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关于提高村(社区)干部养老待遇的议案
村(社区)级组织是党的最基层的一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作为在一线工作的村(社区)干部,责任大,任务重,待遇低,困难多。加之办公经费不足,同时,党报党刊费、差旅费和其它的应急工作等方面费用的支出存在挤占社区干部工资的现象,致使很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目前,各单位的临聘人员都要求购买社保,但由于村(社区)干部工资低,养老待遇政策没有落实,都没有交纳养老保险金,也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很多村(社区)干部思想不安、人心不齐、队伍不稳。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社区)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解决村(社区)干部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恳请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制定可行性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切实解决村(社区)干部的养老问题。
建议:一是县财政筹备专项资金,为各村(社区)干部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提高报酬、经费、奖励“三个”标准,全面提升村(社区)干部待遇水平。二是实行绩效考核,提高报酬标准。对村(社区)干部实行绩效考核,其报酬按职务“基础补贴+绩效补贴”发放。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经费标准。建立健全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四是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奖励标准。建立和完善村(社区)干部业绩和收益挂钩制度,规定村(社区)组织在完成党委、政府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提取部分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作为干部奖励。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一、案情简介
刘某给个体老板王某当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王某拖欠工资不给,刘某能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王某索要工资?
二、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刘某不能就向王某索要工资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虽然未与老板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刘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刘某需要提供证据能够证明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打表记录、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同事等等。但刘某不能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因为本案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由民事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法条链接
《xxx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xxx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关于加强我区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加强村庄人居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最近,我们会同区农办、建设局、卫生局对我区村庄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调查走访了潘黄、郭猛、楼王、大冈等镇以及仰徐、民强、凤池、光明等村,并到山东诸城、莱西,胶州三市考察学习。通过调研考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委员座谈,并经常委会议讨论,形成了关于加强我区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245个村(居),农户万户,农业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亩,农民人均耕地亩,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270元。全区现有自然村落1248个,其中50人以下71个,50—100人208个, 100—300人562个,300—800人321个,800人以上86个.现规划农村居民点571个,其中300人以下81个,300—800人407个,800—20xx人74个,20xx人以上9个。x年全区在建制镇建房781户,在村建房 1336户.全区目前还有土草房万平方米。
建国以来,我区村庄建设在历届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1982年后,考虑到农民饮水、运输等生产生活方便,力求使农民居住相对集中,对全区村庄建设进行了初步规划.通过10多年的建设,农民居住满天星的状况有所改变,但这一时期的村庄建设大多是沿河、沿路而展开的。1997年后,开始启动中心村建设,在政府的全面推动下,我区村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我区重视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最近在全区农村大力实施了以“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主要内容的’三清工程”,使村容村貌有了较大的变化,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
二、存在问题
1、村庄建设规划严重滞后.长期以来,我区村庄建设总体呈自行发展状态,农民建房用地主要由村组安排。1997年以来,一度中心村建设推进力度较大,但后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心村建设实际处于停滞状态,村庄建设面貌改变不快,至今还没有形成全区统一详细的现代村庄建设规划体系.由于规划滞后,导致了自然村落小而散,形不成气候;村民住宅样式单一,不够科学、适用,无个性特色,有些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貌;各类建筑物乱搭乱建,村庄建设无序发展;有不少农民盲目仿效攀比,房屋求高求大、占挤路道,造成村庄杂乱无章。
2、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已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大多没有路灯、环卫、排水等基础设施,就是搞得相对较好的泾口、仰徐等村,也没有公厕和垃圾填埋场。有些村庄至今还不通公路,如郭猛镇的邵堡村,9个组只有1个组能通公路,其余8个组雨天就难以通行。在农村饮用水上,由于二次改水未到位,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供水管道陈旧老化,加之不重视饮用水消毒,目前全区镇村108个水厂有相当一部分供水水质不达标。农村改厕工作进展缓慢,65%以上的农户还在使用老式粪坑,西部乡镇还存有一定数量的露天粪坑。
3、脏、乱、差现象仍然存在。垃圾成堆、沟水臭浊、家禽散养、柴草杂物乱堆、粪坑乱搭是村庄存在的较普遍的问题。有些养殖大户将禽畜粪便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入田作肥,雨后造成河流严重污染。部分村办企业紧靠农民集中居住点,环保条件相当差。全区约有60%的农户仍靠柴草作燃料,烧出的草灰大多散堆散放,甚至直接倒入河中。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村容村貌。
4、土地置换问题成为制约瓶颈。调查中,几于所有的村组干部都认为,土地调整是村庄建设的关键性问题。一方面,由于建设规划修编与土地总体利用修编不同步、不衔接,建设规划难以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土地二轮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在安排农户宅基地时,如果碰到个别村民意见不统一,土地就难以调整,这样,常常使旧宅基地腾不出,新宅基地又落实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着眼长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
要确立规划在村庄建设中的龙头地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撤小村、并大村、建新村”的总体思路,既体现农村特色,又符合集约化要求,编制全区新一轮村庄布局规划。
1、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组织区农工、建设、国土等部门对全区245个村(居)进行调研,对现规划的571个集中居住点再进行一次排查摸底,详细察看村落地形地貌,了解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想法要求。根据当地现有村庄布局的实际状况,充分考虑未来10—20年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及农村人口变化和村庄演化情况,确定出合理的耕作半径和人9集聚的适度规模,科学划分出撤并、控制发展或集聚发展等不同村庄类型。
2、制订完善详规,尽快实现规划的全覆盖。根据我区实际,在镇村布局规划已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尽快编制出全区村庄建设详规。可先编制出计划创建康居示范村的建设详规,然后再进一步扩大,在扩大中进一步完善提高,用2-3年时间实现全区村庄建设详规全覆盖。在制定详规时,既要防止简单套用城镇建设模式,又要体现集约化要求;既要充分考虑到目前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又要体现社会上义新农村的超前性。应充分考虑群众的不同需求,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适用和多样化的住宅设计图样,结合老村庄改造,并兼顾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3、严格执行规划,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今后,凡农民新建房,必须建到规划点上,宁可停建缓建,不能乱建。要通过“一书一证”、“一书两证”的发放,调控农民建房行为,坚决改变农村建房散乱的状况,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二)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村庄建设与管理
农民群众是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的主体。 目前我区农村“三清”工作力度很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项工作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推动,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未充分调动起来。因此,“三清”的成果要巩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共建自己的美好家园。一是充分发挥各种宣传渠道的作用。以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为主题,开辟专题栏目,编印宣传手册和编排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进村入户宣传。二是大力开展群众性整治环境活动。以“十星级文明户”和“文明卫生村(居)”创建为载体,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身植树造林、爱国卫生、清洁河塘等活动。三是让群众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建设。村庄规划必须增强透明度,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内容进行公示,所有村庄建设项目包括对农民建房许可证的发放都要进行公示,让群众参与村庄建设全过程。四是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农村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除基础设施较差外,农民相对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和薄弱的公益道德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调查中,不少农户室内收拾得千干净净,而室外却脏乱不堪。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教育引导农民,改变不讲文明、不讲卫生的不良习惯。普及农村科技、文化和法律知识,培养有文化、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面对我市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要求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全市医疗卫生队伍在规模、水平及学科配置上,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人才队伍数量不足、业务水平不高仍然是制约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展与提升的重要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完善政策,分类指导,均衡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等适合我市实际的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编配比例总体平衡、专业素质稳步提高、年龄结构梯度合理、学科层面基本健全、管理队伍整体优化”的医疗卫生队伍。
2.目前医护人员工作大部分仍处在高负荷状态,虽然规模医院硬件设施越来越好,但医院的发展更需要一批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应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强化在岗在职培训制度,落实在岗在职培训措施,增强职业操守,提升我市整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减少或杜绝医患矛盾。
3.注重营造医疗卫生队伍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群众需要和发展实力,持续、适度增加对各级医疗事业的投入。构建辐射全市的市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市域内规模医院和各基层医疗服务单位,建设成为“规模适当、功能合理、环境舒适”的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布局合理、各有特色、基础扎实”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才引进培养及发挥作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4.突出全科建设,推广实用技能。规模医院确定的重点科室应进行重点建设,各基层服务中心要根据现有条件,加强全科建设,为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医疗卫生综合服务。积极推广社区卫生适宜技术,重视公共卫生服务和康复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5.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氛围,为医疗卫生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对长期服务于基层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每年适度增加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及科研项目等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对引进并与单位签订若干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优先录用、放宽编制,给予政府特殊津贴和购房安家补助。制定人才规划及实施措施,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医疗卫生事业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和津贴补助等。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本案中,对李某伪造证明材料长期休假,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等财政资金20余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在讨论时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李某采取向单位提交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方式,谎称其罹患传染病,骗取单位信任,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20余万元。李某弄虚作假,骗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其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对于李某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为达到带薪病休的目的,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向单位谎称其罹患传染病,骗取了单位信任。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等财政资金共计2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公职人员伪造证明材料长期病休,骗取单位的工资待遇,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xxx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李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第一,李某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公职人员并未被排除在诈骗犯罪主体之外,李某符合一般主体要件。
第二,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李某编造传染病谎言,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潜在的意识是不想被单位发现,更希望从单位正常获得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李某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单位,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一直从单位获得工资等收入,其侵占的财产属于国家财政资金,且数额巨大,这种欺骗手段和方式,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李某本质上存在非法占有国家资财的主观故意。
第三,李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李某告知单位身患传染病,利用单位干部群众对传染病医学知识的误区,怕被传染的恐慌心理,达到长期病休的目的。经核实,李某伪造的化验单和调取的监控录像都证明了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第四,李某的行为造成客体受到实质损害。诈骗行为实质上是采取的手段能够让受害的客体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被动交付财物。李某通过谎言和伪造体检证明,虚构身患传染病的事实,迷惑不明真相的单位,使单位基于错误认识,被动地向李某发放工资,实施诈骗以来获取不应该占有的国家财政资金,自20_年11月至20_年1月期间已达20余万元,国家的财政资金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本质上即构成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按照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李某非法占有的金额达2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晃榕 刘叶)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六篇
目前,全省现有中小学校食堂2337家,其中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1818家,持证率约。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省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是,由于不少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硬件设施设备条件达不到规范要求,制约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已发生5起,提升全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已迫在眉睫。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措施
近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不断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督促学校落实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目前全省大部分学校建立起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主抓并安排专职人员具体抓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部分学校实行校领导轮流配餐制度。
二是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每年在寒暑假前要求学校利用假期时间对不符合规范的硬件设备设施进行整改,开学初期组织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全省90%的学校完成了首次监督量化分级评定。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开展对学校负责人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达3430人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万多人次;此外还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普及科学饮食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是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监管制度。今年我局联合省教育厅出台了《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
二、学校食堂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按无食堂、无证食堂、持证食堂三类来归纳说明。
(一)全省学校当中有没有食堂,学生就餐难。由于没有就餐场所,学生到周边小吃店或居民“小餐桌”就餐,食品安全风险难以防控。以琼中、保亭、五指山三个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市县为例,仅的学校有食堂,严重影响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二)现有学校食堂当中有无证经营,学生饮食安全难保障。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主要原因是硬件设备设施条件达不到规范要求:1.食堂选址不规范,如离厕所等污染源太近;2.食堂建筑结构破旧易损、排污不畅,难以维修及清洁卫生;3.布局流程不合理,食品贮存、切配和加工场所混乱,易产生交叉污染;4.食品仓库、加工操作区、就餐场所面积不足,难以满足仓储、加工和就餐需求;5.食堂设施、设备不全,或陈旧老化,功能不足。如缺乏足够有效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食物冷藏或保温、防虫害、食物留样等设施、设备和器具。
(三)持证学校食堂中有监督量化等级达不到良好的规定要求,食品安全管理管理水平较低。监督量化等级一般甚至不予评级的主要原因除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之外,与食堂设施设备条件不够完备有关。不少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或加工器具陈旧老化,难以有效使用。有些学校食堂建设条件先天不足,如海口九小(滨海大道)食堂设在地下,通风、排水差,存在很大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强学校食堂建设的建议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法定要求,切实抓好学校食堂建设,改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学生就餐条件和饮食安全。
将改善中小学校食堂硬件设施设备条件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建设资金。改造内容主要完善加工场所墙面装修、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冷藏设备、仓储设施、留样设备器具、就餐场所、油污和污水处理工程等。资金来源,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按1:1投入,具体可利用节约的“三公”经费解决。
落实食堂建设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食堂建设改造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具体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参与对设计进行前期审查,依法开展许可现场核查。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七篇
提案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力度,增强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加大报纸、视听等新闻媒体宣传交通法规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到社区、延伸到学校、延伸到交通现场、延伸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把交通法规宣传当成一项社会的综合工程,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切实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二、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绿色”出行。财政支出进一步向公共交通倾斜,降低公共交通系统运营成本,延伸公交车站点的覆盖面,尽量做到市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有站点,方便市民出行。在市民公交出行的同时,倡导市民徒步出行、自行车出行。建议进一步增加提供自行车出租服务的站点,力求通过提供自行车出租服务解决到达公交车“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建议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更多的人行过马路的信号灯,合理设置道路隔离栏和安置红绿灯、高清监控摄像头。
四、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对违反交通法规、明知故犯的行人和司机,除批评教育外,还要经济惩罚,坚决维护交规的严肃性。充分利用好道路监控摄像头,将一些捕捉到的案例在媒体上充分暴光,以达到教育他人的目的,同时积极弘扬遵守交通文明典型,促成市民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八篇
袁某于20xx年9月份进入厦门某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臂不慎骨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经裁决,用人单位须向袁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155元。此外,袁某还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许多企业在劳动者还未发生工伤前,都认为只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应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袁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仍然还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今,许多企业通过购买团体意外福利保险来规避此类风险。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团体意外险是给职工家属的“意外福利保险”,不能将企业的工伤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建议用人单位聘请专业的劳资顾问师量身定制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用工的工伤保险,方是源头化解工伤纠纷的根本要务。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九篇
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50%,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障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责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期补缴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生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20xx年2月1日,制造部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被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80%的工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小李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台资企业的做法首先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避免此条的理解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某台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李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期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80%的要求正当合法,故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其次,本案中,某台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也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企业在员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即应履行相应的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小李可以在某台资企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抢先向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企业支付其3个月工龄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篇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工伤认定部门查实:1、20xx年10月10日8时陈某、胡某下班情况属实;2、胡某及母亲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亲陈某上班的公司厂区内有安排职工宿舍且厂内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职工宿舍内有安排厨房。为了节省伙食费的开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买菜、煮饭。
2、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厂区内有职工宿舍、食堂,职工下班时间后去购买日用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
3、案件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的父亲起诉到法院,一审未结案。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一篇
案由:关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唐媚媚
内容: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人民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创业创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尤其是工业的异军突起,使我县人口、产业得到了快速集聚,大批省内外务工农民涌入我县就业,在为我县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等问题。虽然,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让外来务工子女同样享受到城区优质的教育资源,尽最大努力促进教育起点公平,出台了《青田县城区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招生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享受同城同待遇。但就青田目前情况来看,还需进一步去研究和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城区校舍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具体表现在:
1、城区校舍不足,乡级校舍闲臵。我县农村学校学生逐渐减少,逐步流向县城或集镇,给县城或集镇学校带来很大的招生压力,同时也产生乡校闲臵的现象。如吴坑乡、贵岙乡、小舟山乡三乡最多学生总数达1600余人,而今年吴坑乡等三乡学生总数不足200人。
2、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人数急剧增加,小学生就学难尤其突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剧增,如意尔康集团就有6000多务工人员,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自然就落在城区、集镇学校的肩上。目前,青田共有在校小学生29432人,其中外来务工子女有12679人。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县城或集镇。例如今年县实验小学、东山校区、城东小学、塔山小学、城西小学、水南小学共有学生7887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有5099人,占总人数的。温溪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洲头校区、沙埠校区共有学生4848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有3268人,占总人数的。
(二)学生人均用地、绿化面积等指标低下,未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在《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三类中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36个班级为平方米/生,18班级为平方米/生”。青田县城实验学校校园用地面积11552平方米,36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生;城东小学校园用地面积7453平方米,36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生;温溪镇第二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是2658平方米,18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温溪高中洲头校区校园用地面积675平方米,10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上述数字表明,我县部分学校硬件设施未能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要求。 (三)学校专用教室严重不足,跟新课程背景下的素质教育不相符
部分学校因缺少多媒体、音、体、美、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无法开设最基本的课程,基本的课外活动得不到保证。到目前为止,部分学校的上课模式还停留在一支粉笔,一本教科书。学生一天六节课,除了教室上课,还是教室。多媒体、音、体、美教室、计算机房、400米环形跑道,这些本来是学校必备的,可对他们来说,却成了难能实现的美好愿望。就目前青田县各小学情况看,还有大部分学校专用教室严重不足,跟新课程背景下的素质教育不相符。 二、几点建议
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尽管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明显,但要让每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书读、读好书,相关部门还须进一步调查研究,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协调发展,统筹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使他们安心在我县工作,为我县的经济腾飞注入新的活力。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
1、科学规划,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工作。根据经济发展行政区划调整的趋势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和谐、两化一新等新理念融入同时,建议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趋势,较为准确预测每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及时调整我县教育规划,适时新建、扩建校舍,合理配臵教育资源,从更高层面、更宽视野来考虑城乡架构、产业的分布、功能配套及教育布局。
2、充分利用闲臵教育资源,缓解城区、集镇学校的招生压力。我县部分乡校校舍闲臵,教育资源未能有效利用,建议将这些闲臵学校可以由城区学校实行“一拖一”的管理模式,统一招生,统筹安排教师和学生,以达到教育资源的共享。如杭州、衢州均有成功的办学经验,值得鉴赏。 (二)规范管理,因人施教,让务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
1、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实行“入学绿卡”制度,阳光招生,保证农民工子女方便入学。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管理,建议申办农民工子女“入学绿卡”,有计划的接收农民工子女,如凡在本县务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根据暂住地和施教区域,凭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材料,到就近学校为子女申领“入学绿卡”。 只要持有“入学绿卡”孩子,就能跟本学区的孩子同等待遇地到规定学校入学。为了保证学校接收外来学生的积极性,政府可设立相应的补助制度,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除了政府按学生实际人数拨足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外,还实行一定数额的经费奖励性补助。学校凭“入学绿卡”结算。 2、民工子女评优考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实行混合编班教学。混合编班是“和谐共进”的基础。首先,我们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混合、统一编班,这是实现“和谐共进”的第一步,这同一个班级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朝夕相处,在生活和学习上相互照应,使外来民工子女在短时间内融入主流,让其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在发展工业的同时,有计划的预留标准化的学校教学用地,参照浙江省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标准建设高标准校园。把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到了全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教育建设投入,通过完善教育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臵等途径进一步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进度。
2、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学校布局新的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标准化校园: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一定比例的绿化场地。 3、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民工子女就读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其义务教育问题将会日益突出,为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解决好外来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并按照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丰富教育内涵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学校内涵发展,扎实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优质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二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议案
议案内容:
受现代大众流行文化的不断冲击,民间文化市场逐渐萎缩,其从业者的收入普遍较低甚至无以为继,再加上没有相关的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因此建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落实情况:
我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将文化艺术、民俗节庆和传统体育竞技作为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门类;完成了第一批、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新审查认定工作;积极扶持一批重点非遗项目产业化发展;积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习场所,扶持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进一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并在第五个 “文化遗产日”期间,精心组织了10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三篇
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于20xx年陆续到A建筑公司在外省的建筑工地工作。期间,该建筑公司拖欠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工资合计420余万元,夏某等于20xx年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A建筑公司承担工资给付义务,并提交了张某等4名工程承包人制作的欠薪表等证据。
A建筑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同时认为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提供的工资表未经己方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就仲裁主体问题,该公司还辩称,该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B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外省某工程协议,因这家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分公司未进场施工就撤出外省某工程,并终止了与开发公司的承建合同 (但就此A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A公司认为,本案与自身无关。
查明事实
仲裁委调查发现,20xx年1月A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外省某工程,A公司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等4名自然人,张某等4人招用了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在外省工程从事建筑工作,其所欠工资数额A公司也无相反的证据加以否认。
裁决结果
该案的裁决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案后第三天,仲裁委员会认定A公司作为外省某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春节将至,为暂时缓解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生活困难,在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请求下,先予裁决A公司自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书之日起,先行给付夏某等100余农民工工资120万元; 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不足部分待开庭审理后再进行终结裁决。
先予执行裁决书下达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部分先予执行款已经执行到位,并兑现给了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
第二阶段,20xx年2月,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夏某等100余名职工工资420余万元(含先予裁决执行的120万元)。
权威分析
该案的审理中,首先需要准确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原xxx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认定的通知》 (劳部发[20xx] 12号)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四项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即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个人;二是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三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为了获取报酬,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四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 《通知》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xxx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xx] 1号)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 (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外省某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等4名自然人,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下属项目部擅自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需要从严把握仲裁裁决先予执行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由于先予执行裁决书会立即生效且对被执行方来说没有救济渠道,仲裁委员会应对适用条件严格把关,防止给用人单位造成利益损害。本案处理时正值年关,如不裁决先予执行,将会影响100余名农民工回家过年,因此,本案适用先予执行。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四篇
案由:关于要求尽快实施新城路道路建设的议案
提案领衔人:陈国庆 通讯地址:浙江三雷模具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18020 电话:
议案全文:新城路高速公路以东路段全长约300米,按36米路面进行规划,是城区与新前街道相连接的交通主干道,贯穿西城模具城,是西城新堂工业区的主要出行道路,该路段两侧聚集了宏振、新霸等几十家规模上重点骨干企业,20xx年上半年,已实施了6米路面硬化改造,但道路两侧路基被各种经营户占用,乱搭、乱建十分严重,模具加工点、小饭店、小排档、水果摊遍布道路两侧,马路成了市场严重阻塞交通,垃圾满地、污水横流、臭气冲天,脏乱不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道路两偶企业对外经营业务不断拓展,国内外客商来考察及业务洽谈十分频繁,该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已严重影响了周边几十家重点骨干企业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黄岩的对外形象,请区政府尽快启动该段道路及配套工程设施建设,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议代表:杨春芳、王爱华、陶永华、陶秀华、林永仁、吴正满、汪光胜、徐福寿、李继旭、王佩玲、陶新华、金美清、蔡xxx、顾士谦、黄文斌、周岳豹、符老七、王国选、林贤江、周桂仙
要求:6月底前答复,区建设局主办、西城办事处协办。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五篇
近年来,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雾霾天气在我国不少地区频发,我省是“重灾区”之一。因此,如何消除形成雾霾天气的人为因素成为我省的当务之急。
因此建议:
一、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应进行全面、科学、详细的排查分析,摸清各种造成我省雾霾天气频发的人为因素及其在形成雾霾天气中所占比重,即所谓“贡献率”。要标本兼治,并突出整治重点。
二、下大力气整治工业废气,特别是燃煤废气排放,整治和关停一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三、认真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有关规定,严肃法治。
四、提高我省机动车燃油质量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有害排放。
五、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的应用。
套取工资的典型案例范文 第十六篇
《关于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
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鑫明光(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等会员企业建议:
1.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保障已安装分布式光伏的稳定收益。建议将现有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分提高到3分钱,来解决现有的补贴资金缺口以及未来光伏装机量大幅增长的问题。针对当前部分百姓不相信20年的光伏补贴政策能够持续,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分布式光伏发展受阻等问题,建议国家出台文件保障20年补贴的稳定性。
2.出台国家标准对部分建筑类型强制安装分布式光伏。建议出台国家标准,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既有和新建建筑强制要求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来促进分布式光伏的发展:1)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2)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3)新建建筑屋顶面积达20xx平方米以上;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吨标煤的工业企业。
3.出台政策针对多层住宅小区以及高压自管小区鼓励物业安装分布式。民用多层住宅由于存在产权共有问题,往往要取得整栋单元楼的邻居认可才能安装光伏系统,高压自管小区的用电也存在产权界定问题。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小区物业来出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并实现与业主利益共享。
4.免除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值税。免除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增值税,作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财税政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