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一篇
被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xx,负责人:xxx
答辩人xxx、xxx因履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才导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
答辩人20_年与被答辩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20_年2月6日修订_令第379号)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然而,高收费(每平方米x元)并未与被答辩人服务水平相适应,没有质价相符的服务,该物业服务水平甚至连普通物业管理水平都不如,具体证据有:
1、在保洁服务方面,公共部分经常出现脏乱差的现象,却没有丝毫改善。养狗遛狗常有发生,被答辩人不去有效管理和有效制止,造成环境不尽人意;
2、保安服务方面。不是业主的其他人员随意出入、甚至发生业主物品被盗现象;
3、公共设施、设备养护管理等服务,如电梯出现过被卡住、损坏情形;
4、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跟不上。假期过年,甚至出现停电现象,明显是变电设备配套设施跟不上所致。
也正因为被答辩人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从20_年答辩人就一直没有在“xxxxxx社区”居住,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的“现居住地”。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
答辩人认为:鉴于被答辩人的过错,不仅不能收取答辩人任何所谓“违约金”,答辩人认为考虑被答辩人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收费标准的质量标准,质价不相符,还应当按照物业标准减少20%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答辩人可减少物业服务费用缴纳
依据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_年版,第298—299页就有“物业服务企业确实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法院应当认定物业服务企业违约,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为,但该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程度相对应,并以此确定业主是否应当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以及支付的额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_年版,第314页要点索引:“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保洁、保安服务,但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此时,既不应全额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亦不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应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减少业主欠交的物业费。”
被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先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才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具有过错,业主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合法合理合情。
三、被答辩人收取物业费的违约金,属因果颠倒,于法来讲也是有意放纵扩大损失的行为,答辩人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首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因此,不存在答辩人的违约与过错。即使答辩人有错,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在一年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应催缴。
然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户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欠费情况予以公告,物业服务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被答辩人没有任何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被告从20_年以来一直不在被答辩人从事物业管理的小区居住,若通过门口张贴等形式,都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即使答辩人有错,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在一年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应催缴,否则属于有意放纵扩大损失的行为,答辩人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违约金”。
四、被答辩人计算违约金具有随意性,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同时,格式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违约金约定,“缴纳物业时间:应在每个计费首月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不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天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约定“按每天应付款”既不明确,也不规范。若是按每日累计计算,则是天文数字。若按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被答辩人解释,则以仅仅一天计算,则为xx元。又因被答辩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答辩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然而,被答辩人计算答辩人欠缴物业费xx元,却以该物业费的20%计算违约金?得出违约金xx元?按照约定计算则20_年当年的费用至今欠缴29个月,20_年欠缴的17个月,20_年的欠缴5个月。每月物业xx元,年物业xx元。首先缴费,没有进行服务就收取物业费,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其次,该违约金也明显过高;第三是延迟缴纳,被答辩人的损失的证据在哪?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谈何收取违约金?
终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存在过错,被答辩人收取答辩人“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服务收费因其过错且质价不相符,应当按照物业标准减少20%缴纳物业管理费;再者,被答辩人没有损失的证据,且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制定人的解释。因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违约金条款不应作为合同条款。
为此,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年9月23日
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二篇
答辩人:姓名 xxx , 性别 x ,年龄 xx岁 ,民族 汉 ,籍贯 xxxxxxx,职业 xxx ,住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x号楼x单元xxx室 。因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起诉答辩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x年xx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目前与答辩人所居住小区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的主体双方是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和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接受物业服务和交纳服务费的是业主。那么物业费的欠费关系准确地说,应该是全体业主欠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业主欠全体业主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是由业主委员会擅自做主聘请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不能约束业主(答辩人),单个业主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体。因此,被答辩人基于合同纠纷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二、根据__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条例》第六十七条除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催交责任外,还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逾期仍不交纳”是后者“可以起诉”的前提;这里的“逾期”明确是“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时所给出的期限。因此,“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自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 众所周知,所有法规条文是具有严肃性的。在没有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原告无权直接起诉业主。
三、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2、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请求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
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三篇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就沈阳市__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沈阳市______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沈阳__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处罚等措施。因此,原告负有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的义务。
根据规划审批,答辩人所居住的______大楼一至四层是商业用房,五楼至顶层为住宅用房。答辩人居住在29层,但楼上却被租赁给了一家模特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模特训练等。模特公司的装修改变了房屋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______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______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__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沈阳______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原告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维修。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器、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员工撬掉后,原告没有维修过,给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4、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使整个大楼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根据______年______月的______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应当截至到______年______月。但是,原告在______年______月份,未经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离______大厦,给大厦居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大厦业主文明公约。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四篇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 天地人和物业公司未履行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合理合法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物业纠纷中,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严重瑕疵,业主依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抗辩。
被告是盛业家园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约定由天地人和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负责小区内所有绿化的维护和管理等也是事实,按理业主确实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使物业管理十分混乱,小区内私搭乱建、公共绿地被损毁、侵占、小区环境卫生恶劣、排水不畅、污水横流,电梯不进行正常的维修使电梯带病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治安案件频发。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大部分业主由于物业公司的严重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大部分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完全是情理中的事,是逼于无奈!合理合法。
被告认为:被告因为原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由于原告严重违约,原告已经于 年 月 日被全体业主逐出盛业家园。
被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点:
一、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是否有效,也即被告是否受天地人和公司合同的约束;
二、天地人和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严重违约,进而业主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约定的合同期限期满后,业主是否继续受《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束?
第一个焦点: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于20_年签订的《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0XX年玉林市住建委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而当前盛业家园就是因为规划核实验收没有通过”证实,盛业家园至今没有竣工经验收合格,违反了《_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但把没有末经验收的楼盘交付给业主的行为违法,而且把物业管理权交给没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原告管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个焦点:由于原告的物业管理权利来自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但是《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然无效。
同时,由于玉林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没有到住房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应该认定《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原告与盛业家园所有业主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前面说过,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了合同义务,严重违约,进而业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由于合同无效,业主还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三个焦点: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既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他人管理,《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就失去了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业主当然可以不受《盛业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条款的约束。
二、 合同有效或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
但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业主基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不交物业费,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业主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已经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电梯维修义务,根据_《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共用部位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被告与天地人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有此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履行其对共用部位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之职责,但是电梯长期带故障运行,时常出故障,最长一次停运达时间一个多月时间、严重危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不但严重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物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的行为。
其次,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先服务后收费,而不是不服务也收费,服务不符合约定也收费,业主提交的大量的证据证明,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事实上明显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比如被告自己花费修理电梯、自己交电梯费,物业公司还偷拆、强拆业主的水表、停止供水,不但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给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由于天地人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小区内绿地被严重损毁,私搭乱建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原告不是一般的违约,而是严重违约,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有严重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交费的要求,合法地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是否系“正当理由”是本案审查的重点。
被告认为,物业费在形式上表现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和服务低劣也可以收取服务费,在业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物业公司变本加厉地不履行合同,最后借助司法权力强迫业主就范,让不法物业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如果法院不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简单地支持物业公司的无理要求,是不利于业主公共利益的保护的,不得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利益的保护,也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广大业主不希望法庭偏颇那一方,但请法庭认真审查业主的抗辩事由、业主不交纳费的真实原因、业主的先履行抗辩是否正当和合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作出一个正确的评判!
三、被答辩人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无权要求原告支付物业费。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有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才有权要求原告履行付费。然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推定原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上原告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①房屋漏雨、管理混乱,垃圾清理不及时,卫生无人打扫。乱摆的小区摊子、一天到晚都在播放的声音,一楼汽车的乱停放
②占用小区维修基金帐目。
③侵占本属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的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性收入,如电梯出入口的广告费用,小区里的广告费,(如:横幅,LED广告牌,汽车出入拿的广告卡,等等,)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教育中路门口的烧烤摊一年交的场地占用费,小区里停车位收费呢。
④原告只安排了二十来个保安同志穿着保安服坐在小区停车场出入口发放门卡,小区停车场有二个出入口,而小区的进出口却四通八达,二十个保安只是坐在停车场出入口三班倒,二楼只安排一个保安三班倒。未有正式的保安队伍,安全问题严重失控,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和物品,车辆丢失案。
⑤小区消防通道长期被车辆停放而无人管理,小区内随意施工和维修养护不当,造成小区业主出入不便,小区环境脏乱差,业主们忍无可忍,为此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却一拖再拖,从未有过整改。
业主曾于20XX年8月1号进行过维权,但物业公司依然如故管理。
业主已经明确提出了保安人数的具体数字,物业公司如否认,就应由物业公司提供其聘请保安的合同、支付工资等情况的证据,如物业公司不能提交或者拒绝提交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业主是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滞纳金问题。如果上述物业“合同”有效,由于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由于原告方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该条对何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明确规定,显然,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比例过高,法院应当按业主的请求予以调整,驳回原告的有关滞纳金的请求。
更为重要的是,出现业主拒交物业费完全是由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造成,业主是行使正当的抗辩权,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惩罚违约的行为,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违约金损失的义务。
五、答辩人诉求的物业费中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①原告诉称水费、垃圾费代理相关单位收取,但没有相关单位的委托书。因此是无效代理,被告有权不予承认。而且水费也不是原告代业主交纳的,而是开发商。
②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即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配套是否完善的主要依据是是否通过综合验收。由于盛业家园小区并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虽然住宅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由于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全部没有通过验收时至今日也没有交付使用。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对于物业费中包含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不是包括被告在内小区业主。
③对于20XX年1月前发生的物业收费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五篇
答辩人: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城区名都枫景小区
电 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起诉状所述“被告拒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已造成违约。
一、《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内写明原告枫华物业公司为物业服务甲级标准,所规定引述:
1、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50%以上业户用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90%,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有效样本覆盖率大于20%,并对薄弱环节持续改进。然而原告从提供服务至今从未进行过一次调查和沟通,很多问题得不到处理,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激化,对于小区不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也未从进行入户或电话调查是什么原因不交物业费以及如何解决业主问题让业主去主动缴纳物业费,原告没有从服务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出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后,只是电话催费、门上贴条、发律师函最后法院讼诉。
2、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原告从未开展任何社区文化活动,小区内唯一一个老年活动室也是一位业主开设的老年活动室。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原告从第一批业主入驻至今从未对财务收支进行公布。
3、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每年停水电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两次提前公告。
4、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12小时立岗)。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小区东门保安亭24小时无人值班已变成放置杂物的仓库,只有距岗亭二十多米的停车场收费亭内有一名保安,摄像头夜间基本无法使用,人和汽车车牌都无法看清还经常不开机,导致每年都有多户业主家被盗,此事还有呼市晨报的报道,其中一位业主一年中被盗三次。很多业主汽车被划被刮蹭。名都小区是一个封闭式小区但小区各处都可以看到业主的车停放,物业没有做到应尽的职责。
4、 保洁服务
水池、沟、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原告对下雪后积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区还到处是积雪和冰。施工后的场地长时间没有清理。
二、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第二章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一下物业共用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电梯、停车场、公告栏等,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业主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颜色或设置广告物;
三、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以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告私自将本该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告栏、电梯内等其他位置放置商业广告牌收入费用,并且没有向业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其广告和车位收益及应该为全体业主共有,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应扣除必要成本后转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内。并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四、根据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物业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最低3月缴纳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五、其他
1、小区7号楼16号楼前两个水池,从第一批业主入驻至今从未注水使用。违反交房时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的住户手册,第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费用构成包含: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以及“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
2、业主缴纳物业费原告只开收据拒绝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嫌偷税漏税。
3、小区内损坏的公用设施设备常年没有更换 ,部分单元的单元门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单元门敞开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出。 电梯故障率高,经常有业主被关在电梯里,呼市晨报20xx年9月26日曾有过报道。
六、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根据《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被告与20xx年购买房产同时交纳物业费到20xx年12月5日停交物业费,但原告提供的服务一直未达到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在20xx年5月7日呼市晚报就曾报道原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差的整版报道,以及呼市晨报20xx年9月23日报道。
八、证据
1、呼市晨报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报都对名都小区物业做过报道,关于物业服务问题“名都枫景小区业主“抱怨”多”
2、呼市晨报20xx年9月 26日名都枫景小区电梯故障问题的报道“名都枫景小区电梯常“罢工”居民爬十几层楼回家”
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六篇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二、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理由如下:
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XX人民法院
物业费应诉反诉范文 第七篇
答辩人:xxx 汉族 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
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__《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_《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
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20_年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
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
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
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XX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
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20_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
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
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
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
1、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2、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__《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