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一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_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二篇
虽然我市软件人才状况有不足之处,也要看到,我市中低端软件教育培训学校等机构已经有7家,各院校专业建设热情很高,学科设置基本齐全,具备了基本的教学设施和基本师资力量,每年有稳定数量的毕业生。针对我市软件及相关人才需求、现状、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主导吸引软件人才
一是制定我市相关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二是加大人才引进培养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对人才培养费用进行补贴,对引进和使用人才企业进行奖励或税费减免。三是加快引进高端人才。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专门进行软件及相关人才引进。四是放宽人才落户我市条件。目前外地人在我市购房申请商业贷款时,需提供一年以上在我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层次软件人才在我市安家落户的积极性,要放宽高层次外市人在我市购房时申请商业贷款的前置条件,以促进人才落户,加速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五是营造舒适的人才就业环境,用事业聚集人才,用感情温暖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用文化融合人才。
二、高校主导培养软件人才
一是推进“校政企”合作,市内高校要密切联系软件园,继续深化全市5所大中专院校、4所中职院校和3所培训机构与园区签订的人才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执行,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拓宽合作领域和合作层次,从提供实习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逐步做起,建立人才实习、招聘、代培训、订单培养的机制。二是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联系企业需要,调整课程设置;邀请企业骨干技术人员,讲解企业技术方案和需求案例;加强与用人企业联系,针对性培养,创造到企业实习和学习机会。三是加大对软件相关专业的支持。支持学院、系加强自身建设,以企业为来源强化客座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扩大相关专业招生数量,扩大招生规模。四是加强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校友动向和企业需求,不断调整教学设置。
三、园区主导搭建人才平台
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园战略,坚持以人才创业创新推动园区转型升级的发展路径不动摇,以创新驱动为发展路径,以人才引进培养、创业服务、创新孵化为工作重点,努力探索“人才+项目+产业”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一是建议由市人才办牵头,出台针对软件人才的专项优惠政策,建设“园区人才活动基地”,增强园区吸引力;二是加强“校政企”合作,拓展市内外、省外高校资源,谋划好产学研对接;三是通过主题招才、合作招才、“走出去”招才等举措,以及服务留才、平台育才等创新体系支撑,不断加快园区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集聚进程;四是强化培训培养,开展项目实训计划,引入多层次的软件培训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化培训。
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三篇
关于改善甘南生态环境保护的议案
在日前召开的第5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更加注重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实现西藏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会议也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甘肃等四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攻方向之一,以推动四省藏区发展迈出新步伐。甘南是黄河、长江上游极为重要的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和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甘南的生态环境关系到甘肃乃至整个黄河、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要把生态作为第一任务来抓,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处理好项目建设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实现甘南藏区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1.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生态现状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的东部边缘,是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洮河、大夏河等河流的上游,大部分地区属黄河流域,白龙江源头及上游地区则为长江流域,草原面积达 万亩,占全州总面积
万km的,是我省的主要畜牧业基地,在全国天然草场中也占有一定的位置。甘南还是我省主要林区和我省水资源最丰富的地区。水草丰茂的广袤草原,茂密的原始森林,纵横密布的河流湖泊构成了良好的生态系统,是我省最好的生态地区之一。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甘南草原的生态环境开始恶化,并且逐步加剧。进入新世纪,尽管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生态恶化的状况有所好转,如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森林采伐已经基本停止。但总体上看,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二是森林过量采伐,其生态功能急需要恢复;三是水资源严重减少,对“一江三河”的补给量锐减;四是草原载畜量严重超限,牧草修养生息周期越来越短;五是鼠虫灾害造成大面积草场退化;六是草原的保护和建设滞后。遏止甘南草原生态的恶化,维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采取政策的、经济的、科技的综合措施进行保护和建设,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为此,建议:
1、要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在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甘南草原,经济发展常给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带来一定损害。就草原畜牧业而言,现阶段就很难做到牲畜饲养量增加、畜牧业发展,畜牧业增加值提高而草原生态不受影响。所以在畜牧业生长的增长速度上不能一味地追求稳定高速,不能一味的追求饲养和存栏数量。仿照青海省对三江源地区那样,不再考核GDP 中草原畜牧业中的增加值,不再追求饲养量、存栏量,引导牧民群众改变增长方式,主要依靠提高牲畜的质量和个体产值,和从事第二、三产业来增加收入,使草原的承载能力得到一定的缓冲。促进草原由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发展。
2、努力解决草原超载问题。造成草原生产能力下降,草场退化、沙化、盐碱化的主要原因是长期的,年复一年的超载过牧。应按照不同草原的生产能力,逐乡逐村逐户的核定年饲养量、存栏量,建立档案,年末检查。对于超载部分,动员和倡导群众提高出栏率、提高商品量,还可探讨采取经济的手段,对饲养量超过核定限额部分征收草场使用补偿费,所收取的草原补偿费全部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对退化比较严重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封闭起来休养生息,引导群众实行圈养舍饲,季节育肥。建议政府在饲草料供应等方面予以支持和补助。宁夏、内蒙古等地实行这种办法后,草原植被恢复十分明显,是值得借鉴的。另外对于生态十分脆弱,或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地,如沼泽草地和已划为国家级、省级各种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牧民群众,实行生态移民,有计划地搬迁出来,引导他们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转产以后,政府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补助、扶持,在税费收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和照顾,实行放水养鱼,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使草原的生态进一步得到保护。
3、,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大力宣传,努力贯彻执行《草原法》以及自治州制定的草原保护条例,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改变对草原重利用、轻保护、轻建设的状况。再不能在草原上开荒、种地、办农场,再不能在河谷滩涂乱搞与河争地。按照科学规划,继续实行退耕还草,退耕还林,严禁在草原上狩猎捕鱼(消灭鼠虫害除外),保护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飞禽走兽,恢复和维护草原上的生物链;严禁在“三化”草原和生态保护区内采挖药材、采集山珍,在其他草原上滥挖乱采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在草原上开发矿藏资源,或进行工程建设,或采土、采沙、采石,应先进行生态评估,及时恢复毁坏的草原植被。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碾压破坏植被,保护好草原要比破坏后再恢复更容易、更经济,代价更低,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草原建设和保护的投入。通过多年的实践,甘南牧区已探索出有利于生态保护,又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建设途径。如对冬春季草场划片围栏封育,夏秋季进行休牧,冬春季实行轮牧;对退化草场进行施肥除莠、补播改良;对干旱草场引水灌溉;建立饲草料生产基地,以及牲畜棚圈,牧民定居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但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等原因。除大面积开展围栏封育外,其他建设项目都还停留在小规模的试点范围,未能大面积的推广。建议国家和省上能多补助一些,州县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多安排一些,草原使用者多拿一些,多渠道地筹集资金用于草原建设。对承包使用草场坚持“谁使用、谁建设、谁收益”,引导牧民群众在草原建设上多投入,使草原资源可持续地使用。对于近百万亩沙化、盐碱化草原,要按照《草原法》有关规定,加强治理,特别是黄河首曲水源涵养地生态恢复和建设等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应逐步列入国家和我省的整治计划,尽快恢复甘南草原的繁荣生机。
5、大力开展草原科研研究。注重用先进的科研成果,先进的技术,解决草原保护和建设中遇到的难题。当前,在甘南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和检测中遇到许多难题:如何大面积有效地消灭鼠害(主要指危害最甚的鼢鼠),恢复草原地生产能力;如何在海拔3300 多米的高寒地区,治理近百万亩的沙化、盐碱化草地;在甘南岩金矿区如何恢复因露天采矿而被毁坏的植被,如何处理或综合利用每年数以百万吨计的矿渣及选矿后带毒的污水等,这些问题,仅靠牧民群众和当地十分有限的技术力量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国家或省上组织力量,开展研究,拿出技术措施,用于实践,有效地予以解决,以支撑和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
6、 保护好森林资源。甘南的天然森林河谷滩涂上的權丛和草原互相依存,互为屏障,构成了良好的生态系统。林盛草茂,林衰草枯。20xx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有计划大规模的原木生产已经停止,滥砍盗伐现象也基本绝迹,森林资源日益萎缩的状况已有改观。但林木生长周期很长,需要数十年的时间,这一期间,应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长期性。对天然林区的防火,病虫害的检测防治等工作始终不能松懈,同时做好宜林地的退耕还林,大片宜林地和采伐地还可进行飞机播种,人工补栽等工作。
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四篇
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_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_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五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民的核心利益,它直接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现代化,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就业与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分工、分化、稳定与城乡一体化的实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亟需突破的瓶颈之一,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对土地流转思想上存有疑虑,不敢流转。一是怕变,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保障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而言仍然具有生存保障和就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怕政策变,担心承包土地流转出去后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怕乱。一些土地流转之后要进行整理,大规模地推进排灌沟渠、机耕道及其它现代化的农业设施建设,原有承包土地的自然形态和界限消失,农民感觉不放心,怕村集体乱来。三是怕骗。怕老板们骗农民,怕老板们的项目失败后到时租金都得不到,所以很多农民宁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敢将土地流转出去。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底子不清,不好流转。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市仍有万户农民没有得到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20多个乡镇和130多个村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不健全,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没有得到确认,四周边界不清晰,土地承包的底子不清楚。自x年开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还有改革不彻底不到位的地方,一些林地和林权的确权与发证工作没有全部完成,存在界址和权属模糊的死角。
三是农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不会流转。一是有流转没有土地流转合同,农民私下“口头协议”现象普遍,有的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仅达到30%。二是有土地流转合同但不规范、不完善,也没有通过土地承包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存在合同纠纷隐患。三是有土地流转合同,但不履行,各地都有项目经营失败后公司破产、老板跑路不履行合同约定,给农民造成土地流转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四是农村土地流转后改变用途。有的土地流转之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存在。
四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缓慢,不便流转。全市尚未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农民主体”的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其运行机制也还没有完全建立。也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有的农户有流转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又找不到成规模的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因为信息不对称,市场发育不充分,有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时农民得到的利益不多,存在廉租化现象。
五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利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系统,缺乏操作性,因此在指导实践时经常发生扭曲和走样变形。
二、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与措施
(一)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必须到位,夯实流转基础。一要依法办事。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二要不留“死角”。清理和化解好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农村耕地、林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的确权和发证,奠定土地流转的坚实基础。三要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区县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林地林权管理部门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职责,把农村土地承包、集体林权改革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要加强土地流转之后土地形态变化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到期或退转的农村土地做好补证和换证工作。
(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确保流转有序规范。一要加强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二要加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力度。完善“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农民主体”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鉴证、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服务工作,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系统。完善区县、乡镇和村三级仲裁机构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土地纠分仲裁工作。三要积极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用市场的手段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资源的最合理流动。
(三)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找准自身定位,工作注重引导而不包办,推动而不乱动,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侵蚀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保障农民权益,不仅是要规避流转双方的风险,更要让流出土地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实现全程收益。要加强土地流转经营者的管理和引导,用制度保证他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及时兑现农民土地租金,即使项目经营失败,也要保证农民权益和利益不受损。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执法,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破坏、不改变土地的农业性质和用途,保护好国家耕地政策底线。
(四)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农民离开土地之后的安全感。要尽制定和完善有效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六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村里土地流转意向公告范文 第七篇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