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1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xxx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元;
2、赔款支出: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元;
合计:1+2+3=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xxx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xxx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才逐渐步入正轨,因而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相关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实证研究是目前我国学术界该问题研究的主要方式.陈志清(20_)对我国金融 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利用最小二乘法证明了二者之间正相关的关系.刘晓玲、王柏华(20_)以20_—20_年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数据为基础,构建了相应的具有控制标量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并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样本期内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明显的双向因果关系.周启明(20_)重点研究了我国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状况,他认为西部地区金融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具有长期的特点,而短期内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显.李嘉鑫(20_)通过对我国各省市的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对于当地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3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xxx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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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5
摘 要: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化,使战略管理会计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文章阐述了战略管理会计的产生背景,分析了战略管理会计与传统管理会计相比较所具有的新特征,并对战略管理会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传统管理会计;战略管理会计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管理会计已难以满足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战略管理会计以其长期性、整体性、外向性、灵活性和宏观性的特点,从战略的高度,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对传统管理会计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战略管理会计产生的背景
笔者认为,战略管理会计的产生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促成。
(一)传统管理会计的局限性
1、传统管理会计已无法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风险也进一步扩大。企业破产、兼并、重整、集团企业、跨国企业、战略管理等许多新问题出现,亟待新的管理会计理论的指导。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衡量竞争优势的指标不仅有财务指标,还要有大量的非财务指标。如产品质量、顾客满意度等都是与企业战略密切相关的财务指标。然而传统管理会计系统所考虑的是以成本指标为重点的财务指标,却没有提供上述非财务指标,由此导致市场、战略等方面的众多因素被忽视,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2、观念落后,缺少对高新技术发展的适应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新制造技术、电脑辅助设计与制造、弹性制造系统等的普及与发展改进了企业的生产工艺,引发了制造技术革命,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如:大量自动设备和电脑的出现必然会加大固定制造费用,从而改变了成本性态的类型,而现有的成本系统不仅没能帮助管理者适应这种变化,还限制了对这种变化的适应。所以,管理会计还不能适应新技术环境的挑战,必须进行一场变革。
3、对外部环境的战略观念重视不足。外部环境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既为企业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又可能对企业的经营造成某种威胁。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优胜劣汰是客观规律。因而,管理会计作为信息的输出者,应明确企业所处的相对竞争地位,提供便于企业竞争战略的会计资料,达到预警的目的。而传统的管理会计不能真正做到了解竞争对手分析企业所处的竞争地位。
(二)企业实行战略管理的要求催生了战略管理会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信息社会化的发展,企业管理的特征逐渐发生改变,企业界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企业的管理不再局限于内部管理,而是在重视内部管理的同时,又重视企业外部环境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即是企业战略管理。企业为了达到战略目标,获取核心能力和超额回报,必须研究自身所处的内部环境——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还要研究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竞争者、客户、政府、国际市场等,并及时传递环境变化的信息。由于传统的管理会计无法满足企业的这种需要,故这种重视外部性因素和长期性信息的任务便落在战略管理会计身上。由此,战略管理会计应运而生。
战略管理会计(StrategicManagementAccounthg,简称SMA)这一概念由英国学者西蒙斯(Simmonds)于1981年在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中最先提出,他将战略管理会计定义为:“用于构建与监督企业战略的、有关企业竞争对手的管理会计数据的提供与分析。”从此以后,人们沿用了这一名称,但对其定义却未达成统一的共识。总体说来,战略管理会计是以动态性为特征以“权变”思想为基础、企业战略管理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产物,旨在为企业提供外部市场和竞争者的信息,是帮助企业制定、实施战略计划的手段。
二、战略管理会计的特征
与传统管理会计相比,战略管理会计具有以下特点。
(一)战略管理会计提供了更广泛、更有用的信息
战略管理会计提出了超越传统管理会计主体范围更广泛、更有用的信息。战略管理会计站在战略高度,着眼全球,面对竞争对手。它的目的之一就是营造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企业的竞争优势又是建立在相对成本对比的基础之上。相同条件下,谁拥有了成本优势谁就拥有了竞争优势,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战略管理会计提供了更全面的会计资料
战略管理会计提供了包括非财务信息在内的更为全面的会计资料。传统的管理会计只强调服务于企业的内部职能,对企业的外部环境有所忽略。因而提供的信息同企业的战略决策失去相关性。战略管理会计克服了传统管理会计在这方面的缺陷,大量提供了包括宏观与微观的、经济的与非经济的、财务与非财务的、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数量与非数量的、乃至天时、地利、人和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使企业管理者能够在掌握全局、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做出制胜的决策。
(三)战略管理会计改进了企业绩效考评的尺度
传统管理会计忽略了相对竞争地位在获得投资报酬方面的作用。实际上,企业相对竞争地位是企业持续稳定盈利的主要来源。这就要求把战略思想贯穿于整个业绩评价中,以竞争地位变化带来的报酬取代传统投资指标。
(四)战略管理会计更注重营运资本的控制
重视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产品定位等。特别是传统成本管理的局限性,已为战略管理会计的优势——整体优势目标、企业范围、长期性、持续性、超前性等的特征所取代。
(五)战略管理会计更注重企业的长久发展
它主要服务于企业的长期战略计划,结合运用长期经营计划与年度经营计划,追求企业持久的竞争优势,立足长远目标,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从长远利益来分析、评价企业的资本投资。
三、战略管理会计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战略目标
战略管理会计首先要协助高层管理者制定战略目标。企业的战略目标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司战略目标、竞争战略目标、职能战略目标。公司战略目标主要是确定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方面的目标;竞争战略目标主要研究的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上的目标问题;职能战略目标所要确定的是在实施竞争战略目标过程中,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应发挥什么作用,达到什么目标。战略管理会计要从企业外部和内部收集各种相关信息,运用战略管理会计进行系统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各种可行的战略目标,供企业管理当局决策时参考。
(二)实施战略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是传统管理会计和战略管理会计共同关注的焦点,它是一个对投资立项、研究开发与设计、生产与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的过程。传统管理会计主要考虑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控制,而战略成本管理主要是从战略的角度来研究影响成本的各个环节,从而进一步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
(三)开发人力资本,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战略管理会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为提高企业和个人绩效而进行的人事战略规划、日常人事管理以及年度的员工绩效评价。战略管理会计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技能来激励员工,以获取最大的人力资源价值,并采用一定的方法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与成本,进行人力资源投资分析。
(四)关注人类社会、自然环境
社会责任会计和绿色会计将成为战略管理会计的重要分支。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企业经营管理应与人类社会、自然逐步紧密相连,企业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与追求环境效益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将是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决定因素。
四、战略管理会计的方法
由于战略管理会计是对各种战略相关信息的综合收集和全面分析,且其信息来源和信息种类多种多样,因此对其研究方法也非常丰富。
(一)作业成本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制造环境的变化,作业成本法应运而生。它是一个以作业为基础的信息加工系统,着眼于成本发生的原因即成本动因,依据资源耗费的因果关系进行成本分析。即先按作业对资源的耗费情况将成本分配到作业,再按成本对象所消耗的作业情况将作业分配到成本对象。这就克服了传统成本计算系统下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的许多不可控间接费用,在作业成本系统中变成可控。同时,作业成本法大大拓展了成本核算的范围,改进了成本分摊方法,及时提供了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优化了业绩评价标准。
(二)竞争对手分析
对原有管理会计理论的思考得出一个重要观点:即通过管理会计体系反映处于现实竞争状态和竞争关系中的对方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制定出战略决策和策略。因此,战略管理会计提出利润不仅来自企业内部的效率,而且也来自竞争对手。分析竞争对手首先应明确谁是企业的竞争对手。企业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包括:向目标市场提供相似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经营具有相互替代性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市场上试图改变或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倾向的企业。在第一类竞争对手之间,由于产品的性能相同,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上,竞争的核心是营销手段和成本。第二类和第三类竞争涉及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价格的差异会使消费者在不同的消费市场之间转移。在明确所要分析的竞争对手之后,还要识别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判断竞争对手是怎样进行价值活动的。
(三)价值链分析
价值链分析是美国学者波特首先提出的。价值链其实就是作业链的价值表现,作业的推移,同时表现为价值在企业内部的逐步积累与转移,形成一个企业内部的价值传递系统,最后通过产品转移给企业外部顾客形成顾客价值。只有顾客价值才能形成企业的经济效益。价值链分析的目的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对可“不增加价值的作业”要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最大限度地优化价值链来促进顾客价值的提高,通过顾客价值的提高来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战略性绩效评价
战略性绩效评价是将绩效评价指标与企业所实施的战略相结合。例如企业要采取低成本战略,则评价指标侧重于内部制造效率、品质改进、市场占有率及交货的效率;采取产品差别战略,则应侧重新产品成本、新产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率等指标。战略性绩效评价不仅改变了原有管理会计的只重“结果”不重“过程”,而且将业绩评价由财务指标系统扩展到了非财务指标系统。非财务性绩效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质量评价、交货效率评价、企业应变与创新能力评价、雇员评价、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评价、机器运转情况的评价等等。由此可见,战略性绩效评价渗透到了企业的方方面面,能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和战略管理提供有效决策信息。
在采用战略管理会计中,除上述方法外,还有战略成本分析、预警分析法、目标成本法、平衡财务与非财务业绩表法等。
战略管理会计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迅速发展战略管理会计的要求日益迫切。会计学界和理论界应抓紧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以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获取并保持持久的竞争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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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葆春,胡树红战略管理会计浅析[J]暨南学报,20_,(4)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6
【摘要】人力资源会计是把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会计学理论相互借鉴融合,帮助企业合理预测人力资源投资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本文从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着手,剖析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发展的现状,并提出推动其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会计;建议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
人力资源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是指能够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促进作用的劳动人民的总称。而人力资源会计正是由人力资源引申出来,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会计核算上衍生出的新学科,指运用会计程序对人力资源进行计量和分析,将抽象的人力资源转换为可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直观数字,帮助企业了解并分析内部生产经营情况,从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发展的现状
我国人力资源理论已发展到较成熟的阶段,但由于我国引入人力资源会计理念的时间较短,导致其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研究落后。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一门新兴会计学科分支,越来越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同时受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会计学理论的影响,导致它还未真正将两者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研究机构建设不健全,对相关理念研究不全面、不深入,很多时候都是将国外理论生硬地应用到我国的具体实践中,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创新,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思维根深蒂固,企业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会计的认识并不准确,很多研究理论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却没有真正执行,缺乏可利用性。
(二)人力资源会计工作计量不精确。关于人力资源会计工作的计量方法有很多,我国企业内部常用的是历史成本法、机会成本法及重置成本法。但由于人力资源特有的难以量化性,导致迄今为止每一种方法在实际运用时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计量体系。人力资源计量的不精确,使其无法正确估量员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利于管理者作出科学的决策。(三)人力资源会计信息披露不合理。一方面,由于我国并未对人力资源的披露作明确规定,因此企业为保护重要信息,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着重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资金信息,对于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很少。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源的不稳定性,加之企业内部会计计量的落后性,企业往往不能准确地用数字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核算,导致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缺乏完整性与准确性。
三、推动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发展的建议
(二)改进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方法。由于人力资源难以定量化,导致人力资源会计在计量与核算时十分困难,因此在确认时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人力资源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方式等,积极与其他学科互相借鉴融合,不断拓宽广度与深度。具体来说,就是对部分人力资源信息运用货币计量方式,即用数字来对其准确定量,而对部分无法准确定量的人力资源信息则用非货币计量方式,即用文字来对其合理定性,对货币计量方式进行补充说明,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三)适当公开人力资源会计信息。除保守企业核心秘密之外,企业可以适当公开人力资源会计的部分信息,对外披露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一方面,这样有利于企业之间相互借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找到对方的优势以及自身的不足,扬长避短,共同进步。另一方面,这样有利于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透明的信息,从而有效地吸引投资,促进企业资金的积累。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力资源会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但由于我国引入和正式推广人力资源会计的时间较短,发展程度较低,导致其面临的各方面问题也比较多。本文在剖析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鼓励企业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会计的作用,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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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诚.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_(18):147-148.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7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本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此形式下,如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营利水平是企业发展最关键的问题所在。成本会计是通过对企业产品的成本进行分析、控制,从而有效实现成本管理的措施,这种方式能够显著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利润。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成本会计;发展趋势;对策
1、引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的建设出现了比较系统的发展,具有了比较完善的发展方向,经济制度也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路上,这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自从我国加入了国际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显著提高,这也在无形之中加大市场竞争的压力,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抓住发展的机遇,现阶段在我国各大企业中,控制成本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重要措施,在有效保障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如何精打细算降低生产成本,就是我们在这一过程中一直致力实现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本会计的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比如说航空公司、计算机生产厂商这种传统上对成本没有注入过多精力的企业在这一阶段必须要对成本控制投入过多的精力。
2、成本会计受到的冲击
新时代下企业具有新的工作环境,新环境下科学技术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企业的自动化发展和电脑化发展是当今企业发展的两大形式,这对成本会计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地冲击。企业自动化水平提高,生产力也获得了提升,为了企业的发展,员工也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改变传统的成本会计体系和技术,否则将会导致,产品成本计算错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机器人的广泛应用,极大地解放了劳动力,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人工成本,但是前期投入资本也大大增加并呈现多样化趋势,如果还是把成本的分摊标准用人工小时进行计算则不能够准确地反映产品成本,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成本会计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新的制造环境当中,传统的成本会计控制系统会产进生反功能,导致企业生产量增加,提高了自己的存货量,影响自己的发展。
3、成本会计的发展趋势
国际化
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后,成本计算要求也被动的情况下迎接世界的转变,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转变,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律和发展趋势不断影响着我国的成本会计的发展进展,通过接触国际上的先进管理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本土的管理局面和管理经验,通过已经成熟的国际化的管理经验,不仅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与国际进行接轨,还能够显著提高成本管理的管理成效,改善企业的管理局面。
统一化
现阶段我国企业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正朝着多元化、多地区的方向不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在形成集团化管理模式,采用统一化的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能够有效减少环节之间的损耗,形成统一化的成本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成本,采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调动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作业成本法
现阶段,一些发达国家将作业成本法融入企业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更加行之有效地实现企业成本管理。
4、对策研究
信息管理系统
与财务会计相比较而言,成本会计的发展历史尚浅,信息化水平尚且处于一个萌芽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管理系统,为了提升成本会计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运算能力和计算精准度,必须要学习财务会计的先进经验,发展形成自己独特的成本会计管理体系,提高成本会计的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成本会计体系
为了加快成本会计的标准化进程,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积极着手建立健全成本会计准则体系,按照该体系进行成本会计的相关工作。我国目前的成本会计制度仅仅是针对会计编制、会计包边编制、会计科目设置以及会计记录等工作的,当今企业现代化进程越来越快,传统的会计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今时代的要求,因此,相关人员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成本会计准则体系,首先该体系应该明确会计成本的相关工作原则,制定会计成本的计算方法,重新构造成本会计的职能,近几年我国的计算机科学技术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生活的各方各面都有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因此为了提高成本会计的工作效率,需要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到成本会计体系的构建工作当中。
建立健全成本会计组织体系
根据调查,我国很多企业为力提高成本会计的相关工作,他们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成本会计部门,并且有专门的成本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工作,为了提高工作质量,他们形成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定期对成本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仅需要对他们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还需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个人认为不仅需要设置自己的成本会计部门和人员,还应该在内部建立健全奖罚机制,为高素质、高能力的成本会计工作人员提供最便捷的服务,最好的待遇,让他们能够长期在企业工作。
5、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成本会计的发展状况、运行状态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近几年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与机遇,我国企业要想在当今形势下更好地发展,就必须提高自己成本会计的发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当今时代快速发展的形势与节奏,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当今形势下取得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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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8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xx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9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_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10
目前而言,客观归责理论会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件分析该理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997年10月,庄某到泉港区直党工委工作,1998年起,泉港区直机关党费代收代缴工作由庄某一人负责.20_年起,庄某开始挪用其代收代缴的党费,至20_年5月案发,共计挪用党费元.案发后该款已全部追回.该庄挪用的党费除少部分(约7万元)用于家庭费用外,其余均用于 (打 、 、买 等),其中包括和多名泉港区的国家工作人员聚赌(据庄交代参赌人员达50余名,经区纪委查证的有10名并受到党政纪处分).
20_年3月31日起,施某任 泉州市泉港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负责管理泉港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在本案中,施某是否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笔者认为构成.施某由于不履行其对党费的监管职责,致使庄某挪用党费的行为持续进行.从客观归责理论上来讲,施某对党费收缴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制造了党费被挪用的危险,主观上具有过失,并且该危险已经转为现实,已经出现危害结果,不作为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但是,施某应当只对其任职期间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可以发现,庄某的挪用行为在施某上任前就已经存在,但这不影响对施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同时对于前段时间内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也应当追究各自相应的责任.
客观归责理论利用“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来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这是其“客观”体现,同时又通过“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的约束,使其认定模式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解决在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并且符合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可以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提供一个合理框架.虽然其存在着危险状态可能难以认定的局限,但相对于现有的认定模式而言,可以更为准确地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认定的同一性.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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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其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违法主体,即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一定要查明其有无营业执照,这是确定当事人有无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应当查证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个登记注册项目的内容,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放在案卷中。当事人没有核准登记擅自经营的,应查明其真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查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并要查明其有无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对于违法主体的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应当调查清楚。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处罚尺度方面的法定的参考因素,同时,这也是判断有关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值得一提的就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衔接,对违反登记法规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承办案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公司登记机关。
(二)违法事实
《xxx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可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举证或依职权取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大致可以分为案前调查、报批立案、调查取证、总结结案四个阶段。
1、案前调查的目的
案前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行为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在管辖的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除处罚情节等。
2、报批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此时,并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是谁等进一步的情况。凡经过初查,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上报立案。
3、调查取证的要求
立案,就应当进行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调查取证。凡需要证明的问题,除了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外,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尤其是涉案对方、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如上述的当事人代理保险索取帐外暗中的`高额回扣构成的商业贿赂案中,对方保险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就非常关键。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另案处理。对案件中的需要鉴定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要有鉴定结论;涉及产品质量的,要有质量鉴定报告;对较为复杂的帐薄,要有会计鉴定结果,等等。
4、总结结案的标准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订正,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准备结案。结案的标准是看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如果发现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的重要问题,尚未查清的,应当补充调查清楚。总之,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主要部分,必须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对涉案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购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其涉案财物的去向要调查清楚,同时必须查明违法活动有无非法所得及按规定计算出非法所得的金额,对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其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也必须调查清楚。
另外,办案人员在结案后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领导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行动材料。规范的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进行接交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
(三)程序事实
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法院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xxx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
(四)适用法规及处罚建议
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同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统一性,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适用同一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办案人员还应根据本案相关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应地依据其罚则条文,对该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处罚,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这是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研究之后,依照当事人的实施该行为的情节手段及其后果,对处罚方式和处罚尺度提出的建议意见。其中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要说明理由,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把握处罚幅度,避免畸轻巧畸重。对于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多种处罚,而办案人员认为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的,也应该就其理由作出说明。
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一并处罚的要作出处理。对当事人不便一并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另案处理,并在案卷中要有所反映。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处理,要有司法机关作出的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或者依据法律此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分析说明。跟本案有关的基本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机关。
三、证明的要求
(一)证明的标准
证明的标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是否恰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证明标准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当然,在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
立案时,应经案前调查,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并且应当予以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其情节、手段如何等。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初步证明所扣留、封存的财物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留、封存的财物,并要有证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结案时,则应完成了全部证明任务,查明了违法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查明了违法事实的来龙去脉、违法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重要手段、重要情节;证明了所有办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全案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
(二)证据的要求
所谓证据,就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信或由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说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行政机关在裁决时有无事实依据,这种事实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证据,即使再真实、合法,也不得作为证据。
第二,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这个客观事实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无论当事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志如何,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三)证据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为可能进行的行政诉讼作准备,行政处罚中证明案件的证据的形式也应当满足这些要求。
1、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非原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出具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5、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还应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证明。
7、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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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事迹っ鞅桓嫒艘寻醇苹哪谌葑急腹ぞ摺⒉鹊悖⒂≈て渲鞴酃室獾男睦硖取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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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县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法律因果关系范文大全14
,小河区纪委在郑州市纪委的有力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案件工作情况分析如下:
一、案件情况分析
一年来,共组织初核各类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检法转来7件),结案23件,其中科级干部2件,贪污贿赂案件3起,共处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处分科级干部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