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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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5 10:08:4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一篇

我局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建设和谐xx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查处行动的领导,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配合查处行动,我局与区监察局联合成立了xx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在内的全体成员均由两局局领导亲自担任。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我局执法监察队队长来牵头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此外,我们还与区监察局专门制定了《xx区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便确定方针,开展工作部署。此外,我局与区纪委(监察局)还经常召开专门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分析研究案件的查处情况,取得了良好效果。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关问题整治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切实增强农民耕地保护工作红线,强化农民对耕地保护意识,珠市乡不断加强宣传和进行正面引导,为全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定期召开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专题调度会,传达上级部门相关会议精神。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坚决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压实到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同时要求各村、各部门加大对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巡查,并建立相关的巡查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通过召开全乡干部职工会议、村支两委群众大会、院坝会,加大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力度,组织干部职工入户宣传讲解,通过大喇叭播放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十严禁,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营造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高压氛围,对违法乱建人员达到强力的威慑作用。

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宣传工作。坚决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不仅要从面上进行制止,还要强化思想上的高度认识,从思想上解决根本问题,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做到从源头上防控,做到线上线下兼容并蓄、有条不紊,线上通过微信、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线下通过张贴海报、宣传车、拉横幅、印刷宣传标语等渠道进行宣传。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三篇

为切实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迎江区长风乡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坚持科学谋划、集中调度、精准施策,多举措强力推进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力求实效。在村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集中开展政策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册、出动宣传车、播放电子显示屏、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政策措施的知晓率,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截至目前,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

简报05-12

简报的结构10-05

简报样本10-05

简报的结构05-08

简报的写法10-05

会议简报10-05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有效打击土地非法买卖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城乡规划法》、《xxx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第四轮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涉及三街五镇一乡,总面积约188平方公里,县城核心规划区总面积约80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指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从事的下列建设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都要依法予以处置。二是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园林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紫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等五线,严重影响市容观瞻且不宜美化亮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商品房开发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遗留的到期时售楼房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尤其对顶风抢建、暴力抗法抢建构成事实的,新开挖破坏耕地的,重点路段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要予以重点打击。

三、各乡镇(街道)为控违拆违管理责任主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负责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的建立实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向县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通报情况。

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阻碍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对查处违法建设时所发生的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要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属地原则,当地派出所要安排足够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

五、实行部门联动,对已发生的违法建筑由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综合治理。县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不得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县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县建设、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交警部门要严厉打击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的车辆,特别是“三无”车辆一律予以查扣。

六、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干部职工应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发现涉嫌违法的建设行为,有权向县控违拆违办公室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治。

举报电话:县控违拆违办公室:263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xxx广丰县委

广丰县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五篇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根据市政协20_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10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领部分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部分。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_年第十次土地卫片xxx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_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降低到,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督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_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_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规范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万元,没收建筑物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规范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馈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保障,对重点项目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服务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法律解释: 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不足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小店区、晋源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_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违法成本低,追究责任轻,处罚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六篇

当前,我市公路建设不断加快,有力地拉动和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章圈地建房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路建设和交通安全。依据《xxx公路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6国道两侧控制区内开展全面清理违章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xxx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两侧确定不少于20米的地段为控制区,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控制区内建房或修建构造物。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搭建的违章建筑,限期在1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由个别部门、单位擅自越权批准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在限期内做好工作,组织拆除,并负责安置好拆迁户;超过限期,被强制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

四、今后,凡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房和搭建构造物,对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年六月二十三日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七篇

为了有效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特别是20_年7月3日以来的违法占地行为,孟关乡大力开展宣传,扩大耕地保护的知晓率和明白率,从根本上遏制住违法用地行为。

根据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小组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区农房办下发的图斑和我乡实际情况,对整治思路进行了有效梳理,对相关建房户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乱占耕地建房户的真实情况,对工作重点和节奏进行了合理分析。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

截至20_年6月9日,我乡共拆除3宗图斑,图斑号分别是:1329(农房)、2269(养猪场)、520_10011(物流大棚),占地总面积: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有效的打击了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

接下来,我乡将组织各村对农房刚性需求进行全面摸排,并加大政策宣传,待区级农房申报实施细则出台后进行有序申报,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八篇

一是成立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_年2月,猫洞乡召开农村乱占耕地暨土地整改卫片执法工作安排部署会,成立猫洞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巡查组和审批组,巡察组组长为村管站负责人,成员为村管站全体成员,审批组组长为农业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副组长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国土所负责人,成员为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全体成员,农业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国土所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相关xxx人员。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联合相关站股,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省“十个一律”规定印发张贴到每家每户,落实xxx、省、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反馈严肃处理,确保村民了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要求,严守耕地红线。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九篇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有效遏制并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城乡规划法》、《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我市20_年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职能,规范建设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最大限度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益蔓延趋势,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治范围

南宁市六城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清理整治内容

1、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越审批内容的违法用地;

2、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含临时)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四、清理整治的步骤、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公安、国土、规划、城管、工商、建设、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市属媒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分类定性阶段(8月20日-11月20日)

市国土局、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务必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调查摸底细致,定性分类准确,并按要求登记造册(登记普查标准另行公布),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台帐,为今后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供详实的调查数据。

调查摸底应当按照轻重缓急,分步骤进行。第一阶段重点调查须集中整治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待重点整治阶段结束后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集中清理、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9月25日)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凡违法用地上建设有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未按期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xxx“土地卫片”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查处方案和期限完成);其他涉及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其他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五、部门联动

(一)国土部门负责提出违法用地调查摸底和登记普查的标准,负责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责令恢复耕种条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督察组提出对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移送案件。

(二)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和登记普查的标准,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制止,组织拆除违法建设。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并填写摸底排查统计表。

(五)xxx门负责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施工企业非法建设行为。

(六)xxx门为有关部门采取的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提供保障,负责侦办涉嫌“两违”犯罪的案件。

(七)工商部门对相关部门已查处的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责令相关企业、个体经营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八)法院负责受理、审查国土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两违”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履行强制执行职能。

(九)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停水、停电及停气等措施。

(十)xxx门负责审查“两违”案件的处分建议,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督促检查各单位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六、立法保障

市国土部门尽快启动立法程序,通过地方性法规将授权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土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

市规划部门在《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公示、供水、供电及供气企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予供水、供电、供气等内容,多举措保障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

市法制部门负责草拟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切实做到机构、人员、任务、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国土、规划、城管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靠前指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责,扎实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部门间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做到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打击效果。

(三)强化督查,健全机制。建立工作报告、督查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督查,及时掌握动态,推进工作开展,督查情况及时通报。

(四)加强督导,严格问责。由检xxx门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政府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土地、建设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压案不报,导致重大违法案件发生或群体性上访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篇

为有效遏制居民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切身利益,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小区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xxx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由xxx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举报热线:022-596233。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安武清分局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一篇

各村(居):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无违建街道、村”创建,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区控违拆违办下达给我街道拆违任务万平方米的前提下,分解落实到各村(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各村(居)下达拆违任务主要依据下列情况分配确定:按照“两路两侧”、“四边三化”涉及到村为重点村,其它村按村域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

二、工作重点

1、“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以主要道路、河道及铁路(即萧甬铁路、104国道、杭金衢连接线、杨绍线、柯岭线、镜水路、柯岩大道、柯南大道、胜利路、文明路、鉴湖、大坂湖直江)的十路二河两侧违法建筑情况开展“地毯式”摸排,并按照“一点一策”要求,认真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交通干线、主要道路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等重点区域的存量违法建筑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及不符合要求的店招店牌进行全部拆除。

2、六类重点类型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凡涉及下列重点类型的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二)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设及违法宗教建筑;(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五)群众反映强烈、重点涉违信访、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村两委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以重点区域、重点类型为重点,加大拆违力度,确保在10月15日前完成下达的任务指标。

2、加强考核。拆违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按照完成任务的加5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并将组织人员巡查,重点检查各村工作推进力度、新建违法建筑管控、拆违情况等工作。

3、严明纪律。本次拆违任务下达,时间紧、任务重,各村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明纪律。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消极应付、工作推诿、虚报瞒报、顶风违建、“庸政懒政”等情形的,将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严肃问责。

附件:20xx年下半年拆违任务明细表

xx街道办事处

年9月1日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二篇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乡优美环境和良好形象,根据《xxx城乡规划法》、《xxx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xx〕27号)、《xx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绵委办发〔20xx〕5号)等规定,现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三篇

违法用地整治情况汇报

【篇1:关于开展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汇报】

文昌市规划局

关于开展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汇报

市xxx会:

“关于开展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调研的通知”已收悉。根据该通知要求,我局自20_年11月成立以来查处文昌市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汇报如下:

一、20_年以来我市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发生的数量

20_年11月我局成立以来,共查处违法建筑共计11宗,1、位于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性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房地产开发2宗、私宅5宗、厂房2宗、市机关单位1宗(宿舍楼) 2、未报先建:加油站1宗

以上违法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3、位于规划区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土地性质,未经宅基地确权,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的双重违法建设行为:城中村违法抢建89宗,查处29宗;

巡查发现60宗(未查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不符合规划退线要求的15宗,严重影响城市景观1宗,占用道路用地建设10宗。

以上违法建筑面积共计29294平方米。

二、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状况存在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往往只是发停工通知了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给违法当事人形成政府执法只是形式而已的心理,促使违法建筑迅猛增长;同时,由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对当事人刚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能及时制止和查处,等到当事人建筑完工后才去查处,不仅加大了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难度。而此时的查处又有不少是以罚代拆,这又从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气焰;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重视不够,物力、人力、财力不足等原因,致使“打违”工作面临诸多难题;另外,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打违”工作缺乏有效的考评和监管,致使“打违”工作责任不清,相互扯皮推诿。(二)由于缺乏私宅报建的有关规定,致使长期以来我市居民建私房成为无序状态,乱搭乱建无规划现象严重,同时村庄规划跟不上,没有合理引导村民合法用地,致使农民宅基地审批无法落实,形成私占私分私买土地的混乱局面。另外,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未到位,规划编制滞后等,致使村民抢建现象严重。

(三)违法建筑源头主要在于违法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村集体和村干部本应对村集体土地负有监管义务,但由

于我市未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长期以来村干部、村民私自买卖集体土体的行为时有发生。

(四)由于缺乏社会舆论宣传氛围,在当前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利益的驱动和老百姓守法意识的淡薄导致社会对违法建筑行为的纵容甚至“跟风”违法建设,而未形成社会对此违法行为的谴责和议论的氛围。

(五)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大项目的有效带动,旧城改造项目的不断推进以及国际旅游岛战略的实施,我市房地产价值节节攀升,因此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及旧城改造拆迁补偿中存在的“违法用地同样可以得到补偿”的导向下,不少人铤而走险,不惜违法占地、私买私卖、以租代征违法建设。

三、开展打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专项活动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我局对文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巡查,根据违法建筑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并制定了《文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我局多次派员到海口学习,并借鉴海口打违、拆违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局拟制定了《文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四、当前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1、执法人员不足,车辆配备不齐;

2、城市规划编制滞后,给规划执法造成潜在阻力; 3、各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不到位;

4、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体制有待改善;

5、涉及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双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主

体、责任单位不明确,责任交叉容易导致监管空白;

6、文城、龙楼、清澜、铜鼓岭等地区的违法建设现象比较突出,因涉及到征地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多,利益关系复杂,加大了查处难度; 7、由于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担心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对打违、拆违的决心不够。

五、下一步的整治措施和立法建议

(一)整治措施

首先要认真抓好规划执法、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xxx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执法程序,坚持文明执法、亮证执法,严格遵守规划执法的规定。同时坚持案卷评查制度,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相关制度,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办案质量及效率逐步提高,规范了执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增强查处实效,确保规划的权威。要进一步加大部门协调的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规划执法顺利开展。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市规划局要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划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市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城乡规划意识,特别要加强对“城中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建立

完善规划公示制度,为规划实施和规划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再次,领导重视,建立机构。成立整治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人员从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采取集中办公,统一调派。六是落实保障措施,市财政部门要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列入专项预算项目,划拔专项资金作为“两违”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并且要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细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把责任机制细化到“两违”整治工作的前期,细化到机关、部门、企业、村民及机关干部和广大党员个人。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要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市xxx要加强对提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批复工作。

(二)立法建议

建议市政府从以下几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

1、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区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xxx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对违

【篇2:荔城区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报

荔城区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区委、区政府:

根据《xxx荔城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委办

[20_]25号)的文件精神,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强化措施、扎实工作。至目前,已完成宣传教育第一阶段工作,并进入调查摸底第二阶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调整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清理“两违”工作的领导,我区及时调整充实了清理“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成员,成立了综合组、督查组和宣传组三个工作组,并对三个工作组进行分工:综合组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各项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各项任务,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制定有关工作报表,编发工作简报。掌握、汇总、通报全市清理“两违”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两违”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筹划阶段性工作重点。督查组负责对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落实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挂牌督办“两违”清理整治典型案件;督促、指导、落实执法共同责任制和红绿旗评比等有关制度。宣传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引导干部群众自行拆除,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自“两违”行动开展以来,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行动,成立了清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机构,制定了相应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开展宣传教育、调查摸底、联合执法等工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进展顺利。(二)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利用媒体扩大影响。区清违办积极配合市清违办做好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作的宣

(三)分门别类,开展调查摸底。各镇街根据“两违”整治的范围,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对20_年以来的 “两违”案件进行调查摸底,并对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分类,制订清理整治方案,确保第三阶段的清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至目前,12336热线电话已受理违法用地的举报投拆案件12起。

(四)积极组织,严打违法行为。一是加大巡查力度。自“两违”清理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各镇街、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增派人员,加大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周边范围及主要道路两侧控制范围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实行不间断巡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把“两违”的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全区共组织由国土、镇街包片干部、村建站人员联合巡查170多次,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违法行为107宗,面积平方米,其中36宗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函告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

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莆委[20_]8号)精神,及时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函的形式告知相关镇街,并督促相关镇街牵头组织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及时函告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确保了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不留死角。今年以来,共函告各镇街国土违法案件19次85宗,面积35340平方米,函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违章建设3次16宗。三是注重执法联动。各镇街、国土、建设、城市执法等对“两法”行为均能做到主动出击、迅速行动,以点带面,各个击破。截至目前,全区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34次,出动执法人员1995人次,雇佣民工370人次,租用大型挖掘机4辆次,切割机13台次,强制拆除“两违”建筑物130宗18405平方米(包括上一轮“两违”清理遗留案件),达到“拆除一处、震摄一方”的效果。

二、存在困难与问题

自清理“两违”行动开展以来,各镇街、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阻力,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两违”清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部分镇街对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存在抵触情绪,积极性不高,也是造成“两违”清理难度大的一大因素。三、工作建议

(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市“两违”办的统一部署,建议将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分为五批。具体划分是: 20_年元旦、春节期间发现的“两违”案件列入第一批; 20_年以来领导督办件、行评件、群众举报件、上访件、12336、2626002等热线电话受理的案件列入第二、三批; 20_年以来巡查中发现的未拆除到位的案件及上一轮“两违”未整治到位的案件列为第四、五批。

(二)加强督查、定期通报。由督查组对各镇街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 任人按莆委办[20_]8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具体督查时间安排:一是20_年4月15日前对第一批清理情况进行督查;二是20_年5月31日前对第二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三是20_年7月31日起对第三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四是20_年9月10日起对第四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五是20_年11月10日起对第五批清理结果进行督查。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根据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的现象,建议建立由公安、国土、城建执法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确保“两违”清理整治的顺利开展。

【篇3: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蔓延的势头,昨日,我市专门下发了《******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打重管,对城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一、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成立,19宗违法案件被重点督办

近年来,我市各城区私搭乱建、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双违”现象愈演愈烈。为加强和规范城区(含******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我市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文深任组长的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住建局、中级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将成立相应组织结构和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少于30人的执法队伍。21日,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通报了市区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分别涉及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新区。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将对该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重点督办,要求相关辖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辖区政府要依法组织强拆。

二、完善奖惩问责等机制,坚决遏制“双违”蔓延

《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不仅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建立完善了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巡查报告机制和拆除、考评考核、媒体曝光等一系列机制。

建立堵疏结合机制。我市规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凡确属住房困难的城乡居民,由行政村、社区和乡镇办事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报,经审批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险房的个别村(居)民房屋,由乡镇办事处经城区、******新区城乡规划部门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原址加固维修,但不允许扩大建筑面积。对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社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建立考评考核机制。我市将制定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情况列入综合目标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城区“双违”的存量和增量情况进行汇总,未完成拆除任务又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对每半年考评在前2名的城区,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奖励,并奖励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对违法违规用地宗数最多或面积最大的,市政府将扣减其下年度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乡镇办事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宗数和面积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建立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属于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半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外地企业将被清出******建设市场。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蔓延的势头,昨日,我市专门下发了《******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打重管,对城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一、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成立,19宗违法案件被重点督办

近年来,我市各城区私搭乱建、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双违”现象愈演愈烈。为加强和规范城区(含******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工作,我市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文深任组长的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住建局、中级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将成立相应组织结构和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少于30人的执法队伍。21日,市城区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执法领导小组通报了市区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分别涉及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新区。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将对该19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重点督办,要求相关辖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辖区政府要依法组织强拆。

二、完善奖惩问责等机制,坚决遏制“双违”蔓延

《关于加强城区规划土地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不仅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界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建立完善了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巡查报告机制和拆除、考评考核、媒体曝光等一系列机制。

建立堵疏结合机制。我市规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凡确属住房困难的城乡居民,由行政村、社区和乡镇办事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上报,经审批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险房的个别村(居)民房屋,由乡镇办事处经城区、******新区城乡规划部门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原址加固维修,但不允许扩大建筑面积。对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社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建立考评考核机制。我市将制定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情况列入综合目标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城区“双违”的存量和增量情况进行汇总,未完成拆除任务又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对每半年考评在前2名的城区,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奖励,并奖励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对违法违规用地宗数最多或面积最大的,市政府将扣减其下年度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乡镇办事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宗数和面积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建立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属于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半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外地企业将被清出******建设市场。

建立问责机制。各城区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每月累计出现3起的,由市xxx门对责任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行政过错问责。城区办事处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20_平方米,涉农办事处、乡镇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以上或占用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市xxx门将依据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建立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机制。新闻媒体将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力的典型予以曝光。依据每月考评结果,由排名末位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要在媒体表态。设立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双违现象

根据《******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政治活动实施方案》,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2月,我市将全面清理城区(含******新区)范围内违反《xxx土地管理法》、《xxx城乡规划法》,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后,我市将从今年8月开始进入集中整治阶段。8月5日前,各城区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同时组织人员现场督促自拆。对在8月15日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项目,各城区将根据所辖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特点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强制拆除任务。

。城区办事处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20_平方米,涉农办事处、乡镇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耕地10亩以上或占用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市xxx门将依据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建立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机制。新闻媒体将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力的典型予以曝光。依据每月考评结果,由排名末位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要在媒体表态。设立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双违现象

根据《******市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政治活动实施方案》,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2月,我市将全面清理城区(含******新区)范围内违反《xxx土地管理法》、《xxx城乡规划法》,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后,我市将从今年8月开始进入集中整治阶段。8月5日前,各城区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同时组织人员现场督促自拆。对在8月15日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项目,各城区将根据所辖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特点制定强制拆除方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强制拆除任务。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四篇

近年来,我镇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全镇“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用地秩序,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经研究,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五个月的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该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用地管理秩序为目标,坚持疏堵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查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建立防违、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切实扭转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不良局面,持续稳定耕地面积与质量,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㈠村(居)民违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乱圈乱占土地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㈡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㈢非本村(组)人员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㈣以租代征、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

㈤其他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㈠坚持依法整治原则

对已成型的个人违法建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对在建一层以下的`个人违法违规建房,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否则,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㈡坚持分类处理原则

1、违法用地符合下列情形,可补办用地手续:

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居)规划,权属合法,无矛盾纠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⑵土地如涉及公路、交通、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管辖范围,经相关部门签字同意的;或违法占用的土地在规划范围以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补办手续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强制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⑴在镇规划区内采取改正措施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⑵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居)规划,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⑶违法占用耕地,且属独立屋场,影响比较恶劣的;

⑷在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区范围内违法建房的;

⑸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出现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⑹属其他应依法强制拆除情形的。

㈢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本次整治坚持对在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控制一批、处罚一批、拆除一批,重点是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厉查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独立屋场建房;严厉打击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㈣坚持严厉打击原则

对本镇的违法违规建房,需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的,依法依程序进行,以镇为主组织;对于极个别违法性质严重、占地规模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拆除。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㈠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滩头镇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运河

副组长:谭邵益 钱国强 庞祥贵 陈高君 邓 新

钱垂华 廖昕炜 颜少江(常务) 周述忠

周小龙

成 员:漆恋恋 刘 军 王晓云 彭国顺 刘志强

肖 华 廖秋明 文苏龙 孙东华 刘华云

黄中期 刘小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秦少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地点设国土资源中心所,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镇长为国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工作的副职、国土所长、行政驻村干部、连片驻村的国土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支部书记该村(居)国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居)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㈢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逐一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违法建设巡查、制止、报告和拆除工作机制,确保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确保违法建设及时得到发现、制止和依法拆除。

㈣国土、城建、派出所、水务、林业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违法用地;纪检xxx门要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房;公安机关要严禁打击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财政所要做好专项整治经费保障工作;文体卫站要加强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_年4月1日至20_年8月31日,共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整章建制三个阶段。

㈠调查摸底阶段(4月30日前)

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排查工作,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违法用地性质、数量、面积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㈡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在整治工作中,镇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掌握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及建房现状,结合实际,明确整治重点,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持续保持控违高压态势。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安排专门工作经费,严厉查处、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有效扭转当前农村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局面,并妥善处理好违法用地遗留问题,引导用地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㈢整章建制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及时总结本次清理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建立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违法用地监管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整治违法违规占地及建房的长效机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村(居)土地管理工作年终绩效考核。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要加强组织领导,村(居)主任要切实履行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有效组织开展本村(居)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全力支持配合控建拆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出台专项行动宣传方案,利用标语横幅(制作横幅10条)、宣传展板、宣传车、新闻媒体等各种平台和形式深入开展以“保护耕地资源、规范用地行为”为主题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在全镇上下掀起专项整治的宣传高潮,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国土资源中心所要开展好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宣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各村(居)委会张贴标语不少于50幅,做到家喻户晓。

㈢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同镇纪检监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作为各村(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各村(居)干部、国土员、行政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责。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五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xx年11月,我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沙爱尔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在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的13家医疗机构承租科室,开设“院中院”非法行医等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责成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11个省(自治区)于20xx年12月28日统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11个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部署开展了调查工作,安徽、甘肃省卫生厅还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除山东省外,安徽、甘肃等10省(自治区)的12家医疗机构均涉嫌存在将科室出租或变相出租给爱尔公司的行为。10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先后立案进行查处。现将该案有关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依法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终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万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肥市卫生局违规审批、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出租科室的行为,安徽省、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责成合肥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合肥市委宣传部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朱振欧(曾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王伟(现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眼科主任王芳荣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甘肃省卫生厅依法对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科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依法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责令停止出租科室、没收非法所得15万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爱尔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9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江苏、江西3省分别依法对中山市人民医院、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新疆、湖南等省(自治区)案件还在办理之中。

在这起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安徽省卫生厅、甘肃省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积极按照xxx督办要求,对案件的查处高度重视,决策果断,组织有力。上述3省(自治区)既依法对出租科室的医疗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又对承租方爱尔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安徽省还对本案中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但是,在本案的处理中,也有个别地方存在观望、等待现象,甚至不敢办案、不愿办案;个别地方延误了调查取证机会,使得调查取证不充分,致使违法事实无法认定,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 室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实质是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经过近两年的专项治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得到处理和纠正。但是,仍有个别医疗机构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各种方式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有的甚至采取一些极端方法规避执法检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埋下了医疗安全隐患。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投诉举报为线索,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二)加强对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案为戒,充分认识出租、承包科室的危害性,坚决抵制、彻底整改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甚至规避执法检查的,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按照《xxx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xx〕413号),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总结经验,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执法经验较少,内部监管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特别是案件查办中的经验、教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树立依法办案意识、调查取证意识和案件移送意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汇报范文 第十六篇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xx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xx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xx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xx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xxx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xx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xx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xx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xx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xx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20xx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xx)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20xx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20xx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xxx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通州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30日,通州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华于20xx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钟华不服,以通州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通州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xxx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xx)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通州工商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华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通州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来源既可能是本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是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甚至可能是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主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xx年2月11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收到了王顺升提交的请求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于同年4月4日作出(20xx)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于20xx年2月11日受理了你村村民王顺升提出的《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公布村务申请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xx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特此通知”,并于同日向褚庄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顺升申请事项向其公开。王顺生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

(二)裁判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市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王顺升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本案中,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褚庄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褚庄村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因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本案中市政府从形式上已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有关村委信息,似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该《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更未明确具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实际上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等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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