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一篇
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 20xx 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xxx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 《xxx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xx 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20xx年3月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xx年3月20日 20xx 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xxxxxx制定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二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XX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xxx《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军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xxx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_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xxx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各XX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三篇
XXXX县石门水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X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xxx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拟依据依照《xxx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XXXXXXXX)
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依法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如要求听证,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XXXX县环城路(原金元宾馆)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人:肖xx XXXXXXXX 电话:XXXXXXXX
XXXX县环境保护局
XXXX年5月18日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四篇
林永明(林永明蚊香炭厂):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地址:XXXX省XXXX市XXXX市XXXX镇XXXX靠高速公路旁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经营的林永明蚊香炭厂的蚊香炭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没有配套的环保设施,排放污染物。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家xxx《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XXXX年11月2日,环发〔XXXX〕249号),总体精神是:“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同时按《XXXX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二)项第15条“情形分类”(列入报告表类),你厂的违法行为引发群众投诉,故“情节和后果”按(特别严重)对应的“处罚幅度”(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来确定处罚幅度。
对你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林永明经营的林永明蚊香炭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对林永明蚊香炭厂的经营者林永明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
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如对以上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XXXX市八一北路69号 邮政编码:XXXXXXX
XXXX市环境保护局
201X年 10月10日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五篇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7:30~19:30(3月1日—11月30日),9:00~17:30(12月1日—2月28日)。
二、每月休息日3天。
三、法定节假日同公司《员工手册》
四、考勤统计及评价
1、洗车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①迟到。迟到0~30分钟扣5元,迟到30~60分钟扣元,迟到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钟扣5元,早退30~60分钟扣10元,早退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③旷工。旷工一次扣20元。
④请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一天扣10元及当日奖金
⑤请假超期。一天扣20元。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将处50元罚款,严重者将除名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洗车主管。
七、凡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一次处1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第三章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
一、每月25日前洗车主管将下月的用品汇总制表,报公司综合部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洗车主管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洗车主管。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使用期限内损坏、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奖金方案
一、洗车房设四个岗位:洗车主管、机器管理员、洗车工、收银员。二、洗车主管负责洗车房的管理工作。
三、机器管理员负责洗车机的开机和洗车台次的初始登记工作。
四、洗车工负责机洗后车辆清洁工作。
五、收银员负责洗车费的收取、洗车卡的办理和洗车款的整理核对工作。
六、奖金方案
七、新招聘员工头三天为试用期,不发任何工资,试用合格从第四天起计发工资。
第五章洗车流程
一、车辆来厂后机器管理员将洗车价格及相关事项告知顾客,要求顾客将车开到合适的位置,并开具三联《销售单》;红联、绿联交顾客作为交款依据。
二、车辆经机洗完毕后,洗车主管及洗车工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洗车工将进行车内洗尘、外观擦拭,同时告知顾客拿《销售单》到交款处,交洗车款。
三、收银员接到顾客销售单应询问顾客是现金还刷卡(会员卡)结帐,现金结帐收银员收取现金后,应在销售单上签字,并将绿联交顾客,顾客要求开发票的按受到的金额开具发票;刷卡结算的应打印销售小票并要求顾客在小票上签字,同时将销售绿联及小票副联交顾客,洗车工凭销售单(绿联)上收银员的签字放车,由于洗车工的疏忽导致跑单的,一次扣洗车工20元。
四、收银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款,分清现金消费、刷卡消费和洗车卡的销售款项并在规定时间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同时作好洗车房的日报表。
五、洗车房为长期洗车的顾客提供会员卡及洗车优惠:
1、优惠卡价值300元,可洗车20次,每次15元,本卡一年内有效,超期后充值后可继续使用。
2、贵宾卡价值600元,可洗车40次,每次15元,本卡二年内有效,超期后充值后可继续使用。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六篇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七篇
一、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
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
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
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
六、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八篇
被处罚人:王
身份证号:51xx21196602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有下列证据为证:
年8月26日对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经营者王帮云所做《现场调查笔录》;
年8月26日《现场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王帮云经营的顺发服装经营部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王帮云。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xx]430号)和《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xx]212号)告知王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xx年9月8日,王帮云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书》。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
王帮云在听证会上述称:1、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2、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该土地属于江北机场中远期归划用地,均无法办理;3、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4、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对环境影响小,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王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生产车间未经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王所述“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的理由不是事实,今年渝北区对当事人经营部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为外排水COD超标。王帮云又述“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土地原因,均无法办理”的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王帮云在已认识到无手续的情况下应主动停止生产,不能以无法补办手续为由继续生产。王帮云再述“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的理由不成立,王帮云经营的服装经营部不属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规定的豁免项目,依据渝北区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王帮云最后述“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的理由不能成为法定免责理由,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应当同时承担环保责任。但鉴于当事人上了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而且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污染较小,故从轻予以处罚。
3.王务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在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王帮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执法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环保处罚通知书范文 第九篇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2226201),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xxx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xxx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xxx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