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明范文1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格式一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的当事人用)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单位任×××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代表人住址:
电话:
格式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我们共同推选×××(姓名、性别、年龄)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签字)
×年×月×日
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民事、行政案件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或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的代表该组织或者该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公民身份证明的法律文件。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证明该类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文书。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2
户籍证明,一般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打印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初期开立主要原因是市民户口簿身份证遗失,参加考试、应聘、婚姻登记、银行开户时,对方要求留存户籍资料的,派出所一般会给出具。而且办理户籍证明相当快捷,比办身份证快多了,但随着中国人口流动性加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不张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户籍证明行骗,或者拿户籍证明作为身份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什么是户籍证明?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身份证公安机关会出具的。
市民户口簿遗失,如果确实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使用。
户籍证明有什么作用?
1、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v^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2、目前有些场合,需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一张纸)。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相片的,但有个人相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
户籍证明的有效期是多久?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一般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如果市民需要使用户籍证明材料,建议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近期的户籍证明。
相关知识: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3
一、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母落户,还需提供母亲入院分娩病例。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v^护照或^v^旅行证、父母居民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v^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三、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4.社会福利院提供的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v^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养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四、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参军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六、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自行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可提供复印件)。
(二)居民自行取得在港澳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1.香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以及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本人在派出所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等)。
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1.《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及祖父的居民户口簿,不在一个居民户口簿上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的,其子女的籍贯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
变更出生地
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落户的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变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变更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失业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提供退休证等。
添加兵役状况
参军入伍材料或县(区、市)级退伍转业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件)或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证明等;能证实兵役状况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其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与变更更正内容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八、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
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九、户口准迁证补办
1.户口准迁证丢失且户口尚未迁出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未丢失的,需一并交还公安机关)。
2.户口准迁证第三联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
十、户口迁移证补办
迁出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十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准迁证或毕业证、报到证。
十三、城镇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十四、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十五、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十六、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1.恢复户口通知单。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v^护照或^v^旅行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七、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八、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落户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九、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一、购房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二十二、租房落户
1.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2.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十三、集体户落户
(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无合法稳定住所且符合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证明材料。
3.单位录(聘)用或调转手续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大学生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单位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二十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五、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手续: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六、引进人才落户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的,提交毕业证、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为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提交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3.沈阳、大连市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明确。
二十七、投资(纳税)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2.大连市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明确。
二十八、随军家属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
3.婚姻关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驻军证明、与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九、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1.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户口注销证明、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婚姻关系证明。
三十、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v^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v^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三十一、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三十二、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1.重复(虚假)户口本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2.证实重复(虚假)户口的有关材料。
3.派出所社区民警对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报告。
4.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三十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v^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v^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三十四、出生日期更正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三十五、性别变更更正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十六、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经公安机关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v^门批准予以变更更正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十七、民族变更更正
1.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证实准确民族成份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民族随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变更的,提供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三十八、补入遗漏落户
1.本人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其他旁证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3.本人近期照片(需要持有带日期的报纸或与民警合影)。
4.派出所调查报告(含询问笔录或知情人证明等)。
5.在农村地区补入遗落落户的,需提交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4
一、郑州新生儿出生如何办理入户登记?
新生儿出生入户,需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郑州公民死亡注销户口应持什么手续?
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三、郑州公民变更姓名应提供什么手续?
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校生应提供学校学籍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郑州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供什么手续?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本人写出申请,提交本人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逐级审批。
五、郑州公民变更民族应提供什么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需本人写出申请,提交区级以上的民族宗教委同意变更民族的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六、郑州公民在郑州市内户口迁移的应提供什么手续?
公民因投靠直系亲属或购房等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凭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住房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七、郑州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应提供什么手续?
公民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需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关系通知单、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八、郑州公民回国(入境)在原户口登记地恢复户口应提供什么手续?
公民回国定居的,需持本人护照和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九、郑州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应提供什么手续?
公民参军入伍的,需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和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十、郑州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恢复户口应提供什么手续?
(一)复员退伍战士入户,需持郑州市退伍办的入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和户口簿,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部队军官转业入户,需持退转办入户介绍信、区武装部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和现分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十一、郑州公民户口迁往市外应提供什么手续?
(一)家庭户口迁出。迁出人凭迁入地户口准迁证、户口簿和迁出人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户口迁出。凭派遣证、毕业证和学校集体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十二、郑州外省、市公民购房户口迁郑应提供什么手续?
需持《房产证》、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十三、郑州外省、市公民投靠亲属户口迁郑应提供什么手续?
夫妻投靠的,需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需持申请人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户籍证明和迁郑人户籍证明,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十四、郑州外省、市公民在郑务工办理迁郑入户应提供什么手续?
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外地人员,可持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统筹金凭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5
委 托 人 姓 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中打√。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6
根据^v^《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公民身份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写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重号、错号。
现经核查:
原公民身份证: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现第二代身份证更正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现特证明:以上两个身份证上的两个名字,两个地址,两个身份证号码系同一个人,属实。
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中,均以更正后的身份证为准,各有关单位核查身份证也应以此为准。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签章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7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邮政编码:
1.本证明书是供劳动争议企业或单位一万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时填用的文书。
2.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在年、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主要负责人姓名)在我(其他组织名称)任职务,是我(其他组织名称)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限从——年——月至——年-月。
特此证明。
年月日
证明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8
一,开具户籍证明的理由可以有很多(比如结婚,但是户口本未带在身边或者迁户口等),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户籍证明的,都可以凭当事人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前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二,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办理户口的相关规定
《规范》要求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认真核查,按照国家机关、企事单位规定的格式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户籍证明格式出具,证明有效期限为1个月,并注明使用用途,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开户籍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项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2.曾经同户人员间有记载的家庭关系;
3、户口注销情况;
4、户口迁移情况;
5、户口性质情况;
6、未落户证明;
7、银行实行实名之后,储蓄存折姓名与现居民身份证不符要求出具统一规定身份证明的。申请此类证明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应持有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持有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公证、外事部门要求证明亲属关系、出生地和曾居住地等,依据内部户口信息档案资料记载;
9、居民身份证号码升位、重错号及制作二代身份证;
10、辖区内登记、发证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
11、人在户不在的人户分离人员(派出所只负责出具在本辖区居住期间现实表现的相关证明)。
公民身份证明范文9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现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________主要负责人: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单位全称,加盖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书要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职务的证明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所谓法人,根据《^v^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证明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非法人单位或者企业是指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上述法人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单位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样可能会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此时,一样要递交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要明确谁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但是,如果法人单位设有董事会的,该单位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而其经理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许多法人单位设有分厂和分支机构,但是,一般而言,分厂或者分支机构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有当该分厂或者分支机构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填写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如果法人单位没有行政正职负责人,那就应当填写负责本法人单位日程工作的常务副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自然情况。
(3)在仲裁的进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情况,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与仲裁活动,法定代表人更换以前的仲裁活动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