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最新调研报告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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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1 18:57:0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公益诉讼最新调研报告范文 第一篇

1.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语。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语不规范的问题,建议两高在充分协商后确定统一“称谓”,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彻底解决用语乱象问题。为了行文方便,本调研报告通篇使用的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一词,该词使用是否合理、科学,还值得讨论。

3.规范“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和承担。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民事责任适用和承担较为混乱的问题,建议最高院就此作出统一规定。在“赔礼道歉”适用上,考虑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侵害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判令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适用率极高,法检两家可以形成共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均应提起“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在道歉媒体级别问题上,考虑到在不同级别的媒体公开道歉所需代价不同、受众不同,建议确立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相当、与受影响范围相适应的的赔礼道歉原则。具体而言,由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大小与案件性质、生态环境利益受损程度呈正相关,可以将赔礼道歉媒体级别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大小相挂钩,依次递减为国家级媒体、省级媒体、市级媒体、县级媒体及当庭道歉等。另外,生态环境损害可能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在确定赔礼道歉媒体时还应当考虑案件的影响范围。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范围仅限于县域,且其社会影响范围也只在县域,那么只需在县级媒体赔礼道歉即可。

4.兼顾刑事诉讼主导性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合理平衡刑公冲突问题。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既不能以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性都忽视其特殊性,否则就无法跳出刑事审判思维,不利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和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同时也不能完全迁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忽视刑事诉讼的主导性,否则可能造成刑事诉讼程序不规范和人权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在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生冲突时,不能一味地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两者权衡中既要注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又要考虑刑事诉讼的主导性,灵活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刑民不适问题。在案件审判组织问题上,为了更好地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应当构建以刑事法官为主审、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参审的专业合议庭,以便促进不同领域法官专业知识互补和理念融合,在碰撞和交流中树牢恢复性司法理念,凝聚系统性保护思维,推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专业化发展,而不宜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可以独任制审理,以防止刑事思维主导审判,不利于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同时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到底选择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这一问题,既不能忽视刑事诉讼的主导性,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即完全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二)项的规定来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律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同时也不要完全不理会《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背后的立法考量和价值意义,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优势来决定合议庭组成模式。对此建议法院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吸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其在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公信力。如果该案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可以吸收多名不同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即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公益诉讼最新调研报告范文 第二篇

20_年以来,铜陵法院共受理涉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12件,12件案件全部审结,判处罪犯7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判处拘役的8人,判处缓刑22人。共判处罚金3437万元,判决承担民事责任79人,判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80余万元,判令公开道歉案件9件。涉及的罪名有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污染环境罪。从案件分析来看,铜陵法院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单一。在铜陵法院审结的12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均为检察机关(身份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社会组织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缺位现象十分突出;二是诉讼请求支持率高。铜陵检察机关提起的12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诉讼请求均在判决书和调解书中得到支持或确认,诉讼请求支持率达100%;三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较为单一。从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来看,仅限于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鉴定费等费用和公开道歉,而无其他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四是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级别管辖上应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基层法院管辖为辅。但对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需要遵循该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践争议较大。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附带于刑事案件,铜陵法院仍依据刑事犯罪事实确定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整体的管辖法院级别,故12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一审;五是将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的承担纳入量刑情节。铜陵法院将被告人在案发后修复或者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缴纳全部或者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纳入量刑情节,对59名缴纳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被告人,均依法认定其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认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六是案件审理采用灵活多元的审理程序。铜陵法院审理审理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并不拘泥于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单一程序模式,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尤其是加强审前调解工作,主持完成5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前调解,占全部案件,有效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解决在刑事判决之前。

公益诉讼最新调研报告范文 第三篇

【篇一】

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发展情况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__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_常委会加强了公益诉讼检察立法保障,xx年7月做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xx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新要求,省、市_会先后听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专门做出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决定。根据省高法、省检察院《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从xx年9月1日起,所有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归xx铁路检察院集中管辖。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领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五大领域;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精神,经xx省_会授权,检察机关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xx年以来,xx检察院认真领会_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系列要求,积极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制度顶层设计要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xx年以来,县检察院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案件11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共发出检察建议35件。其中xx年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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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宣传、抓引导、提升办案影响力。结合办案敢宣传、会宣传、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公益诉讼,提升影响力,积极助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下一步将制作“公益诉讼小卡片”发放到社区及村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并支持群众积极反映问题和情况,形成检民合力,实现区域共治。挑选区域影响较大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取得更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公益诉讼最新调研报告范文 第四篇

【篇一】

(一)主动汇报,争取支持。主动向县委、县人大等四大班子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得到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县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县两办印发了《关于支持xx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县人大将公益诉讼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任前“必修课”和“必答题”,县政协连续两年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民主监督重点。在xx第十五届_第四次会议上,“公益诉讼”首次被写入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工作报告。省检察院交办的金堤河小韩村非法围垦案,董良鸿书记、陈忠县长亲临现场督导,长800米、占地39亩的非法围垦,从受案到全部整改完毕仅用5天时间,办案效率和整改效果受到省、市检察院的肯定。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为破解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的瓶颈,建立xx公益保护“随手拍”微信群,发动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对可能侵犯公益的现象随手拍摄、随时上传,及时从中筛选公益诉讼线索,目前已发现案件线索3件,立案1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明确专人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件,立案1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单位召开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案件线索,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完善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内部线索移交机制,各部门在办案和监督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第四检察部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审查。完善内部协作机制,成立公益诉讼协作专班,在全院范围抽调刑事、技术、司法警察等多部门业务骨干,协助开展现场勘查、图表绘制、证据固定等工作,常态化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建立公益诉讼经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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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公益诉讼工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重大,使命光荣。xx区检察院将以此次专项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围绕xx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作为,主动履职,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最新调研报告范文 第五篇

1.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用语不规范。从12份判决书或调解书来看,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用语五花八门,有生态修复费、生态修复补偿金、环境修复金、生态修复资金、环境修复费用等,用语极不规范,其中”“生态修复补偿金”更是与法理不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用语,实践中用语随意性较大,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或调解书时,也不加思考地照搬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内容。

2.诉前公告程序严重影响案件审判进程。在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出台之前,法检两家经常就是否需要诉前公告争议不休,《批复》出台之后,虽不再有争议,但因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间较短,检察机关在履行诉前公告后,在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办案进度上难以实现同步,只能以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或在审判阶段延迟起诉的方式为诉前公告争取时间,当检察机关延迟起诉时,势必会影响法院对刑事部分的正常审理。此外,检察机关有时因来不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从而放弃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率不高。20_年以来,铜陵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02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率仅为。以一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非法采矿案件为例,20_年以来,铜陵法院共审结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29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8件,占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率偏低。经案件检索,对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或其他组织也未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缺失问题较为突出。

4.判决“赔礼道歉”责任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结果来看,“赔礼道歉”已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但由于缺乏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其在适用标准和在道歉的公开范围选择上较为混乱。在铜陵法院审结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令赔礼道歉有9件,另外3件案件犯罪事实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大,但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却未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此外,在道歉媒体选择上,判令在省级媒体上道歉的3件,在市级媒体上道歉的2件,没有规定道歉媒体级别的4件,由于在何种级别媒体上赔礼道歉无规范标准,司法适用的任意性较大。

5.附带民事公益部分调解空间狭小。调解一般适用于私人利益纠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不能随意处分诉权,尤其是检察机关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均需经上级检察机关审批,相关诉讼请求内容均由上级检察机关审定,检察机关在调解中不可能就诉讼请求内容与被告协商,检察机关的调解底线即其公益诉讼请求,调解只能是被告单方面妥协和顺从,调解空间狭小。即便被告(兼具被告人身份)与检察机关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只要其在判决前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包括如数缴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在从宽处罚上与达成调解后的刑事处罚并无二致,甚至更具有优势(因为调解后被告人可能还会反悔或履行不能),从这角度来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7.审判组织构成不够科学。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最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了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全面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多数采取刑事法官主审、民事法官(有的还要求行政法官)参审的“多合一”合议庭组合模式,以防止刑事思维主导案件审理。但从铜陵法院审结的案件来看,其中无民事法官参与合议的案件共7件,占比。民事法官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缺位现象十分明显,这既不利于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又不利于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的全面贯彻,进而影响案件审判质效。

8.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缺乏明确的标准。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对于该条文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和推进,遵循的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也有《民事诉讼法》,况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较一般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更大,故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前提,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审理来确定合议庭的组成。哪种观点更为合理,目前尚未有定论。从铜陵法院司法实践来看,均未采取7人合议庭模式,采取2名法官+1名陪审员模式的7件,3名法官模式的2件,独任审判的3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缺乏统一标准,实践操作较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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