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1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1—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
—3—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
—4—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5—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7—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8—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9—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10—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11—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
—12—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年9月1日起施行。
—13—
—14—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租赁 管理办法 命令 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v^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5—
20_年6月29日印发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2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_]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_]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1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臵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五)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 2 屋使用情况;
(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
(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 3 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实际管理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30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获取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办理入住手续家庭的申请情况书面反馈产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产权单位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 4 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房屋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 5 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调换完成后,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配租住房调整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臵、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产权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退出承租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6 承租家庭在合同期满前9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填报续租申请材料,产权单位收齐相关材料后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家庭申请30日内,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一)承租家庭未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超过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但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的,可继续承租住房,并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房屋租金。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30日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源给承租家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维修养护服务。自用部位包括户门、室门、外窗、户内顶棚、墙面、地面、阳台、设臵的防盗栏等。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燃气、供热、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厨房器具和相关的上、下水管道及其他配套电器。
产权单位接到住户报修后,应组织专业维修人员或委托 7 物业服务企业工程人员及时维修,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相关标准向住户收取。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员变化、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
产权单位组织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入户检查的房管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第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臵、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房管员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房管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向承租家庭明确 8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各类不良行为,并对承租家庭租住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家庭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和违规使用房屋等方面不良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设臵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产权单位可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及房屋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协助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对承租家庭成员及收入、住房情况复核、公示张贴及意见收集等工作。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承租家庭意见征询机制,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持有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臵、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物业委托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护栏等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区域内其它物业分隔。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臵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用于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租户档案资料保存、租户接待、人员值班备勤等日常工作。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小区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首层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配套用房,由产权单位按回购价格收购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收购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配套用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无法收购的,产权单位可安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首层房源作为租赁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的,应由持有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单位牵 10 头,会同其他产权单位组建业主大会或建立业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决定小区物业服务等公共事项。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推进业主大会的成立。产权单位作为物业所有权人参加业主大会,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中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在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结合承租家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评价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协议中约定,建设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交付给产权单位后,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可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暂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间,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
规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档案资料抽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受委托参与管理服务企业、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承租家庭资格变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并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与其他部门共享,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单位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臵、改变用途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承租家庭有骗租、转租等违规行为,或接到产权单位报告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v^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如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或纵容、隐瞒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13 闲臵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的相关管理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或居民反映问题较突出的,产权单位应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选聘相关服务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通过市场趸租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单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后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_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3
修武一中学苑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租房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本县以外户口的教师。
2、刚毕业未婚教师。
3、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已婚教师(必须出具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4、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可申请入住公租房。
5、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有早读、晚自习的教师,在行政楼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安排公租房。
6、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和学生需家长陪读的优先安排高三年级,需提供村委会开具进城务工证明或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7、学校贫困生原则不安排公租房。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1、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租赁程序由教师或家长填写租房申请表,班主任、年级主任、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领导小组审查后,按租赁方案安排租赁;租赁协议期满后,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有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住的,本人向学校公租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原房屋居住。一年租期满后本人不主动申请租赁或未一次性缴纳押金,则自行搬出租赁房;若本人调离或退休,在调离或退休后一周内
搬出租赁房。
2、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合租、转让或转借。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租金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不得拖欠房屋租金。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按时交纳卫生费(元/平方米月),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或一学年;水电费(根据学校水电费收缴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
5、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对学校安排的房间进行改造,如确实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房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改造。
三、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房管局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租赁人获得申请后,缴纳住房押金800元。
四、公租房财产管理: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教师住房前,需签订房屋财产协议,退租时经检查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公租房补贴规定:
1、单身教师(主要指刚毕业未婚教师),本人申请后学校安排入住公租房,每年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婚后继续在公租房入住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2、公租房入住其他教师,家庭条件确系困难的,本人向学校工会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由工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六、其他要求:
1.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营造文明卫生整洁的居住环境。认真做好房间周围卫生,处理好邻居关系,尊重同事、珍惜友谊、维护团结。
2、入住教师、陪读家长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陪读,非直系子女严禁入住。总务处负责对陪读等有关情况督查工作,发现家长一次没有在公租房陪读的,全校通报。第二次取消入住资格;发现有非直系子女入住的,取消住房资格。
3、严禁在房间猜拳酗酒,高声播放音乐,喧哗吵闹。
4、严禁在房间聚众赌博或做其它违反国家法规的事,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严厉处理并通报公安机关。
5.应做好居住房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常检查房间里用电设施的安全情况,不在房间里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热设施,认真保护好门窗,离开房间时注意关好门窗,夜间外出的教师应于晚上11点前返校。
6、公租房月亮门开放时间为早中晚上下班时间,其余时间关闭。学生家长和餐厅员工只能从东大门进出,学生只能从月亮门进出,教师上下班期间只能从月亮门进出,所有入住人员进出必须佩戴胸卡,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修武县第一中学
20_年7月 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4
公租房运营管理论文
一、我国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问题分析
(二)重庆模式——政府专门机构管理1.主要内容及特点。与深圳模式不同,重庆公租房运营管理由专设的公租房管理局专门负责,其职责涵盖公租房规划、房源储备、配租审核、监督管理等;保障对象十分广泛,无住房者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皆可申请,保障对象的范围持续扩大,在主城区无住房的人几乎都可申请公租房;租金设置相对较为合理,大致为主城区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其标准设置以户型大小为参考;租赁期限设置较为合适,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从承租人具体情况加以确定。2.存有的主要问题。(1)准入机制设置过低引致“挤出”效应。重庆模式下,保障对象范围设置很广,限制较少,容易导致部分亟待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无法享受政策的优惠。重庆的公租房社区主要位于二环附近,而重庆的二环交通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由此租户居民的出行成本较高,合理优惠租金的优势被削弱。导致中低收入人群即使符合申请条件,亦不愿租住。(2)管理主体相对较为薄弱,监督管理工作滞后。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有助提升公租房运营效率,但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仅有45名工作人员,却需面对截至20_年初已经竣工的3000万平方米的公租房,重庆对公租房建设运营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真正实施起来却存有困难,某些社区空置公租房违约事件仍然存有。面对巨量的公租房出现,如何对公租房住户实行有效的动态监管,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需重点注重的问题。(3)重庆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规定租户五年租期结束,可对承租房屋实行购买,从当前反馈的信息看,很绝大多数先期承租行为的目的皆为“购买”,其购置意愿较为强烈,若随后的公租房融资建设无法跟上步伐,则将有可能出现“无房可供”的尴尬情境。(三)上海模式——市场化运营模式1.主要内容及特点。从运营管理主体来看,上海通过设置一批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租房运营企业,在“全封闭”的模式下具体实施公租房市场化运作,其职能集中在房源供给、租赁管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等;保障范围设置宽泛,不要求当地户籍,符合经常居住一年以上、有一年就业合同、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条件即可申请入住公租房;公租房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上海市、区两级制定规范化申请审核检查办法,以定期或随机的方式实行监督。2.存有的主要问题。(1)上海市在保障对象准入标准中,并未设置收入门槛,容易导致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与可供房源之间形成巨大落差,造成真正存有住房困难的群众“希望越大,失望越大”。(2)对居住年限、工作稳定性、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方面加以限制,可能会对很多底层外来务工人员产生“挤出”效应。这部分群体普遍存有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由此无法申请公租房。这部分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被制度排斥于保障体系之外。(3)上海市取消了收入与财产的限制,住房面积的要求更是宽松至人均15平方米的条件,试想一户三口之家拥有上海市将近45平方米的产权房,依据当前上海市的房价行情,整套住房的价值将超过100万元,如果拿去置换,完全不存有住房困难的问题。而且拥有产权房的申请者,如果成功申请到公租房,极有可能将公租房或产权房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将产生很大的寻租空间。(4)监督管理机制不甚健全,即使上海要求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制定规范化检查办法,但具体执行效果不理想,过多集中于检查运营机构的申请审核状况,未使用多种手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导致很多违约甚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即时惩处。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住房管理模式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并以法律权威为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依据。如美国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先后颁布《国家住房法》、《住房和社区发展法》、《国家经济房法》等法律,力图透过法律的强制力实现住房保障的目标。
(二)充分调动非营利性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通过对我国现行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的分析发现,不能仅靠政府责任强化这个手段,还应看到非营利组织的巨大潜力,应注意引导非营利性机构社会治理功能的发挥,减轻政府负担,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法国建立低租金住房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着法国相当部分的公共住房营建、投融资平台构建以及运营管理职责,而法国政府更多为其提供政策倾斜,提供补贴和优惠贷款等。
(三)使用多种手段实施动态管理美国和我国香港在动态管理手段实施中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如美国的地方管理机构以5年为周期重新审查接受房屋补贴的低收入人群,若发现其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范围,则将取消其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不再协助其解决住房问题。香港房委会也经常对公共住房申请资格标准实行审查,防止出现租金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脱节现象。
(四)持续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公共住房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完善的配套服务保障。新加坡的很多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新加坡公共住房建设以方便居民出行为要旨,其主要在公交车站、地铁出口等附近营建,“组屋”住宅施行24小时紧急维修制度,为居民住户营造出安心、放心的居住环境。我国香港地区重视公屋建设与配套设施同步完成,并对学校、商场、文化娱乐项目等实行合理布局,尽量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三、公租房可持续运营管理发展建议
为解决现行公租房运营管理模式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运营方式,保证住房公平目标的实现,提出完善公租房可持续运营管理的建议。
(一)理清公租房参与主体角色,形成有效良性互动根据社会治理理论,政府并非社会管理的唯一有效主体,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能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像公租房资源这样的准公共物品,政府理应以各种形式积极促动非营利性组织、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公共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完备很大水准仰赖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在法制治理模式下,所有的参与主体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应通过多样的媒体宣传手段,在社会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意见稿,充分参考民意、反映民意,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公租房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从当前我国的公租房建设来看,房源数量有限,必须把好入口关,否则将导致高收入阶层的投机行为,损害公租房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准入机制的完善主要在准入与资格的审核上。1.设置合理的准入标准。公租房准入标准的设置与社会公众和承租人有着密切联系,应积极汇集民意民智,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状况的标准。关于申请对象身份的认定,户籍不应成为公租房申请的障碍,只要申请者对城市发展做出贡献,其收入无法保证其租住到合适的市场化住房,就应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对于申请对象条件的限制,必须对财产设置严格要求,保障房体系内的群体必须为无法通过自身水平解决住房问题的人员,政府应科学、合理地综合考量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房租水平等,合理地划分公租房收入线以及总资产量化标准。2.对申请条件实行严格审核。公租房的审核程序必须实现透明化、规范化,对申请条件实行严格审核,申请者家庭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为审核工作带来很^v^烦。申请者财产和收入审查工作十分繁复,若仅靠政府实行审查,行政效率不高,且存有浪费行政资源现象,作为运行模式的重要参与者,非营利性组织可依靠其专业性、贴近基层、灵活性等优势在公租房准入程序审核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应提供初审意见,据此非营利性组织实行复核,并将检查结果实行公示,任何参与主体都可行使其监督职能。其次,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给公租房审核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将有效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实时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变动以及收入变化情况,当前上海市廉租房建设中采用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值得推广,政府部门之间理应构建信息交换平台,对掌握的信息实行共享。最后,可根据保障对象的表现,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与保障对象的银行贷款、保障房申请直接挂钩。
(四)合理设置租金标准政府、社会公众、承租人等参与主体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不应由政府或者产权者单方面确定。租金标准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承租人收入水平,制定合理的标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极端。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如地方立法确定租金控制水平,主要通过承租人投票表决,多数人认为租金过高,则可适当调整租金的标准。我国可根据治理机制,通过定期举办价格听证会,保证听证会程序的透明化、规范化,充分征求承租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广泛参与主体的利益,避免出现“听而不证”的现象。
(五)重视并增强退出、监督管理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障对公租房使用效率的有效监管。首先,应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管优势,非营利性组织作为贴近基层的民间团体,可与承租人之间实行更有效的沟通,更容易获取其信赖,也更容易收集其所需数据。能够两年为周期定期检查承租人的收入变化、住房使用状况等,不定期抽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是否规范,有无私自改变租赁用途现象存有。其次,应建立健全有效互动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基本的监督渠道畅通。最后,应持续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增大惩处力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些都需要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此外,我国的公租房建设也应注重配套管理与服务的跟进,争取实现公租房建成后相关配套服务能马上运转,以吸引更多的“夹心层”群体申请入住。
四、结语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5
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
32#、33#楼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汇报
市项目决策委员会:
现将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32#、33#楼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为32#、33#楼两个单体,每栋楼地上27层,地下2层,剪力墙结构。本次招标施工及监理各分2个标段:第一标段:32#楼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标段:33#楼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工期424天,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验评合格标准。
二、招标过程
价局、市招标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政府采购办等监督单位。于20_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进行了公开开标和集中封闭式评标活动。参加投标的共有10家施工单位、3家监理单位。经审查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资格审查申请书中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其余9家施工投标单位和3家监理投标单位的标书密封完好,资格审查合格,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具备投标资格。整个评标过程在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顺利实施。
三、评标过程
(一)为控制工程造价,本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泰安市同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并报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备案后发放至投标单位。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确定评审工作安排
开标会议以后,在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泰安分库〉中随机抽取了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共五人与招标人代表二人组成了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32#、33#楼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召开了标前会议,推选了评标委员会主任,并进行了评标工作分工,评审组分商务组(3人),技术组(4人)二个评审小组,评审组专家分别对各投标单位投标书内容进行了评审。
(三)评审情况如下:
【施工招标评审部分】
本工程施工采用综合评定法,设置招标控制价,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评标基准价的93%至107%(含93%和107%),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第一标段:(32#楼)
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万元,评标基准价为万元,共有9家投标单位参加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推荐3家中标候选单位,分别是: 第一名: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万元 第二名: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三名: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2、第二标段(33#楼):
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万元,评标基准价为万元,共有8家投标单位参加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推荐3家中标候选单位,分别是: 第一名: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万元
第二名: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三名: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监理招标评审部分】
本次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定评标方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监理取费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各种风险因素,确定承担本合同监理工作的监理费用,监理费费率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参加监理投标的单位共有3家,经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资格审查,3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进入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标段:
第一名: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二名: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三名:泰安市卓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70万元 第二标段:
第一名: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二名: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三名:泰安市卓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四、推荐中标结果: 施工部分: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人如下: 第一标段: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万元
第二标段: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万元 监理部分:
根据招标要求,监理招标分为2个标段,投标单位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鉴于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中均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先对其进行澄清,经澄清,该单位选择第一标段。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人如下: 第一标段:
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第二标段:
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万元 本项目施工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为万元,推荐的施工中标总报价为万元,共节约资金万元,下浮率约为。
特此报告。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工程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32#、33楼施工及监理招标评标报告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6
因民镇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书
甲方: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田坝社区(以下简称乙方)为规范因民镇公租房管理,根据《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东政办法〔20_〕2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就加强公租房、廉租房管理,给住宅楼房的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位于因民镇田坝社区的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_年3月1日起甲方正式将公租房、廉租房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全面管理。
二、从20_年3月1日乙方按着《物业管理手册》中指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在甲方指导下,组建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使物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等设施、设备产权不变,但归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五、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1、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2、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六、关于大、中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由于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由甲方收缴,并存入专用账户,待今后发生大、中型维修工程,由乙方提出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甲方进行审核,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出资,资金从维修基金中扣除,因资金不到位影响维修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费用,乙方管理费用依靠收取住户的服务费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由乙方收缴,服务标准与收费情况无关,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但不得超出有关规定。
八、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九、乙方的服务应按指定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附页1)。乙方如违约或不按承诺实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进行索赔,同时,业主无理拒交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签字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十二、此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签。
方: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方: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田坝社区 乙方代表:
二OO
年 月 日
附页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 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 二、公共场地的养护、维修;
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
四、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公共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服务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场所、区域卫生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2、物业区内无违章搭建物,公共和共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刻和乱挂现象。
3、物业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
4、物业区内房屋楼梯间,共用通道地面、楼梯扶手、窗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5、房屋楼梯间,共同通道墙面灰尘和窗户,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和窗户玻璃春秋两季清洗。
6、共用休闲娱乐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被占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并按原设施用途使用,有严密的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2、物业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按规定定期对水质检验,对水箱进行消毒清洗,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3、需二次供水的物业,应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或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
4、对物业的公共照明设施、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随坏随修。
5、公共休闲娱乐设施状况完好,做到随损随修。 三、绿化管理
1、对花、草、树木定时浇水,按期施肥,及时消除病虫害。
2、随时铲除花、草间的杂草,草坪、树木定期修剪,保持美观。
3、制止占用绿地和在绿地上堆放物品,抛扔杂物或利用树木晾晒衣物行为。
4、制止践踏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5、保持物业区内花、草、树木成活率90%以上。四、房屋管理 1、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制止业主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行为。
2、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3、保持房屋完好率达90%以上。
4、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请业主或业主委员研究处理 五、房屋修缮
1、制定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缮计划,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2、对损坏的房屋共用部位,应及时予以修缮。 3、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国家城住字(84)第677号文件规定的修缮标准。
4、设立和公布报修电话等便民报修设施。 5、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急修项目即时维修。6、大、中修项目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维修计划确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修缮。六、治安管理
1、已形成户外封闭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门卫夜间值班制度。
2、物业区内,禁止流动商贩经商。
3、制止物业区内打架斗殴和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行为,劝阻在公共场区、所内的人员纠纷。 七、道路、场地管理
1、物业区内区域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2、公共活动场地地面平整,无其他物品堆放,无积水和降雪堆积。
3、室外雨水排放畅通,沟道无大量积水。 八、其它
1、摩托车和自行车应放在停车棚内,自己看管,丢失或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7
尊敬的县教育局领导:
我校是双庙镇一所较为偏远的学校之一,学校设施落后,基础力量薄弱,现有学生400人,学校教室紧张,3、4年级人数过多还亟待分班。
教师15人,大部分已经成家立业,办公室紧缺,基本没有辅助用房,教师们没有生活与休息的地方。
教师们爱岗敬业,为此付出了很多。
为了教学,外地教师们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民房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来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也导致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极大地困扰和制约了我校特色办学的健康发展,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已然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地步!
基于此,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为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庭离学校较远又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扎根偏远薄弱学校的积极性与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特决定向局领导申请公租房建设以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欲使乐其业,必先安其居。
为此,司疃小学全体教师祈请县局有关领导本着勤政为民切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宗旨,批准此请求。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8
尊敬的__领导:
本人__,女,现年33岁,无业,本人户口与住址原在本社区__公司,现我与8岁__回到我娘家哥嫂家生活,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哥嫂家住__院内。本人原为__公司职工,公司破产改制后我下岗失业至今。20__年12月1日,因感情纠纷我与丈夫__正式离婚,女儿判归我抚养,与我一起生活,其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我与丈夫原住房属丈夫的父母所有,不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无房产分割,我只得带着女儿回到我娘家,暂我哥嫂一起居住,晚上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一张床上。
因居住狭窄跟生活不便,我那上实验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因经常睡不好觉而在课堂上打瞌睡,影响了孩子学习与身体。离婚后我至今未再婚,我也因文化程度不高,无一技之长,小时候因患中耳炎留下后遗症而致耳聋,一直未找到工作而待业,无任何生活来源,现与女儿两人孤苦伶仃地艰难度日。
尊敬的社区领导,本人离婚至今仍是单身,无房无职业无生活来源,仅靠女儿父亲每月500元生活费已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希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跟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照顾安排公租房让我们母女二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事业单位公租房申请书范文示例9
华阴市孟塬初中教师公租房
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根据^v^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徐委发[20_]53号)关于实施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安心工程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公租房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产权归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委托公租房所在地学校行使管理权,并在乡镇范围内跨学校进行调配使用。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权。
第二条公租房适用于所在乡镇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校距离远、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对口支教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并通过正常周转的方式解决更多教师住房的临时困难。
第三条凡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教师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公示、审批等程序确定最困难、最急需的入住教师名单,选定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入住公租房的教师须签订入住协议,向负责管理公租房的学校交纳一定期限的租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此前已住在校内公房的教师在签订入住公租房协议时必须与学校办理原住房退房手续,退出原住房。
第五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自行装修或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租、转让或出借;
四、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