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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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9 08:39:4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一篇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二篇

某些情况下,公证处会不受理,比如无法开具死亡证明,或相关继承人材料不全的情况。这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的方式进行继承人身份证明了。

先选择一位继承人,作为原告,其他所有继承人作为被告。至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立案,上海就是各区法院。按被告人数+1的数量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所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参照之前继承公证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立案时可以和立案法官说明一下没有纠纷,只是来走个流程,可能会安排地快一点。一般法院会进行两轮调解,第一轮为人民调解员调解,第二轮法官再确认一下之后,才会出具调解书。

在接到调解老师电话后,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在同一天进行,一般案件中有年龄较大的继承人,且法官排庭有空的情况下,法院会调整的。

所有人在通知的时间到达法院,带好身份证和相关证据原件。先经过一轮调解员调解,所有人签调解笔录。然后第二轮法官会再确认一下事实,这部分流程较之前的更为正式一些,结束后会再让所有人签一下调解笔录。再接下来就是等法院寄送调解书了。拿到调解书整个流程就结束了。

整个流程的时间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法院,案件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在1个月左右。费用会依据法院的收费标准,按标的的比例进行收取。另外由于是诉前调解的结案方式,会按正常诉讼费的1/4进行收取。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为阶梯式的,我就不列详细公式了,大致把几个层级说一下,大家可以参照着预估。

10万标的收费为600元左右;

100万标的收费为3500元左右;

1000万标的收费为2万元左右。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三篇

被继承人:某某(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某某(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某某(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因某原因(死亡原因)在某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xxx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某某(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x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某某(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四篇

自书遗嘱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无效的,就该部分涉及的遗产内容不能适用遗嘱。如果该部分财产需要继承的,应依《民法典》适用法定继承。

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首先应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出遗嘱人那部分遗产,继而对这部分遗产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中对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分割,当然也不能按《民法典》实行法定继承。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五篇

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六篇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要有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继承多少,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公民所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合法有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人自书遗嘱后,要在遗嘱文书上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与地点,还要亲笔签名,也可加盖印章。法律也允许自书遗嘱人为证实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而请无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见证人,但要求遗嘱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人自书的遗嘱上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见证日期。

如果被继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记或给亲友的信中表示有关处分自己财产的设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遗嘱文书,则不能被视为自书遗嘱。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七篇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孙__________,(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房屋继承遗嘱。

妻子:_________________某,(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1994年已去世。

长女:_________________孙大女,(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

次女:_________________孙小女,(身份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今年_____________岁,患有___________________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为避免两个女儿在我去世后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的处理意愿。

我的妻子李某是1994年因________________去世的,当时两个女儿尚年幼,需我抚养,故对我和妻子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号的自建房产未分割继承,一直

遗嘱继承人证明范文 第八篇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二)没有遗嘱继承时,法定继承中优先顺位继承。

(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按平均的原则进行分配。

(四)照顾分配原则,也就是照顾继承人中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继承是具有法定顺序的。首先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别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当儿子死后,儿媳妇继续赡养儿子的父亲母亲的,或者是女儿死后,女婿继续赡养女方的父亲母亲的,并且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继承开始之后,法定继承中是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并且五个我国规定的子女,不仅仅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亲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是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是既包括同父同母的,还有一些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以及被继承人收养的兄弟姐妹,再婚家庭中的继兄弟姐妹。

那么遗产继承证明也就是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开出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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