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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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19 16:03:3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禁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第一篇

致广大钓鱼爱好者:

自20_年,北京市农业农村局颁布《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顺义区辖区内13条河流实施全面禁渔制度以来,区相关部门在加大“双禁”普法宣传的基础上,实施严密管控、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执法姿态,全面保护了渔业生态资源。

为保护辖区潮白河、减河水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光明街道办事处向您发出倡议:

1. 不在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 不使用电、毒、炸等非法手段及非法工具在天然水域开展 一切捕捞活动;

3. 不买卖、不食用野生江河鱼类;

4. 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垂钓,在其他允许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娱乐性垂钓,请自觉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垂钓规定,禁止使用多杆多线多钩、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及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5. 爱护水资源环境,不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化学物质进行打窝垂钓;

6. 经营单位禁止购买、加工、制作、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不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禁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第二篇

1、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4月10日)

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为禁渔工作奠定基础。主要内容有:召开全市禁渔工作会议;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宣传车、船在沿河、库乡镇(办事处)巡回宣传,张贴禁渔通告、设置宣传标牌;搞好摸底调查,掌握沿河、库兼业渔民使用禁用渔具的情况及农贸市场批发、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情况。

2、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2月10日)

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取缔禁用渔具渔法;查处非法生产和经销电、毒、炸鱼物品、工具。查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检查与巡查工作,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违法行为。

3、总结提高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1日)

主要工作内容:对禁渔实施情况、禁渔效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各相关部门围绕禁渔工作重点,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生态保护工作水平。

禁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第三篇

尊敬的钓友们:

你们好!

垂钓是一项高雅的户外活动,望湛蓝长空,赏荡漾碧水,倚如黛青山,修心养性,强身健体,其乐无穷。

为了保护好美丽的华北明珠白洋淀,保护好水环境,保护好给我们带来幸福快乐的河流湖泊,请您响应如下倡议:

1、钓鱼时,不乱丢垃圾、烟头儿。

2、离开时,将身边的所有垃圾全部带走。

3、发现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现象时,马上劝阻并举报。

希望广大钓友们人人都做文明垂钓者,为雄安美丽水环境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奉献,为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条美丽的河流、一片片清澈的湖泊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禁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第四篇

广大垂钓爱好者:

近年来,钓鱼已成为越来越多人喜爱的休闲活动。当前,xxx、xxx对水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视,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呼吁广大钓友共同遵守以下倡议,成为渔业资源的保护者、绿水青山的守护者、文明垂钓的践行者。

一、禁止在禁渔期内垂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我县禁渔期,禁止在我县天然水域开展任何形势的捕捞或游钓。《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渔期外垂钓注意事项:

1、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爆炸钩、排钩、滚钩、大钩、滑钩、拐子钩、露钩进行垂钓。

2、不钓国家保护鱼种。城口境内栖息着国家以及重庆市重点保护水野生动物如:大鲵(娃娃鱼)、裂腹鱼(洋鱼)、汉xxx尾薄鳅(钢钎鱼)等,望广大钓友钓到后要立即放生。

3、安全垂钓。不在恶劣天气垂钓,不在高压线下垂钓,不在危险、陡峭的水域岸边垂钓。

4、不破坏环境。不破坏当地钓场环境,不损坏庄稼、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用含有重金属等违禁药物、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诱剂、饵料,提倡用天然自制饵料。不往水中丢弃垃圾,每次钓完鱼后,应主动把自己的垃圾带走,并尽可能把身边的垃圾带走。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禁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第五篇

禁 渔 通 告

为了强化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生态保护,切实加大此范围内溪流渔业资源的管理力度,根 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告》相关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二、从张家界四都坪流入借母溪乡境内的深溪及其支流,从永顺流经战场坪至酉水的明溪河段,全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授禁用的捕鱼方法,不准宣传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

五、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禁止捕鱼。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没收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人畜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八、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借母溪乡政府 0745——4471000

沅陵县畜牧水产局 0745-----4323713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745---4230258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沅陵县畜牧水产局

借母溪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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