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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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08 09:08:3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 第一篇

围绕亲子鉴定的,不光有各种复杂的表情,也有种种分不清真假的传言。任何一个没有得到确定答案的传言都会把人隔绝在事实之外,何况传言有滚雪球一般的传播能力。就社会上关于亲子鉴定广泛传播的传言,记者向两家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了求证。

受访者:基因格司法鉴定所所长吴峰 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李英碧

传言1.每4个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中,有1个是非亲生的。

虽然没有精确统计,绝大多数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都会发现,孩子的确是亲生的。有趣的是,DNA亲子鉴定的结果,常常是完全推翻生活中似乎处处存在的墨菲定理。墨菲定理告诉我们,如果你感觉某件不好的事情有可能会发生,那件事情极可能发生。但绝大多数心有疑虑的男人送来做DNA亲子鉴定的检测样本,检测出来,却证明那的的确确是他的亲生孩子。

传言2.亲子鉴定百分之百准确。

YES

准确率高达以上,结果精确率:100%。

传言3.只要邮寄毛发、血液或牙刷就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YES

毛发、全血、牙刷、手机、眼镜、门把手……所有有可能携带脱落细胞碎屑的物品都可以,但实际情况是,该物品在多人经手之后,往往会受到污染或者沾染杂质。想得到准确鉴定结果的人,还是推荐你亲自到鉴定所取样。

谣言4.背着孩子偷偷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一名父亲想要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搜集自己与孩子的常见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头发等,匿名寄给鉴定机构就能得到结果。不过,这种方式虽然便于保护顾客的隐私,但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证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司法鉴定证明。想要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首要条件是在所有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传言5.团购的亲子鉴定结果可信度比公安机关、大医院的亲子鉴定可信度低。

亲子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正规,该实验室是否通过资质认定,工作人员是否有职业证书。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鉴定机构都严格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17025:20_)的检测标准,通过严格的内外审核流程与双相平行复核检测等措施,确保DNA鉴定结果的准确、及时、可靠。

DNA亲子鉴定简史

1944年

美国人埃弗里发现DNA。

1953年

克里克教授绘制出DNA的双螺旋线结构图。

1985年

美国来斯特大学的杰弗里教授发明利用DNA对人体进行鉴别的方法。

1988年

DNA自1988开始应用于司法。

xxx年

我国第一例亲子鉴定案例发生在一桩离婚民事案件中。

1992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于民事案件的“亲子鉴”。

1997年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RFLP方法确定为亲子鉴定常规方法。

1998年

美国一分子遗传学实验室了断了一桩200年的悬案。1802年,美国第三人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在丧偶后与黑人女管家海敏斯有染,且有一私生子伊斯通。该分子遗传学实验室检查了有关人员Y染色体上的序列,证明了伊斯通确为杰佛逊私生子。

20_年

英国一家公司发明了自己能做亲子鉴定的设备,并在全国高速公路旁边贴出了销售海报。这些自称能让父亲们“最终安心”的海报,却引起了争议,一名国会议员甚至称之为“巨大冒犯”。

20_年以来

亲子鉴定数量在国内暴增。

20_年2月

xxx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司法机构下属的法医鉴定单位不再受理来自社会的亲子鉴定业务。

20_年10月

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一时间,许多民间鉴定机构纷纷打出亲子鉴定的招牌,而且业务量以惊人的比例上升。

20_年10月

有关部门下决心整治已呈乱象的亲子鉴定市场。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配置标准规定了开展鉴定业务必须的仪器设备,是鉴定业务的最低要求。

20_年

截至目前为止,法律并未禁止民间亲子鉴定,但大多数民间机构的鉴定结果不具备司法效力。

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 第二篇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导致婚外性行为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从而使亲子鉴定的市场日益扩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却匮乏明确的规范亲子鉴定的规定,如何更大程度地发挥亲子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被称为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本文首先阐述了亲子鉴定的来源、发展以及当今现状,然后结合外国的立法就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和健全制度方面提出了一 些建议。

【关键词】 亲子鉴定 适用原则 制度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_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为成熟、完善,鉴定结论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xxx滴血认亲xxx,认为xxx血相溶者即为亲xxx。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xxx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医院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司法鉴定。然而,从民事审判来说,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未对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以下简称《批复》)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给予妇女儿童的利益优先保护的地位,注意安定团结的维护,似有维护已稳定的亲子关系的意思,为我国民诉法引进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诉讼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_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从司法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条款是即将于20_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既然亲子鉴定实行严格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就根据就是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判。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亲子鉴定证据的证据, 则应该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按照盖然性优势规则, 显然应当认定申请方提出的主张成立。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科技发展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 第三篇

20_年8月的一天,一对男女带着一个孩子来到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当邓亚军将最终“支持”的结果即鉴定者为父子关系的鉴定书拿给他们时,女人却出乎意料的哭了起来。

女人告诉邓亚军因为她的老公在报纸上看到了邓亚军所在的这个鉴定中心,计划下周带着孩子来这里做亲子鉴定,所以她提前一周带着孩子和她曾经的情人来这里做了亲子鉴定。

这是她七、八年前犯下的一次错误,而她现在的婚姻和家庭生活都非常美满,她不想就因为曾经的一次错误而断送掉现在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女人恳求邓亚军在她老公下周带着孩子来做亲子鉴定时,帮助她隐瞒事实真相,给她的老公伪造一份假的鉴定结果,告诉她的老公孩子就是他的亲生骨肉。

女人以为邓亚军会帮助自己,因为这也是在帮助挽救一段婚姻和一个家庭的好事,可是每个职业都是有职业底线的,女人的请求当然触碰到了不该触碰的底线,邓亚军自然不能答应她的请求。

虽然此后女人一次次打来的恳求电话让邓亚军纠结不已,似乎自己没有答应帮助她就是毁掉她家庭的刽子手,但邓亚军不得不狠下心来,因为作为职业鉴定师,她的责任是告知事实与真相。

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 第四篇

一家三口来到邓亚军所在的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孩子还很小,只有四、五岁模样,父亲还买了一大堆的零食,他心疼儿子会在采血时哭闹而特地为儿子准备的。

七天后,当这一家三口再次来到鉴定中心取鉴定结果时,一张“排除”的结果即鉴定者非父子关系的鉴定书令之前亲密宠溺的父子关系瞬间崩塌。

当父亲愤怒在鉴定结果的痛苦中,他手中的鉴定书里夹着的发票掉落在地,孩子捡起地上的发票看到上面可以刮奖的便兴奋地抱着爸爸的大腿,告诉爸爸这个是可以刮奖的,可怜的孩子没有等来爸爸如往常一样的微笑应答,而是被“爸爸”突如其来的一推,推开了好远并险些跌倒。

爸爸怎么了,爸爸从来不曾这样对待过自己,无辜的孩子根本不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亲子鉴定中,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最无辜的孩子

同样是一家三口来到邓亚军所在的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但父母不让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采取孩子的血液样本,而是用孩子的头发和父亲做了一次亲子鉴定。

孩子是一个大概八岁左右的男孩,很有教养、懂礼貌;父母给人的感觉也是体面而有身份的人。当鉴定结果出来后,邓亚军打电话给这一家三口,接电话的是母亲,邓亚军在电话中告知结果已经出来了,可以来鉴定中心取走,鉴定是“排除”结果即鉴定者非父子关系。

电话那端的母亲似乎并不意外地只“哦”了一声,这让邓亚军反倒感觉有些奇怪,通常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母亲都会情绪有所波动。

邓亚军的电话内容还没有结束,她还需要向这位母亲核实一个情况,因为她们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用来和那位父亲做亲子鉴定的头发样本是一位女性的头发,而那天他们一家三口来鉴定中心时,明明带来的是一个八岁左右的男孩,所以邓亚军需要将这个情况告知这位母亲,并向她核实清楚。

电话那端的母亲听到邓亚军这样说后一时间愣住了,然后情绪激动地在电话里告诉邓亚军她会再去一次鉴定中心再做一次亲子鉴定。

两天后,那位母亲带着那个八岁的男孩再次来到鉴定中心,并由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采取了孩子的血液样本重新又和她老公的DNA做了一次亲子鉴定。

这一次的鉴定是“支持”的结果,即鉴定者为父子关系,这一次这位母亲竟然崩溃地大哭起来。这位母亲前后两次都十分反常的反应让邓亚军她们一头雾水,怎么鉴定结果不是她老公的孩子时她反而很平静,鉴定结果是她老公的亲生儿子时本该大欢喜的却崩溃大哭呢?

原来,这夫妻俩年轻时忙于创业,而由于创业时颠沛流离、生活并不稳定,所以那时他们曾打掉过两个孩子。

后来终于事业有成的夫妻俩想要孩子时却意外发现妻子患上了乳腺癌,手术后医生建议妻子最好不要生育,以避免导致癌症复发的风险。

为了弥补妻子无法成为母亲的遗憾,丈夫便建议抱养一个孩子,于是丈夫抱回了一个男孩,也就是后来他们带来做亲子鉴定的那个男孩。

而第一次他们来到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时,之所以不让现场采取孩子的血液样本而以孩子的头发来做亲子鉴定就是因为男人趁妻子不注意时调换了用于做鉴定的头发样本并想以此蒙混过关。然而,事实真相总要浮出水面。

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 第五篇

20_年3月的一天,已近傍晚时分,北京一家亲子鉴定中心走进一个孕妇和两个男人,三人表情凝重,严肃不语,气氛紧张。

他们拿到的鉴定结果显示着“支持为父子关系”,随后其中一个男人一言不发就将那个还是孕妇的女人一拳打倒,毫不留情,即使这样似乎也难消他心头的闷气。

原来动手的男人是这个孕妇的老公,而亲子鉴定结果则是这个孕妇腹中的胎儿和前来看鉴定结果的另外那个男人的,也就是这个孕妇的情人。

这样戏剧性的一幕并不是某部言情电视剧中的片段,而是实实在在的真实生活,这对于DNA亲子鉴定师邓亚军而言,似乎早已经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事了。

邓亚军,陕西西安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博士,是中国最早的一代DNA鉴定师之一,当她从法医偶然转行为DNA鉴定师时,她没有想到自己无意间闯入了人性中最隐秘、最复杂地带。

她也没有想到在一段段隐私,一个个不愿被他人窥探所知的秘密,一个人的最隐秘的故事中,自己的工作会影响到那么多人的命运,改变那么多家庭的走向。

来求助鉴定的人形形色色,委托理由林林总总,有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也有六七十岁的老人,无论孩子是一岁两岁还是三四十岁,他们都想知道这个孩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也有部分女性是想通过亲子鉴定来证实自己的清白,或是找到孩子的亲生父亲。

无论是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委托理由,其中都是错综复杂的情感纠葛,都想通过这一纸鉴定看清事实真相,以做了断。

亲子鉴定专家的简介范文 第六篇

一个西装笔挺、戴着劳力士金表的人,带着4岁的儿子,走进DNA亲子鉴定师邓亚军的办公室。他叫李翔,38岁,内向,却是几家公司的老板,资产过千万。他二婚的太太叶娜,原是他公司的公关部总监,漂亮泼辣,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恰好弥补了李翔待人接物上的不足。

与前妻的离婚胶着了很久,最终还是叶娜技高一筹。她拿着自己已经怀孕的医院检查结果,直接找到李翔的前妻。后者在大哭一场后同意离婚。

几个月后,李翔和叶娜有了儿子皮皮。皮皮3岁那年得了一场重病,给他配对检查血型的护士突然问了李翔一句:“这是你的亲生儿子吗?怎么血型完全配不上?”

这句话让李翔心头一震。他开始观察皮皮的一颦一笑,也开始留意亲子鉴定的消息,心中的纠结与日俱增。最后,他暗下决定,带皮皮来这里做亲子鉴定。

一周后的鉴定结果,令李翔感到目眩:不支持李翔是皮皮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时,李翔脑子里开始转的是:该怎么办?不能让叶娜得到一分钱。

李翔再次来到邓亚军的办公室,已是一个月以后了。这次他身边除了皮皮,还多了太太叶娜。他的面色平静,不露一丝痕迹,而叶娜的脸色更像是一幅褪了色的佳作。她埋怨李翔突发奇想,把她骗到这样一个荒郊野外的“实验室”来。

“你不是说带我去看一个新楼盘吗?到这里是什么意思?”

“正好路过,进来做一个玩嘛,”李翔说,“之后就去看楼盘。”

在李翔的坚持下,邓亚军取了3个人的血样。但令邓亚军没有想到的是,叶娜第二天居然主动打来电话。她问邓亚军是不是之前就认识她的丈夫,说自己很珍惜和李翔的婚姻,愿意出一笔钱,重做一份鉴定。邓亚军拒绝了,“这是一个科学事实,不是有钱就能更改的。”

几个月过去了,李翔再次找到邓亚军,这次是为已做过的亲子鉴定申请证实的鉴定报告。有了这份报告,李翔就能保住他名下的财产。

邓亚军所在的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位于北京郊区。这栋临街的4层建筑,镶着白色瓷砖,看上去毫不起眼。但是自从开展DNA亲子鉴定业务以来,楼下经常停着一些豪华私家车,多半是来做亲子鉴定的。

几年来,邓亚军经手的亲子鉴定已经超过两万件。根据她的统计,华大方瑞连续几年的“排除”结果一直都维持在22%~27%之间。这意味着,每4个~5个来做亲子鉴定的,就有一个是“非亲生”的鉴定结果。而且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是由婚外情和一夜情引发的,这无疑是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的体现。她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财富和欲望在不断扩张,中国长久以来备受重视的血亲纽带也开始受到侵蚀。

李翔这样的委托人,她几乎每月都会碰到。在邓亚军眼中,他们都相信自己是人中翘楚,然而有一天,这个虚幻的泡沫一下就被亲子鉴定戳破了。

这似乎是一个财富群体的“流行症状”。他们人到中年,自信是成功人士。但在私人生活层面,他们却剪不断理还乱。物质上的富裕,并未带来生活上的安宁,这也正是他们来这里寻求鉴定的原因。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人都对自己后代的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但让邓亚军感慨的是:很多亲子鉴定的后果都被转嫁到了孩子身上,甚至有的孩子还没出生,就成了财富和欲望的牺牲品。

在欧美国家,已有不少专家这样呼吁,“每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就应该做亲子鉴定”。这不仅是出于伦理道德,还有方便日后医学治疗的考虑。而且,为了避免给孩子留下心理创伤,亲子鉴定越早做越好,尤其在孩子尚未记事时就应该完成。“一个人的忠贞,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在邓亚军看来,“其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摘自《博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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