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申诉书范文 第一篇
申诉人: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
住所:xx市x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
法定代表人:彭
电话: 手机: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厂于x年与当时的x村签定租用土地修建厂房的协议,租用期五十年。本厂现使用厂房,始建于x年,用地建房手续:本厂书面向x村申请,x村按照土地法规协助办理。城乡建委经现场勘查后发给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渝沙集建99字第0843号〕〔重国土统印〕发证日期:1999年5月24日 。xx市x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厂房竣工后,办理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字第11313号〕所有权人: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房屋负责权人:彭。房屋座落:沙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房屋用途:厂房。房屋来源:自建。
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闭路电视、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搬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耗损,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具民事行为的法人,享有与其权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本厂具有合法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其所有权性质属于集体,是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固定资产。
x年花生堡社集体农转非,x区国土局征地办是在本厂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花生堡社当时的社长商谈办理的征地补偿事宜,作为本厂厂房所有权人的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完全被蒙在鼓里。〔x年2月6日才从薛家林口中知道,〕在花生堡社集体农转非时,当时所有在社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国土局都视花生堡社为所有权人,一切与征地补偿相关的事宜,均与花生堡社当时的社长商谈。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本厂厂房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x区征地办避开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花生堡社的负责人私自协商,具体与花生堡社商谈的什么内容?厂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一无所知,x区国土局征地办一直没有与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签定过任何与征地拆迁补偿相关的协议书,也从来没有面对面的商谈过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的事宜。本厂法人代表彭也只是得通知去x村委会与花生堡社签定解除土地租用合同时,方知道花生堡社已集体农转非,土地已被国土局征用。花生堡社提出与其解除土地租用合同,并出示早已打印好的〔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以及资产补偿分配协议书〕。本厂当时负责人彭得知厂房的补偿按照违章建筑的价格计算时,〔x年2月16日才从当时负责协助征地工作的薛家林口中知道,征地时本厂厂房是按照55号令第九条实施的补偿。〕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厂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补偿费不应该和那些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建〈构〉筑物一样的价格计算。征地工作人员说你把你的要求写在上面,以后搬迁时解决。于是彭在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以及资产补偿分配协议书上添加了一条:本厂厂房两证齐全,此协议未作任何补偿,搬迁时,解决后再搬迁。
依据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国土局在办理花生堡社集体农转非的行政行为中,没有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厂厂房实施补偿,也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对因为搬迁造就的各种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严重损害了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的权益。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具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享有与其权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本厂具有合法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其所有权性质属于集体,是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依据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本厂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年征地时,以为搬迁也就三五天的事情,征地人员认同搬迁时解决也拖延不了几天。法人代表彭才在解除合同和资产补偿分配的协议书上添上了:“本厂厂房两证齐全,此协议没有作任何补偿,搬迁时,解决后再搬迁。”谁知道国土局征地办不但没有及时要我厂搬迁,反而委托x村委会继续把土地出租给彭〔本厂法定代表人〕使用。〔这不知道是圈套还是骗局?〕土地租用合同最后不知道甲方怎么又换成了滨江开发公司。x年滨江开发公司以租用场地合同到期为由,起诉自然人彭,x年6月2日,法院判决彭交还土地无条件搬迁。【〔〕沙法民初字第3431号】法院一审认定彭获取了相关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具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如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合并、更名等〕,房屋状况变动〔如新、改、扩建、拆除等〕他项权利设定〔如典当抵押〕以及注销〔如倒塌、焚毁〕等,应及时向填证机关申请登记。一审法院说本厂具领了补偿款,列具不出这补偿款是由什么构成,就断言本厂具有合法所有权证的厂房丧失了所有权?依据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获取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的认定缺失法律依据。二审彭提出征地时国土局征地办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要求原告出示对厂房实施补偿的依据,请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是什么补偿?是按照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格对厂房的补偿?还是按照文件规定对因为搬迁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补偿?同时梨盛金属杂件厂提出厂房应该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中院于x年11月1日判决,【〔〕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47号】对梨盛金属杂件厂的请求未作支持也未作解释。对梨盛金属杂件厂提出的厂房在被征用时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彭可按相关法律途径另行申请解决。
x年12月16日,xx市x区人民法院向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沙法民执字第2260号】。x年2月27日,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向x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理由如下:申请人滨江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被执行人是彭,而位于xx市x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的厂房所有权人是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并且具有合法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彭和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贵院不应该直接执行异议人,而应该终止以上案件的执行。
x年2月6日,执行局招集x区征地办公室、x村委会、滨江开发公司和本厂法人代表到执行局,其目的是弄清楚当初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到底是按照什么价格补偿的。x区征地办公室主任坦言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应该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x村x年负责协助征地工作的薛家林证实:当年花生堡社集体农转非,所有社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全部都是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执行的。有证和无证的全部是一样的补偿价格。执行对象全部是针对农村的经济合作社,没有单独针对企业进行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没有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第十二条执行。
国土局征地办在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中,具体实施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谈,任何人都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你家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开发商不与你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谈如何补偿,而是和并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人商谈怎样补偿,不知道国土局征地办这样做是依据什么文件规定?现今的政策文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避开房屋所有权人,我们实在是搞不明白,这只有你们执法者才能判断是非,请给我们一个公断。
农转非前,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x村级集体企业,因为所有人员农转非,x村决定撤销该企业。因农转非人员不再是x村的村民,不能继续留在村集体企业工作。农转非人员政府不安置工作。征地工作人员在动员会上宣读文件时说办经济实体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划拨土地,我们当即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工作人员说研究后答复我们。于是我们自筹资金重组了梨盛金属杂件厂,改制为民营集体企业。当我们找征地工作人员划地时,征地工作人员说xx市没有执行这一条,于是我们去信找国土局,国土局征地办给了我们一纸回函,【根据市政府64号令第二十四条三款;被征地单位自愿并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城市规划安置人数10人以上的,承担安置责任的单位可以将就业安置费拨给接收单位,并按人平20平方米的标准划拨土地〔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用作修建生产经营场地,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劳动力。你厂的一群农转非人员来信所反映划拨建厂土地的问题,可根据上款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的手续】。
x区征地办公室〔公章〕
国土局征地办回函叫我们找相关部门划拨土地。因为当时征地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去找的政府机关没有人答理我们,写信去政府机关也没有回复。因为本厂人员全部农转非,x村不愿意继续提供厂房我们使用,在四处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于x年在花生堡社租用的土地修建的厂房。如今又要我们搬迁,我们无处可去,无处修厂房,要求政府按照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划拨土地我们自建厂房。这些年来,本厂已为数十名农转非人员购买了养老保险,有十多名已经退休。如今政府对农转非人员办企业极力支持,农转非人员申办企业有政策优惠,我们要求,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划拨土地我们自建厂房。
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专门针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只要是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就应该不折不扣的遵照文件规定执行,怎么可以视文件规定而不顾,反而要被征地的老百姓去起诉?去申请?去告状?非要逼老百姓去上访?去静坐示威?去阻断交通?文件中载明是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那些掌握着执行权的官员们熟视无睹,难道这世上就无真理正义之分了吗?也许我们如今落到如此地步,也真怪我们农民太老实,太相信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初农转非时,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文件规定划拨土地,我们就不在农转非的协议书上签字,农转非的工作就无法进行。在那种情势下,他们不划地也得划地。我们也就没有后来的这些诸多的烦恼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相信政府,相信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不会是一张废纸!我们要求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条款对本厂实施补偿安置。
此次搬迁,我们也并没有提出什么非分要求,只是提出我们能修的起厂房,可以安全的搬移设备,能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连这点起码的要求都得不到解决,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我们怎么搬迁?
《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政府是为了企业可以利用补偿费重新修建厂房,好让企业搬迁以后可以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如今我们已经进退危谷,法院执行厅强要我厂搬迁,无人愿意依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费。融汇公司深夜派人闯入本厂使用的配电房,切断了高压电源,砸烂了配电房里的所有设施,挖断了本厂进出的唯一公路,切断了本厂使用的自来水管道。我们认为融汇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希望高院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要生存!我们要活命!请给我们一条可以活下去的路走!
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
x年2月27日
部门申诉书范文 第二篇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xx5)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xx5)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xxx5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5)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xx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xxx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xx7)285号《劳动部对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xxx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xxx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xx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xx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x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xx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xxx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格式范文
部门申诉书范文 第三篇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xxx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xxx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xxx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xxx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xxx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部门申诉书范文 第四篇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_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_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_年4月1日至20_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部门申诉书范文 第五篇
申诉人:刘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机械配件厂职工,住xx市小沟镇乔庄。被诉人:xx市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杜继进,职务厂长,住×××院内。
申诉请求
1、请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3、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伤残鉴定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厂从事冲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申诉人刘在从事冲床工作中被冲床冲伤左手三个半指头,后被同事送往中医院治疗,出院后,刘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局调查取证,同年9月14日劳动局对刘作出诸劳社工定字()3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因工受伤,配件厂为事故单位。配件厂对此不服,遂诉至xx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局对刘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后配件厂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诸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说明刘是因工受伤,一切费用应该有事故单位配件厂赔偿。?
为缴护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
附:本申诉书副本××份
申诉人:×××
××年××月××日?
提交仲裁申诉书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部门申诉书范文 第六篇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3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地址:本市银都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 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梅陇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接受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所上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xx公司成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而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因申诉人是否上岗(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不是申诉人所能决定的。故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依法应当适用《xxx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按照《xxx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至今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提供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单位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劳动力(俗称用土地换取的劳动岗位),就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二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诉人。依照《xxx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望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诉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