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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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2-22 12:08:1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一篇

(一)前期申报材料的提交

1. 提交时间:20_年10月18日至20_年10月20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逾期不再接件。

2. 提交地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中队(昆明市滇池路1389号附楼一楼1006室)。

3. 咨询电话:。

(二)后期审查材料的提交

1. 提交时间:被准予受理申请的20家企业,自收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完成零售点位选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一律视为放弃申请,并不再受理。

2. 提交地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中队(昆明市滇池路1389号主楼四楼406室)。

(三)提交要求

1. 文件、资料按照本公告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提交。

2. 提交文件、资料属复制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提交时携带原件以供查验。

3. 所有文件、资料须申请人亲自提交,不得委托代理人提交,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二篇

(一)考试组织。采取上机考试方式,在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统一时间、地点和要求,组织全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参加。参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后,由系统从试题库中随机匹配并形成一套同等数量、类型的考题,所有参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作答,提交后系统当场显示个人考试成绩,成绩当场进行确认,所有参考人员考试成绩现场进行公示。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前20家企业,出现成绩并列情况采取现场抽签方式确定。考试期间,邀请纪检_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监督。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时间与主城其他区域协调统一。

(二)考试范围:

《_安全生产法》

《_消防法》

《_治安管理处罚法》

《_行政许可法》

《_行政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_)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_)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公告第37号)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三篇

为使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20xx年春节期间乐山市中心城区实行定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xx年1月27日至1月29日每日7时至次日零时(1月27日延时到次日零时30分),20xx年2月11日7时至次日零时。

二、燃放区域

(一)滨江路大曲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二)滨河路大件码头至育贤门沿河人行道;

(三)滨江路箱箱街口至较场坝沿河人行道;

(四)嘉州小游园;

(五)嘉州新城小区外大渡河边沿河人行道;

(六)沫若广场;

(七)阳光广场中心区域。

三、燃放安全

请广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易燃易爆生产或储存单位及山林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在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四篇

(一)申请人具有_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餐饮、五金、电焊等涉及动火作业、易燃易爆等行业除外),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与法定代表人一致;

(三)符合度假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四)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五)实行专店销售;

(六)零售场所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_);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五篇

(一)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第“二、三”项规定条件且自愿参与度假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短期零售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并按照本公告第三项“(一)前期申报材料”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前期申报材料须由企业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亲自提交,并接受现场审核。

(二)现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前期申报材料,由发证机关实施现场集中审核,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进行综合审定,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接件并当场出具接件通知书,文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件。

(三)确定企业申请受理。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确定度假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受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不超过20家时,全部直接准予受理零售经营申请;超过20家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选拔考试,择优选取20家企业准予受理零售经营申请,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其他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并退还提交的申报材料。

(四)组织零售点位选定。准予受理零售经营申请企业确定后,统一时间、地点召开零售点选点会,所有被准予受理零售经营申请企业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全体参会,针对《度假区烟花爆竹短期零售点布点规划(20_版)》确定的20个短期零售点,按照企业(申请人)排序,采取每家1点逐一选点的方式,现场选择并确认各自所负责的零售点位。

(五)严格实施条件审查。准予受理零售经营申请并完成零售点位选定的企业,需按照本公告第三项“(二)准予受理申请企业后期需提交的审查材料”的规定,由企业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到规定的地点亲自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收齐以上文件、资料后对申请人条件开展审查,并征求度假区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六)规范证照印制和颁发。对同意予以颁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按照应急部规定,在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打证程序”中,录入许可范围、经营地址、核定药量(分别填写允许存放箱数和折合药量)等有关信息,使用符合应急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要求的防伪纸张,在“打证程序”中打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零售点布仓完毕并接受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合格后予以颁发零售许可证,零售有效期结束后1日内收回。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六篇

因北路项目建设需要,将对规划红线内所有土地进行征用,并对所有坟墓、地上物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征地及迁移范围:科院北路老港、岑兜段

2. 放样时间:20xx年11月8日下午

3. 耕地、地上物确认时间:20xx年11月8日-15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4. 确认地点:地块现场确认

5. 迁坟登记时间:20xx年11月8日至15日

6.统一迁坟时间:20xx年11月15日-20日

7. 迁往地点:

8. 补偿标准:凶葬坟墓迁移补偿1000元/座;吉葬坟墓迁移850元/座;两个合葬迁移加100元(950元/座)

9. 自公告之日起,请坟主亲属分别到老港村部、岑兜村部办理迁坟事宜,逾期未迁移的,将视为无主坟墓处理。

老港村联系人:卓 138507666

岑兜村联系人:洪 13358586

xx镇人民政府

年11月8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七篇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生,营造安全、文明燃放的良好氛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8个主城区,仅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可销售燃放,20_年8个主城区的销售燃放时间为1月22日至2月15日,共计25天。

燃放方式

严禁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人群、车辆、窖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举报

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范围内,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可向属地公安、应急、消防部门举报。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_年1月27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八篇

公司各部门、车间,万盛新公司公司,新路标公司:

在20xx年的工作中,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奋力拼搏,推动公司快速发展。本年度的“评先”工作,根据《公司优秀员工评选管理办法》,经民主推荐、组织评审和公司董事会认真审核,决定对刘德才等52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公司优秀干部(10名):投资管理部澹台生、七八车间高延锋、成品一车间王培川、财务部张立浩、精制二车间刘德才、万盛新公司王建锋、万盛新公司尹国胜、万盛新公司张赛、新路标公司卢军栋、刘环环。

以上人员授予公司优秀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奖金3000元。

二、公司级优秀员工(10名):循环车间张军平、八车间李素梅、精制二车间薛果、精制三车间代卫彪、成品一车间陈卓、成品二车间何长发、精制一车间陈增、万盛新公司万仁云、万盛新公司闫程、新路标公司毛洪杰。

以上人员授予公司级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奖金20xx元。

三、部门级优秀员工(31名):证券部杨亚坤、人力资源部陈亦男、质量控制部翟方伟、仓储部陈建华、财务部杜书宽、采购一部孟帅、工程部李水、设备管理部倪晓勇、安技环保部冯军豪、动力部张占东、精制一车间刘伟、精制二车间虞贝、精制二车间王鹏飞、精制二车间孙孔、精制三车间潘哲、成品二车间耿中见、水处理车间李宾、七车间陈刚记、七车间石彦伟、循环车间杜洋洋、循环车间张欢欢、循环车间张天位、循环车间裴占立、循环车间李书臣、万盛新公司党娟、万盛新公司马利、万盛新公司陈爱景、万盛新公司陈新生、万盛新公司王天虎、新路标余海、新路标孙万恒。

四、公司营销贡献奖(1名):市场部蒋相丽。

以上人员授予部门级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奖金1000元。

在以上这些受奖者身上,集中体现了“真诚、创新、求实、奉献”的公司精神,体现了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扎实作风,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职业技能,他们不愧是我们全体员工学习的榜样。

公司董事会、党总支、工会号召全体员工要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开拓创新、奋力拼搏,脚踏实地,迎接新挑战,为加快公司的发展再立新功。

最后,再次向获得表彰的52位员工表示祝贺。谢谢大家!

x年xx月xx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九篇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 全县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

(三)各广场、绿地、公园;

(四)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

(五)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六)县城主要街道;

(七)商场(店)、歌舞厅、电影院;

(八)体育馆、图书馆、金融业及邮电业营业场所;

(九)各类服务行业,如:浴池、理发美容店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依照执行。

(十一)电影院、车站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专门设立标志明显的吸烟室。

第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争创无吸烟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教育、文化广电、环保、商业、供销、交通、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县爱卫办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配备监督检查员,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通告的职责,并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第八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县爱卫会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犯第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x年x月xx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篇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根据《_大气污染防治法》《_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划定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霍州市市区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东环路、西至霍侯一级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工业路,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时段(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_门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禁止和限制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

年1月13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一篇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禁止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金昌市城市建成区以内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以下称禁燃区)。

金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除元旦、春节、元宵节外的所有时间为禁燃期。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宾馆、殡仪馆;

(六)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金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规定的禁燃期内,禁燃区或禁燃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以内已经取得_、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证件有效期限,逐步退出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九、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金川公安分局

年10月19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二篇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安监局《关于共玉、茶格高速公路、G214、G109线等7条公路完善安全设施提升服务能力调研工作现场会议纪要》的要求,因共玉高速化公路工程施工的需要,现通告如下:

一、共玉高速化公路一期、二期全线封闭施工;

二、禁止通行时间20xx年11月15日00:00至20xx年7月31日24:00止;

三、封闭施工期间除沿线施工人员、车辆外,禁止一切社会车辆、行人通行;

四、其他车辆、人员从国道214线通行,服从交警、路政工作人员指挥,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施工临设标志通行。

以上措施给您出行暂时造成不便,敬请谅解,请提前做好出行计划,特此通告!

xx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xx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9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三篇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_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四篇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_大气污染防治法》、《_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襄汾县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上庄、柴村;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村坡、纺织厂;北至襄台线,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任何时间内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限制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

xxxx年1月23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五篇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_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_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_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_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_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_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年十一月三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六篇

为了进一步巩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让广大市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今将《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再度发布,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__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衡水市市区东西南北环城路以内、各县市区主城区区域为烟花爆竹的限放区。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以下简称春节期间)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春节期间即:农历腊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除每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 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禁放期间(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限放期间(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允许燃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_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_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xxxx年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七篇

因近年来不断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154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xx年2月3日至2月25日14时(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在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区域内,除2月9日、10日(腊月廿九至正月初一)不限时和25日(正月十六)至14时外,每天早7时至晚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3吋以上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_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提交_门审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 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将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销售给_和零售点,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凡道路运输焰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1月14日

云南烟花爆竹通告范文 第十八篇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_《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_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_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_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_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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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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