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一篇
个人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XXX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本遗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签字):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二篇
案涉两套房产的取得发生于被继承人倪某兰和被告陈某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后再继承,其中二分之一归被告陈某人所有,另一半作为倪某兰的遗产。倪某兰生前的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条件,应为有效遗嘱,遗嘱中均表明倪某兰个人财产由原告陈某莉继承,故原告陈某莉诉请确认案涉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遗嘱的效力、遗产的确定是审理继承案件的重点、困难所在。如遗嘱人立有的遗嘱既能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又能确定具体的遗产,就便于遗产的高效继承。实践中,也有遗嘱人会订立多份遗嘱,如多份遗嘱的内容并无矛盾,则能相互印证遗嘱的真实性。本案倪某兰所立的遗嘱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法律形式,且多份遗嘱相印证,便于继承纠纷的处理。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订立遗嘱注意事项
遗产如何分割往往会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被继承人生前如留有明确有效的遗嘱会减少继承人之间矛盾的产生。《民法典》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要,添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遗嘱形式,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为民众更好的订立有效遗嘱,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启东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的经验,梳理了在订立遗嘱需注意的几方面情况。
1、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故在遗嘱人出现卧病在床或者年老体衰等情形下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可通过视频、见证人见证等方式佐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恪守遗嘱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3、避免见证人选任瑕疵
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建议选择: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4、保留两类人遗产份额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相应遗产份额。
以上是我们针对继承过程中注意事项进行的提示。《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调动了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创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使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亲人去世后,继承人如因遗产继承争议不断,不利于家庭亲情的维系,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本院希望通过继承典型案例的发布引导继承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体谅,正确处理好遗产的分割继承,共建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来源:开发区法庭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陈南松
【来源:启东法院】
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三篇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于x年12月4日出生,于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于x年12月8xxx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四篇
好问律师APP 房产只给儿子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有效吗?
张越:20年前从老家离婚后来到北京打工,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丈夫刘先生,当时他妻子病逝一年多,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我没再要小孩。 几年前,我们住的房子拆迁,得到1套两居室、1套一居室的置换房,一居室的房本名字是他儿子,目前也是他儿子在住;另一套两居室我们住,房本是我丈夫的名字。
去年,我丈夫患了淋巴癌,现在病情越来越严重。前段时间,他瞒着我立了一份遗嘱:将我们正在居住的两居室留给他儿子。我没有孩子,也没北京户口,又不能在北京办退休,请问:丈夫将房产只给他儿子不给我,这种遗嘱有效吗? 武丽君: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其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解决本案例中遗嘱效力问题,需确定遗嘱中所处置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例中,被拆迁房屋在张越与其丈夫结婚前即已存在,作为婚前财产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关于该房被拆迁后获得的两套置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获得置换房时有无支付差价而异。
本案例中,若张女士一家获得两套置换房时未支付任何费用,两套置换房屋仍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不因未将房产部分份额分配给张女士而无效;若房屋置换时支付了费用,因用于支付费用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就支付费用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与其丈夫为共有关系,其丈夫就该部分的处分应取得张女士同意,或将应归张女士所有的部分排除在遗嘱之外,否则张女士的丈夫所立遗嘱在应归张女士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
来自:秋雨书轩>《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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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五篇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4、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5、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六篇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
年月日
继承纠纷案例遗嘱范文 第七篇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