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通知范文最新(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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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20 10:06:3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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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同一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个人账户信息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_年12月1日起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适应人口流动需要、保障流动人员医保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v^中央 ^v^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v^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中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为20_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国家医保局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纳入20_年“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为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不断提升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国家医保局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分为六章,即总则、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待遇衔接、附则,共十七条,并附两张流程图、一张表单。

三、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主要适用人群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四、转移接续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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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鼓励各地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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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同一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明细、个人账户信息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_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流程图

  3.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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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1.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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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v^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 20_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通知中明确医保转移待遇衔接政策:

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一一展示,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当地HR社群,了解当地最新政策。

线上医保转移指南

即下载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1步: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完成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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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v^社会保险法》《^v^中央 ^v^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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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 合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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