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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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1 15:18:4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一篇

摘 要 目前财税法教学的困境及案例教学法本身的优点让财税法教学中导入案例教学法成为必要。案例教学法在财税法教学的展开不仅要编写合适的案例,而且要根据不同的教学需要选择不同的讨论形式。在财税法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与学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

关键词 财税法学 案例教学法 角色扮演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财税法对于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影响日益加深。财税法学从因陋就简到如今的稍具规模,日趋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综合性的学科。然而,相较于对民法、刑法等学科所具有的日常认知,法学学生对于财税法却缺少课堂之外的实际接触,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较难激发其课程学习的兴趣。面对这一困境,本文希望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导入,以引导式、对话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注意到财税法与生活的密切关联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全方位处解财税法律问题的能力。

1财税法教学中导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在财税法教学中存在诸多困境,主要包括对理论的困惑、与实践的脱节、教学手段的单一性等方面。比如,我国自1998年开始提出公共财政模式以来,财政学界围绕其展开讨论,提出了公共财政一元论、国家财政论及双元财政论等主张,而不同的财税法学教材采纳的财政学理论存在差异,常以其中的某一种理论作为观念基础。如果教材或课堂教学中不作充分的说明,学生在阅读不同教材进行比较借鉴时就会有理论上的困惑。我国正处于经济与财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许多制度多借鉴西方的财税法理论;而西方的财税法理论以西方市场经济的实践为基础,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诸多差异。大陆法学教育单纯地靠教师讲解、学生被动听课的传统式教学方式,无论是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是对于学生在财税法理论知识同现实情况的实践方面,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是根本行不通的。

案例教学法以问题为导向,以学生的合作学习为中心,通过强化学生主动参与的学习行为达到促进学习的目的。通过教学互动,可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动力。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引导者、协助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导者;不仅如此,它还影响教师的教学,促使教师思考学生的学习、课程的架构与组织、案例探究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及学科整合等问题。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传播知识,亦可激发学生讨论与辩证的动力,培养学生高层次的思考能力、评鉴能力及在特定情境的决策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导入可以促使学生与教师的角色转换与互动,通过案例将财税学、财税法等学科知识进行整合,让学生在案例所创造的情境中主动研读相关材料、分析案例事实、作出最终评判,获得思考及行动的权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最终实现财税法学的教学目的。

2财税法案例教学的展开方式

案例的选择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中心,但只有合适的案例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引发多层次的讨论,引导学生批判分析,规划可能实践中的决策及行为技巧,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我们认为,财税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与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真实性与典型性。所谓案例是指以故事描述的手法,刻画真实人物在复杂的、真实的法律情境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必须采取的行动或决定。案例教学法借助学生对于具体案例的认识差异,在分析论辩冲突中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动力。因此,案例必须有明确的主题、人物和情节,它的铺陈必须具有吸引力及一定的剧情性,案例应反映法律与法律、法律与道德、情感等之间的冲突,具备适度的复杂性,及对多元观点的包容性;它必须足以产生学生认识差异的要素,方能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及批判思考的能力。

二是可思考性与层次性。由于案例教学法不是以传递信息的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学习内容,而是通过分析及批判思考的过程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所以,财税法案例本身所提供的信息不仅应具有思考性,且应突出财税法问题的复杂性。我国所发生的财税法问题往往非常复杂,法律世界与真实世界、合法性与现实性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将讨论内容与个人的体验相结合,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探究、分析、反思,要求学生为自己的论点提出合理的解释,以激发学生对于特定案例事件的感受,并产生财税法学新思考。

案例讨论的形式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判例教学法,它的重心在于通过案例的讨论来引导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知识和能力不是经由别人告诉而得来的,必须经过学习者的主动接受,积极反思内化而得。因此教师必须根据案例的不同类型选择合适的讨论形式。案例讨论的主要形式包括分组讨论、全班案例讨论和书面案例报告等。对于简单的财税法案例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将全班按照一定标准分成不同的小组,给各小组布置具体的案例,分配小组讨论的时间,最后由小组代表在课堂上对案例作总结性发言。对于综合性的财税法案例,由于其内容较复杂,可在教学进程过半后展开;由教师公布案例,学生课后准备,可让学生根据各自观点的差异分成不同的阵营,各阵营推选代表从各自的立场陈述观点、依据,进行辩论,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运用已学财税法理论知识来分析问题,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主动查阅资料,拓展知识面,使学生的理论水平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而书面案例报告则是学生对于教师所布置案例进行的书面响应,对于书面案例报告,教师应仔细阅读,并设置相关评价标准以正确评价学生的报告,激发学生后续讨论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互动。

3教师在财税法案例教学法中应扮演的角色

熟悉财税法教材内容

案例教学法和其它的教学法一样,教师首先必须熟知教材内容。教师只有熟知教材内容,方能撰写或选择适当的案例,依据主要概念和所设计的相关问题建构大纲,将内容与过程充分整合,提出适当的问题引导学生从案例讨论中探索、发现及应用知识。

引导学生探究财税法问题的能力

教师必须具备倾听、反思及回应的能力,以引导学生进行案例探究。倾听要求教师以开放的心态及专注的态度聆听学生言论,这不仅有助于教师选择适当的响应方式,也创造了学生表达个人想法所需的安全自由的氛围,开启师生之间平等对话的通道。教师在倾听的基础上应反思学生的陈述,通过学生释放的信息了解学生的想法。在倾听、反思的基础上,教师应选择恰当的回应方式,鼓励学生重新检讨自己的观点、引导学生分析自我的思考过程。财税法问题既有宏观问题,如一国财政政策的调整,也包括了微观问题,如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从分析视角看也可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展开,法学内部又可包括宪政、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不同的维度。而学生的分析视角通常较为单一,应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案例分析。

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

传统教学以教师为中心,维护教师在教学秩序中的权威性,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案例教学法则强调学生的主导性,因此教师必须平衡其与学生在教室中的权力配置。案例教学法下,教学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而不是传统教学法下的灌输过程;教师和学生是伙伴关系,教师既是学习过程的引导者,也是参与者。成功的案例教学,是让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权力和控制权都获得满足。

接受学生的负面反应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依赖学生能否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学生必须付出更多的学习准备时间,才能在课堂进行深度思考的讨论。但学生往往习惯于传统法教义学的方法,过度依赖教师的信息传输,对案例教学法存在排斥。因此,教师必须面对学生不能适应新教学法所产生的抗拒心态,必须以耐心、包容的态度,接纳学生的负面反应,并逐步改造。

建立多元的评价体系

教师对学生的最终评价不仅意味着教学过程的完结,也是学生成长和学习收获的重要证据。在财税法的案例教学法中,一方面,教师应要求学生将其课前准备及讨论参与写成报告交给教师供检查,以增加学生学习动力,让学生不断反思学习的过程及个人的成长,检讨个人在案例教学法中的学习收获。另一方面,课堂参与是案例教学法的重点,学生参与的质量是此教学法成败的关键,教师应妥善安排时间,尽可能让每个学生都可以参与案例的讨论,撰写案例报告。

4学生在财税法案例教学法中应扮演的角色

案例教学法需要学生主动积极的参与及反思,因此,学生必须付出相当的努力,具备正确的学习态度及自我调整的能力。学生在财税法案例教学中应达到以下要求:

课前积极准备

学生在案例讨论前应积极准备相关资料。首先,学生应熟悉案例的相关内容,查阅案例的时代背景,通过分析将案例事实转换成各种法律关系;其次,分析不同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利)、义务关系,以合法性为重点分析主体的各种行为;最后,归纳总结形成个人的初步分析报告。为保证学生课前准备的有效性,教师一方面可对学生观摩自己对案例的分析演示,了解案例分析的基本流程;另一方面,教师应留给学生足够的时间与空间来思考和讨论案例。

课堂积极讨论

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应尽可能地创造机会让每个学生都参加讨论。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与分享,在学习过程中聆听不同角度的思考,达到全体参与、互相学习的效果。学生在课堂的讨论应围绕着案例事实展开,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理由,耐心倾听其它学生的分析,遵守课堂秩序。

课后积极反思

在讨论结束后,学生应反思自己的分析结果,要积极吸取他人合理的观点,及时对自己不合理的观点进行修正完善。学生应认识到,案例教学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也不应成为一种学习上的负担。学生在讨论互动的过程中,应寻求可行的、最佳的学习方法,逐渐认识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体。

综上,将案例教法学导入财税法教学是解决目前财税法教学困境的一种方法,其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有赖于多种条件的满足。对于教师而言,案例教学法并非教育的万灵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需要较多的学习时间,教学过程中可能产生模棱两可没有统一答案的情况,案例教学可能对教师权威构成挑战等等,这些都是教师推行案例教学上的重大挑战。

参考文献

[1] 段晓红.谈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J].财会月刊,20_(15).

[2] 邵光华.教师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研究及其启示[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_(5).

[3] 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_(3).

[4] 汤凤林,邱向宁.财政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财会月刊,20_(15).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二篇

【摘要】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分析是学习刑法学不可缺少的内容。文章围绕着案例教学的价值、案例在刑法学教学中的选择和运用进行分析,为刑法学教学中理论联系实践奠定基础。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刑法学,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将案例教学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迄今,案例教学已成为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使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

在案例讨论过程中,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表自己的见解,既获得了知识,又锻炼了自己的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学生是案例教学活动过程的主体。杜威主张“一切学习都来自于经验”,真正的教育从经验中产生,师生之间应相互合作,教师在教学中诱导、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得到知识。

(二)有利于学生对刑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刑法学教学首先应向学生讲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讲授刑法理论知识的过程中,教师可运用案例教学。通过典型案例的呈现,学生对典型案例的阅读与分析、讨论与辩驳,加深对刑法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三)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

二、课堂中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的选择标准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是让学生熟悉和掌握一些刑法基本知识,掌握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问题。。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巩固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由于刑法内容较多,从整个体系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所以在授课过程中还应考虑各部分的不同特点,把握重点,选好案例。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针对性,应当根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的案例。所选案例与所说明的理论问题之间有密切关系,案例要能够强化理论教学。(2)案例应具有争议性。案例要有一定探讨价值,给学生有思考的空间,并能启发学生的思维,让学生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案例结合起来。这有助于锻炼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3)案例应当具有真实性、典型性。贴近学生生活的真实性案例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案例的讨论与分析

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建议分组讨论,课堂讨论可分小组进行,选一名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讨论。在整个分析讨论阶段,教师只是引导者,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可在讨论地点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组在讨论时出现的问题,以便正确引导学生。讨论完毕之后,各小组应选出1~2名代表进行总结发言,充分表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在操作过程中,教师要做到循循善诱,张弛有度,既要鼓励学生积极发言,拓宽发散性思维,又要把握住主题。

(三)案例点评总结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中提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评价。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的重、难点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肯定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四)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使所学的法学知识更加融会贯通,从而起到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作用。案例分析报告也是一篇小论文,对学生将来写毕业论文也很有帮助。

三、案例教学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避免刻意地标新立异

实践教学中,我们不难发现新奇、曲折的案例成了教师互动案例教学的宠儿。刑事教学案例的新奇固然易于调动学生的兴趣与主动性,但刑事案例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一些着重于侦破纪实的案例是不宜拿来用的。

(二)刑法案例教学避免老师唱“独角戏”

另外,在教学实践中,有些教师往往认为刑事案例教学就是教学过程的临时、随机地举例子。刑事互动案例教学完全不同于一般教学中的举例子。

传统刑法教学中的案例不是以学生为主体,案件介绍、问题提出、分析展开、结论得出还是以老师为主动.而刑事互动案例教学则不同,它是以案例为平台,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来自主发言、讨论、辩论、提问、质疑,最后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师在其中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所以,在刑事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注意避免把刑事案例教学流于一般教学中的简单举例子。

同时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使学生真正参与进来。如果课堂讨论过程中学生参与性不高,只有几个或部分学生参与,都会大大降低案例教学的效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严格的要求,学生不知道努力的方向。为此,作为一名刑法教师必须在上课时给学生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规范考核评价机制,充分激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发挥学习的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参考文献:

[1]张宗高.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程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_(6)

[2]徐丽媛.刑法互动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J].法制与社会,20_(3)

[3]王娅妮.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J].考试周刊,20_(6)

基金项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研课题“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JYZD20_09)阶段性成果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三篇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

二、案情简介: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 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四篇

——自我分析,完善自我

引言:人的一生中有着酸甜苦辣,有着喜怒哀乐,如今我已23岁了,从一个幼稚不懂事的小孩,已成长为有着梦想、有着职责的成年人了。本文章就我个人成长经历为分析材料,对自我成长的经历进行详细解析,重点分析大学中所遇到的问题,透过这些分析,能够更加的认识自我,给自我的人生定位,完整自我的人格,以便将来能更好更快的适应社会,并期望透过自我的努力为社会贡献力量。关键字:自我分析,成长,变化,态度,思考

一.我的成长经历

1。小学

2。初中

3。高中

4。大学

二、我周围的人

1。亲人

2。朋友

3。同学

三、我眼中的自我

2。我对自我的看法

3。优势和不足

4、自我奋斗目标

四、我眼中的世界

1。我的人生观

五我的成熟标准

六、评价

七、结束语

一,自我成长分析我于1991年2月出生在吉林省松原市的一个美丽的村子里,父母亲都是朴实的农村人。由于父母亲的文化水平都不高,所以从小他们对我的学习辅导都很少。我还有两个姐姐,父母为了供我们上学省吃俭用,舍不得花一分钱。因为姐姐比我高两级,我上一年的时候他们的上三年级了,妈妈总是督促他俩看着我学习,有不会的就叫我问他们。所以我在学习上也尽心尽力,努力学习,学习成绩一向在班里算中上等。记得上小学那是我是个很老实的孩子,从来没和同学打过架,老师留的作业也能及时保量的交上。父亲也舍得为我花钱,不时的给我买数学作业本以加强数学练习。等我到三四年级的时候,正是花钱多的时候,为了我们上学,父亲去加工厂干活,去工地干活,父亲的辛苦我们都看在眼里,也许成绩是那时的回报,我们的成绩都在班里前几名。

我小时候就体弱多病,哪次感冒都跑不了我,每次感冒都发高烧,就是吃药也好不了,每次都得去诊所打针。记得有一次发烧得厉害,还是在晚上,爸爸背上了我就去了诊所,当我躺在床上的时候看到爸爸在身旁,我情不自禁的流出了眼泪。那时就想等我长大了必须要让父母过上好日子,不再让他们受苦受累了。

记忆最深的一次是我在小学四年级过六一的时候,我十分荣幸的参加了校音乐队里,经过好几周的练习最后要到六一了,老师在前一天说,你们都得穿统一的服装,还得买双白鞋,回家和妈妈说我要买衣服,但是妈妈说家里没有钱了,就别买了,我当时哭了,不明白该怎样办,想了想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家里条件不好。结果到六一的那天我没有上场,自我在班里静静的看着、想着,我在想必须要好好学习,必须要挣好多好多的钱。

之后我顺其自然的进入乡村中学,一如既往的刻苦学习。但是随着物理、化学科目的增添,激烈的学习气氛,我感觉力不从心,致使我中考失利才考了490分,因此没有进入县重点高中。当时我有了一种想法,就是想辍学,不想再念了。但是父母望子成龙的期盼让我改变了这种想法。这样我的命运就此发生了改变。高中的生活开始了。我进入了县二中,普通的高中,但是新的环境影响了我,第一次在八个人的寝室住,一向腼腆的我透过和他们交往,一齐吃饭,一齐买衣服,晚上聊天,使本来内向的我开始变得开朗外向了。在高中里让我懂得了许多,如何和同学处好关系。记得有一次寝室的同学聚会,那是我第一次和同学出去吃饭,经验也不足,感觉个性好奇。在饭桌上大家喝了酒,还说了很多话。但是最尴尬的事却发生在我的身上,等买单的时候室友们都纷纷的掏出来钱,说是aa制,但是我没有带钱,以前也没有带钱的习惯,也不懂的什么是aa制,那次我却吃了一次霸王餐。之后我才明白,他们自从那次聚餐后很少和我说话,原先是因为我吃饭没有花钱,他们觉得我很不讲究。之后的日子里我的快兜里总是揣着钱。高中让我懂得了许多,也改变了很多,交了我的朋友,从一个幼稚的孩子变得更成熟了。

高中我的学习成绩不是很好,即使每一天学到十一二点但是成绩还是上不来。高考又一次改变了我的命运,356的成绩让我进入了如今的大学里。虽然学校很小,不像想象的那样,但是这天回忆起来,我没有一点后悔和抱怨。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五篇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xx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xx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_、颠覆人民民主专_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_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六篇

摘 要:传统的刑法教学所培养的应试型学生在面临司法案例时往往束手无策,这无疑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是背向而驰的。为了使学生成长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刑法教学应以案例教学模式展开。在开展案例教学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取适当的案例,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案例教学课堂分为学生自主分析讨论和教师点评总结两个阶段,教学活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使学生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

关键词:刑法教学;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_)33-0283-02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历来注重对刑法法条的分析和研究,却很少关注实践案例,因此形成了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往往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对刑法理论深入细致的讲解中,极少注重对刑事案例的分析讲解,即使由于教学需要而列举某一案例也往往是一带而过,缺乏实质性的研究。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理论知识熟练,但是主观能动性差,无法运用理论知识来判断实践案例。因此,如何在刑法教学中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笔者在多年刑法教学中一直致力解决的问题。在研究这一问题过程中笔者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模式,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

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它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已成为风靡欧美国家的主要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模式虽然源于案例教学法,但又与其不完全相同,他是结合我国教育体制以及师生自身特点所创制出来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教师在教学前要经过周密的策划和准备,选取特定的案例并安排学生提前阅读,组织学生围绕案例开展讨论,在反复的交流与互动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处于掌控者和引导者的地位。同时,案例教学虽然围绕案例进行,但仍不能脱离刑法理论本身。相反,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结合一定的刑法理论,通过各种知识、信息、观点、经验的碰撞来达到启迪思维和锻炼能力的效果。

一、课前充分准备

(一)选取适当案例

开展案例教学模式的前提条件是要选取适当的案例。好的案例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举一反三,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习到大量的知识和方法,培养学生实践分析能力。相反,如果案例本身选择不恰当,不但无法实现教学目的,而且会使学生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导致教学失败。因此,为了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应当从数量众多的刑法案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作为研究的对象。因为案例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很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广阔的延伸性和可探讨性,学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可以同时区分和巩固更多的理论知识,因此选取这类案件更容易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在选取案例时应注意数量不能过多,否则会使得对于案例的分析流于表面,不能深入挖掘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1],一般来讲每次课1-2个案例即可。此外对于实践中真实的案例,为突出研究重点可以适当删减时间、地点、起因、当事人年龄等与案件分析无关紧要的信息,同时也可根据教学需要对某些重要信息适当加以修改。

(二)学生分组准备

当教学案例确定之后,教师应当在上课前3-4天,将案例交给学生。布置案例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以在每节课结束之前将下节课案例布置给学生,也可以将案例传到群共享里供学生下载等等。学生在收到案例之后,组建4-5人的分析小组共同完成任务。每个小组应当推选组长一名,分组时要考虑各小组学习水平上要大致均衡,在此基础上采取以学生自愿为主,结合适当的调整方式完成小组的分配。

小组成员根据各自特长,承担相应任务,共同完成搜集整理资料、理论分析、小组讨论、课件制作、书面总结等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可以采取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习等学习方式来完成各自任务。学生在拿到案例后,先要仔细地分析理解案情,从中寻找重要信息以及研究重点为进一步寻找答案奠定基础。学生在准备过程中通过查阅、分析、对比、归纳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自己缜密的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使个人分析判断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因此,可以说学生的准备工作是锻炼自身能力和素质的重要环节,它并不独立于教学活动,而是教学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案例课堂能否取得理想的效果,因而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当重视这一环节。

二、课堂分析讨论

在学生完成了准备工作后就进入了课堂分析讨论环节。在刑法案例教学的课堂上,教师应当避免置学生于不顾,一个人在讲台上介绍案情、分析案例、阐述理论、给出结论的讲授。这种枯燥的“一人模式”的教学,剥夺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打消了学生主动思维的积极性。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传授知识,也不是简单地进行理论诠释或解释,而是着眼于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式的学习。而在这一学习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循序渐进,将学生引入到案例中,变被动为主动,成为课堂的主角。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将课堂分为学生自主讨论和教师点评总结两个阶段。

(一)学生自主讨论阶段

课堂的前半程是学生自主讨论阶段。在这一阶段,教师并不直接参与学生的讨论活动,而是由学生作为课堂的主角。每一个学生分析小组派出一名代表,根据小组事先准备的材料,陈述分析过程以及最终结论。陈述结束后,小组其他成员可以做适当补充和说明。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一般以课件形式来辅助陈述,通过PPT的演示可以更加直观具体地了解小组的分析过程和理论依据。学生在分析活动中可以采用归纳法、演绎法、对比法、类推法等多种方法,同时也可以直接援引相似案例作为分析依据。当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援引相似案例并不能直接作为结论依据,但却可以起到参照作用,并且能提高分析效率。

当分析小组之间对案件的结论出现分歧时,可以让各小组在陈述自己分析意见之后做共同的辩论和分析。通过对关键问题的争辩和论证,使案件更加清晰明确,同时也使学生加深了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自身分析判断的能力。在整个自主讨论阶段,教师只能充当程序的引导者,保证课堂讨论按照指定方向进行。当学生的分析和讨论偏离了教学目的和需要时,教师应当及时制止学生继续讨论,并将分析重点引回到正确的方向之上。除此之外,教师不能直接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也不能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教师点评总结阶段

课堂的后半程,在学生分析讨论之后,教师应当对学生的活动做出点评和总结。在点评过程中,教师应当就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给予明确的答案和分析依据,同时对于学生的疑问应做耐心的讲解。此外,教师还应对学生的准备资料、观点看法、分析结论、分析方式、论证过程、表达技巧等做出综合的评论和指导,使学生在分析案例时不仅能得到最终的答案,而且能学会案例的分析思维和方法。对于案例中所涉及的其他理论问题,虽然并非解决案例所需要,但教师仍应举一反三,做进一步引申和扩展,引导学生加以思考和研究,使学生的知识面不断地得到拓宽。

三、课后书面总结

各分析小组经过了课堂的分析讨论和教师的点评总结之后,其工作并没有结束。小组成员还要就案例分析的整个准备阶段和分析讨论阶段所做的工作来撰写案例分析总结报告,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报告中应当围绕案例的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分工,分析的思路,解决的方法,最终结论以及法律依据等等进行论述,并就分析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所取得的成果加以汇报总结。案例分析报告是学生整个案例分析活动的书面成果,通过思考、整理使学生更清晰地看到了自己的优势与不足,从而有利于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地锻炼提升自己。此外,学生的分析总结报告直接客观地反映了学生在整个案例分析课程中的参与活动情况,因而可以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书面依据。

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案例―理论”反向教学法的应用来完善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理论”教学法,是指由教师将案例介绍作为讲课的切入点,在讲某一个知识点时,先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展示给学生,并围绕此案例设置一系列问题,引导学生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理论知识,再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在学生得出自己的结论之后,再由老师进行总结性讲解[2]。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方法并不可行。从案例入手教学,会使学生的思维局限于案例中所涉知识点范围,其所关注焦点也是与案例有关的问题。而案例中并未涉及或者没有可争议的刑法理论知识,学生往往会一带而过。带着这样的目的来学习刑法理论,无疑是无法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的。众所周知,刑法的理论是体系化的,知识点环环相扣,如果仅仅关注刑法体系中某几个问题,就会人为地割裂刑法知识体系。因此这种逆向教学方法,就问题而找答案,不利于学生对刑法理论体系的系统学习和把握。因此开展案例教学模式,应当以理论学习为前提。在充分理解和掌握了刑法理论知识后,开展案例教学,通过对刑法案例的分析来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因此,应将案例教学安排在某一部分理论学习之后进行,这样既使学生熟知刑法理论知识体系,又能掌握运用分析方法,从而达到培养综合型人才的目的。

总之,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模式,改变了以往教师唱独角戏的状况,增强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与学生在这一过程_同探讨问题,调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不仅使学生开阔思路,更好地掌握了刑法的知识体系,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同时也促使老师在掌控教学中发现自身弱点,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1]冯江菊.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_,(29):248.

[2]赵颖,王明辉.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创新[J].现代教育管理,20_,(6):73.

刑法案例汇报材料范文 第七篇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xx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_、_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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