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热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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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25 08:47:0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1

上诉书的内容必须明确,一般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内容阐述自己观点,提出一审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以便要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范文: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20_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

阐述详细内容。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阐述详细内容。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xxx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年 月 日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扩展资料:上诉的方式 上诉必须表明两方面的意思:1、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2、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

当事人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如果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的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原审的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2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审、改判所制作的书状。

上诉状中的当事人双方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以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诉状的使用范围

1.上诉范围限于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2.上诉状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才有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诉讼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期限都从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诉状的特点

1.强烈的针对性。

这是上诉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写上诉状时,要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在认定事实、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和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进行上诉。

2.充分的说理性。

上诉状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问题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还需要指出为什么不同意,这就需要摆事实、讲道理。

四、上诉状的作用

1.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全体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诉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

五、上诉状的结构、写法

上诉状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几部分组成。

1.首部

由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两部分组成。

(1)标题。

应写明案件的性质和文种,如“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应先写上诉人,次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二者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还是原告)。

然后分项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当事人如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写明其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则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

z.案由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裁定的来源,如“上诉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判

决(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一审法院裁判的请求。

撤销原裁判的要具体写明撤销一部分还是全部。

4.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是论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

上诉理由是否充分有力,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述。

上诉理由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认定事实方面。

既可以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论证,具体指出其错误的所在,并提出客观、准确的事实进行说明,用以否定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又可以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进行论述,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2)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

如原审裁判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准、罪名不当,或者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而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均可以提出来,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时予以注意。

(3)审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

如人民法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限,没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等,凡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均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提出。

上诉理由论述完成之后,可以写一简短的结束语,如“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机关:“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具状的年月日和附项。

附项主要包括上诉状的副本份数,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物证和书证的件数。

六、上诉状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书写上诉状必须切实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经得起二审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关上诉期限、上诉程序、上诉状内容和格式等。

2.上诉理由要有理有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阐明上诉理由时,要针对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不准、不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运用程序方面的错误,陈述正确的事实,讲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诉理由,切不能以非为是,无理缠讼。

3.上诉请求必须简明、具体,针对原判的不当之处提出。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3

第一上诉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第二上诉人:许**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祁连山路**弄24号**01室

被上诉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岭路1**弄*号*室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或再次发回一审法院再次重审。

2)上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中的“本院认为”一共三点:

1)一审法院认定,“《收条》,上诉人周**、许**收到《收条》时间是20_年12月14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针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针对《收条》上仅载有周筠签名,上诉人从没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却以《收条》为据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因周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血缘关系,故在被告姜*对《收条》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告的这一证据明显不能佐证争讼事实。”

此“5年多”的事实是:上诉人在20_年出资装修房屋且搬进居住后在与物业发生关系时才知产权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该房的产权证下达日是20_年的2月1日!这些早以被(20_)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号判决审理清楚的事实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这5年从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临危机时刻”一审法院的这种说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_年的7月,在诉讼中姜*对周女提起离婚诉讼(于20_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诉)本案法官又是凭什么事实推理出被上诉人在20_年的时候“夫妻感情面临危急时刻”?

本案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客观事实,正因为有这层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才引发了这场诉讼(家庭婚姻诉讼因此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识、无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缘”和“法律”的正是主审法官而非上诉人。(在调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周女替上诉人放弃权力······)当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错乱不堪。

2)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产生于20_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签名日。尽管现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20_年4月4日的《说明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姜*第一个签,并且郑重的写下了日期)可以证明本案系争房屋是二上诉人出资委托二被上诉人购买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此时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最简单的法律逻辑应该推断出只要无证据证明姜*当时无行为能力,那在《说明书》签字时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竞荒唐到要上诉人提供印证《说明书》所载内容的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诉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有行为能力是普遍现象,无行为能力是例外,对这种例外举证责任应该就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当了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审法院认定,关于资金记帐凭证,诉讼中,原告把若干资金记帐凭证作为支撑,以证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购买系争房屋的资金进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资金记帐凭证与被告作为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作为购房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所显示的事实无法吻合。因此,这些资金记帐凭证,亦难以印证涉讼事实。

原告认为,原告在一审中不仅提供了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还提供了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诉人的资金记帐凭证、银行存折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与被上诉人姜*的股票资金账户存款时间及金额能够吻合(有资金及其流向图为证)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这二份经庭审质证过的(对上诉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决书的书写贯例,是在故意隐瞒事实偏袒被上诉人。

而且被上诉人代理人在重审及重审的前一次审理中都明确表态:周女确实拿钱回来,但这是周筠的工资收入或是其父亲对其的赠与,但一审法院对这资金的来源还是置之不理。

4)一审法院认定,“签订购买系争房屋合同时的首付款仅为592 61元,其余款项由姜*、周女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万元),且贷款亦从姜*名下的帐户逐笔清偿,对此事实原告应当明知。”

上诉人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又一个荒唐之极的认定,二上诉人委托二被上诉人购房时自认为已经将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诉人申请贷款又不需要上诉人签字画押,银行又不可能上门通知二上诉人,二上诉人从何渠道应当明知呢?就这么个常识性的问题,一审法院不知何故竞会出错。

二、一审法院还违反诉讼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对所有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而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姜*还有个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判决书本院查明中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审查,而上诉人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的关于姜*《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因为按《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庭审中的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二审与重审中双方均没有对这份证据进行过质证,本案被上诉人姜*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一审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正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实体审理的不公。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4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审)的(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编号),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XXX中“XXXXXX(不服判决的内容,把判决书中不服的内容原文写上)”改判为XXXXXXXX(请求改判的内容)。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理由,写清事实及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XXXXX(上诉法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5

(一)首部

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2)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3)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 书证XX(名称)X件 。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6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x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7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人民路1755号(3号楼二层内)。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上诉人为不服xx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本案所涉xx市平江区人民路1755号相关房屋及土地,系原xx市农业药械厂厂房,土地性质系工业划拨,在被上诉人承租后,其进行了如下建设内容:基础设施(给排水、电力)、消防配套设施、危房改建、旧房装饰施工等(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竣工报告)。

根据《xxx城乡规划法》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庭审中,被上诉人辩称其所进行的上述建设行为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而,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xxx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至今未能向法庭提供通过竣工备案验收的相关证明。

另外,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房地产分丘图可以看出,所谓的15号房在图纸中显示的只是一个“棚”,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的“棚”是指用竹木搭成架子,上面覆盖席、布等做成的遮蔽风雨日光的东西或简陋的小屋,而现在15号的位置上却是一个豪华的KTV,与之相距甚远,被上诉人又是否仅是加固呢?( 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4)被上诉人陈述)事实上并非如此,被上诉人对此是拆除后新建而成。

其实对于上述工程被上诉人是如何进行设计、如何具体组织施工的,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故而,上诉人无法前去相关职能部门取得相应证据,但被上诉人自己就是当事人,就保存有相关证据,其应当向法庭予以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分配了举证责任,最终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的第13、14、15号房屋违反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行政处理等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但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为何不去认真核实被上诉人所进行的上述建设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为何不去认真核实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为何不去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为何不去现场实际了解房屋状况?为何不去了解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竣工备案验收?

对于以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法官竟然都可以视而不见,那回答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一审法官要么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要么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事实上,因xx市人民路1755号“姑苏新天地”内的违法建设问题,xx市规划局、xx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及平江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会商处理,但至今没有能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但被上诉人的上述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系违法建筑却是事实。

综上,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即具备了交付条件,则一审法院判决故左而言他,故意避而不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房屋是否交付,却大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很显然是违法和错误的,具体如下:

1、租赁合同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别为,对出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时间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房屋,其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租金;对承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定取得承租房屋并使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围绕上述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展开进行。

2、首先,对于上诉人而言,本案中,上诉人已分别于20xx年11月12日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497040元,20xx年2月11日及24日又分别支付了各10万元,那上诉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呢?答案很显然是,上诉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2)条款明确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预付租赁期开始的一个月的房屋基本押金,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在合同签署时即支付被上诉人租赁期开始的第一个月的租金,故而,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9日向其支付了497040元,因此,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第一个月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1)条款明确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须于每个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次月的的基本租金,该条款是双方的约定,在合同能并成立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上诉人履行给付次月租金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期已经开始起算,合同期开始起算的前提则是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时间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也就是,如果被上诉人于20xx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则上诉人应在20xx年的1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2月份的基本租金,如果上诉人未在上述时间支付,则上诉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下面再述),上诉人为了表达希望被上诉人尽快履行合同的意愿,仍然陆续向其支付了20万元。

因此,不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依据何在?

更为恶劣的是,一审判决竟称: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不知上诉人提前交付租金与被上诉人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有什么必然联系?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如某人出门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上诉人看到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反被其讹诈是同样的道理,同样的恶劣!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极端错误的。

本案上诉人不仅足额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还提前支付了20万元租金。

3、本案作为一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向承租方交付房屋,但很遗憾的是在该判决书中竟只字未提,一审法院也许在不经意之间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又一大奇迹。

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本案的被上诉人究竟有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从该判决书我们不得而知,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庭审笔录吧:

A、20xx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笔录

针对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张智忠与我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协议;二、我们从未收到过上诉人张智忠、闫芬汇入的任何款项;三、20xx年7月11日上诉人自称向被上诉人公司发函,但是我公司从未收到上诉人上述函件(见该笔录P3)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上诉人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要求对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上出租方的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见该笔录P3)(后因被上诉人未交纳费用,而没有进行鉴定)

既然合同都未签订,也从未收到过上诉人交纳的租金,又怎么可能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B、20xx年8月20日庭审笔录

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按约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有无采取什么措施?(P4-5)

原代:双方一直在沟通,依然希望履行合同,直到20xx年7月16日发函。

被代:签完合同后我们就具备了交房条件;在交付房屋之前,租金必须交一押一,因为当时上诉人房屋租金没有交齐,我们依然保留了房屋给上诉人,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才将房屋再行出租的。

由上可知,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提问即可知道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被上诉人此话的意思依然是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审:被上诉人没有交房的时候上诉人有没有与对方交涉过?

原代:交涉过。

被代:我们的房屋随时可以交付的,上诉人没有与我们交涉过。

一审法院的问题就已经说明了被上诉人没有交付房屋,从被上诉人的此番回答,依然可知,既然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交涉过,又何谈交房呢?

C、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2)

审:双方约定20日交付房屋,上诉人在20日之前有没有与被上诉人说过?

原代:之前去过,被上诉人方叫我们等等,还在装修

被代:签完合同,上诉人支付了49万多元,他还是付了房屋租金,我们就将房屋交付给他了,交付的资料遗失了,找不到了。本身房屋是毛坯开放式的,没有钥匙的

被上诉人此处明确陈述了已经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交付于谁了?但遗憾的是,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根据有关举证规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又讲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

从本案被上诉人庭审中对是否交房的的不断反复回答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公司是一个极其不诚信的公司,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其实,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袁琴仅需要从证据规则角度就可以轻松的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但为何对这一极其重要的事实却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不做任何认定呢上诉人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上诉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综上,因被上诉人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并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对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不做任何认定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及常理,是极其错误的,应予纠正。

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合同并未履行,上诉人并未使用上述房屋,因此,被上诉人收取的上诉人的租金毫无疑问应予退还。

4、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该房屋没有锁,上诉人完全可以在20xx年12月20日后自行装修房屋。也许无知者无畏,但上诉人不相信,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竟然不知道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关系,交付房屋是被上诉人的义务,难道一审法官不知道?那就来共同学习一下《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吧,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而,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严重错误的。

5、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千方百计的故左而言他的目的无非是想绕开房屋交付的问题,但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就表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了吗?很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替代。比如:本案的一审判决书袁法官已经制作好了,已具备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条件了,但如果你不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那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上诉期呢?他们可是一个道理啊!被上诉人房子不交付给上诉人,那上诉人又从何时开始计算租赁期呢?这么浅显的道理,也许,袁琴法官想复杂了!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xxx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却是法院判决确认解除的,不知双方又何时协商解除合同了,能否告知上诉人!!

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xxx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那一审判决为何欲言又止,能否告诉上诉人,该合同究竟有没有履行?如果履行了,从何时开始履行的?履行到何时结束?

四、一审法院判决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事实上本案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在上诉人没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是极其错误的。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话,则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违约赔偿等,这与本案上诉人的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而一审法院却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把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五、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明显违背常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涉嫌违法违纪,上级法院应当予以查明,我们也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与举报。

1、首先,对于这一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被上诉人有无交付房屋?谁的原因造成没有交付房屋?这应当是首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任何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都能知道的事情,但偏偏主审法官不知道!真的不知什么原因,也许除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外,没有其他任何原因可以解释了!

2、20xx年9月17日庭审中,上诉人明明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却在笔录中强行记载上诉人提供了该份证据,不知又是何故?

被上诉人明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该份平面图,却要求上诉人来质证,不知又是何故?

3、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讲到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但奇怪的是,庭审笔录却对于被上诉人的辩论意见没有记载,不知又是何故?

4、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总平面图的证据,为何判决书中会讲到有提供?为何明明被告提供的设计图及预租意向书、证明信、工程竣工报告等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

综上,该案本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赁房屋有无交付等关键问题,一审法院均避而不谈,这明显违背常理。也许一审法院法官可以不需要太过高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只需要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基本的职业操守即可,本案即不会是如此的结果,故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敬请中级法院能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x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审判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审查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起诉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①根据我方举证的20xx年全年发货明细、20xx年1-6月份发货明细及20xx年上半年付款明细结合被上诉人举证的对账单及对账回执(详见一审反诉证据清单证据4、5、6,注:该组证据虽然系打印件、传真件,但每月结欠数额、本月发生额及累计结欠额等与波辉公司举证的对账单回执及明细高度一致,能够作为证据采信),20xx年年底结欠额为元(详见20xx年1月对账明细),但20xx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计元。由于双方未明确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项下的欠款,以结欠先后顺序可认为是偿还上年度结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万。我方即使拖欠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先劝阻,要解除的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前置条件。在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情况下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②20xx年1-6月份的经销额相加的数额为元。加上7月份的经销额(具体金额见对方举证的20xx年8月4日对账单显示是元),那么经销额1-7月份为元,基本和对方起诉额相等。也即今年仅半年时间经营额就为60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欠款必须到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诉人起诉时根本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③20xx年版合同第六条第4、6点明确规定如“乙方不配合对账,不及时回传对账单或寄送对账单原件给甲方,视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约对账、回传或寄送对账单的,每月、每年的结欠数额即为被上诉人给予我方的信用额度。事实上我方多年来均按此约定履行对账、回传或寄送义务,从没有违反此约定,这点能够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从未要求我方偿还欠款的事实相互予以印证。故被上诉人认为我方长期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审在认定本案货款偿还期限时能够结合信用额度从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

三、一审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转让经销权给案外人,故判定依约解除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①20xx年8月10日该份未生效协议内容中载明:该协议中丙方:陈继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七的侄子(是亲叔侄),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授意陈继胜与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对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该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中提及的详见附件二《对外债权统计表》,即是被上诉人在向江苏盐城起诉我方中举证的该份证据,该份证据中被上诉人代表签字人为陈金龙,结合我方一审反诉中举证的证据8中代表被上诉人签字的也是此人)。一审认定完全无视上述证据直接认定导致事实判断错误。②事实上,该份协议是被上诉人以断货行为逼迫我方转让经营权,并授意案外人陈继胜接手江苏地区经销权,但是由于该协议中主要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处于空白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未予以盖章确认,根据该协议最后一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份协议根本未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审以此未生效协议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销权无法律依据。③相反:20xx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也即江苏南京地区经销商王恒斌签订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经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xx年8月15日至20_年9月30日,经销区域完全与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盖我方原来的合同期,该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被上诉人上述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未协商解除双方经销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江苏省总代理权另授权给案外人,这才是严重的违约行为。④最后,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请问合同中有那条规定了转让经营权的,被上诉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一审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情况下径行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查明:①一审开庭时双方明确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庭后将邮寄书面代理意见至法庭,并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我方在庭后于20xx年12月26日发出书面代理意见,可笑是一审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决,一审有没有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显而易见!②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按照《^v^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时上诉人明确指出我方提出反诉的按规定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一审法院可置^v^规定不顾仍全额收取上诉人的反诉费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监督下级法院的职能,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做法!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9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_)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_)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

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v^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_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

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_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10

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对补充上诉请求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解释。上诉案件审理程序一般是法院先收到上诉状,并将上诉状转告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不进行提交。经过法院的审查以后,进行开庭审理,判处审查结果。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11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首部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民事起诉状二审的诉状范文12

大家都知道,在法院进行行政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判决是可以进行上诉,要求撤销行政判决的。而进行上诉需要递交行政上诉,这上诉状自然是有一定的格式规范的。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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