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
男方:,身份证号码:,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市。
女方:,身份证号码:,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市。
鉴于: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离婚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____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 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附件1: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4、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____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2、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男方: 女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2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母亲),女,汉族,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xx市路x号x。
委托代理人靳,女,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区馆x里x号x单元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女,汉族,x年 月 日生,现住xx市xx区翠华街x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与袁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榆树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平方米;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年,靳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年,靳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最亲密的人袁,竟然在靳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离婚。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榆树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榆树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年12月21日至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原审法院在受到袁关系影响的情况下,是不敢依法作出审查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的。因为,无论如何审查,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套房在离婚时已涉及和已分清。
更何况,上诉人自始至终均未否认《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也从未主张协议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形成的。正常情况下,原审犯不着,这么大篇幅地审查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而不适用,原审有法不依,目的何在?
四、原审判决,不合常理,显失公平。
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实中有人假离婚的,有人堵气离婚的,有人离婚只是为了走形式的。但在靳身患绝症,且对袁极度失望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放弃家庭全部的、巨额的财产,其在x年5月3日亲笔书写的字条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审判决的认定除没有事实依据外,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1300余万元的财产对任何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何况靳当时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如果仅以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一句话就剥夺公民的巨额财产,将直接导致司法的天平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律师协会培训中指出:对于阴阳离婚协议(即有民政局备案和私下协议两个协议)的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讨论后倾向性意见是:民政局备案协议并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为民政局并不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以更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为准。本案中,虽不存在两个协议的问题,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的才是应当遵守履行的,原审死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将直接导致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五、原审判决虽未认定涉案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也没有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一审申请评估作价,原审判决以“在尚未确认靳学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为由,不予支持。原审在明知涉案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房产价值评估不作释明,在原告主动提出后不进入评估程序。足以看出,原审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原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这也印证了其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遗漏关键事实,认定违背基本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请予支持!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相关法律规定
《xxx婚姻法》
(一)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xxx民法通则》
(一)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3
立遗嘱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继承。
2、汽车由儿子**继承。
3、股票由妻子**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女儿**继承。
6、骨灰由女儿**负责保管。
7、……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4
1、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大致有三种:
(1)第一种是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
(2)第二种是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互相指定对方继承自己财产的共同遗嘱;
(3)第三种是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的遗产首先由生存一方继承,等到双方都死亡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2、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对于第一、二种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而言,有两种情况:
(1)一是夫妻双亡后,共同遗嘱才能生效;
(2)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中处分死者财产的部分生效,处分生者财产的部分不生效。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要一方死亡,遗嘱立即生效,死者的遗产由生者继承。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5
(一)概念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者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在表现上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遗产处分意思通过同遗嘱表示出来,从而形成的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我们一般所称的共同遗嘱均是实质意义上的。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并共同在该遗嘱中对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遗嘱形式。
(二)特征
夫妻共同遗嘱除了具有一般遗嘱的共同特点外还有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征:
1 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的一致性。即夫妻具有共同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完成共同订立遗嘱的行为。
2 遗嘱内容的相互制约性。即夫妻意思表示之间具有拘束性,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3 遗嘱形式的同一性。即夫妻共同遗嘱的内容需记载于一份遗嘱中。
4 内容的整体性和变更与撤销的非自由性。即未经夫妻二人协商共同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
5 生效时间的复杂性。即只有当夫妻二人都死亡后共同遗嘱的内容才能得以执行。
(三)类型
根据夫妻之间遗嘱意思表示的不同可以把夫妻共同遗嘱分成四类: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又称相互型遗嘱,这种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为其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又称共同指定型遗嘱,这种继承主要继承的是共同遗产;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继承,又称相互加共同指定型遗嘱;四是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又称为相互条件型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上各自独立,但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6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一、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___,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_________(账号)银行存款__元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其它甲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___,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_________(账号)银行存款___元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__方的__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方的_________(账号)银行存款___元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___________(见财产详细清单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二、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
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______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______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甲方/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发生,甲方/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___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之日起日内办理。
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日内办理。
四、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
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五、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
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___,由___经手所欠债务___元,由___承担。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
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七、对于子女______抚养费用的约定:
双方对于___由___承担抚养责任,___每个月承担___抚养费用______元,直至______大学毕业为止。
八、损害赔偿的约定:
如一方由于______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______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九、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本人签字按手印):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本人签字按手印):
______年___月___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7
男方姓名:___________,民族: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民族: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约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______由_______方抚养,_______方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抚养费。_______方每月___________(日期)到_______方处接孩子探视,于___________(日期)之前送回_______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或县)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房屋登记在_______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_______方所有,_______方配合_______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___________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_______方自愿自筹人民币___________元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元部分,由_______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后果自负。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8
2、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为签署页)
甲方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夫妻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财产所有制和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其中,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为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形式,约定财产所有制形式又分为全部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制和部分财产约定分别财产有制;除约定财产所有之外的,均为法定共同财产所有形式。
【夫妻之间是否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关系的认定】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则夫妻间借款法律关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会对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为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行为进行认定,考虑点有以下几点:
1.是否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
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在婚前将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若以现金支付则必须要另一方出借收条。
2.双方之间是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
【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
法律对此并未直接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
若出借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款为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全部借款;
若为共同财产或出借方无法证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一半借款。
(双方能否在离婚后且财产分割后再提起借款返还之诉,实践中是有分歧。笔-者认为应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其它遗产继承人返还除该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遗产继承人返还借款。
【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外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安排和处理的效力仅及于夫妻双方,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处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财产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除非能否证明第三人对此是明知的。当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9
男方:___,男,__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小区__栋_单元___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女,__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小区__栋_单元___室,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 年__月认识,于____ 年__月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
鉴于双方婚生子___已成年参加工作,能够独立生活,故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股票:双方名下股票账户现有股金_____元,离婚时全部归女方所得,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协助女方办理股票更名手续,或者于离婚后一个月内按时价向女方一次性支付现金。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市___区迎宾大道___号__栋_单元___室的私房(建筑面积___平米,房产证号:___房权证___字第_____号)及一楼储藏间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
3、存款:双方名下现有存款_____元,离婚时全部归女方所得。
4、其他财产:上述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详细清单附后)。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债权_____元未收回,该债权利益离婚时全部归女方所得。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详细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股票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隐藏、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不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协助女方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 元。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市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0
共同遗嘱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
1.否定主义立法例。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
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例如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
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立法状况: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长期的社会实践以及夫妻共同遗嘱的客观存在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存在。《遗嘱公证细则》第15 条规定,“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该条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于共同遗嘱公证抱着谨慎的支持态度,但实践中已经承认共同遗嘱的存在,只是没有制订具体的操作规范。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1
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夫妻共同遗嘱有其存在的基础,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遗嘱大量存在。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并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基于“法不禁止则自由”的法理原则,夫妻是否设立共同遗嘱是他们的自由。最后,夫妻共同遗嘱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性。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有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提倡合立遗嘱,正好反映了这种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种是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有相关的规定。首先,夫妻共同遗嘱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依传统理论观点,遗嘱应该是具有绝对自由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变更、撤销和废除应该由立遗嘱人单方意思决定不能受到除法律以外的任何限制;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实现过程中容易遇到障碍,因为共同遗嘱一般均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共同死亡的概率微乎其微,且其间相隔时间较长容易给遗产的处分埋下隐患。最后,夫妻共同遗嘱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不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共同遗嘱并不是与个人遗嘱相并行的一种遗嘱类型,它只是一种遗嘱的形式。只有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才有效力,法律没有规定的当然无效。
第三种是限制说。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2
一、离婚财产分割需注意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现代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家人以及孩子的问题了,更多人关注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列举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你解释如何协议离婚财产。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3
原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二)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三)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五)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4
(一)对国内三种理论争议的观点
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相互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执行过程还存在许多问题。
对于否定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此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因为它不符合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定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验、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
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权。其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说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而已。这就直接破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变成了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了。
(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以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
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农村地区更为广泛。但是,由于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没有统一,学理上的也正处于讨论阶段,并且共同遗嘱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限制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我国继承法应当在一般肯定的前提下进行一些特例的否定。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进行一般肯定,特例否定的理由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是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表现,当事人自愿选择订立共同遗嘱,我们不应当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如果从遗嘱自由的角度来分析,共同遗嘱确实在某些地方违反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但是不论如何,遗嘱归根结底均是民事行为,而意思自由是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对其尊重并予以保护。从某种角度来看,夫妻共同遗嘱同样也是民法自由的一种不典型的表现形式。正如放弃权利也是权利一样,共同遗嘱人愿意让自己的遗嘱自由受到限制也是一种权利,从广义上来说只要他们对自己权利的限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他们对自己限制的行为也是一种自由。对于违反遗嘱自由原则的遗嘱不给予法律效力才是维护遗嘱自由的最佳途径,而对订立遗嘱的行为予以禁止是一种法律的限制。法律不能够简单地认定某行为无效或者有效,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法律效力问题。
第二,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却大量存在,否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夫妻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划分标准,即使有在财产分割上也有很都问题。所以在处理遗产问题上,共同遗嘱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立遗嘱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能够为遗产继承的解决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法律就不应该干预,民众自由有选择的去适用这种方法,法律就应当加以肯定。
第四,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遇到问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并非不能解决。而且,即便是存在困难,也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问题,民事法的功能在于引导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
第五,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习惯风俗上各个地方可能会有不同,我们在面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共同遗嘱的适用。
基于此,对夫妻共同遗嘱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比较合适。
(三)对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的简单解释
1“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上要求,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上就应该肯定。
2“特例否定为例外”.当然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例的,因为夫妻二人可以可以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共同遗嘱。特例情况只存在与夫妻一方有人死亡,共同遗嘱已无法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的情形。“特例”是指存在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存活共同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和废除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5
丈夫: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妻子: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平米房产,位于***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在夫妻均去世时,由长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该房产属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或由长子继承或按法定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再由长子继承该房产(或剩余份额)。
2、夫妻共有存款**元(**银行##元,)**元由长女继承,**元由次子继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则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都去世时,得依第一款执行。
3、夫妻双方生前可协商或以实际行为变更或解除本遗嘱;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进行处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财产份额范围内变更、解除本遗嘱,超出其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
4、变更、解除或撤消本遗嘱的情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2)指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或谋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谋害、虐待、遗弃其他继承人的;
(3)指定继承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继承及受赠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另立遗嘱处分。
6、继承人应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并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死后事宜。
7、其他未尽事宜由夫妻双方协商增补。
8、本遗嘱一式*份,并于公证后生效。
丈夫:***
妻子:***
见证人:
(1)***
(2)***
****年**月**日
夫妻双方房产遗嘱范文16
前面简单论述了夫妻共同遗嘱的一般问题,下面就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和生效进行阐释,以期能够较完整的进行探究。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及有效
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需具备现实有效的法律要件:在形式要件上,笔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可采取公正形式、书面形式和代书形式,但是笔者认为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录音形式,这是由于共同遗嘱自身条件所决定的。在实质要件上,共同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立遗嘱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其真意,且协商一致;共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共同遗嘱人处分的应当是其合法共有财产,而且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留出恰当的份额给需要扶养,赡养的人。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
普通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夫妻同时死亡的状况很少见,故其生效时间就会有所不同。夫妻共同遗嘱按照不同的分类生效时间也会有所差别下面我将分类论述。
1、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死亡共同遗嘱就开始生效。
2、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规定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全部遗产由子女等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当夫妻一方死亡时死亡一方的财产由另一方继承,第三人不具有继承资格。然后当夫妻双方都死亡时夫妻的共同遗产才由第三人继承。
3、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才能开始生效
4、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共同遗嘱就应该认定开始有效。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健在,只要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可以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死亡,根据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意思表示的相互制约性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允许进行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只有发生上述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共同遗嘱,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准许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四) 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
夫妻共同遗嘱经变更、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