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诚信评价的通知范文 第一篇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级别实行下列分类管理: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可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日常巡视检查应不超过2次。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管理,提高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检查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每年日常巡查不少于2次。
对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过约谈仍不能改正违法行为的C级企业,列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并通过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当年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应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诚信等级。
开展诚信评价的通知范文 第二篇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7.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8.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9.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10.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1.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12.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开展诚信评价的通知范文 第三篇
六、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情况,对企业实现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可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日常巡视检查应不超过 2 次。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应当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检查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每年日常巡查不少于 2 次。视情况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过约谈仍不能改正违法行为的C 级企业,应当列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并通过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把开展此项工作作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的有效方式,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切实抓出成效。
(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实地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企业无故不参加书面审查、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联系人:杨壮
开展诚信评价的通知范文 第四篇
各部门需按时将佐证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区诚信办,纸质版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需按照指标编号分类整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诚信履约的政务诚信意识。
二是明确责任。各指标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各领域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责任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政务诚信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国家和天津市对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健全完善政务诚信制度体系,明确和落实责任分工,针对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持续提升。
三是强化督导。区诚信办将加强对各单位政务诚信建设的督促指导。结合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及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各有关单位。对评价分析多项指标结果较差或单项指标持续较差的单位,进行督导或约谈,将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附件:1.20_年度市对区政务诚信评价工作责任分工
2.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填报模板
河北区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_年10月14日
开展诚信评价的通知范文 第五篇
对企业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评价一次。20_年度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时间定于20_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单位自评(20_年3月1日—31日)。企业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对上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报送材料(20_年4月1日—6月30日)。根据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申报自评情况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1.自评情况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参加社会保险申报凭证;
4.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决算账本(或报表);
6.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
7.上年度一月份、六月份、十二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8.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不同类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各十份及集体合同;
9.招用境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许可;
1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11.职业介绍机构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材料;
12.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及管理台帐;
13.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管理情况明细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下载,各单位报送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