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例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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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7 14:10:0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例范文 第一篇

检察人员跟进监督英烈纪念设施修复工作。

检察人员现场查看英烈纪念设施修复情况。

20_年4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莲池区院)在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申请指定管辖,于20_年4月17日立案。经调查核实,二师纪念馆既是英烈纪念场所也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七六”烈士碑具有文物和英烈纪念设施双重属性,其管理和维护依法应由保定市教育局、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共同负责。

莲池区院多次与市文广旅局磋商二师纪念馆修复事项,初步拟定了修缮方案,但修复实施工作存在资金保障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20_年9月24日,保定市院向市人大申请对“七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予以监督,市人大组织保定市院、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莲池区院召开二师纪念馆英烈纪念设施修复工作现场调度会,听取检察机关的建议及市文广旅局的修复意见。在市人大的监督下,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现场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两个行政机关对“七六”烈士纪念设施受损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对纪念设施及红色文物保护区域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20_年12月19日,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回复检察机关:市文广旅局通过了修缮方案,57万元修复专项资金已陆续到位。市教育局从北京聘请了具备专业文物修缮资质的施工单位准备进行修复。20_年6月10日,“七六”烈士纪念设施修缮工作竣工,纪念设施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周边整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达到了整洁、优美、庄严、肃穆的要求。同年10月20日,二师纪念馆正式开馆,以崭新面貌向公众重新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例范文 第二篇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xxx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例范文 第三篇

一是组织建立了专门的案件登记台帐,对各大队已立案的重要案件进行登记,对案件的查处进程,结案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导检查,防止立案不查,处罚不公等现象的发生,以保证各执法大队能严格履行职责。

二是加大了对简易,一般程序案件及回收文书的检查力度,并就检查情况每月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局领导,XX年以来,仅我个人每年就审查各类行政执法案件3000余件,使我局的办案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杜绝了错案,冤案的发生。

三是在非诉执行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方面,一方面落实案件督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稽核案件执行情况,对超期不履行的案件,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市,区xxx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答复,应诉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认真分析案情,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做到证据充分,答辩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到目前为止,由我负责应诉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做到了无一败诉,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例范文 第四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安监罚〔 〕 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单位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例范文 第五篇

检察人员在红山旧址遗存将军楼前调查取证。

20_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硕县院)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的“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问题,对马兰红山军博园保护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后,决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于5月2日向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园内受损文物及时修缮保护,清理杂物、整治环境;重新设置文物保护标志说明;加强对文物保护协管员的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增加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

和硕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并迅速落实。一是组织专人负责对马兰红山军博园内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杂物,对文物破损处进行修缮维护;二是重新设置文物保护标志说明,增设“严惩蓄意破坏”“爱护环境”“禁止放牧”等保护标识;三是加强对文物保护协管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格考核机制,建立对尽责不到位协管人员与管护薪资挂钩的惩戒机制;四是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由所在乡镇政府腾退占用的园内历史遗留建筑;五是安排专人对县域内国家级、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普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县政府申请资金,对县域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补救性保护措施。

现在的马兰红山军博园入口。

20_年3月,和硕县院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时发现,马兰红山军博园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文物标志说明清晰醒目,遗留建筑物得到有效修缮,所在乡镇已腾退因工作占用的园内建筑,各项保护措施相继落实到位。该案引起和硕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积极与马兰部队进行对接,地方、军队共筹保护资金,由马兰部队针对马兰红山军博园进行实景式景观园建设,共申请资金亿元,目前已到位1亿元,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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