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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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31 09:27:2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机械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1

(一)专项治理与检测工作

根据市局要求与结合我区实际,推进汽车维修4S店、鞋业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监测调查,推进鞋业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等新的检测设备到位后,通过使用培训后,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对不少于10%的职业危害申报企业的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监测。

(二)对街道、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每年对各街道、镇进行不少于一次指导性检查,督促指导社区安办对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小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机械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2

(一)执法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核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执法检查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包括听取企业职业健康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提问等形式,检查需要留下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27号令的主要内容,并可结合实际,按计划选择相关内容的进行检查。

(三)执法检查要求

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实行区和街道、镇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制度。对于区安全_重点监管单位半年检查一次,其余申报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如下半年科室能新增人员,将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与力度);督促指导社区安办对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小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做到年有计划、季(月)有方案、周有安排,明确具体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统计、汇总和分析,对下一阶段的执法检查提出建议和对策;每次检查情况均详细记录在案,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立即开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下一轮检查时复查前次检查整改情况,对于仍未完成整改的单位立案处理。

机械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3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充实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与培训,上岗前培训率达到百分之百,在岗期间培训率达到规定要求。

(三)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齐全,保养维护及时,确保正常运行;确保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发放,正常使用。

(四)岗前、岗中、离岗前职业健康查体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六)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委托检测与评价工作。

(七)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综合治理各种职业危害,使其降到最低限度。

(八)全年计划投入资金万元,用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机械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4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健全、调整、充实职业卫生防治组织机构和人员,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抓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进一步落实《_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员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把《_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新工人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利用宣传栏、闭路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_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防护知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安培中心要制定出年度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确定的时间及培训内容,对在岗职工做好全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同时对今年新上岗的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党群部门要制定出年度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计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本年度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工作。要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牌板、闭路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要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悬挂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防护和监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及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职工使用情况。劳动者在从事接尘、接噪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人劳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执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把个人防护用品按时保质保量的发放到职工手中。物资供应站要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货比三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安监处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作业现场职业卫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作业现场防护设施及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督察力度,对现场督察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人员,要按《_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存档。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人劳部、卫生所、总务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配合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查体工作,确保查体项目、查体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疑似病人要安排好复诊、康复治疗及疗养等工作。

(五)职业危害告知。要积极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人劳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如实告知职工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及劳动过程中所需佩戴防护用品及注意事项,同时要填写职业危害告知书,一并存入职工个人档案。通防科要通过公告栏定期公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作业现场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六)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积极配合上级各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要积极治理。

(七)大力提倡新技术新工艺。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治理措施,使整个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井下工作面、地面车间、厂房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并及时做好记录,使其发挥正常功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此项工作由技术科、机电科(队)、通防科(队)、洗煤厂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机械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5

(一)责任体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三)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确保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职业危害严重或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四)前期预防。要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工作场所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卫生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六)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并有效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按使用情况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七)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21号),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八)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xx)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减少体检项目和延长体检周期,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九)应急管理。对存在急性损伤危险的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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