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订立遗嘱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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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1 12:07:2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智力残疾订立遗嘱范文 第一篇

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全文手写,真实表达本人的意思,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遗嘱人必须逐页注明年、月、日。经遗嘱人签名后,即表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否则无亲笔签名的遗嘱为无效。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授,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书写完毕后将遗嘱宣读给立遗嘱人,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

(三)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音像资料应保持连贯,不可暂停、中断,不可使用人脸美化功能。

(五)口头遗嘱。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并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如果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

(六)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很高,是一种较强的证据形式。公证遗嘱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即可,但需要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用。

智力残疾订立遗嘱范文 第二篇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所做的于其死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或事务的意思表示。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比例都是有法律加以规定的,但这并不一定符合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而通过订立遗嘱恰好可以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更灵活地处理其遗产。因此,如有可能的话,一般都愿意订立遗嘱。对残疾人来说,订立遗嘱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订遗瞩人立遗嘱时要有订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肢体及视觉、听觉等成年残疾人均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但是精神及智力残疾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遗嘱,也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订。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卧但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果遗嘱形式不合法,其内容就不能生效。在我国,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

公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其形式要求为:

(1)须为书面形式,有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2)须一式两份,一份由遗嘱人留存,一份由公证机关保存;

(3)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印章齐全的《遗嘱证明书》。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去做,不能委托代理。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亲自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求为:(1)须为遗嘱人亲自书写;(2)须有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对先前所立遗嘱作修改的,应予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修改的时间。自书遗嘱一般是专门写的,但是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其形式要求有:

(1)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代书;

(2)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识字的或文化水平较低的残疾人订立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代书人应遵照遗嘱人的意思书写遗嘱,但文字表述可略有差别。

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磁带录记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录音的遗嘱。其形式要求为:

(1)须是遗嘱人语音的记录;

(2)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中应有见证人自报姓名、见证的时间、地点等的录音。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时,口述的遗嘱。口述遗嘱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应严格限制其使用。只有在情况危急时才可使用。例如,在残疾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智力残疾订立遗嘱范文 第三篇

1、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智力障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部分无效;

5、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部分遗嘱无效;

6、没有为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7、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8、自书遗嘱没有全文本人手写,没写日期,或只写年月不写日的,无效;

9、立遗嘱违背公序良俗,给第三者的,无效;

10、遗嘱处分的是非法财产的,无效;

11、子女不可以代书遗嘱,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参与订立遗嘱,否则遗嘱无效;

12、见证人、代书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1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遗嘱失效;

14、立遗嘱人去世时,财产形态已发生变化或财产已不存在的,该部分遗嘱失效;

15、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遗赠失效。

智力残疾订立遗嘱范文 第四篇

(提醒:自书遗嘱务必要全文亲笔书写、逐页签名写年月日)

立遗嘱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xxx小区xx楼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 :××××××××。

本人现在精神正常、头脑清醒、思维清晰(详见附件:某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真实意愿。现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本人于×年与李某(身份证号:×××× )结婚,共有三名子女,分别是:(1)王甲(儿子),身份证号:××××。(2)王乙(儿子),身份证号:××××。(3)王丙(女儿),身份证号:××××。本人父母均已去世。

本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号×单元×室(房产证号:×石房权证x第××××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上述财产属于我和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为防止我去世后,为避免因继承我的遗产发生纠纷,经慎重考虑,现我自愿立遗嘱如下:

因我大儿子王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生活上给我照料与帮助,晚年给我很大精神抚慰,我决定,将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号×单元×室(房产证号:×石房权证x第××××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中属于我的部分由王甲个人继承,属于王甲个人财产,与王甲配偶无关,且他人不得干涉。

本遗嘱是目前我订立及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本人在本遗嘱之前所立的遗嘱与本份遗嘱冲突的,以本份遗嘱为准。本人无其他对外债务。

本遗嘱共三页,每页下方均有我的亲笔签名、日期;

待本人去世后,一切按照本遗嘱内容执行,各继承人不得有异议。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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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订立遗嘱范文 第五篇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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