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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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6 09:23:5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1

询问笔录范文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v^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XX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今天提审你希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争取从宽处理知道么?

答:知道。

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纪录内容(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内容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月日

注:1、被询问人应在全部询问笔录纸上捺骑缝指印。2、被询问人应在讯问笔录所有更改处上捺指印。3、公证员如有针对本公证事项告知的具体内容也可记录在询问笔录上。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2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员:李XX 张XX

谈话内容:根据今年度开展组织生活会方案要求,开展班子成员一对一谈心交流,要点如下:

李XX 同志四风方面需改进的建议:

意见1:问题:缺失了个人信仰,扭曲了价值观念。存在着政治信仰不坚定、理想信念模糊、世界观和价值观定位扭曲、社会责任感缺失,为人民服务宗旨意 识薄弱,失去共产主义信仰。频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建议:所以,要加强宗旨教育,达到入脑入心。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决“四风”问题要从思想观念抓起。党员、干部要常照思想之镜,及时清除思想上的灰尘。应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心里始终装着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 对群众的感情; 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总之,要在思想上强化掌权不忘责任重、位高不失公仆心的宗旨意识,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克己奉公,勤政廉政,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不怕困难、艰苦奋斗、攻坚克难、永不退缩”的精神,毫不惜力、迎难而上,敢挑重担、乐于奉献,肩负起所承担的工作职责。

意见2:问题: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置身于监督之外,成为不受监督的“特殊人”。建议:所以,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做到上行下效。遏制“四风”需要主要领导有“令行禁止”的魄力,更需要有直面问题的胆量。要深入推进《财产公示制度》、《干部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做到财产公开透明公号^v^老秘带你写材料^v^整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 各“一把手”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御“四风”侵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培育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中发挥表率作用,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行为标杆。

张XX 同志四风方面需改进的建议:

意见1:问题: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有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够严格、随意性大,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一种摆设,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不够到位,以致不按制度办事的人得不 到查处,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得不到褒奖。建议:要健全机制体制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健全的机制体制,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解决“四风”问题的制度保证; 提高制度执行力是解决“四风”问题的根本要求。为此,要深入推进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开展行政收费、检查评比、会议文件、节庆活动等专项清理行动,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

要对出现各种“四风”行为的党政机构和官员实行问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着力治庸提能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无为者让的用人倒逼机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 要继续清理检查“小金库”,全面检查“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务接待工作细则》,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变相旅游、违规建房等。同时,针对现实中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意见2:文风会风方面不够实效。会议缺乏实质内容,把邀请领导出席作为头等大事,把布置当落实,把开会当执行,重形式、轻实效; 文件、讲话穿靴戴帽,往往多、长、空,求全、求大、求系统,机械地照搬照套,结合实际的内容不多。改进建议: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全面素质,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二、会前,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开拓创新,会上鼓舞职工多思考,多发言,提出实际问题,有用解决方案,符合当前政策环境和院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会后,做到决策认真落实,不搞形式主义。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3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诉某一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面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二)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三)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四)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4

谈话时光:20XX年XX月XX日

谈话人:王局长

谈话对象:李副局长、杨副局长、张副局长

记录人:唐主任

谈话内容:

一、依次听了3位谈话对象关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景报告。

二、王局长对3位同志提出三点明确要求:

一是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近几年来虽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反腐败的形势严峻复杂,反腐败工作依然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就我县情景看,个别单位或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规定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反映时有发生;就我单位的情景来看,虽然没有出现违纪违法案例,但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在有关监管方面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不敢担责等方面提出了议见提议;部分服务对象对我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也提出意见提议。期望各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信中央从严治党、铁腕反腐的坚强态度和决心,坚持不懈打好攻坚战、持久战,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二是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根据党风廉政职责制要求,班子成员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协助党组书记落实主体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守土有责,对党负责。班子成要对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主要领导与单位班子成员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股所室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班子成员,要切实做到把主体职责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以身作则,切实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意识,模范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三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理解群众监督。一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州、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规定、文件,异常是^v^^v^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论述、中央八项规定等,真真吃透其精神并将其贯穿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中;二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制度的笼子里,不是说让你不干事,而是要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对所办事情必须要负法律职责,所办事情必须要经得起时光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时该牢记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的,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人民、为了国家,绝对不能把权力作为个人的私有物,想怎样用就怎样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三是要慎交友,因交友不慎而落马的官员不在少数,工作生活中总有些居心不良之人想与你交朋友,套近乎,他们看中的不是你的人而是你手中的权,必须要擦亮眼睛,多与正直之人、讲诚信之人交往,不与居心不良之人交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应酬,要把精力放在推进工作和学习上;四是要慎独,^v^^v^在提到...员的修养时异常强调了慎独,要求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都不做亏心事、不做昧良心的事,有人无人一个样,八小时之内和之外一个样,自觉

理解社会各界监督,严于律己。

三、谈话对象分别作表态发言

三位同志表示,今后必须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单位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为建设“美丽富饶新盈江”作出进取贡献。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5

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引发的诉讼、投诉或舆情炒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现就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布设查处地点

1、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用警,合理布设检查和拦截地点,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科学设置分流或避让标志,确保查处现场安全有序。要深入研判分析,认真梳理酒驾醉驾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切实找准本地薄弱地区和工作短板,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将酒驾醉驾整治推向深入。

2、做好检查安全防护。查处地点尽量选择视频监控能够覆盖的区域,除单警执勤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外,固定视频监控可以辅助采集证据并在情况紧急时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警组织实施,并配齐酒驾执法检查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准确把握行为要件

3、准确把握“道路”范畴。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涉及对“道路”的认定问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共性”是认定“道路”的根本属性,农村具有一定规模或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也纳入道路管理。

4、区分情节做到宽严相济。对醉酒程度低、在单位小区内部或者停车场等地点醉驾、醉酒后启动机动车但未行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以及在人员、车辆稀少的乡村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违法行为,严格按照^v^交管局《关于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违法行为需要把握好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视情依法撤销案件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对“机动车”认定注意新标准。涉及对“机动车”的认定主要把握好不符合标准电动车的定性问题。20_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_)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需要注意的是,20_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实施,该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界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禁超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查处酒驾醉驾行为时要对照新标准对电动车进行认定。

三、妥善处置特殊人群

6、对“人大代表”的查处要按规定办理。依法对县级以上^v^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v^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在依法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v^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v^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v^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v^。

7、对“政协委员”的查处要按规定办理。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8、对外国人的查处要按规定妥善处理。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等情况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四、规范现场调查程序

9、严格执行血液提取条件。办案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10、血样提取程序要规范。在提取血样前,办案民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不少于2名民警或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辅警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提取血样应当由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进行。办案民警应当告知抽血人员抽取2份血样,且不能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同时,办案民警应当对提供消毒药品的标签及时进行摄录固定证据。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

11、调查过程应当全程摄录。办案民警对查获酒驾醉驾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全程摄录。对当事人实施呼气酒精测试的,办案民警应当场向当事人宣读测试结果,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酒精检测仪显示数据、宣读过程及当事人签字过程。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办案民警应当对抽血过程全程摄录监督并保证影像资料上显示实时时间。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6

询问笔录范文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v^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____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今天提审你希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争取从宽处理知道么?

答:知道。

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纪录内容(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内容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年月日

注:1、被询问人应在全部询问笔录纸上捺骑缝指印。2、被询问人应在讯问笔录所有更改处上捺指印。3、公证员如有针对本公证事项告知的具体内容也可记录在询问笔录上。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7

参见: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地点: ,

调查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 。

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律师证),今天来找你是要向你调查 一事,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如有虚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是否听清楚了?

:(好,知道)

先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是 (或经商、农民、无业等) ,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是 。

好,今天就到这里,看看笔录,如果和你所说一致,请签字、写日期。

此笔录也可用作 询问笔录。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8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笔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9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24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醉驾立案谈话笔录范文10

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20_年9月11日

为依法准确惩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0_年8月30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经深入研讨,就有关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供办案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小区内道路的认定问题

小区内的道路,一般不认定为《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

对于虽在小区管理范围并没有纳入市政道路管理,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要考虑道路设施、通行标志、通行车辆范围以及小区管理规定、日常交通情况等因素,综合把握、慎重认定。

二、关于超员型危险驾驶案中“额定乘员”的认定问题

关于“额定乘员”,机动车信息公告、机动车合格证和行驶证上均有记载,司法认定时应当以行驶证记载为准。

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要求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收集、移交下列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内容:1.本人身份情况、前科情况;2.何时、何地与何人一起饮酒、饮酒的品种、数量、饮酒后精神状态;3.饮酒后是否叫代驾,代驾的具体情况;4.饮酒后休息时间长短、醉酒驾驶的动机、驾驶车类型、醉酒驾驶持续的时间、距离、驾驶速度、行驶路线(起点、目的地、经过的路段、是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等);5.是否载人(载人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食^v^;6.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7.被查获后至抽血时有无再次饮酒,被查获后酒精呼气测试检验、抽血送检情况及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8.归案经过(被查获过程、报警情况、对他人报警是否明知、得知有人报警后的行为、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主要包括与犯罪嫌疑人共同饮酒人员、搭乘人员、代驾人员、报案人、现场目击证人、医务人员等。

根据其所能证明的事实部分,具体证明内容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主要印证犯罪嫌疑人饮酒情况及醉酒驾驶车辆情况。其中对医务人员取证,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事故受伤入院处置情况,是否用含酒精的溶液处理过抽血点附近皮肤等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证明内容: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机动车驾驶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四)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证明内容:测试时间(是否及时)、被测试人的姓名、驾驶证号、测试地点、测试数值、被测试人有无异议、是否签名捺印、是否两名民警执法。

(五)血液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证明内容:血液提取时间(是否及时)、地点、数量、血样的编号、是否使用非醇类消毒液、是否使用抗凝管存储、是否密封保管、相关人员(医务人员、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捺印确认。抽血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应当注意:1.全程录像应当录取在场的所有人员(确保2名民警);2.全程录像应当录取抽血使用的消毒液、抽血数量、保存情况及血样编号等细目;3.全程录像应当确保连续,特别是抽血的关键步骤应一一确认,防止血液被调包等情况发生。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明内容:送检时间(是否及时)、检材情况(是否密封、犯罪嫌疑人、医务人员、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送检血样编号是否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编号一致,送检血液是否达到规定数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结果、鉴定人员是否签名、鉴定机构是否盖章、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无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否批准、批准重新鉴定是否合法)、是否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

(七)车辆性能可能存在问题的,附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证明内容:车辆的各项能是否有效等。

(八)发生交通事故的,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病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明内容:案发现场情况、是否违章、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九)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证明内容:驾驶车辆类型、车辆行驶状态、是否载人(载人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食^v^、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有无抗拒执法、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机动车驾驶人等。

(十)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驶的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有无自首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交通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十一)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行政违法前科、刑事犯罪前科、本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辨认现场笔录、相关行驶路段的监控录像等)。证明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准驾资格、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类型、车辆是否年检、车主(是否单位车辆、公务车辆、盗抢车辆)、车辆行驶轨迹、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本次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情况、案发地点情况等。

对于公共道路有争议的,还应查明行驶的路段是否为公共道路,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路段交付使用的批文、规划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审发的证件、小区是否为封闭式管理小区的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时,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职务的人员)可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诉讼的情况。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应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结合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的视频资料、行驶路段的卡口监控录像等综合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自述身份信息的可靠性。

四、关于证据的规范收集及审查判断问题

(一)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取证规则收集证据,规范侦查行为,筑牢案件质量基础。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中应当强化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血液提取程序是否规范,如是否使用含酒精棉签消毒等;

2.血液保管、检测是否规范,如是否使用AB管、重新鉴定时是否使用B管,检测时血液量是否与提取时一致等;

3.鉴定方法是否运用国家标准;

4.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如是否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是否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对于以下情况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不能有效补正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构成非法证据的,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1.抽取血样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导致血样受污染的;

2.对于血样提取中见证、同步录音、录像或血样提取登记表制作等相关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血样来源存疑的;

3.对于提取血样后未按照《^v^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立即送检,或者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3日内送检,导致血样可能变质的;

4.其他不规范或违法侦查取证行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五、关于“自首”等情节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关于危险驾驶案件中情节的认定问题,应当依照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准确认定。

关于情节的适用问题,应当在首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恰当衡量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同时存在轻重性质不同的多个情节时,可以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方法和情节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所有情节,不宜将轻重性质不同的情节简单相抵,也不宜片面强调某一方面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被害人或第三人就交通事故报警后,行为人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查知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上述情形认定为“自首”后,是否从宽处理以及从宽幅度,应当在全面考虑基本犯罪事实、其他犯罪情节的基础上,综合把握。

六、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标准问题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考虑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把握以下情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区别化的正确处理:

1.行为人醉酒程度;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目的;

3.机动车类型;

4.行驶道路、行驶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距离;

5.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6.行为人是否有危险驾驶前科;

7.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

8.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

9.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二)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外:

1.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损伤或者20_0元以上(含20_0元)财产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仅造成自身损伤或本人财产损失的除外;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6.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8.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9.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0.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13.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含200mg/100ml),认罪、悔罪,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四)因急救病人、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或出入库,隔夜醒酒后开车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可以适当从宽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作出以下区别处理:

1.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

2.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_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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