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推荐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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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2 18:45:4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一篇

xxx:

我局于今年4月25日,6月28日先后两次发文,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审计局对全国某银行系统1994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计,7月3日又以xxx的名义向其总行发出审计通知,对其1984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

由于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努力,以及该银行的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进行得比较顺

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据统计,全国有6000多人参加了这项审计工作。

除审计了总行和27个省、市自治区分行外,还抽审了1540个基本层单位。

审计出违纪资金XXXXXX万元《其中总行XXXX万元,分行和分行以下XXXX万元),就地缴人中央金库XXXX万元。

违纪自查和视同自查上划总行参与利润分

成后上缴财政XXXKX万元,共计上缴中央财政只XXXX万元。

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问题

1.多提应付未付利息XXXX万元

为了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较均衡地计人费用,人民银行规定可以预提定期储蓄应付未付利息。

某银行预提方法是按定期储蓄存款年末余额,以月息四厘八的利率提取一年的利息支出。

但是,有些分行为压低利润基数,超出规定范围,共多提XXXX万元。

2.重复列支定期储蓄利息XXXXX万元

按规定,实际发生的定期储蓄利息应在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中支付。

但是,总行1980-1984年所提示的应付末付XXXXXX万元,一直挂在帐上,未作支付;

而1980-1984年定期储蓄的实际利息支出XXXXXX万元,又计入了当年发生的费用,相应地减少了利润。

3.自行提高利润留成比例,多提利润留成XXXXX万元

银行系统从1983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核定某银行的留成比例为XX%。

但某银行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自行将留成比例提高到。

1983年多提利润留成XXXXX万元,1984年多提利润留成XXXXX万元,两年共计XXXXX万元。

4.虚列多列支出,乱挤乱摊费用XXXX万元

某银行基层行、处虚列多列各项费用和乱挤乱摊费用的问题比较普遍。

如A省分行虚列储蓄代办费等XXXX万元;

B省分行虚列银行利息支出XXXX万元;

C省分行把应在利润留成中的发展基金开支的基建资金XXX万元在费用中列支;

D省分行为多提加班费而扩大工资基数XXX万元。

房屋修缮费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但总行却一直将修缮费与房租混在一起,由管理费开支,全国共计KXXX万元。

此外,不少地区在审计中还发现,某银行的一些基层行、处财务管理不严,帐目差错较多,该清理的帐务未及时清理,错记、漏记、反记、以及付款的审批手续不全等现象较为普遍,全国共计XXXX万元。

(二)评价和结论

我们认为,某银行系统在1984年会计决算中出现XXXXX家规定,甚至弄虚作假,直接或间接地截留上缴利润,侵犯了国家利益。

某银行系统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总行的某些负责人只顾局部,不顾全局,缺乏组织纪律性。

事实表明,有些违纪问题是总行布置的,有些则是他们默许的。

因此,我们同意有关部门对他们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意见和建议

总的讲,某银行对此审计的态度较好,并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尽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较为严重,但在审计过程中,总行和多数分行的态度尚属端正,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当我局将审计通知发送该行以后,总行发出了传真电报,要求各分行进行自查,并派检查组赴各地抽查。

在审计过程中,总行又自动将利润留成比例降回到规定的标准。

总行审计组进点前,总行进行了自查,并主动将五笔不合理资金XX只XX万元作了调帐处理,对多提利润留成及定期储蓄应付未付利息问题作了说明。

因此,我们

意见将以上问题视为总行自查进行处理。

鉴于某银行系统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责任者已经处理,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总行和多数分、支机构能主动配合,我们建议,除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或有意隐瞒问题且数额较大的,甚至阻挠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极少数人员建议总行和有关党政机关给予严肃处理外,凡属于一般违纪问题的责任者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写出检查报告。

对于某银行系统违纪资金的经济处理意见,按照自查部分由该行自行调帐处理,审计机关审查部分就地缴人中央金库的原则办理。

某银行应加强全系统干部的组织纪律性教育。

某银行应立即健全现有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凡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修改更正;

凡规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某银行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检查制度,尽快建立内部审计的正常工作秩序,堵塞漏洞。

以上报告妥否,诸批复。

金融审计局

XXXX年X月X日

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二篇

准,为推动学校的后勤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391862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2近年来,合肥供电公司将强化内部审计作为加强企业精益化管理的“一号工

程”。随着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内部审计已成为企业的“免疫系统”,从以查错纠弊为主的财务收支审计逐步深化为全面经济效益审计。

合肥供电公司在深入分析企业管理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指标体系。审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控制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任务和工作计划推荐,由审计、财务、营销、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审计管理工作的进展和审计成果运用状况,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对审计成果的建设性、适用性进行评价。透过有效的指标审计评价,调动和激发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用心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企业整体的经营目标。

一、加强过程管控提升内审质量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合肥供电公司从制度、手段和成果管理等多个层面入手,全面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在管理标准化方面,合肥供电公司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在审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21项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详细规定审计年度计划制定、方案设计、证据收集、底稿日志编写、报告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标准体系,逐步构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在信息化方面,随着企业erp系统上线运行,erp系统丰富的信息量和强大

的信息分析功能能够大大助力审计工作。该公司审计人员用心学习erp流程操作、深化erp审计系统应用,着手开展erp环境下的项目审计工作。在此基础上,合肥供电公司筹建了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按照资产从属,自上而下梳理经济业务流程,收集机构变动、人事调整、文件制度、财务报表、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等信息,透过系统设置,构成常态化、模式化的分析结论。这样,就能够在理解审计任务时,迅速带给相关支撑资料。在日常管理中,能够结合风险管理工作准确修正审计计划,并为管理决策带给系统化、多样化的辅助信息,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效能。

为避免审计整改不到位、不彻底,以及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整改信息孤岛”等问题,合肥供电公司实施了审计成果的集成管理。审计部门将近年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状况按单位建档,作为审计档案资料库的组成部分,输入审计信息数据库。同时,还建立信息综合反馈制度,对历年审计提出的意见和推荐的整改善展、措施落实、整改成效、推荐采纳等状况进行定期监控和报告。对近年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发挥监审联动机制作用,加大入库信息的查办和整改力度,把握共性,突出典型,实现审计成果的常态化管理、研究型管理。

此外,合肥供电公司还按照审计成果运用考核评价办法和依法从严治企问责制度,将审计成果运用信息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与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业绩职责考核挂钩。

透过增强内部审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成果应用,合肥供电公司审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内审效能明显提升。该公司共完成财务、管理类审计17项、工程类审计379项,提出各类审计意见和推荐120余条,促进企业增收节支1796。32万元,真正发挥了审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增值作用。

二、创新管理手段实现持续发展合肥供电公司透过创新审计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审计人才储备机制、项目后评估机制、工作成果转化机制和创新培育机制,实现内部审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合肥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部,审计部门参与企业预算编制等经营管理工作,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不断改善和完

善。透过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相关资源,建立规范、健全、顺畅、可持续的审计执行体系,使企业上下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和配合度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氛围日益浓厚。

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三篇

浅谈公安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经验,在公安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中找出对策,突破公安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瓶颈,让公安内部审计工作长足发展,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党廉政建设。

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_)011-000-01

近年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在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党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制约公安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公安审计工作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下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公安审计工作不够重视

虽然xxx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公安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但有的公安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独特作用,没有真正摆上重要位置。甚至有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审计工作可有可无,不愿在审计工作上投入人力物力。

(二)机构、人员建设面临较大制约

一是机构不健全。目前,虽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均建立了独立审计机构,但绝大多数县级公安机关没有建立审计机构,有的即使设立了,也同纪委、督察部门合署办公,缺乏独立性,影响了工作职能的发挥。二是人员少,素质低。绝大多数公安审计部门人员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一名审计人员,数量上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现有审计人员绝大多数是学财务出身,业务知识单一,缺乏审计、工程、信息通信技术人才,不能满足开展工程审计、绩效审计、涉案财物审计的要求。

(三)转型升级压力大

目前,公安审计工作存在层次不高,审计方式落后等问题,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从审计内容看,财务收支审计多,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基本没有开展。从审计方式看,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没有对重要经济活动开展全过程审计监督。从审计手段

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四篇

(二)办理依据3、《公安机关民主生活会规定》。四、监督范围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局属各单位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二、责任人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xxx审计法》;2、《xxx会计法》。(二)办理依据1、《xxx审计法实施条例》(xxx令第571号);2、《xxx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x令第4号);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_]20号);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_]131号)。

四、审计范围(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五、审计程序及时限(一)审计的准备阶段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公安内部审计事项及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2、委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3、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进度和人员分

工等。4、签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审计室。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1、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初,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同确定工作部署。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承诺书》。3、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审计组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对其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性进行调查;二是对内控制度符合性进行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4、实施实质性测试(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通过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业务发生频率及业务处理人员素质等分析,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业务处理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等作为审计重点。

(2)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审查分析会计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分析各类帐户、审查有关凭证,开展复核、询证等;二是进行实物盘点和资产清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准确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1、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四)审计申诉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

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六、监督检查(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3、其他过错情形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责形式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一)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上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审计判断、评价,如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二)审计报告阶段:在报告中未公正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领导决策造成误导。十、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附件: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件: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审计项目计划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明确审计任务,学习、熟悉法规标准

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拟订审计工作方案

送达审计通知书

召开进点审计工作会

索取、收集有关资料

内控制度测试

★分析经济业务特点,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呈领导审签

反馈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移送处理书审计申诉

上级审计部门复审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二、责任人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2、《xxx公务员法》;3、《xxx人民警察法》;4、《xxx行政监察法》;5、《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_年4月21日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xxx第20号令)。

四、办理范围局机关全体民警、一般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线索受理1、受理对副科级以下单位负责人违xxx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2、受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局领导交办的及其他单位转办的关于公安民警违xxx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二)调查实施1、初核(1)初核程序。对受理的违xxx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经局纪委、监察室或局党委(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初核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核报告。由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

(4)初核时限。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立案(1)立案程序。对检举、发现的公安民警的违纪问题,经初核认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调查人员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2)立案呈批。凡需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3)通知下达。承办人员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并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3、调查

(1)组织调查组;(2)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3)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措施调查取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4)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5)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确认。(6)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7)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承办单位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三)调查终结(1)调查组集体讨论并出具调查报告;(2)与被调查人确认所犯错误事实。(3)告知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提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对其意见作出说明。(4)总结工作并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5)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6)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四)移送审理1、调查中,若发现违纪人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二)上级纪检xxx门进行监督检查;(三)其他监督检查。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调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4、其他过错情形。(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和承办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

错的,案件检查室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

1、在调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廉政风险点(一)调查实施阶段(1)初核报告:对受理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xxx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隐瞒不报或者迟报漏报的;(2)立案呈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延迟立案。(3)调查取证:调查不深入,情况不准确,不如实收集违法违纪证据。(二)调查终结阶段。不实事求是出具调查报告。(三)移送审理阶段: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不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九、防范措施(一)加强调查人员思想道德教育;(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宣布立案决定撤销案件

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出具初核报告

立案★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

通知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

移交审理

★移交司法机关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二、责任人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二)《xxx公务员法》;(三)《xxx人民警察法》;(四)《xxx行政监察法》;(五)《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四、审理范围局纪委、监察室自办的案件;五、审理程序

(一)受理对审理范围内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经局纪委、监察室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二)审核1、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审核案卷;2、与违法违纪民警谈话,确认违法违纪事实;3、出具审理报告;4、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时,报专职副书记后,可中止审理,由办案人员补充有关材料。(三)审议和审定1、根据局纪委、监察室审议案件会议纪要起草请示,经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审定。2、局专职副书记参加局党委会议审议、审批。(四)作出处分决定(批复)1、党纪处分决定(批复)的落款日期为局党委委审批该案的日期;政纪处分决定的落款日期为局长办公会签发日期。

2、处分决定(批复)正式成文后,印发政工部门、违法违纪民警单位和本人。

3、需建议免职的,起草建议免职函送任免机关。4、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草移送函移送司法机关。六、监督检查(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二)上级纪检xxx门进行监督检查;(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四)其他监督方式。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的;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2、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

1、在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廉政风险点对案件定性不准、量纪不当。九、防范措施(一)加强审理人员思想道德教育;(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案件审核案卷审理谈话★出具审理报告

中止审理与移送单位交换意见

纪委委员会议集体审议

★作出处分决定

局党委会议审批

移送任免机关关….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诫勉谈话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二、责任人局纪委实行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专职副书记主持党风廉政全面工作,并对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责任;诫勉谈话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xxx人民警察法》3、《中国xxx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二)办理依据4、《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制度》5、《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湘公党委[20_]1号)6、《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四、谈话范围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4、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谈话对象为局科员级(含)以下民警。五、谈话程序(一)确定被谈话对象1、根据群众举报、局属各单位呈报或领导要求,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谈话条件的提出承办意见,对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转案件检查室受理。(二)做好谈话准备1、报请领导批准。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书面请示纪委监察室领导或局领导批准。2、指定承办人员。对科员级及以下民警进行谈话时,承办人员一般为纪委专职副书记和1名工作人员。3、确定谈话事项。确定谈话重点,制定谈话项目,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熟悉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4、通知被谈话人。在开展诫勉谈话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谈话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三)进行诫勉谈话1、明确告知谈话内容,并提出整改要求;2、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以及对问题的认识。谈话中应对

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3、对被谈话人反映的其他重要问题,应作好记录,但一

般不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四)做好谈话登记1、诫勉谈话结束时,应将《诫勉谈话登记表》登记内容

给被谈话人查看并签名;2、诫勉谈话情况视情通报给被谈话人所在单位;3、《诫勉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或由局

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保管,作为民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开展事后监督1、被谈话人应在诫勉谈话结束后9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

书面报告局纪委2、局纪委承办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情况

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六、监督检查

(一)局纪委领导要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二)谈话记录须经谈话人、记录人和被谈话人签名;(三)接受被谈话人及所在单位的监督;(四)实行内部自查自纠制度。对谈话工作质量及谈话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谈话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

须追究责任:1、接受被谈话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的;2、不如实反映被谈话人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的;3、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4、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5、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

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

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

任。(三)追究形式1、接受被诫勉谈话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违反有关纪律条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

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一)谈话实施阶段:谈话人碍于情面、避重就轻,造成谈话未达到诫勉效果。(二)事后监督阶段: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需整改内容仍未落实整改的。

十、防范措施1、提高纪检监察民警职业道德规范。2、严格执行谈话工作纪律

附件:

诫勉谈话工作流程及风险识别图

受理领导审批确定承办人

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转案件调查

确定谈话内容

通知被谈话人员及所在单位

谈话谈话报告事后监督

临武县公安局机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二、责任人局纪委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委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责任人为委室负责人、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xxx公务员法》;2、《xxx人民警察法》。(二)办理依据3、《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6、《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7、《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四、办理范围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建议。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一)发现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由局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问责建议。(二)局党委根据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市公安局备案。(三)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起书面申诉。六、监督检查(一)委室内部对问责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二)局政工室进行监督;(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四)上级纪检xxx门进行监督检查;(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问责建议办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提出问责建议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问责建议的;3、其他过错情形。(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2、室负责人与承办人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2、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廉政风险点(一)发现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不按规定提出问责建议;(二)提出的问责建议明显与违法违纪事实不相符。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纪检监察人员思想道德修养;(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

问责建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组织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

抄送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市局

送达问责决定书

复议决定

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大局能力和执法为民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xxx公务员法》、《xxx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是指省公安厅、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公正,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五条公安机关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用干部,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因工作失职,对黑恶势力防范、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四)因治安防范不力,或处置重大警情不当,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因治安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导致“黄赌毒”泛滥,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发生重大执法过错,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八)对上级公安机关的重大警务部署、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九)因教育管理不力,公安队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在问责程序启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坚持或放任过错行为,使损失、危害继续扩大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八条对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轻损失、挽回影响的,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问责。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和评先评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原则上一个月之内提出问责建议。

(二)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省公安厅领导干部问责程序(1)对省公安厅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中的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征求省公安厅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2)对省公安厅内设机构正副处长实行问责,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备案。(四)市(州)公安局及所辖区公安分局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1)对市(州)公安局长实行问责,是省管干部的,可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征求省公安厅党委和市(州)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也可由省公安厅党委征求市(州)委意见后提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对非省管干部,可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商请市(州)委决定;也可由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征求省公安厅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

(2)对市(州)公安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公安分局中属于市(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商请市(州)委决定;也可由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征求市(州)公安局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

(3)对市(州)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所辖区公安分局其他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属市(州)公安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公安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属区公安分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

责建议,报区公安分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公安局备案。

(五)县(市)公安局领导干部问责程序(1)对县(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实行问责,可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市(州)委组织部征求市(州)公安局党委和县(市)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也可由市(州)公安局党委征求县(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2)对县(市)公安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其他属于县(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由市(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公安局党委商请县(市)委决定;也可由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委组织部征求县(市)公安局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市)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市(州)公安局备案。(3)对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中属县(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县(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市)公安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委组织部和市(州)公安局备案。

(六)必要时,省公安厅党委可以对市(州)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所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市(州)公安局党委可以对所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事前应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属于各级党委问责的,由各级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代为草拟;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问责的,由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代为草拟。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的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并将被问责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起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复议决定。申诉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纪委、省公安厅政治部、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_年1月4日起施行。

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行使,依据xxx党委制定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郴州市委制定的《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国xxx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和各县(市)公安局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三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政治

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xxx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服从大局,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警令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在班子议事决策中,公安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末位表态。

“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则范围主要有:一是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三是研究并决定本级机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后备干部的确定以及公安机关人员的录用、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四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财务预算、基建(维修、装饰)工程的建设及招(投)标、公安设备(装备)添置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五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按程序进行充分的决

策酝酿,包括调查研究、技术咨询、公开招(投)标、民主评议和听证、公示等。集体研究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与会的班子成员要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表决意见;以超过到会成员半数的意见形成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执行决策中,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第七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财务审批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

第八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中国xxx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xxx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xxx《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严禁出差、开展公

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第九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努力带出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公安队伍。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年底向市纪委全会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局纪委委员会述廉制度。

第十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行党务和警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务警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招待费支出情况)以及民警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广大民警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纪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采取述职述廉、召开民主生活会、实行纪委负责人与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

以及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等措施,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把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性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以及拟提拔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或干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第十二条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中国xxx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人民警察法》等规定,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纪检监察审计、督察、执法监督(信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纪检、督察部门要将《规定》的督察情况作为纪检(督察)季度工作例会和日常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各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和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公安局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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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审计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市四届xxx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20_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郴审报〔20_〕22号指出了我支队涉及财政收支中的违规问题,支队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专人负责,责任到位,落实“三定”:定时、定人、定责;目标明确,措施过硬,审计整改工作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问题出现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主审单位不满意不放过,直至查明原因,整改到位;领导小组主动过问,认真听取汇报,及时作出指示,保证了审计整改工作有序进行,问题整改----------------精选公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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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关于少计缴相关税费万元的问题。经核查,少计缴相关税费包括收取的场地租赁费未申报交纳相关税费万元,郴州日月修理厂门面租金未申报交纳房产税万元,少申报营业费及附加税万元,合计万元。针对存在的问题,支队态度坚决,积极整改,清退到位。20_年2月8日已将少计缴相关税费万元全部上缴市财政非税专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支队领导、分管领导、科室领导三级负责制,建立财务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审视支队财务收支方面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财务清帐工作,实行“一月一清查,一月一通报”,确保财务收支帐目清晰不出问题。建章立制,严肃纪律。不断健全市交警支队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精选公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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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超标准乱收费、搭车收费。严格审批程序,按照财务制度开支,对不符合财务纪律的坚决不批不报,对违反财务纪律的人员要严格查究,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深化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确保财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以上报告,请予审议。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市四届xxx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20**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6月27日,市四届xxx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_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精选公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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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7月18日,下发了《关于20_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市政府高度重视市xxx会审议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处理实施方案。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市本级11个单位、6个县市区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存在的34个问题,市政府要求相关单位正视问题,分析原因,成立整改小组,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明确单位一把手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求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规范管理,防止同类问题屡查屡犯。总的来看,整改情况较好,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大部分已整改到位。通过整改,相关单位上交各级财政的违纪金额达到549万元,收回个人违纪款263万元,采纳审计建议56条,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27项。5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名工作人员被给予----------------精选公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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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1个施工单位被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二、切实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方面1、关于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问题。为细化预算编制,20_年部门预算编制已将预算支出分别按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反映,并细化了支出科目。20_年将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在部门预算系统中新增设“三公”经费基础数据表,按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分别编制,更直观准确地反映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往年,因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费安排的支出项目金额较大,项目确认时间较长,均是在年中向市xxx进行专题汇报。20_年,拟提前编制教育费附加预算,并与市本级部门预算同时向市xxx汇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运作程序和评估体系,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精选公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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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应用,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并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管理体制。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财政政策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于偿债资金、总预备费等年初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继续严格执行《XX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2、关于收入质量有待提高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不断创新财政部门扶持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手段,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将经济增长形成的效益转化为实际税收,不断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调整政府绩效考核办法中的收入考核指标,将考核重点调整为考核收入结构和质量,提高了财政收入质量在县市区综合绩效评估中的考核分值,引导县市区既要完成收入增长----------------精选公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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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更要注重提高收入质量。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大力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大宗税收的动态监控。3、关于部分用地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万元问题。近年来,市政府对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召开清缴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清缴工作有关问题。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积极抓好跟踪落实,在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下,组织人员多次上门催缴,土地出让金清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止20_年9月30日,20年以前11个单位欠缴的25824万元土地出让收入已收回万元,其中高视伟业、芙蓉房地产等三家公司已全部缴清,目前还有部分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万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开发商自身缺乏资金实力,无力清缴欠款达9570万元,政府相关部门已准备启动收地程序;二是----------------精选公文范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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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已逃跑或失联,恶意拖欠款项达万元,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收缴;三是因房屋拆迁及规划调整等原因欠款万元,已要求相关单位扣缴;四是国有企业改制单位欠款万元,单位无资产来源清缴,已纳入旧城改造项目结算。20_年度8个单位欠缴的万元土地出让金已收回610万元,余欠的万元主要原因是资金困难。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已下达催缴通知书,多次组织人员上门催缴,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执法部门已进行查处,市政府拟于近期出台《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4、关于产业引导资金分配使用欠规范问题。20_年下半年以来,我市着力加强和规范了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一是修订完善了《XX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权限、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和----------------精选公文范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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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二是严格按程序确定产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今年,首次在郴州日报等媒体公布项目申报公告和公示拟支持项目,严格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四个程序确定支持项目。三是创新产业引导资金安排原则。资金安排坚持“六原则”和“五挂钩”。集中60%-80%的资金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四是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健全和创新“贴”、“补”、“奖”、“投”的资金支持方式,即给予企业项目财政贴息、政策补贴、纳税奖励、风险补偿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五是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模式。提出了要抓“早”、抓“大”、抓“细”、抓“严”的管理要求。基本形成了产业引导资金申报、审核、安排、拨付、使用、监督全过程“六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市本级20_年产业引导资金已严格按以上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正有序进行资金拨付工作。目前,市乡----------------精选公文范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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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企业局已建立农业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市委宣传部已建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市科技局已建立科技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旅游和工业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正在规划建立中。5、关于部分单位结余资金未发挥效益问题。根据中省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20_年以来,市本级加大了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监督和管理。20_年底集中支付单位以前年度结余指标万元,与上年同比下降13%。一是将结余指标纳入部门预算。20_年7月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进行了摸底清查,按资金来源分类统计各单位结余资金,并将预算单位20_年度结余资金纳入20_年部门预算。二是统筹安排单位结余资金。认真分析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性质和形成原因,在安排20_年项目支出和经费追加时统筹考虑单位结余资金情况。三是冻结部分结余指标。今年上半年,组织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情况进行了统计清理,并暂时冻----------------精选公文范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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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了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20年及以前年度结余指标,拟将部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管理。四是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20_年,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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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六篇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xxx公通字[1992]132号

审计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xxx关于印发《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1992年10月30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xx审计条例》和《xxx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

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第六条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第八条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第三章审计范围和职权第十条xxx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xxx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第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第十五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第十六条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第五章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领导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xxx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结束——

公安机关审计意见范文 第七篇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二、责任人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xxx审计法》;2、《xxx会计法》。(二)办理依据1、《xxx审计法实施条例》(xxx令第571号);2、《xxx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x令第4号);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_]20号);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_]131号)。

四、审计范围(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五、审计程序及时限(一)审计的准备阶段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公安内部审计事项及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2、委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3、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进度和人员分

工等。4、签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审计室。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1、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初,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同确定工作部署。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承诺书》。3、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审计组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对其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性进行调查;二是对内控制度符合性进行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4、实施实质性测试(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通过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业务发生频率及业务处理人员素质等分析,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业务处理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等作为审计重点。

(2)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审查分析会计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分析各类帐户、审查有关凭证,开展复核、询证等;二是进行实物盘点和资产清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准确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1、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四)审计申诉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

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六、监督检查(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3、其他过错情形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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