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一篇
我们煤矿工作与大自然做斗争,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有时事故又难以回避。从全国各地的矿难事故及安全事故不难看出,安全就是煤矿的“天”,“天”塌下来就没有煤矿的安全发展,就没有矿区的安全稳定。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破坏了整体安全环境,同时也打乱了矿井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矿干部、职工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也给死者家庭带来顷刻间的破碎,事故造成了不可想象、不可挽回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们煤矿战友以血的教训是否能换回我们的良知?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煤矿、谨慎一辈子,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总之,我们不让矿工兄弟的血白流,我们煤矿不能出事故,也出不起事故,我们要改变传统思维,做到安全工作精细求细,如果稍有大意、必然出事,而且事故残酷,一旦发生不可原谅、不可挽回,我们就是要在提高安全保证程度的基础上做到“预测、预知、预警、预报、预防”。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要想不被安全否定,我们的管理就要有高度,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抓好“人、机、物、环”四种隐患的排查,打击不安全的行为。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小题大做。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一定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解决“不得病”的问题。
四是一定要抓好本质安全和本质质量要求的落实。本质安全讲究内在的本质安全,首要的是人的本质安全,这就要求对员工要一手抓教育,实行正面引导,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一手抓制度约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目的是解决保护自我的问题;本质质量就是要干标准活,高标准干活,规范操作,不糊弄自己、不糊弄别人。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过程、人的行为都要依照标准去规范。要对照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哪些还没有标准,先把标准明确了,再按照标注去做,就是规范。我们要追求的就是凡事有标准,凡事按标准去做,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习惯纠正的过程。
五是要重点工程重点抓。矿、专业、区队、班组、现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工程管控到位。目前我们矿井季节性的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同样也都是安全管理重点,都要牢牢掌控。
六是要关键人物关键抓。哪些是关键人物,首先是我们的班组长。最近从国家安监总局层层下文,要求煤矿企业要全面开展“五精”班组建设工程。为此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班组、班组长这个层面工作的重要性,班组长与现场工作结合最紧密,班组长履职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单位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对班组长要使用更要培养,要有工作标准、要有培养标准,要使班组长层面与我们的管理顺势并道,形成认同,并通过班组长将我们的管理有效的辐射放大。再就是我们的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员工。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惯违章作业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进也经常性的违章,破坏安全环境。
七是要职能部门职能抓。技术业务保安很重要,职能部门是做标准、出规程、定规矩的,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能重点,各个部门的职能首先要放在业务保安上,安监处就是要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调度室要调度指挥生产更重要的是要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工会就是要围绕民主管理、班组建设来进一步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其他部门同样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特点把业务保安放在第一位置,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通过培育、引领、渗透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怎么做才是安全的,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二篇
当事故发生后,我们总是在反思,总是在思索下次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事故的发生,从每一齐事故的发生我们能够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职责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理解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生命”的根本理念贯彻到我们每个人的心理,还要真正将“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中;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员工的安全认知本事、安全职责感,严厉打击不安全行为。三是必须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排查隐患最重要的是要细致,不但要排查工作中的不安全状态也要排查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四是必须要抓好本质安全和本质质量。一手抓规程约束,严格执行各项规程规定,规范操作,保证施工的安全实施。我们要追求的就是凡事有标准,凡事按标准去做,坚持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习惯纠正过程。五是要抓好关键人物。首先是班组长。班组长与现场工作结合最紧密,班组长履职本事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单位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再就是我们的新工人、老工人。新员工对安全意识认识不明确、
安全操作技能不成熟,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惯违章作业的思想根深蒂固,难以规范。
总之,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抓安全不仅仅是为了别人,也是为了自我,既要对自我负责更要对他人负责,促使员工发自内心的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认识事故,分析事故,总结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三篇
一年转瞬即过,xx事故,仍让人难以忘怀,工作还要继续,生活还要继续,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教训,我们不敢忘记,我们也不能忘记,煤矿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要紧抓不松,现结合本岗位工作需要,谈下安全工作要紧抓的要求:
1、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由“安全型”向“本质安全型”转变。坚持安全理念引导人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由过去的“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很多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不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吗?以“如何将安全文化理念深植职工心中”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把安全贯穿于整个工作的过程中。
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生产必须有高素质员工队伍为依托,企业应配备专门安全培训人员,对各类可能出现的“三违”要编撰专门的培训教材,教材要简单明了易懂,培训方式要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像我们厂内组织的洗煤系统生产与安全、设备检修标准与安全,即提高了员工的安全生产本事,也提高了员工的生产技术本事。
对煤矿事故我们要建设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问题,从思想上真正地把安全工作放在其他一切工作的首位问题。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或者是因为“见利忘命”,或是为了“省时省力”,不顾客观条件,不顾规章制度的约束,忘记了安全重要性的念头;结合企业实际,开展资料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培育与时俱进的安全理念,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提高广大职工“我要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大力营造“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在生产过程中,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想到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煤炭企业建设安全文化,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煤炭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最大的问题是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不重视解决管理文化的融合问题,必然影响企业的完整性和运行的协调性,增加安全管理的难度。所以,煤炭企业必须要构建核心安全文化,用来引导并购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价值取向,为更好地实现统一管理筑牢基础
另外还要加强现场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通风设施在煤矿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装置的小小故障,一个人的不经意失职,很有可能造成几人甚至是几十人生命的瞬间消失。所以,狠抓现场安全管理,抓职责落实,规范班、组干部员工井下安全行为,狠抓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规格、质量按标准化施工。坚持做到跟班到现场,现场及时解决和排查制约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对主要地区的安全工作蹲点死守严格把关,为安全生产铸就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四篇
20xx年06月12日上午,xx公司西区分公司在西区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xx年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活动中观看了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电力施工和运行维护操作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违章、麻痹、不负职责”所造成的一些血淋淋的电力事故。本次安全警示教育中所罗列的事故案例,都是用实际发生的事件在向我们说明一个主题:安全无小事!
综观这些年来我们在执行安全工作上,虽然公司有一整套的安全规定,并不厌其烦地对安全工作的开展做了不少的要求和规定,还有安全工作督察组不断的进入到各个基层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开展情景进行督察。可是,就因为大家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执行安全规定“粗枝大叶”、凭经验办事、积习难改!违章——就自觉不自觉地在发生,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安全不是谁的事!有血的教训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为了避免惨痛的教训再次发生,仅有大家都把安全放在首位;从思想上重视到位;把自我的职责在安全工作开展中尽到位;把工作中需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开展管控到位。才能做到“自我不伤害自我;自我不被他人伤害;自我不伤害他人;工作中没有人被伤害”的四不伤害。
针对于此,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必须重视: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要做到细致。包括对施工队资质的审核审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对外单位人员要等同本单位职工对待。
在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检修、停送电等工作,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要多留一个心眼。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图方便,怕麻烦,必须兼顾到方方面面:人员、设备,工具、材料一样也不能遗漏,以确保检修和停送电的安全。
重视安全工作,异常是在工作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规》和现场工作规程,要结合现场实际,开展好现场勘查,执行好“两票三制”。在开展工作中,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期望大家都能开开心心的工作,**安安的回家,回家做什么好好总结事故给我们的教训,多看书,多学习,多掌握一些安全知识,以确保我们自我都能安全的工作!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五篇
我们煤矿工作与大自然做斗争,其特殊属性决定了有时事故又难以回避。从全国各地的矿难事故及安全事故不难看出,安全就是煤矿的“天”,“天”塌下来就没有煤矿的安全发展,就没有矿区的安全稳定。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破坏了整体安全环境,同时也打乱了矿井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矿干部、职工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事故还造成了不可想象、不可挽回的后果。
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重,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压力转变为工作的动力。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发挥培训机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对新来职工要实行以师带徒,做好传帮带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
3、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严把现场质量关,排查隐患要细致,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处理隐患要果断彻底,决不能让机器设备带病运转。
4、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目的是解决自我保护的问题,在工作中干标准活,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安全得到保证。
5、经常学习、反思相关事故案例,增强全队职工的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隐患防范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各类危险源的识别,早发现,早排除,做到预防为主。
6、真正把这次事故教训触及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不违章操作,才能使职工的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7、要提高我们每名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要想不被安全否定,我们的管理就要有高度,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抓好“人、机、物、环”四种隐患的排查,打击不安全的行为。
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自己的安全。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作用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通过培育、引领、渗透使大家切实认识到,抓安全是为了自己,是为了自己家庭幸福,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怎么做才是安全的,促使员工发自内心地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习事故,也要把兄弟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警示高悬,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六篇
一年转瞬即过,xx事故,仍让人难以忘怀,工作还要继续,生活还要继续,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教训,我们不敢忘记,我们也不能忘记,煤矿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要紧抓不松,现结合本岗位工作需要,谈下安全工作要紧抓的要求:
1、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由“安全型”向“本质安全型”转变。坚持安全理念引导人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由过去的“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很多事故的发生究其原因不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吗?以“如何将安全文化理念深植职工心中”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把安全贯穿于整个工作的过程中。
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生产必须有高素质员工队伍为依托,企业应配备专门安全培训人员,对各类可能出现的“三违”要编撰专门的培训教材,教材要简单明了易懂,培训方式要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像我们厂内组织的洗煤系统生产与安全、设备检修标准与安全,即提高了员工的安全生产本事,也提高了员工的生产技术本事。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七篇
光阴荏苒,时光如梭,20xx年即将与我们告别,20xx年正款款走来!回首在斜沟煤矿度过的这一年,感慨万千!自己付出了太多,也收获了太多,面对过去所作出的业绩,以及明年的工作安排,作一个认真的总结和计划,无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单位,都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一、机电队长的职责
作为综十一队的机电队长,我认为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下面方面:
1、在机电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全队机电管理工作;
2、首先是抓好设备管理工作,而设备管理中,井下设备防爆和完好的管理工作又是最重要的。防爆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重中之重,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大局,所以把电气系统的防爆放在设备管理的首位是必须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进行定期的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专项的机电定期检查或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和处罚工作,彻底杜绝失爆现象,确保机电系统完好率达到既定目标,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3、其次是组织和参与制定队内检修和大修计划,落实检修实施工作;组织和参与制定机电设备维修标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供电计划,设备安装、修理、更新计划,配件制造、购置计划,并保证上述计划按时完成;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供电系统应急和演练预案;以及组织或参与制定其他的机电方面的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等等;
4、再其次是做好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作为机电队长,必须熟悉机电设备,推广应用供配电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组织解决生产中疑难问题,提高机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系数和效率;
5、机电设备的安装工作是机电的一项主要工作。作为机电队长,必须对所负责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机电安装工程如期、保质完成。
6、最后作为机电队长,应该组织好本队成员,做好机电基础管理工作,比如各种机电台账管理,设备出入井管理,机电事故追查管理,设备现场管理,能力和资格方面的培训管理,机电设备、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消耗管理等,组织和协调部门或人员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等;
以上是我对作为一名机电队长应该承担的主要职责的概述。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要说的建议主要是指队里人员的增加和职能的分工。目前我队除我之外,另有维护班长2人,然而,机电管理繁琐复杂,工作量较大,目前人员明显不足;许多事情,从开设备入井,到绘制供电图纸,到入井检查,到现场监管工程质量,到开会,到整理台账,到设备的疑难问题的检修,到统计数据,到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交付的任务等等,几乎无不亲自处理;疲于应付这些日常的工作琐事,许多更重要的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更谈不上从事更具宏观性的工作,比如供电技术的优化和创新,供电系统的宏观考虑,机电系统安全运行规律的研究和探索,自己的潜力和强项得不到发挥,结果造成自己身心疲惫,脑力和体力极度透支,工作效率明显下降。因此,非常希望领导在明年认真考虑维护班的人员配给。
若机电队得到配置后,我的构想是这样的:可以成立防爆小组、设备组。
①防爆组专门从事井上下设备的防爆检查、完好性检查、隐患排查处理、电气保护系统的检查、事故追查、井上下现场管理等;
②设备组专门从事设备的升入井管理、设备库存量、完好量、待修量、队组设备的统计、电气设备和材料的消耗、控制、报废设备的销账、设备的牌板管理、电气成本的投入等;
四、明年计划
只有继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上的强项,才能保证我队机电系统的高效和良性运转,保证我队的安全生产和利益。
总之,在这一年时间里,自己付出了太多的努力和汗水,也收获了更多的经验和知识,完全可以胜任一名成熟和合格的机电队长,虽然如此,面对取得的业绩,我感觉不能有任何的骄傲思想,煤矿机电技术发展和更新的快节奏,管理新思维的层出不穷,以及煤炭企业竞争的愈来愈激烈,都要求自己去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综合能力,需要掌握的东西还很多很多!
述职人:XX
20xx-12-7
煤矿事故反思报告5篇(扩展5)
——煤矿公司辞职报告5篇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八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_年3月28日_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_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_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_。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_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_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_年6月1日起施行。__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_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识问答50条
1、火警电话是多少?
火警电话是“119”。
2、报火警电话收费吗?
报火警电话不收费,而且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火警。
3、如何正确报火警?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队报警,必须讲清以下内容:一、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势情况;四、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4、消防队救火要收费吗?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比如忘记带钥匙开不了门,能叫消防队帮忙吗?
能,消防队除了救火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消防车能闯红灯吗?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不要乱扔烟头;二、不要让家用电器“带病工作”;三、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时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乱烧垃圾;六、不要让小孩玩火;七、要备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购物、进公共娱乐场所,应注意哪些防火安全问题?
选择安全性高的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熟悉交通路线,记住疏散楼梯位置,并考虑非正常逃生路线的可能性。
9、家中装设电气线路时应如何施工?
应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施工。
10、灭火器有哪些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11、灭火器有使用年限吗?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12年。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12、干粉灭火器上注明的ABC类或BC类字样表示什么意思?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九篇
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慎重的警示和可怕的后果,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两次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我科室组织全体人员对目前的安全管理进行反思,并对反思结果进行总结,现就反思结果通报如下:
一、每一起事故后都要进行反思,都要进行分析,都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然而类似的问题和事故又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类似的问题又不断的重演,我们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从思想上、灵魂上真正能落到实处?是不是真正的针对自己作业操作时,对身边人、身边事进行了监督和抑制?发现隐患是否真的将其作为己任,去不折不扣的处理?是不是总认为事不关己,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有多少人能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实做到群防群治,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是否真的做到超前预控?这才是我们全体职工值得去认真和反思的东西。
二、针对近期二起事故,充分反映出我们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都存在不到位,从跟班矿领导到现场操作工人,如果有一人能认真负责,有一人能够对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也不会发生以上二起事故。就像周边矿井的几起事故,又有哪一次不是由于违章引起的呢?如果我们的干部能认真负责,我们的职工能自觉抵制违章行为,我们能对身边不规范作业加以控制,肯定会大大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
三、我们在管理上只注意一些正规作业,一线常出问题和人多的作业场所,而忽略了对一些非正规作业和单项工程的运作过程荐控。只抓工作面管理和现场质量管理,而从未在深层次的管理上加以控制。反思近期的几起事故,哪一件不是非正规作业过程中,不按要求作业或无视安全技术措施而引起的事故。四、反思我们的工作,XXX还是抓不住重点,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不深入现场研究事故的'根本原因和性质,不去研究一些常发性问题、重复性问题,在哪些环境中、哪些人群中发生的,以及从人的心理状态上分析发生“三违”的原因,未对“三违”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只是就事论事进行处理,甚至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针对重点问题进行禁止,有时处理一些违章行为时,看领导脸色行事导致了一些“三违”行为人得不到教育,重复出现。
煤矿事故反思报告5篇(扩展4)
——煤矿队长述职报告5篇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十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_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事故,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一)由市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省负责事故调查处的有关部门。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在7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市级政府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二)由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由安监局统一报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市安监局通知县级政府正式批复调查报告。
(三)由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县级政府正式批复调查报告。
(四)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煤矿等特殊行业(领域)的较大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和工会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尤其要加强对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信息反馈机制,处理执行机关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责任追究进展情况。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十一篇
在全矿深入开展“事故反思月”活动,全方位、多层次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并严格制定措施加以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在事故反思月活动中,常村矿各科室针对相应的分管范围,结合“五查三反”活动,对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深刻的反思教育,认真查找思想上、管理上、作风上、执行力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各队组充分利用班前会,学习会等时间,组织职工对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进行深刻分析和讨论,让每名员工讲述身边的问题、身边的隐患是什么,并开展事故反思月签字活动,使职工深刻反思自我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按照规程作业。同时,该矿各班组在职工中开展“事故就在身边,隐患就在眼前”事故大反思、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职工从自身工作实际和作业环境出发,深入反思自我在作业时有没有违章行为,存在哪些隐患、如何整改,使职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灵泉煤矿事故报告范文 第十二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煤矿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煤矿井下隐藏着众多的潜在危险。为了预防煤矿井下事故的发生,降低煤矿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
对于井工开采的煤矿来讲,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以上的矿井。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1、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按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混入有毒物质等四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2、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一)政府部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宏观控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煤矿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进行普查、分级,并在制定有重大危险源监察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要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等),促使煤矿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煤矿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煤矿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
3、建立健全新建、改建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等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对煤矿企业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
(二)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该系统是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监测与传感器等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把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参数及时监测出来。当煤矿井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能及时给出报警信号或采取自动应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应根据井下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建立可靠、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采取措施,保证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三)事故分级
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科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_门和工会。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_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二)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煤业直接厉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各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送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做出批复。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