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判决书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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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2-06 10:25: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最牛判决书范文 第一篇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德水,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_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_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_〕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诈骗罪,于20_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_〕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德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德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20_年12月12日于德水被公安机关抓获。至20_年12月15日于德水共退还人民币928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书证等。被告人于德水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德水辩称: 我不是盗窃,而是侵占。

辩护人辩护称:于德水的行为并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管其当晚存了多少次钱,最后是和银行形成了9万多元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存钱取钱行为均为合法,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只能构成侵占罪。于德水刚开始对柜员机故障并不知情,屡次存款存不进去,其在知道柜员机出故障前的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盗窃金额里。同样情形的其他客户经银行通知退清款项不构成犯罪、于德水未及时退款构成犯罪,这不可能是盗窃罪的法律特征,而是侵占罪的法律特征。于德水的犯罪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柜员机存在故障,银行方存在过错在先,诱发了犯罪,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乃至宣告缓刑。于德水归案后次日就将所有赃款归还了银行,银行方也明确表示不追究他的责任,请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

另查明,惠阳支行位于新圩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ATM机因设备故障,于20_年10月30日19:55:48至31日凌晨出现异常情况,用户在该ATM机上进行存款交易时,用户确认存款信息后,系统入账成功,用户账户余额增加,而自动存取款机却没有将用户递交的现金收入钞箱,而是直接退回给了用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惠阳支行出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银信通查询结果、循环机流水阅读、柜员机的监控录像截图、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手续费收据、《关于我行离行自助终端发生异常的情况说明》、《关于客户于德水案发前后账户余额情况说明》、《关于客户于德水退还资金情况说明》、《关于我行对用户于德水追讨非法所得的情况说明》及追讨人员到追讨现场的照片资料;现场勘查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于德水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均依法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惠阳于德水案)因与广州许霆案非常类似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也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展开了激烈辩论。根据双方的争论焦点及本案的所有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罪与非罪

(一)关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ATM是英文AutomaticTeller Machine的缩写。中文一般称为自动柜员机,因大部分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台人员工作,可以完成存入或提取现金、查询存款额、进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等工作。它是银行运用高科技进行自助交易的终端形式,也是目前银行与公众都认可的交易方式。它意味着通过ATM进行交易的行为一经结束,就某一个交易行为而言就已经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终端完成形式。所以,ATM机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应该确定为ATM机的管理使用者(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而不是ATM机与存款者的关系,更不是ATM机的技术维护人与存款者的关系。如果ATM机发生故障,造成损害的后果,银行作为机器的管理人,其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在广州许霆案中,许多法律专家认为许霆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也在于此。首先,ATM机被视为银行的延伸,ATM机所发出的指令代表银行的意志,那么许霆在ATM机上进行的符合规则的操作行为,以及ATM机对许霆所作的回应行为,都应被看作储户与银行的民事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由于银行方面的错误而支付了超出储户存款限额的钱款,这只能说明银行发出了错误指令,提供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无效交易行为,而不具有盗窃犯罪的基本行为属性。其次,没有银行的配合和互动,许霆恶意取款是无法完成的。ATM机支付了许霆所申请的取款数额,只扣除了极少数额,这说明银行同意将这些所有权转移给许霆,而许霆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暴力、敲诈等非法行为。不仅如此,作为银行意志的代表,ATM机一旦发现故障,既可能向储户多付款,也同样可能向储户少付款,这都代表银行表达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取款人只要是符合规范地进行取款操作,就属于无效交易情形,而不是盗窃行为。

我们认为,专家意见的立论前提很明显,就是不管ATM机是否正常都代表银行行为,不管是民事交易还是刑事罪案,其过错全部由银行负责或承担。对此,本院持不同意见,我们尤其不认可机器故障对操作人的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过错。理由是,ATM机并不是由银行设计生产,而是有专门的公司生产和维护,银行一般只是购买或租赁使用,机器是否发生故障,银行并不能控制甚至纠正,(经过法庭调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银行人员没有人懂得ATM机的运行和维修技术)。即使ATM机作为银行服务延伸具有拟人人格,这种故障也不是银行所希望发生或故意造成的,所以,如果把机器故障导致的错误指令等同于银行的正常意志,是不合理的,对银行也是不公平的;其次,机器虽然能替代人完成一些工作,但机器本身是无意识的,人有意识机器无意识,这是人与机器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银行柜台员工一旦发现错误时会及时纠错,但机器在没有被发现并排除故障之前,它不会自动修复故障,它会一直错下去,所以机器故障不能等同于银行的过错,即使机器故障产生的民事后果可能要由银行或机器的生产和维护者承担。二者的关系放到刑事罪案中,更应该将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本案中,我们只能说,机器故障是操作人产生犯意的前提之一,但绝不是操作人产生犯意的原因,银行管理即使有过错也不是被告人恶意存款的必然原因,也即,不能说银行对被告人的犯意存在过错,更不能说机器故障是银行在诱导被告人犯罪。因为物质前提不能等同于犯罪的因果关系,故障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前提,但与犯罪本身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把机器自身故障视为银行对操作人恶意取款的配合和互动,显然有失偏颇。

(二)控辩双方的意见。在ATM机正常的情况下,被告人于德水拿着银行借记卡前往ATM机存钱,与其本人拿着现金前往银行柜台存钱完全一样,这是一种公开合法、为银行所允许和欢迎的交易方式。这种情况下,将ATM机接受指令的交易等同于银行柜台交易,交易双方及普通公众都会认可,没有疑问。所以,控辩双方对于德水开始不知情的存款行为的性质不持异议,均认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争论焦点是在于德水发现ATM机发生故障以后继续反复存钱这一后续行为上。

辩方认为,ATM机因发生故障造成存款入账成功但吐出现金,如同银行柜员发生差错,多付给客户钱款一样。于德水存款于ATM机后,手机短信提示存款成功,即说明于德水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交易完成后,ATM机又将于德水存入的现金原封不动地吐出来,这时候现金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属于银行的遗失物,于德水不取其他人也会取走,所以于德水是在保管银行的遗失物。ATM机存款入账之后,又将现金吐回,这是银行的过错,于德水没有纠正银行过错的法律义务。于德水反复存款,与ATM机(银行)之间都是合法交易,最后将钱款从其它银行取走,也是处理遗失物,涉及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而不是犯罪。道德的评价不能等同于法律的评价,刑法关注的是人们的底线行为。

最牛判决书范文 第二篇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0_)豫11民终812号

最牛判决书范文 第三篇

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最牛判决书范文 第四篇

生命是自然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前提。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是社会主流观念。如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既与亲属为病人生存最后希望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结合以上评判,洪清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已出现无自主呼吸等症状,病情呈不可逆的进程,医院亦认为无抢救必要,但家属仍坚持抢救的情况下,医院连续抢救虽超过48小时,但亦应认定为工伤。

----------(20_)苏01行终17号

最牛判决书范文 第五篇

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九菊15000元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_)豫01民终14848号

最牛判决书范文 第六篇

“最洋气”并非说判决书用外文写的,而是在思想中,“西学东渐”,化西方之思想为我所用。这份判决书来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_)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且看原文如何“洋气”: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存在高度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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