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学校章程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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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14 18:26: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艺术培训学校章程集合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1

  序言

  长沙艺术实验学校创立于1957年7月,原校址在文星桥六号,初名为长沙市第十八中学。学校先后更名为长沙市工艺美术服装职业中专学校、长沙市美术职业中专学校、长沙市美术学校。20_年12月,长沙舞蹈艺术职业中专学校并入我校,20_年2月经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长沙艺术实验学校。

  一代一代的艺术人,秉承先贤的精神和品格,发奋图强,努力开拓,换来了桃李芬芳,英才辈出。学校获得“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为长沙的建设与发展,为湖湘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厚德、明志、弘美、启真”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遵循以美育人、以美启真的艺术教育目标。办学旨在以美育激发学生智能、提高学生素养,追求为学、为人的至真之境。续写让学生成才、让教师成名、让学校成功的辉煌篇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沙艺术实验学校

  英文名称:ChangshaExperimentalArtSchool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99号,邮政编码为410116,官方网址为http://www.hncsms.com。

  第四条学校是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教育局,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学校面向全省招生。舞蹈表演专业,面向全省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六年。其他专业,招生对象为全日制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长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圆学生的艺术梦想,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艺术人才,为繁荣地方文化建设培养艺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办学方针:德育为首发挥个性全面发展,创办充满思想、智慧的校园,塑造充满自信、快乐、艺术的人生。

  第九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

  (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办学方向正确;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有以下主要职权: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就市场人才需求、专业拓展、实训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就教师培训、课程计划、课程开发、校本教材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设置党政职能处室,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部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信息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美德一体的德育模式,寓德于美,美德相彰。学校以艺术美、环境美、活动美为载体,以心灵美、品德美为目标,构建学校德育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德育工作内容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包含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的教育内容,同时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级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学生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提倡学生人人参与社团。依靠家长、社区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各类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学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健全学生社团评价机制,推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的征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六条组织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树立现代教学观,加强教师教学技能的培训,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确保按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教学活竞赛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学生学科兴趣小组活动的指导,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鼓励教师组织学生培训并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执行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校园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学校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组织“校园文化艺术技能节”,内容包括专业技能考核和竞赛、文艺演出等,充分展示学生个人才华和学校教学成果、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激情,营造学校良好的艺术氛围,对外展示学校的艺术特色,每年12月份确定为学校艺术技能节。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计算机房、录播室、音频处理中心、电子阅览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科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开题、实施和结题。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二)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或者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以及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达到促其改正、治病救人的目的。学生对处罚不服,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地采纳学生的正确意见,接受学生监督;发展和完善学生的各种组织,逐步扩大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权限。学生各种组织机构的干部成员,都应让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并授予他们进行管理的权利。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处理不当进行投诉、申诉;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践行校训校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做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按照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进修费用。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考核。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六章学校资产、经费、后勤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以及根据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缴的学费。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五条学校加强对计算机房、录播室、音频处理中心、电子阅览室、舞蹈训练室、画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备设施、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学校师生享有和谐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学校建立德育、专业技能实习实训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代表组成。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校训、校歌、校徽、校旗

  第六十八条校训:厚德、明志、弘美、启真。

  第六十九条校歌:《梦,实现的地方》,李黎丁作词,江晖作曲。

  第七十条校徽:图形源于中国汉字——艺,暨长沙艺术实验学校的简称并以此刻画出了一个优雅多姿的舞者形象,表达了“舞蹈”专业的特色,同时,在外围又是一个浓缩了“美术”特色的笔触形象,既表现了学校欣欣向荣充满活力的校园生活,又表达了学校高效的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设计者:陈波。

  第七十一条校旗:白色旗帜上标识校徽、校名。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东省艺卓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湛江市寸金路29号明德苑B栋706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魏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魏军独资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中小学各科文化培训;

  (二)中小学生及艺术爱好者艺术类培训;

  (三)音乐美术体育中高考培训;

  (四)教育咨询,文化交流。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备案。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3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芮城志敏艺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方志敏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路064-01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芮城志敏艺术***,属于国家机构以***(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者:芮城志敏艺术***;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艺术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总额:由芮城志敏艺术***出资30万元;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30万元

  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_**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_年1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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