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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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2 21:02:2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一篇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2.案件的性质、名称。

3.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4.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二篇

本案包裹内的疑似_物是孙聪运输_案的重要证据,其证明作用不言自明。从深圳机场查获疑似_开始经过:(一)安检部门开箱、分离、称量;(二)安检部门向机场分局刑警大队移交;(三)机场分局向南山公安机关所移交;(四)南山公安机关带往辽宁省绥化县;(五)绥化县开封、分离未称量未取样未封存;(六)南山公安机关带回深圳;(七)南山公安机关向检验鉴定部门移交检材。嗣后,(八)存入深圳市公安局_库。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二)(三)(七)三次移交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一)(五)二次开箱分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四)(六)什么时间什么方式重新包装不能确定;

综上,刑罚适用的严肃性,决定刑事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应严格和谨慎。刑事证明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并完全符合程序性规定。恳请检察机关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审查和适用上述证据,并作出不予适用的认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三篇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及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王XX出生于xxxx年7月17日,在xxx年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王X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通过阅卷看出,在实行犯罪中,共犯高XX指使被告人实行犯罪,当时被告人王XX因害怕不敢去,还回去过,共犯高XX骂了他一句,让他去抢。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强迫。

其四、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当时因被告人害怕别人发现,就对被害人说了“你别说话”这句话。抢包时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从对被害人的询问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显,也不严重,情节轻微,并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王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王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XX,使得被告人王XX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被告人王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王XX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xxxx年后就不上学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父亲服刑,母亲在家务农,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金xx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四篇

法院辩护委托书

你院受理的我诉被告_______________(或者被告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为我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其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特别代理或者一般代理(根据你的需要由你自己决定给予什么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为本审判决终结为止。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盖指印)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五篇

根据《_律师法》以及《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六篇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二、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2.案件的性质、名称。

3.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4.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七篇

生命历经坎坷,真诚始终不渝。为人踏实谨慎,一贯耿直仗义。维护正义是我一生的追求,天理自在人心,公理当尽力而为。不能尽善尽美,但求无愧我心。

【精耕细作的二个刑事辩护案例(二)】

技术精熟+时间宽松+心情平静+仔细琢磨,才能作出自己满意的刑事辩护案例,下面介绍本人独立完成的小小的刑事辩护案例。

【二·深圳宝安轻判运输_案】

电话铃响,半月无人接听。无奈,周四最早的航班,一人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处某女联系后说李连贵(化名)检察官休假,您下周再来。听闻此言,伤心欲绝,一者周一开庭,二者车马劳顿,三者屡约不见,徘徊2小时,至光华古庙。

心有不甘,电话至公诉处闲扯多聊“李连贵,我刚刚还见到他了…”。电话李连贵办公室,多日不接的电话传来李连贵的声音…

飞奔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处某女,大骂半小时,保安远遁,宾客侧目,老董疯了!有一天,老董疯了,那,一定是公检法气的…

辽宁省绥化县居住的黄药师(化名-在逃)向广东省信宜市黄药师(同案)购买_(含_成份),期间购买数量、价格、付款、运送方式都是黄欧二人商议确定,嫌疑人杨康(化名)全不知情。欧阳锋为向黄药师_从“亚男”(在逃)处购得_,并指使欧阳克(在逃)去信宜市顺丰速运门店邮寄包裹伪装(四罐山楂)_,邮寄费用86元欧阳克代欧阳锋已交纳。

黄药师是黑龙江佳木斯人,男,约50岁,朝_,逃前居住于绥化县盛花园114号楼最里面单元2201房。因为黄药师与杨康长期来往接触,也因为黄药师故布迷阵、逃避侦查和刑事责任,有意使用杨康电话号码、银行卡、收信地址同欧阳锋联系沟通购买_。此真实案情因办案警力有限没能核实确定(情况说明,卷二P214)。顺丰速运绥化分公司职员本应将疑似_包裹送至邮寄地址:绥化县金阳家园水果超市;但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和“特情引入”的前提下,要求或引诱杨康至顺丰速运绥化分公司接收疑似包裹。

案发前黄药师曾经有过让杨康接收包裹的意思和表示,但杨康并未放在心上,也犹豫是否帮助接收。当顺丰快递要求杨康取货时,杨康以为是收取自己预订的快递其他产品。结果,杨康在顺丰快递绥化分公司见到快递时才知是黄药师预订的包裹,在拒绝收货的情形下,仍然被控制下交付的公安人员抓捕。

此案运输_395克,一审判决七年,二审法官电话里对董彦国律师说:可以了,哪有什么东邪黄药师,是你们生生编造出来的东邪黄药师。本该是判决15年的…

后来,家属以没判无罪为借口,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后一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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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独立辩护案例范文 第八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xx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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