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追责通报范文 第一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_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事故,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一)由市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省负责事故调查处的有关部门。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在7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市级政府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二)由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由安监局统一报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市安监局通知县级政府正式批复调查报告。
(三)由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由县级政府正式批复调查报告。
(四)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煤矿等特殊行业(领域)的较大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和工会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尤其要加强对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信息反馈机制,处理执行机关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责任追究进展情况。
煤矿事故追责通报范文 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_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根据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_。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_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经_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_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_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_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_或者_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煤矿事故追责通报范文 第三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重大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3人重伤、25人被困,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7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重伤。该矿为国有股份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原因是:该矿在+708采煤工作面密闭火区未熄灭情况下,盲目决定缩小封闭范围。在违规打开原密闭、施工压缩密闭过程中,新鲜风流进入封闭区域,氧气和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遇采空区明火,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该矿不严格执行煤矿防灭火管理规定。事故矿井开采的煤层是自燃煤层,但发生事故的+708采煤工作面对采取注浆、注氮措施效果未检验;该工作面采空区煤炭自燃后,没有认真分析急倾斜煤层采空区连通的特点,施工密闭存在漏风等问题。
二是该矿未按规定启封火区。在没有对密封火区内各项气体指标认真分析,没有确认火区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盲目决定启封火区,缩小封闭范围,违规打开原密闭。
三是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井下火区拆、打密闭期间,井上施工总指挥及井下现场施工负责人均脱岗,同时,安排大量人员在井下危险区域内平行作业,导致事故扩大。
8月1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在井下设备回撤期间违法组织生产,打通老空区积水,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死亡。该矿为私营煤矿,20xx年7月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决定该矿井9月30日前实施关闭,7月15日,由城子河区煤管局批准开始回撤井下设备,但该矿以此为名,违法组织生产。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回撤期间,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该矿冒险蛮干,漠视矿工生命。这次事故地点一周之前曾经发生过透水,煤矿企业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退后10米继续掘进,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三是该矿超层盗采国家资源。矿主利用“真假”两套图纸逃避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事故发生后,才交出真实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承认违法超层开采煤炭资源;四是该矿第四段暗斜井以下为独眼井开采,通风管理混乱,排水系统不健全;五是事故发生后,企业蓄意谎报事故人数。8月19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被困。该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瓦斯矿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矿井通风管理混乱,以掘代采工作面局扇通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引起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长期非法越界开采;二是该矿在非法越界区域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
三是该矿处心积虑,在隐蔽地点开辟暗道通往越界开采区域,采取填报假图纸等各种手段隐瞒越界开采区域,逃避监管监察;
四是该矿不执行淮南市政府下达的停产指令,白天停产、晚上生产;
五是该矿在越界范围内作业人员的定位卡由在合法矿界内作业人员携带,欺骗核查人员,带班矿长脱岗。
年月日
煤矿事故追责通报范文 第四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xx年6月下旬至7月初,贵州省、山西省连续发生4起煤矿水害事故,分别是:
6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纳省煤矿发生洪水淹井,造成2人遇难、6人被困。
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铁丁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5人遇难、2人被困。
7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
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弘财煤矿井下发生涌水事故,造成3人遇难。
以上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当前一些地区对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雨季“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二是一些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防治水措施不完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对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
各煤矿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水害事故。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落实“三防”工作责任。二是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主动采取预防措施。三是健全雨季巡视制度。要在雨季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和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及时了解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情况。四是健全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和预案,并明确启动的标准、撤人指挥部门、撤出人员范围以及撤人程序等,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当立即向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健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二是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要加强对井田范围内已关闭煤矿水、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查找历史资料,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措施。三是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三、健全水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煤矿减灾抗灾能力
要加强应急处置,全面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减灾抗灾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一是各地区要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要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加强救灾演练和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二是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三是各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确保雨季时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切实发挥作用;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大型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_安委会办公室
年7月7日
煤矿事故追责通报范文 第五篇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近期森林火灾 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区连续发生多起较大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有关省区针对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森林火灾,开展了专项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相关肇事者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有效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河北省灵寿县南营乡“”森林火灾、赞皇县许亭乡“”森林火灾和内丘县侯家庄乡“”森林火灾均系人为引发,3起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灾扑灭后,石家庄、邢台两市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灵寿县南营乡“”森林火灾。县委书记王建海、县长姜阳受到诫勉谈话;副县长左国方被责令检查;县林业局局长肖光武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祁登林被行政记大过;县防火办主任李风芹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乡党委书记刘英江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尹国亮被行政记大过;副乡长李龙被飞行政记大过并免职。
2.赞皇县许亭乡“”森林火灾。县委书记吴时茂、县长凌青利作深刻检查;副县长臧晓娜作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吕爱文、副局长刘月临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刘彦玲受党内警告并免职;乡长商进贤被行政记大过并免职;副乡长安志刚被降级并免职。此外,负间接责任的石家庄市林业局局长杨建秋、副局长狄运武也分别受到诫勉谈话。
3.内丘县侯家庄乡“”森林火灾。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罚款5万元;主管副县长邢连军被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局长邱志刚被行政记过;县防火办主任邢振中被行政记大过;乡党委书记张印发受党内警告处分;乡长郭庆伟被行政记过;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庆丰被免职;包村干部韩志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福建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0xx年1-3月份,福建省依照有关法规,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查处。共刑事拘留83人,拘捕45人,处分相关责任人195名,其中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 26名,科级以下169 名,主要情况是:
1.大田县文江乡“”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
长茅有温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副乡长周万裕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林业站长林友干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乡党委综治副书记郑丁炫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邱珠香、林业员陈仁凡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朱坂村书记廖世勇、村主任廖启珠、朱坂联营林场场长余瑞清经济处罚1000元;取消朱坂村参加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2.大田县华兴乡“”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乡长章两建被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分管乡党委宣传委员陈震阳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驻村干部范大庆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1000元;林业站长林登双被效能告诫并经济处罚500元;华兴林场场长范科兴、副场长叶德扬被通报批评;乡干部陈培焜经济处罚500元;京口村书记叶清城、主任叶健然、村委叶良佐、林业员叶玉辉经济处罚1000元。
3.大田县湖美乡“”森林火灾。乡政府作书面检查;湖美乡乡长严志利被通报批评;分管副乡长苏启读被行政警告;人武部长张兆钡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长颜梅山被行政警告。上述4人每人经济处罚500元;桃源国有林场场长魏永平、副场长林华章经济处罚500元;司法所所长廖明绩、林业站干部陈新芳、湖上村书记施素梓、主任施大利、护林员施发棉、施正步经济处罚1000元。
4.沙县高砂镇“”森林火灾。副县长罗奕星被党内警告;县林业局局长王丽艳被行政警告;高砂镇镇长裴秀萍被行政记过;县林业局副局长陈奕斌被行政记过;高砂镇人大主席林辉斌被党内严重警告并建议免职;高砂镇林业站站长花焜福被行政撤职。
5.清流县李家乡“”森林火灾。乡党委书记巫扬辉被党内警告;乡长赖成基被行政记过;乡林业分管领导黄位财被效能告诫;乡林业站站长马华茂被效能告诫。
三、四川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川省木里县“”、“”和盐源县“”森林火灾均系村民违章用火、吸烟等引发,3起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会同凉山州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木里县三桷垭乡“”、“”森林火灾。管辖单位责任人罗平被行政记过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和当月岗位津贴;管辖单位第二责任人赵纯涛被行政警告并扣风险押金500元及当月岗位津贴;第二管护站站长李波被行政记大过并扣当月岗位津贴;管护员刘蓬、雷前军扣当月基本工资50%及当月岗位津贴。
盐源县大坡乡“”森林火灾。大坡乡党委、政府被全县通报批评;乡党委书记田甲次、乡长余友富作书面检查并公开检讨;乡分管副书记乔国文、分管副乡长喇五一、包村干部甘万会被停职反省;护林员毛打散、马有塔扣发当月工资并予以解聘;大坡管护站负责人谢健林扣风险责任金200元。
四、江西省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江西省吉水县阜田镇“”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立即从林业厅、监察厅、森林公安局、省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森林火灾进行了专项调查。经查,火灾系吉水县阜田村村民李彦珍擅自烧荒引发。目前,火灾肇事者已被批捕,正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调查情况,
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已就吉安市和吉水县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目前纪检_门正在处理之中。
当前,各地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最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力抓好各项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要加大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和奖惩力度,对领导到位、责任落实、业绩突出、保障有力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等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及时曝光,以儆效尤。
特此通报。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