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优选3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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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1 19:09:0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一篇

摘要:现行的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一般人们认为以前都是物质资本在独享利润,随着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生产要素中变为第一位后,它也应该参与利润的分配。不少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一样,进入财务报表的权益部分,以更好地反映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而文章认为劳动者权益会计尚未可行。这里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与资本的关系、工资形式的变化及具体操作的程度后得出。虽然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了,但也不必急着进入财务报表中。我们应加强人力资源在企业中所起作用的研究,先使人力资源会计成为一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具。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劳动者权益会计生产要素分配

自古以来,在创造人类财富的过程中,人的作用就是极其重要的,虽然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其中,领导者、技术创新者的作用更大。技术的创新是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关键。现代社会,特别是以进入信息时代为标志,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西奥多·舒尔茨为首的西方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试图将人这个最能动、最复杂的生产因素分析清楚,以提高其使用效果(对人的投资收益率)。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但人力的取得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是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即需要进行资本投资。包括人的知识和人的技能的形成是对其进行投资的结果,不是一切人力资源而是通过一定方式的投资,并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人的知识和技能也是资本的一种形态,可以将它称之为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理解为是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而形成的资本。从货币形态来看,它表现为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即增加人的知识和技能的各项支出。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投资,它能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在优生、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投资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体质从而提高活劳动的产出率,有助于延长劳动者的寿命从而增加人的劳动年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

人力资本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它使人们认识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本,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资本不再是单一的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是任何其他资本所不能替代的。人力资本理论的这一观念为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产、人力资本等一系列重要概念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般的,人力资源会计可以分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

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会计界人士试图将人力(企业中最有用的一部分人力)以比较精确数量(货币)的形式向人们报告及与物质资本一起分配利润。毫无疑问,这种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目前研究比较多的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两者在实际应用中都遇到了不少难题。

作为改进的一种方案,有学者提出了劳动者权益会计,其主要内容为将人力资本也视为权益的一部分,做分录:

借:人力资产

贷:人力资本

其中人力资产的概念,是指以成为企业的劳动者为标志,以未来收益中视为人力资源产生的部分现值作为计价尺度(人力资产的计价方法可用经济价值法等)。人力资产的计价应以权威的人力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每个人的智能以及其在组织中的作用,采用科学的方法统一评估。一个人可能因组织的原因而影响产出能力,但可通过劳动力市场得出其公允价值,实现与物质资产的优化配置。他们以分配制度中的“工资+分红”来证明其正确性。而笔者以为,劳动者权益会计有其相当不完善之处,具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我们先来看一下借款与资本金的关系。两者都给企业提供资金,但借款只能取得固定的收益———利息,资本取得变动的收益———剩余索取权。这主要是因为两者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在企业破产时,借款可以优先从企业的资产中得到赔偿,而资本金是最后一个得到赔偿的,但是破产的企业,基本上资本金是没有收回多少的可能。也就是说,资本与借款相比,因为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所以也有分得更大收益的权利。借款人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并不能派出代表常驻企业以时刻监督企业的运营来确保其资金的安全,一般也就是定期得到企业的财务报表,或从其他的外界渠道得知企业的经营信息。事实上,借款人一方面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另一方面,他们也安于这种状况。从整体上来说,他们将资金分散借给不同的企业以分散风险,并视风险大小调整利率高低。他们也满足于按约定的利率从企业分得经营成果的一部分,并不因企业的利润高而要求分得更多的利息,也不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减少利息的收取。总体上,资本金是否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取决于市场的定价。工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博弈,决定了利率的高低。利率高,借款获得的收益就大。如同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贷款利率很高时,人们有个形象的说法,说企业为银行打工,因为付完利息后,靠拥有资本金来分享的剩余收益已经很少了。所以债权人给企业提供资金,是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由上可知,借款人也提供资金给企业,从长期来说,企业一直都有借款,数额也并不比实收资本低。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企业经营期间中,借款人和股东都提供了大致相当的资金给企业经营。但是两者从企业分得的经营成果的方式却是有很大不同。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承担的风险不同。所以提供资金给企业,并不是以浮动的方式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充分条件。同时,因借款取得的固定利息,也应视为在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由此对照劳动者权益会计,假使能将员工的人力资本以较精确的形式入账,也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员工对企业的亏损是不承担责任的,他们一般会选择离开企业。让他们承担当年的亏损都很难,因此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并列,一方面会让报表使用者认为两者在很大程度有许多共性,而造成很多的误解;另一方面,他们在承担企业亏损方面的能力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起放在财务报表的权益部分是不合适的。

第二,浮动工资与固定工资的区别并不是劳动者权益会计成立的有力证明。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美国,白领人员人数已超过蓝领工人。特别是由于软件行业的兴起以及对社会的重大贡献,使人力资源的作用在很多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作用。工资的形式,也更多地采用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结合的方式。美国的高科技行业出现了将报酬以期权形式体现等新的分配方式。报酬一般分为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绝对意义上的固定工资,可以理解为,雇佣双方根据市场标准谈好工资,只要雇工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就可取得约定的工资。浮动工资,指雇佣双方根据市场标准谈好,雇工不计固定工资,所得报酬占利润的一定比例,亏损不负责。可以预先提取工资,以后从实际所获得分利中扣减。

固定工资的优点有:(1)劳动力能预期所得,比较好地筹划未来,过上稳定的生活。(2)把劳动力从边际价值低的地方转移到高的地方,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浮动工资,或分红,或采取期权形式,是指劳动者的所得与企业的股东获利按比例分配,采取浮动的形式。

目前世界上的企业运行模式,大中型规模的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市场占有率上、缴纳税收、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都是其他类型的公司无法相比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存在着高昂的代理成本、监督成本,经营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采取浮动工资,主要是为了企业更有效地参与竞争,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对立。

但浮动分利也有两个主要的缺点:(1)企业是否赢利,其计算只为经营高层掌握,由于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较多,一般的员工心里没底。(2)不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长久没有利润,意味着员工也没有正常收益,若最终倒闭,则可能影响员工生活,造成社会动荡。

目前人力资源的分配方式,从固定工资更多地向结合企业效益的混合工资方向变化。一般采取混合的形式,两者之间如何比例,取决于各方的博弈及偏好。

以影星为例,雇佣他们的费用,在电影的制作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他们在电影中的作用,也是极大的。为什么他们仍以固定数额,不是以分成来获取报酬。因为他们控制不了成本,也不能了解最后收益的计算。因为一部电影,可能用到电影公司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的发生、计算,非影星所能掌握和控制。所以影星取得固定的收益,电影公司承担盈亏。影星并不因其作用大,而要求分享利润。因为如果这样,也就意味着影片亏损时,他们分文未得,还要承担亏损。因此不能说人力资源重要了,就一定会采取浮动工资的形式。人力资源,即使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也是在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

第三,劳动者权益会计实际操作的不可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事先评估人力资源的价值,恐怕是极其困难的事。(2)单独的人必须与组织结合,才能发挥作用。而单独的人与组织结合是有很高的成本的,不能轻易地转换。即使单个人有很高的评估出来的价值,在与几个组织不合适的结合后,其浪费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不可估量的。(3)企业的经营是股东及其聘用的经理人的事。在守法的范围内,只要盈利,其他人并不能将价值标准或经营理念强加于企业之上。而如何经营企业,并无标准可言,对错也很难定论。即使评估机构的结果是比较准确的,也不一定适合企业。企业如不接受,一切也就没有了意义。(4)人是在经常变化的,至少一年应该评估一次,由于评估的专业性,企业由此支出的费用也是极高的。(5)人员的流动,特别是关键人员的流动,会导致报表的经常变动,导致流言的传播,所以也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因此,劳动者权益会计,在很多方面有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揭示人力资源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我们首先应该在管理会计的范围内,研究人力资源会计,将之用于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以使会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文贤。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_

2.阎达五,徐国君。关于人力资源会计的框架———以劳动者权益会计为中心。会计研究,1996(11)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二篇

发挥村级工会作用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常市二河乡新庄村工会组织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哈尔滨市总工会课题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成部分。xxx、xxx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前不久,xxx就解决农民工问题专门下发了文件。全总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部署。省市对农民工工作也制定了政策措施。多年来,工会对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为了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近,我们深入到我省第一家村级工会---五常市二河乡新庄村工会,就该市在农民工输出地行政村建立工会和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庄村位于五常市拉林河上游,在五常市261个行政村中,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属丘陵地带,半山区,山区小气候比较明显,无霜期短,土地沙化严重,给农作物生长带来不利影响,农作物产量低。人多地少,农民收入低。全村人口3412人,耕地面积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5亩。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左右,很难实现生活富裕。近年来,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全村有1200多人常年或季节性在外打工,打工人数占全村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年轻人居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80%。男女比例分别占60%和40%。打工地分布在哈尔滨、牡丹江、营口、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以哈市最多,占70%。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建筑、物流、餐饮等行业,分别占30%,另有10%从事其他行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年人均收入在5000元左右。

二、新庄村工会组建过程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分散到不同的打工地,权益被侵害现象突出,特别需要有一个组织为他们说话办事,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此,新庄村干部和村民产生了成立工会,为农民工维权的想法,得到上级工会和乡、村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五常市总工会主席亲自到该村蹲点,并抽调三名同志专门负责指导工会组建工作。村党支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新庄村外出务工农民工建工会领导小组。本着扎实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解决组建工会的相关问题。利用春节期间大批农民工返家的契机,多次召开会议,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宣传维权知识,宣传“一法一例”,引导农民工入会。印制《农民工入会宣传单》、《农民工劳动权益手册》和《农民工入会申请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更加明确,形成了踊跃入会的局面。在入会形式上。农民工可以往家里邮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加入工会,领取《中国工会会员证》。对在同一个城市打工,农民工数量较大的,以本村劳务输出组织者为依托,组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对分散在外地的,以输入地工会为依托,与当地工会取得联系,办理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参加当地工会的活动。在会籍管理上。村工会立档建册统计上报。实行“一次入会,务工通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的流动会籍管理形式。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要对工会会员关系确认,不用重新入会。对于返乡务农的,一旦重新进城务工即恢复会籍。既适应农民工季节性强的特点,又便于管理。目前,全村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已有620人加入工会。

三、新庄村工会发挥作用情况

新庄村工会成立以来,为外出务工农民工做了大量好事实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开展劳务输出。新庄村工会成立后,他们着手抓的第一件事,统一联系,成建制输出农民工。由于村工会对外出农民工管理严格,维权到位,注重培养素质,新庄村农民工素质明显优于其他乡村。在哈市以及牡丹江等地,新庄村农民工已经成为劳动力品牌,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力输出渠道。用工单位都愿意招用新庄村的农民工,主动到村里用汽车一车一车地往城里输送农民工。仅哈市家乐福超市、绿山川公司就从新庄村招收400多人,营口鲅鱼圈一次就招收100人。新庄村农民工,通过出外打工,收入有了增长,家庭生活有了很大的改观。他们回到农村,带回城市文明、信息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高,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维护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他们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建立了跟踪问效等一整套工作机制。开展困难救助活动,实施“安心工程”,外出人员家庭出现困难的,村里负责救助。从种地使用农具到子女上学都由村里统一安排,解决后顾之忧。外出务工农民本人生病,由工会组织动员工会会员献爱心,帮扶救助。农民工吴立滨,在大连某民营服装厂做机修工。该厂规定每名员工压支3个月。吴立滨认为厂方的规定不合理,便按程序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厂方迟迟不予解决。村工会得知后,积极与打工地工会联系,沟通情况,还通过常年聘请的律师与厂方交涉,老板看到有工会组织和律师替农民工说话,感觉压力很大,便对吴立滨的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农民工韩彦军在修建海林至牡丹江的雪乡公路时受伤,腿部骨折,用工单位认为是其本人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村工会快速反应,工会主席带队,连夜前往打工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用工单位赔偿医疗费2万元。正是工会组织的影响力,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地维护。三是提高农民工素质。他们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培训和交流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不仅对外出务工农民工人员进行单项职业培训,而且向普法教育、素质教育等多层次延伸,特别是对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文本,就合同涉及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进行讲解,使农民工外出打工之前,就掌握一定的维权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律法规。

四、新庄村工会工作的启示

一是拓展了建会领域和入会途径,在源头上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入会形式和会籍管理上的创新。行政村是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是农民进入城市求职的出发地。新庄村在农民工输出地组建工会,即改变了以单位为依托的组织形式,也改变了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入会方式,使之成为宣传、吸收、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窗口,拓展了建会领域和入会途径,使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就被工会组织所吸纳和覆盖。增强他们工人阶级意识和工会意识,这对于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开辟了维权新路子,对开展多渠道维权提供了有益尝试。新庄村工会实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打造劳务品牌,开展维权活动,突出个案维权,与农民工输入地工会建立维权联动,聘请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代表农民工反映维权诉求,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主张,开展困难救助,实施“安心工程”,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等。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维权帮扶的保障机制。为工会的维权机制建设,帮扶体系建设,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是发挥了工会组织作用,进一步证明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中大有作为。新庄村工会从建立那天起,就紧紧围绕劳务输出、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素质这条维权主线开展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扩大了工会组织在农民工中的影响。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需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改善农村的面貌,引进和培养人才,提高农民的素质;这些都是工会组织作用所及,也是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发挥工会作用 维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江县总工会以农民工入会、农民工培训、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帮扶为有效抓手,以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农民工的积极性为突破口,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做好农民工群体入会文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三篇

xxx:

申请人: xx,男,汉族,职务: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xx省xx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xx工程处,

住所地:xx县xx镇xx乡xx村。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拖欠工资,从xx年1月至今未发,已达14个月,每月4000元人民币(其中基础工资(14个月)56000元人民币;私车公用、燃油费、过路费等每月2500元人民币合计:30000元人民币。

二、违约终止用工合同,按《劳动法》第四章执行,公司应赔偿违约金120_元人民币。

三、年终一次性奖励30000元人民币未发。

四、生活费按当初xx总承诺每月500元人民币(合计7000元)最后结算。

以上合计申请金额为:135000元人民币(生活费未包含)。 (壹拾三万伍仟圆整)。

事实与理由: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四篇

xxx: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企业登记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部分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日通过应聘或朋友介绍的方式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工作,月工资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是否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注明离职原因。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五篇

申请人:江苏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

事实与理由:

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白露洲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仲裁中。

白露洲公司的仲裁请求:责令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未能按约于20xx年7月30日前支付609231元货款。

客观事实上,虽然《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拆迁队伍20xx年7月25日左右(不能超过7月30日)进场前再付609231元,余款25万元拆卸结束前一次性支付”。但由于白露洲公司长期拖欠盐城港口集团的租金,港口集团在申请人与白露洲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告知申请人:该起重机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基于上述白露洲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协议的事实,申请人要求白露洲公司尽快解决其与港口集团的矛盾。然而直至今年元月份,申请人才得以根据其与港口集团达成的协议,将第二笔货款609231元化为601160元和8071元的两张汇票给白露洲,由白露洲公司将其中一笔601160元的汇票在白露洲账上入一下的同时直接汇到港口集团,港口集团在收到该款项后解除对起重机的扣压。谁知白露洲公司言而无信,601160万元货款入账后却不转汇给港口集团。为避免钱、物两空,申请人不得已之下于20xx年2月18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起重机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xx年2月20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港口集团对申请人拆除起重机的防碍(案号为[20xx]亭民一初字第0886号)。紧接着,港口集团以租赁合同纠纷对白露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亦向法院申请对白露洲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案号为[20xx]亭民一初字第1016号)。

上述白露洲公司对申请人恶意隐瞒起重机被港口集团扣留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拆除起重机而依法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协议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该节事实必须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防碍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鉴于另一案尚未审结,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如上中止本案仲裁的请求,望予批准。

南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六篇

维护消费者权益策划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为主线,以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提高维权效能为动力,弘扬维权、倡导诚信、引导消费、服务区域发展。

二、主要内容

1、“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消费知识宣传教育

(2)加强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杂志》、《大众日报》、《齐鲁晚报》、《齐鲁消费者》、《晚报》、《鲁中晨报》、《今日》、《山东卫视》、《电视台》、《电视台》等平面媒体的合作,传递消费维权的动态,弘扬维权为民的正能量。

2、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人员维权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为:

新消法知识、典型案例分析、维权工作技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办案。

具体安排是:

3月3日上午在区工商局六楼综合会议室,由消保委秘书长授课,区工商局全体人员参加学习。

3、在商贸企业开展《新消法与售后服务》知识讲座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新消法知识、纠纷处理实务、售后服务知识和产品质量管理等,由区消保委秘书长进行授课。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是:

(1)3月2日下午,在广周布艺商行

(2)3月5日上午,在点点孕婴用品

(3)3月5日下午,在银座商城桃园店

4、在院校开展“新消法”、“打击防范传销”知识讲座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新消法知识、打击防范传销知识等,由区消保委办、公平交易局、南营分会、南郊分会组织进行授课和宣传活动。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是:

(1)3月11日,在职业学院

(2)3月13日,在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5、开展“家用汽车销售领域经营行为整治”总结及业务培训

活动内容:

总结整治活动,开展汽车三包、违法行为防范、服务及纠纷处理技巧讲座。

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是:

3月12日,在区局六楼会议室,参加人员是全区汽车销售企业(4S店)销售经理、客户服务经理。由消保委秘书长总结、授课,南郊分会负责召集人员、安排会场。

6、各消保委分会于活动期间分别在辖区开展宣传活动

各分会要因地制宜,深入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消费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村庄等活动,切实做好消费维权服务工作。农村分会以大集现场宣传为主。具体活动由各分会分别实施。

7、纪念日现场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时间:3月14日上午9:00-11:00

活动地点:国际家具会展中心(市区周隆路2573号)

参加单位:

区消保委、区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药监局、烟草专卖局、司法局、邮政局等部门。

活动形式: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业务人员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台,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处理相关投诉。

8、组织“”志愿者参加宣传咨询活动

组织实施:

(1)西城分会组织大街古商城老年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活动;

(2)南郊分会组织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大学生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3)南营分会负责组织职业学院大学生消费维权志愿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9、开展家具、餐饮、商贸流通、汽车销售等企业诚信经营倡议活动

活动形式:

筛选确定诚信承诺企业,协调参加现场活动,组织现场签订倡议书、授牌等相关活动。四大类企业承诺倡议书及参加承诺单位名单将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在《今日》专版刊登,通过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短信全覆盖发送。

组织实施:

(1)区消保委和区食药局筛选确定30家餐饮服务企业;

(2)区消保委与区商务局、各消保委分会筛选确定20家商贸流通企业;

(3)区消保委和各消保委分会筛选确定30家家具生产经营企业;

(4)区消保委和各消保委分会筛选确定10家汽车销售企业(4S店)。

10、名优企业咨询服务活动

参加企业条件:

“消费者满意单位”、“双十佳”单位、“双基地”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驰名、商标企业”等。

活动方式:

相关企业,在本单位及活动现场设投诉咨询服务台,接受消费者投诉和提供咨询服务。

维护消费者权益策划2

一、活动的主题

借助“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开展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保险消费者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告知维权的各种正当渠道和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更加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

二、活动的口号

本次活动的口号为:畅通维权渠道,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宣传活动的内容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七篇

维护法官权益倡议书

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签订《关于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上海高院副院长兼维权委副主任盛勇强、上海律协会长俞卫锋出席。

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系统内部的机制构建,更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此次上海高院与上海律协共同签订《倡议书》,旨在进一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益,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据悉,这是全国首份提出维护法官权益的倡议书。

《倡议书》共12条,从庭审诉讼、法院裁判、纠纷化解等多方面提出了有关法官权益保障的具体倡议。如法官在诉讼中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执行审判公开,恪守中立,律师坚持诚信参与诉讼,坚决杜绝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律师应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理性对待法院裁判结果,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法院裁判或法官个人进行不实评论;律师与法官应加强相互沟通,努力消解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及其他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权益行为,努力保障法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安全。

据了解,近年来上海高院对法官权益保护工作非常重视,早在就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干警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官维权委),下设“维权办”,负责法官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并于同年年底出台相关意见,对法官维权委和维权办的主要职责,以及法官遭受人身威胁、实际侵害或不实举报的处理办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法官权益保护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八篇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xxx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xxx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xxx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xxx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

(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xxx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xxx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xxx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

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_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

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九篇

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负责引导同学们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同学们正当权益。通过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失物招领、信件发放等工作为同学们生活提供方便。定期开展调研,积极向学院反应并协助学院解决有关问题。并且作为学院领导与学生的桥梁,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同学们的心声,并及时地向同学们反馈;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始终为广大同学们的利益着想,服务于同学,切实维护同学们的权益。

为同学解决食堂饮食安全问题

窗口值班整理遗失物品信息

窗口登记信件领取信息

学生干部收集意见建议

学生干部进入寝室收集热水使用情况

整理校园内遗失物品

为了维护我院同学的正当权益

优化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

正确引导大学生健康发展

切实为广大同学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一直在努力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篇

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的今天,维护好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权益,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提高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值得认真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对广大事业单位职工来说,劳动权益直接关乎生存,是最基本的人权。职工的劳动权益如果得不到切实维护,就不可能构筑和谐的人事聘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改革的成功与否,更牵涉到社会稳定。本文拟从维护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角度,对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构筑作初浅的探讨。

一、提高法律意识,树立“维权”观念

长期以来,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中,作为普通劳动者的职工一方一直处于消极的被管理的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一定程度上与该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观念不强有关。在这种背景下,要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急需引导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提高法律意识,树立起一种积极健康的“维权”观念,并在此观念指导下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好自己在人事聘用关系中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下,人事法规政策大多是义务性、禁止性的规范,极少有授权性规范,只规定被管理者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而对相应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全面。作为被管理者的职工也习惯于被动地服从、遵守,普遍缺乏一种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其法律文化思想的承袭和健全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得处于被管理地位的普通劳动者有着极强的“维权”意识和制度观念。人们在自身权利得到充分相互尊重的同时,个人义务也能自觉履行,“维权”的观念已经深入其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了一种稳固的行为意识。笔者认为,在我国,要让作为普通劳动者的职工树立起较强的权利维护观念,达到与西方国家普通劳动者对法律、制度同样推崇的境界,还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但仅就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构筑来看,加强职工劳动权益的宣传,倡导职工提高法律意识,树立“维权”观念,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意识,在人事聘用关系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作为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主动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却是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关注利益平衡,实施立法倾斜

从单纯法律意义上看,人事聘用关系应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人事聘用合同应由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人事聘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应该具有对等性。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处于当然的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和职工个人所处的被管理的弱势地位却是人事聘用关系中不容回避的事实。这是由人事聘用关系既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因而,人事聘用关系的调整并不能将人事聘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简单地看作平等的主体,而必须在关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利益平衡的同时,通过倾斜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趋于对等,从而营造人事聘用关系中的双赢格局,构筑和谐的人事聘用关系。而现实中,事业单位人事立法的滞后使得现行人事聘用关系中职工一方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充分关注,单位一方强势的人事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有效制约,导致人事聘用关系中双方利益失去平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构筑。相对于人事聘用关系而言,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确立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为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定下了基调。笔者认为,要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就应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立法的步伐,同时借鉴劳动立法的思路,在研究人事聘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的基础上,从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角度实施立法倾斜,同时掌握好倾斜的尺度。

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而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过分的倾斜只能使人事聘用关系僵化,人才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减弱,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下降,同时造成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另一层面上的利益失衡,产生新的问题、出现新的矛盾。笔者认为,只有在关注用人单位与职工利益平衡的同时,摆正利益平衡与倾斜立法之间的关系,使人事聘用关系中的双方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损害对方及社会的利益;既要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又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目标。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依据是人事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只能较多地借助于政策的执行,缺乏力度,也不够规范,特别是非在编职工(计划外用工)劳动权益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界定而得不到用人单位应有的重视,发生了许多职工劳动权益被侵害而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但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如何有效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权益加以统一规定。在此背景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实施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条例》针对云南省职工权

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了保障力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大覆盖面。首次将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权益纳入保障范围,完善了“职工”的内涵与外延,同时一并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在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中的行政处罚权,从一定程度上为云南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为事业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建立、存续、解除、终止以及聘用合同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主体双方应有的法律地位,并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权益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二是从法律意义上率先实现了事业单位所有用工方式的平等与规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事业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权益,弥补了传统人事管理政策上的不足,开辟了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管理的新途径。无疑,《条例》倾斜立法的实践,将对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构筑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建立调处机制,化解争议纠纷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日益深入,围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并逐步推行,使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滋生已久的人事管理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产生了大量复杂、棘手的争议纠纷。这势必影响到和谐人事聘用关系的构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制约着人才的合理流动,人才为部门所有、为单位所有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导致人才流动争议在人事争议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二是人事法规政策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偏差,导致争议纠纷;三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执行人事法规、政策,忽视法规政策的严肃性,采取各取所需的态度断章取义甚至制定一些与之相悖的土政策,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上没有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对职工的处理极不规范,用非正式口头告知代替形成正式处理决定,或形成正式处理决定但未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五是部分职工无视人事法规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钻政策空子,侵害单位利益;六是制度性歧视造成大量非在编职工,尤其是计划外用工,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一直没有纳入人事管理协调机制之中等等。

从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格局看,人事聘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除用人单位与职为核心主体外,还有涉及人事行政关系、人事争议处理等关系众多的其他主体,如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仲裁部门、法院等。借鉴国际通行的兼顾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利益,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劳资纠纷的三方协商机制,笔者认为,要有效化解人事聘用关系中的争议纠纷,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构筑和谐人事聘用关系,极有必要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人事聘用关系多方调处机制。该调处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还应该包括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与人事聘用关系相关的各个部门。在人事聘用关系多方调处机制中,与人事聘用关系相关的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尽职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化解人事纠纷的各个阶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调处人事聘用关系所处的不同角度以及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将人事聘用关系多方调处机制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前者是化解争议纠纷,包括单位内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和工会的协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的协调。该机制是调处人事聘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很多还处于“隐形状态”的人事争议应在这一阶段被消化掉。后者是调处人事聘用关系的“第二道防线”,也是争议纠纷经第一道防线过滤后浮出水面的处理机制,包括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各个部门。笔者认为,只有内外并举,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职能作用,有效调处争议纠纷,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才能使人事聘用关系更加和谐。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一篇

xxx: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xxxxxx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负责人: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十堰市xx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xx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20xx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被十堰xxxx劳务公司派遣到xxxxxx车身厂工作,20xx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二篇

申请人:银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三篇

xxx: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x×元/月=×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x×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x×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x×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x×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x×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x×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四篇

【背景材料】

20_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题目】

请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范文】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农民工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农民工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

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近年来,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x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五篇

被申请人:东莞嘉xx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工资元(固定工资20xx元+计件工资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共计27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从20xx年12月18日到20xx年3月31日,共3个月零13天)。

上述3项请求金额总计元。

事实经过:

20xx年11月1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跟单”一职,入职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为20xx元,另加计件提成;被申请人每月30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在20xx年3月25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要求申请人写辞职书,申请人不愿意,说除非是本人意愿,别人是无权叫本人写辞职书的,后来被申请人出动各级负责人劝说申请人写辞职书,都无果,被申请人便在3月30号发出《辞退书》,强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以财务出差为由,说迟几天会转账2月份和3月份工资到申请人银行户头。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只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3月份的工资,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都无果,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道窖镇劳动局调解,调解不成。 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

申请人认为:

1,根据《xxx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在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劳动,在辞退申请人后却不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160元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40元(2160元×25%)。

2,被申请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强行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xxx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规定,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为4320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2160元×1个月×2倍)。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却不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xx年 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480元(计算方法:2160元×3个月)。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xxx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 xx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六篇

被申请人:东莞嘉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事实经过:

申请人认为: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xxx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七篇

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元(月平均工资xx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加班费共xxx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

2、休息日加班费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xx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xx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xx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倍x3个小时x4周x12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倍x8个小时x3天x12个月x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八篇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xx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xx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xx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十九篇

xxx:

请求事项:

1、写明完整、具体、明确的请求,请求支付加工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等需写明计算过程(时间段×计算基数);

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3、请注意以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劳动者何时入职,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1、申请书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3、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劳动(人事)关系建立时间、争议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以及按照本委《调解建议书》的建议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或者通过向劳动xxx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情况等;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应在《申请人提交证据清单》上列明。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范文 第二十篇

xxx:

申(被)请人

姓名:张某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xxxx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话12345678邮编20_0x

被(申)请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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