退役军人思想和生活状况,跟进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信访事项接收登记、分析研判、分类交办工作;加大对全区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推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等政策法规完善和落实。
(二)信访部门。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退役军人信访事项,分析研究退役军人信访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政法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指导,依法登记、转办、督办,督促各级政法机关对符合法规条件的退役军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导入程序内处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受理要件的,及时告知补齐信访材料。将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
(四)公安部门。及时提供退役军人信访稳定有关信息,通报各地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有关情况。依法处置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五)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好他们生活困难问题。
(六)人社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七)医保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八)网信部门。加强退役军人舆情监控,及时提供舆情动态。
(九)驻区部队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有关政策的落实,退役后的个人档案、社会保险接转等工作,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其他部门。党委组织部和教育、住建、国资、人民银行、税务、民航、铁路等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一)建立首办负责制度。接待退役军人反映诉求的单位为信访首接访单位(部门),要按照规定负责登记、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解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积极协调解决;首接访单位(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基础上,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属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首接访单位(部门)要第一时间向信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二)建立交办转办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信访事项,要认真登记造册。属于盟市解决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信访人所在盟市交办,限时督办,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属于相关部门解决的,按照职能职责移交转办给相关部门,承办部门要按期限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访部门接到退役军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把信访人情况通报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步督办。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信访、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退役军人信访信息收集、管控和共享,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信息收集和联络互通工作。对于退役军人信访问题,要定期相互通报并逐级上报退役军人信访动态;对于突发重大紧急信访事件,要第一时间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逐级上报,确保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应对处置。
(四)建立分级分类处理制度。根据退役军人的不同信访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属于盟市解决的,由盟市解决;属于自治区相关部门解决的,由相关部门解决。
(五)建立会商研判制度。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会商,提出解决意见。由单位(部门)牵头负责的退役军人信访事项,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召集相关单位(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办理分工和责任,协调处置解决。
(六)建立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各盟市、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退役军人信访隐患矛盾排查梳理,每季度排查分类汇总一次,实行“一事一账、一案一册、一人一档”登记造册。排查发现的退役军人重大信访隐患苗头,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对于退役军人赴呼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问题,当地政府要及时派出相关职能部门全力做好劝返工作。
(七)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联合督办、专项督办、个案督办等形式,督导退役军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信访部门,每季度对各地党委、政府办理退役军人信访情况进行通报,分析研判形势,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退役军人信访工作领导,切实把退役军人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二)加强考核评价。制定自治区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围绕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落实、信访突出问题解决、信访秩序维护等情况,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评价方式。退役军人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纳入自治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退役军人信访稳定工作不够重视或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部门),对有关单位(部门)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落实首办负责、交办转办、信息通报责任,不落实会商处置意见,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责问责;对于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因失查、失管、失控等造成退役军人越级赴呼进京上访,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领导、工作人员。
对于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和方法二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和方法三
为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20_年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全县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积极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逐级表达诉求。来访群众应依法到县乡两级各部门各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首个接访的机关应先行受理,发放由县信访局统一印制的《临武县人民群众走访一册通》(以下称《一册通》)和《来访登记表》,指导来访群众填写好《一册通》,将来访事项详细登记或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其中属于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同时按要求在《一册通》上填写处理意见;群众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持《一册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诉求。属于乡镇政府处理的信访事项,首个接谈机关告知来访人向乡镇政府提出;属于县级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首个接谈机关应开具由县信访局统一印制的《来访事项转送单》,告知来访人持《来访事项转送单》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直接办理;属于乡镇政府办理的,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交办,由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来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单位,然后在《一册通》上按规定填写办理意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信访事项,县政府、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安排接谈,了解相关情况,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因信访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全面建立信访代理代办工作网络。在全县村(社区)一级组建信访代理代办工作站,由村干部或信访维稳联络员(或调解员)任信访代办员,负责到乡镇一级走访的代理代办。各乡镇建立信访代理服务中心,由乡镇分管领导任主任,专、兼职信访干部为代办员,负责到县级走访的代理代办。县直单位成立信访代理室,明确1至2名工作人员代理代办信访事项。县级代办代理机构由县信访局安排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从县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抽调干部,负责到市级以上走访的代理代办,代理群众到有权处理问题的部门反映诉求,咨询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对属于代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必须提出代理代办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信访代理委托申请表》,并承诺代理期间不自行上访、越级上访。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代办员应引导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或复核,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信访代理工作经费及村级代办员报酬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二)全面推进乡镇、县直单位主动作为和逐级汇报工作制度。乡镇对依法受理和应当解决的信访事项,县直单位对职能范围内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受职能、职权或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确实解决不了的,亦不得将信访人直接推到县级以上上访,乡镇、县直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全力做好人员疏导、稳控工作,乡镇、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向有关县领导汇报、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最终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将问题解决在属地。
(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完善县领导信访接访日制度,每周一、周三由县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政府副县长轮流到县信访大厅接访。接访领导负责当场疏导、化解处理一般性信访事项,对当场化解处理不了的、涉及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作出批示意见,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乡镇,再由县信访局交办给责任单位或乡镇。对于接待群众来访事项反映的问题,接访领导要作为首办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问题最终处理解决。轮值接访领导要按照《县委常委及县政府副县长信访接待日安排表》的要求按时到岗到位接访。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由本人与有接访安排的领导相互调换时间,并将调换情况提前告知县信访局。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减少越级上访。
(二)领导约访制度。县接访管理中心要坚持每日常规性接访、接谈,对初访对象,由县接访管理中心根据诉求涉及的事项,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同接谈和协调处理;对曾越级到市级以上集访群体代表、有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治安问题信访事项的信访人以及涉及全县政策层面的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由县接访管理中心预约分管县领导或包案县级领导接访、接谈,县接访管理中心提前一周将约访对象及诉求汇总上报接访领导分析研判。对缠访、闹访户由县信访局向包案领导报告,由包案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接谈处置,尚未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的缠访、闹访户,县信访局及时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调度应急接访处置工作。到县委、县政府领导办公区上访的群众,分别由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引至县信访局安排预约接访。领导接待约访程序详见附件1。
(三)重大信访事项县级领导包案制度。县联席办、县信访局每周五对本周以来省市交办的信访问题和县领导接访批示件进行梳理汇总,撰写《重要访情呈阅》报县委书记、县长及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阅示,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越级非访隐患,按照“一事(案)一报”的原则及时撰写《重要访情呈阅》报县委书记、县长批示,经县委书记、县长阅示并确定县级包案领导后,再由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在第一时间直接交办给包案领导及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做到“一包到底,案结事了”。
(四)领导干部大下访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访热点难点情况和包案情况,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定期深入信访事项发生地或信访人家中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法律现场给予处理和解答,对一时解释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带回研究后再作处理或答复。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在下访中发现的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及时向县分管领导或县主要领导汇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联席办、县信访局不定期对全县各类信访隐患和县级领导接访批示件进行集中交办或单独交办。责任乡镇、县直单位接到县信访局交办件后,在第1个工作日及时登记,明确责任领导和办理责任人,在第2个工作日予以会商、研究,在第3个工作日对一般问题予以答复、解决,在4个工作日对较大问题予以答复、解决,在5周内对重大问题答复、解决。并在1个月内向县信访局和该信访事项的批示县领导书面报告化解处理结果或工作进度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解决时限可延长为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对无理诉求、要求过高的信访事项及其他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问题,责任乡镇、县直单位要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稳控工作(乡镇、县直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参照此程序办理)。对不按时办理、答复的单位由县联席办通报批评,经督办、催办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无充分理由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经县联席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无合理解释的交县作风办问责处理。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详见附件2。
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信访事项听证制度,保证和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上一级职能部门受理实施。对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听证活动,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信访人亲友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把信访人的要求与现实法律法规作充分对比,让听证员评价其合法合理性,促使信访人回归到合理的期望值,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问题。
发生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后,责任单位在接到接访、劝返调度通知后,必须尽快组织力量、安排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到京24小时、到省6小时、到市3小时)赶到现场接访、劝返或开展必要的协调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将上访人员劝离现场。其中发生到县闹访、缠访或其它涉访群体性事件的,其相应专项工作组(另行文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武源、万水、大冲、镇南、香花、麦市、金江、水东等乡镇1小时内,其他乡镇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共同接访或协调处置。
县联席办与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信访工作专项督查督办活动。督查督办主要内容: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事项的化解稳控情况;县联席办、县信访局调度的应急接访劝返开展情况;重要信访事项举行听证后,做出的听证决定的执行情况;其他重要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县联席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单独或联合将督查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加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因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或决策失误,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相关部门根据信访、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临武县委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非正常上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办发〔20_〕10号)及上级有关文件从严追究责任。
县信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第一召集人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县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信访局,由县信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任务:一是研判信访形势;二是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建议;三是协调督办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四是加强对各专项工作小组的指导;五是完善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预警和善后处理工作机制。如遇紧急情况,也可由召集人提议,临时召开。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化解处置信访积案的工作积极性,实行信访积案化解奖励制度,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作为专项奖励资金,对经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积案,县联席办按照“五个一”的机制,根据信访积案的化解难易程度、完成时限和处置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报请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根据考评结果按每一件信访积案给予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标准予以奖励,专项用于奖励积案化解工作组人员(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把信访部门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选派拟提拔或新提拔、重用的干部到县信访局挂职锻炼。每年选派不少于3期,每期不少于3人,挂职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信访局负责实施。挂职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县信访局负责考核,挂职锻炼期满后,县信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高度重视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切实配齐配强领导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信访干部队伍。把信访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训纳入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优秀信访干部跨部门交叉任职、下基层锻炼和换岗位交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对在信访部门工作达3年以上的优秀信访干部,积极创造条件提拔或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网络建设,确保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形势任务相适应。乡镇和各职能单位要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并按《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_〕177号文件)落实信访岗位津贴待遇。
对于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和方法四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 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 办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