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知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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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6 20:38: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知范文 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皖政办〔20XX〕16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XX〕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是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备日托、全托、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的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对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其意愿和需求将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让居家老年人享受“类机构”服务,从而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二、时间、任务及服务对象

1.试点时间。从方案下发起至20XX年12月31日。

2.任务安排。按照省“选取1个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要求,20XX年试点安排在贵池区,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张,其他县(含九华山)结合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等任务自行安排。20XX年试点任务根据情况再行确定,重点安排在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

3.服务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中、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为主。其中低收入、分散供养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纳入服务范围。

4.服务范围。按照方便可及的原则,以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中心,城市地区以步行15分钟覆盖范围为宜,农村地区以步行20分钟覆盖范围为宜。

5.服务价格。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开。服务低收入、分散特困供养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指标价或协议价,具体定价标准由试点县区自行确定。

三、服务机构条件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机构由试点县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执业两年以上或运营单位有两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

2.具备对老年人提供24小时上门服务的能力,配备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含受机构统一管理的签约服务商),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拓宽服务业态,提升服务功能,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提出申请,其中经等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优先。

四、建床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改造内容应事先进行入户评估,参照《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参考清单》(附件1),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费用由机构承担。

1.适老化改造。主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舒适性。为上门有效开展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降低风险。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知范文 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XX〕45号)和《淮南市20XX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淮民〔20XX〕44号文件要求,按照区民政局《关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试点的通知》,现根据街道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二、试点期限与范围

试点周期为一年,试点范围为毕家岗街道新建和新淮园社区。如试点运行成功,将在全区运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毕家岗街道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75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由八公山区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并符合以下资质: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包括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四)服务要求。服务机构应积极提升专业化水平,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团队、信息系统,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相关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

(四)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动态管理,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试点单位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条件的建床老人,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4小时。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居家照护。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

4、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5、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6、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五)补助政策

1、经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正常服务一定时限后,依据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服务费用、发票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向毕家岗街道申请资金。

2、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75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老年人,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标准(参照八公山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方案执行)。本补助和居家养老服务不重复享受。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试点结束后有新补助政策的,依据新政策享受补贴政策;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助政策的,本补助在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本试点周期为一年。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知范文 第三篇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就徽州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建设范围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范围为岩寺镇、西溪南镇、潜口镇部分村居和社区办所辖的社区,具体以15分钟的反应范围为基准。

三、建设任务

20XX年,全区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15张,岩寺镇、西溪南镇、社区办各4张,潜口镇3张。

四、建设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参加建设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经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区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详见附件1、附件6)。

(四)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建设地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条件的建床老人,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基本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五)套餐选择

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提供多样化套餐供服务对象选择。

1、A套餐:1000元/30时/月,主要服务对象为半失能老人,政府每月补贴400元。(套餐内容见附表3);

2、B套餐:1200元/35时/月,主要服务对象为失能、失智老人,政府每月补贴600元。(套餐内容见附表4)

3、C套餐:1500元/44时/月,主要服务对象为失能、失智特护老人,政府每月补贴600元。(套餐内容见附表5)

对特殊困难老人(低保、计生特扶对象)政府补贴每月增加200元。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建设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室进行评估。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方案(计划),服务机构根据建床实际情况一户一方案,方案中明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套餐)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

4、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七)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区发改委和区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养老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

(八)补助政策

1、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20_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区民政局给予剩余的50%建设补助。

2、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建床老年人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和600元。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与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运营补助。

五、实施计划

(一)开展建设(20XX年5月至20XX年10月)。区民政局选定建设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并与建设机构签订协议,同时建设机构须签交承诺书,在建设过程中研究制定家庭养老床位的实施细则、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

(二)加强监管(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结合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力量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床位的安全监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筑牢安全防线。

(三)总结经验(20XX年5月)。区民政局将建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建设期满后,认真检视问题,总结经验,根据建设情况完善政策文件并复制推广。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成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设乡镇(社区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是深化改革的创新之举,各地和服务机构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聚焦重度失能老年人等基本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健全完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支持政策;积极宣传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要大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照护床位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创新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建设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要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建设周期为2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31日。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知范文 第四篇

镇街道

任务数(户)

当湖街道

钟埭街道

曹桥街道

新埭镇

新仓镇

独山港镇

广陈镇

林埭镇

合 计

175

(备注:若任务数调整,需经市民政局发文备案核准)

附件2:

平湖市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居住地

监护人

联系方式

□低保□低保边缘

身体状况

□重度失能 □中度失能 □高龄轻度失能

已享受政策

□居家长护险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机构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初审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复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部门审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长护险对象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身体评估结果适用于家庭养老床位)

附件3:

平湖市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清单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居住地

监护人

联系方式

□低保□低保边缘

身体状况

□重度失能 □中度失能 □高龄轻度失能

是否享受过适老化改造

□是 □否

智能化设备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知范文 第五篇

为贯彻落实《xxx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_〕5号)《xxx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_〕27号)和《嘉兴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嘉政民老〔20_〕57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符合平湖市养老服务需求的、可持续的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现就平湖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推动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对家有失能老人的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专业护理、远程监测等养老服务,使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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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家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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