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回购合同范本(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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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30 15:33:1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蜗牛回购合同范本1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版回购主协议》中质押券管理相关要求的解读,阐述了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条件下加强质押券管理的必要性,并配合《新版回购主协议》中的相关要求对中央结算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进行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质押券管理 净风险敞口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与发展,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今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_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推出,这是我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的重要制度创新,它对现有的回购业务提出了诸多重要规范和改进意见,其重点之一就是对质押券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和“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中,对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和买断式回购下履约保障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一)质押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替换”中说明:“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经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购方可在约定数额及类别的不同于回购债券的其他债券('新回购债券’)上为逆回购方设定质押登记,以换取逆回购方在当日向正回购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回购债券上的质押登记(该日为'替换日’)。新回购债券在替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完成替换后,新回购债券应被视为回购债券。”即在回购交易存续期内,经双方协商,正回购方可质押新质押券,以换出原质押券,实现质押券替换。

“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二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即:当正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正回购方可以通知逆回购方向其解除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当逆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逆回购方可以通知正回购方向其设定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的质押登记。”

其中“净风险敞口”指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正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减去资金成本之差;对于逆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资金成本减去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之差。

(二)买断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转让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

第二条“履约保障安排(保证金与保证券)”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1)将一笔总金额不少于该净风险敞口('保证金调整数量’)的保证金移交其占有并作为担保或解除占有和担保;或(2)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保证券调整数量’)的保证券的质押登记”。

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指交易双方间在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的计算方法,《新版回购主协议》进行了详细规定,简单来说,它等于一方交付或质押给对方的所有回购债券、回购资金、回购债券等同品、保证金、保证券与从对方接收或受押的所有回购债券、回购资金、回购债券等同品、保证金、保证券之差。

加强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加强质押券管理主要出于有效控制风险、与国际标准接轨、满足监管要求、适应市场需求等诸多方面的考虑。

(一)质押券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抵押品是金融市场高效、安全运行的基石。若没有足够的抵押品作为覆盖风险的保障,一方面将大大提高杠杆率,增加泡沫出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将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超出可控范围。而债券因其流动性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而成为最主要的抵押品。有统计表明,国际金融市场使用的抵押品90%以上是债券,因此,质押券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不言而喻。

(二)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国际市场通行准则

如国际证券市场协会《回购交易实践指引》中明确指出,“法律协议应提供交易的逐日盯市机制”,“法律协议应提供初始保证金/券、保证金/券维持以及价值重估机制……”。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在《全球回购主协议》中也明确:“保证金/券维持……若任何一方于任何时间对另一方有净风险,其可以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向其作出一笔总金额或价值最少等于该净风险的保证金/券转让。” 在这一系列国际标准的规范与指引下,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均非常重视对于质押券的管理,可以说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通行准则与主流趋势。

(三)监管规则对质押券管理提出新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中明确提出,“银行应每日对其回购业务进行盯市,对相关的保证券、折扣系数进行调整,以及时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_年1号令)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 出于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对于质押券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市场参与者遵守与执行。

(四)欧美市场抵押品危机为我国金融市场敲响警钟

金融危机之后,为了进一步有效防范风险,国际金融市场对合格抵押品的需求急剧增加。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信用风险加大,合格抵押品紧缺,加之某些国家出现主权信用危机,导致可以作为合格抵押品的政府债券也日益减少,欧美市场因而在去年爆发了所谓的“抵押品危机”。从本质上讲,这是金融危机后市场对抵押品依赖的加强与合格抵押品减少之间的矛盾,是金融抵押品供不应求的体现,也更凸显出质押券在金融市场风险防控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市场情况所不同的是,国内金融市场普遍存在抵押品使用不足、抵押品管理分散与低效、管理手段相对粗放等问题。截至目前,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主权类或准主权类债券存量已经超过16万亿元,AAA级信用类债券存量也已突破4万亿元,但这些优质的抵押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与此相对的是,目前的质押式回购有10%以上存在不足额质押的情况,这一比例最高时曾达到30%,同时有大量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还没有使用抵押品,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隐患,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欧美市场的“抵押品危机”也很好地提醒我们,对抵押品的使用必须严格要求,重视抵押品管理效率,未雨绸缪,预控风险。

(五)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市场客观的需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机构越来越重视质押券管理,对其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形成了诸多客观需求。例如,质押式回购的正回购方在回购期间,需动用出押的质押券,希望实现质押券替换;又如,质权方希望及时准确地把握质押券价值的变化,在质押券价值出现剧烈波动时,希望通过调整质押券价值以覆盖风险敞口;再如,质押券临近到期日,出质方希望替换质押券;等等。其中一些需求是市场呼声很高,甚至是较为迫切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对于银行间市场质押券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

既然质押券管理如此重要,《新版回购主协议》又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市场成员也有比较强烈的需求,那么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承担起这一责任,为市场的质押券管理提供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服务。而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提供者,承担了绝大部分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又赋予其“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的职能,中债估值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因此中央结算公司具备质押券管理的天然条件,在这一方面可以说责无旁贷。

根据《新版回购主协议》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过去大量研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原有的相关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同时把质押券管理相关的功能进行了集中、整合与完善,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专门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以此为市场成员提供更加专业、精细的质押券管理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已可基本满足《新版回购主协议》提出的对于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要求。届时,已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结算成员,可通过系统查询质押式、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敞口盯市结果,质押券、保证券的替换与调整也可以直接通过在系统终端进行操作来实现。同时,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亦可满足远期交易、债券借贷等双边业务中的质押券、保证券管理。

除双边质押类业务外,金融市场还存在许多具有唯一质权方、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对于这类业务,若没有一个成熟完善的质押券管理系统,那么质权方就需要针对不同出质方,一一谈判协商出押的券种及条件,工作量大,且在理论上存在寻租的可能,而完备的质押券管理工具则可以很好地提高效率,防控上述风险。目前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已基本能够满足对于这类业务的质押券管理需求。在业务处理中,质权方只需事先设定该业务的质押率、质押券范围、质押顺序等统一参数,在进行具体质押业务时,交易双方无需再就质押券券种、面额等细节问题进行谈判,只需确定风险敞口金额即可,系统就可以按照该业务的统一标准及规则,自动计算选取质押券,有效地减少业务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质押效率。

蜗牛回购合同范本2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_______(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该公司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该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3、作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该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该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小于甲方实际股份比例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乙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_______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该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的代为持股费用,该费用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蜗牛回购合同范本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份,规定甲方按《______________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______________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号______________ )核定的价格,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住宅出售给乙方,由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违约离开了甲方单位,根据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届时房改的价格和政策收回已出售公房的产权,乙方无异议”的规定,该套住宅房屋应由甲方购回,为此双方达成本住房购回协议书。

一、原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住宅,双方同意由甲方按_______年_______市房改价格购回。

二、该套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甲方购回的该套住宅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应将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移交给甲方。

四、甲方购回该套住宅后的过户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中所产生的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

五、甲方购回住宅后应支付给乙方的______________万元购房款,乙方同意甲方在甲、乙双方办理好乙方对甲方公司和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后由甲方统一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蜗牛回购合同范本4

回购协议是指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资金融通,在形式上表现为附有条件的证券买卖。

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在其资金暂时不足时,若不愿放弃手中证券,可用回购协议方式将证券售出,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以保留在一定时期后(如一天)将此部分有价证券按约定价格全部买回的权利,另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的支付或者加在约定价格之内,或者另计。

还有一种“逆回购协议”,即贷出资金取得证券的一方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证券,收回贷出资金。 回购协议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见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长的。

此外,还有一种“连续合同”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回购协议没有固定期限,只在双方都没有表示终止的意图时,合同每天自动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终止为止。

蜗牛回购合同范本5

土地征购协议书

*方:(以下简称为*方)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政秘36号文件批复精神,为发展太和经济,振兴城关镇工业园区,经*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土地位置及价格:*乙征购城关镇工业园

土地一块,东口长米,西口长米,北口长米,南口长米,沟路地共计亩。每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为万元,共计补偿费(

2、付款方式:购地总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清,如超期不付款,合同废止。

3、*方征地款付清后,其所征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完全属于*方,乙方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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