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是指根据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在空间中占据固定位置,并在移动后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土地、土地固定装置、未与土地分离的土地产品、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类力量而依附在土地上的不能分离的东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安排,20XX年3月24至3月31日,由谢文平副局长带队,晏新平、陈兆发、邹晓源、吕胜等一行5人对杭州、南京、无锡三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另与湖北襄阳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简要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
1、四地的管理模式稍有不同
(1)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_年成立,副厅级单位,承担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职责,划出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经济租赁房、危改房(成片重建)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10个处室,10个下属单位。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为正处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380人,中心承担杭州市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产权转移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管理、直管公有住房接管相关业务、房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登记的初审及相关工作。房产测绘还未实行市场化,均由中心下设的测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2)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年成立,副厅级单位,内设22个处室,6个下属单位。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由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合署而成,是自收自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620人,内设24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房产档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房产测绘实行有限度的放开,即房产预测可由有资质等级的民营测绘公司开展,但房产实测则由其下辖的测绘公司开展。
(3)江苏省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_年成立,正处级单位,内设12个处室,34个下属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是差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300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屋档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房地产市场监测与分析工作,编制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和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房产测绘还未实行市场化,均由中心下设的测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
(4)湖北省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_年更名,其前身为襄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内设8个科室,9个下属单位。襄阳市市场管理处是自收自支的科级事业单位,现有职工156人,内设10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测绘管理、房产档案管理、房产信息系统建设、房产市场的查处、商品房预售收件、商品房合同网签网备、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
2、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进展不同
(1)杭州:由于该市林地很少,农村集体土地没办证,现多以城市房屋为主发证,故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市编办提出了调研报告,做了两套方案,一是从平稳过渡的角度考虑,通过房管局和土管局窗口互相进驻,按照“两个一”的模式(即一个窗口、一本证),从而达到简化手续,方便办事群众,具有可行性。二是成立市政府下设的不动产登记局,副局级单位,房管部门主要在系统操作、人员素质上、登记官、登记量等方面有优势,但市编办提出这种方案可能性不大,现都要求精减机构、精减人员,作为市政府直属单位现都不能成立副局级单位,且需经省政府同意,如成立正局级单位,需要从现有政府工作部门中核减相应一个单位,该方案可能也难以操作。考虑到全国还未有成熟经验,先暂按第一种方案操作,暂不考虑机构、编制、人员的问题,待全国有好的操作方式,再参照开展。
(2)南京:由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近期南京市委书记到局调研时,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工作量较大,年度交易登记业务量达30多万宗,是国土部门的十多倍;二是保持平稳,继续实行交易与登记一体化,在信息系统上与国土部门对接,为便于发放不动产登记权证,该局随时主动提供数据信息。现市编办还未提出机构、编制、人员的改革方案,当前工作仍采取相对独立、各自运行的模式操作
(3)无锡:该市编办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提出撤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重新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已获省政府批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行将采取先局机构设置调整到位,后再考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目前,该局与该市国土局共同商议,采取事权服务模式,先行在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登记中心窗口及一个区登记分中心窗口试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按照“一次收件、分别办理、制作两证、一并发放”的程序办理,待运行平稳后,再扩面,但存在两家单位人员配置的问题。
(4)襄阳:湖北省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报市编办,提出将该局更名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接受国土部门和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登记使用国土部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对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原有登记项目,采取过渡期委托的方式办理。
3、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的建议
我局可借鉴湖北襄阳的整合方案,更名为宜春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或中心),属市政府正县级直属部门,承担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方便群众办事,采取循序渐近的方式,在过渡期内,与国土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大厅实行土地登记窗口入驻的办法,按照各自工作分工,使用各自登记系统,办理各自登记业务、发放各自权属证书、保管各自产权档案。待运行平稳后,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做法,再予深度融合,推进工作。执行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理由: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策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从该《条例》反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赋予了地方政府选择权,并没有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组建。因此,更名的宜春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在所涉业务上接受省国土厅的指导,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严格管理。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是房屋登记的基础,房屋登记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房地产业的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20_年我市房地产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达到70%,对GDP的贡献率达到15%,并且这一格局在近期难以改变。在多年的房地产管理工作中,我局已经形成以房产测绘为基础,楼盘表建设为核心,预售管理、合同备案、资金监管、预告登记、房屋登记、物业管理、征收补偿、住房保障等相关联的完整闭合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如果将房屋登记从整个房地产管理的链条中抽走,将会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造成极大的削弱。在不动产登记流程上,房屋登记需要以预售管理中的楼盘表数据和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如果没有房管部门对不动产产权产籍的认定,不动产登记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若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分属两个部门,不仅消弱了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也不利于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整合。另外,根据我国法律归责因果联系的原则,房屋登记数据源自房管部门,如果不动产登记归属其他部门,一旦出现登记差错,势必造成国家赔偿责任归责不清。
(3)有利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
我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涉及房和地,而房屋登记又处于核心位置,在房屋登记、土地登记、林地登记的业务数据总量中,占比达91%。从权属性质来看,房屋权属性质最为复杂,分为个人自建房、单位自建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经适房、商品房、共有房屋、配建房、村民自建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等10多种性质的房屋。从登记种类来看,房屋登记的种类最全面,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共有5大类75个子项目的房屋权属登记,主要分为:初始登记11项、抵押登记13项、转移登记21项、其他登记13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17项。从人员素质来看,房屋登记要求较高,不同时期规划要求、土地政策、房改及保障政策大不相同。因此不同建成年代、不同主体、不同土地和房屋性质的登记,其登记的要件、程序和结果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在房地产业发展初期,市场运作不规范、群众产权意识不强等因素,产生了很多房产办证遗留问题,群众投诉量一直较大。
为方便群众,我局作为登记部门,在长期的登记工作实践中,一方面致力于简化流程、优化办件、提高效率;另一方面针对许多问题分类梳理,总结了一系列解决方案,规范了一系列的操作程序,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现有14名取得了住建部考核认定的《房屋登记官》资格证书,能够应对所有复杂问题。因此,将我局更名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以房屋登记为主体过度到统一登记的制度,保持了不动产登记工作团结性,可以使新旧体制保持无缝对接,减少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
(4)具有完善的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技术优势。
我局从20_年着手进行房产信息系统建设和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化,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上千万的财力。到目前为止,我局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房产数字信息管理平台,由八个子系统组成,分别为产权登记系统,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统、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从业主体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测绘及成果管理系统,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系统,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子系统全面链接,实现了从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测绘成果、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房屋登记和住房保障等数据的共享,全市房屋登记档案100%实现数字化,房屋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更加便捷。与其它登记部门相比,我局拥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技术优势,房产信息系统的架构和内容与《物权法》、《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致,市政府不再需要大的投入,只要稍加改造,就可将现有的房产登记信息平台打造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二、其它业务情况
1、房地产市场管理
杭州、南京、无锡三地均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中杭州局是委托银行进行监管,通过特定POS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将POS机进帐单作为预售的必收要件之一,通过与银行系统互通,进行核查。南京局主要提出预售资金监管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资金由于主体归属问题未明确存在法院因其他经济纠纷而查封划转问题,目前针对本地法院的此类查封划转,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二是预售资金被开发商随意挪用。对出现开发商挪用该款的问题,采取戒免谈话、停盘、冻结等措施。另对每个预售资金监管的楼盘,约谈银行做好对接工作,如出现违规操作,停止与该银行的合作关系,不允许该行及其分支机构再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无锡局是以产权监管处监管为主,对预售资金实行重点资金的监管。
2、房屋征收管理
(1)杭州:实物补偿安置方式较少,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安置房除按市场价评估外,再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贴;若拆迁安置户在12个月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如购房款高于补偿款的,按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如购房款低于补偿款的,按购房款的2%给予奖励;过渡费补偿发放期限由4个月调整为12个月。现该局拟制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文件。该局仅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市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而对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先按照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再扣减出让土地价,确定补偿价格。
(2)南京:房屋征收补偿均按货币交换的模式,先按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价格,后再用该补偿价格可由拆迁安置户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房,或对符合保障对象的拆迁安置户购买保障房。
(3)无锡:该项职能已转归市政府直属的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3、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处理
(1)杭州:对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直接过户,而涉及土地变性并按套办理所占土地的出让问题,已通过政府协调的方式给予了解决。
(2)南京:对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直接过户,不考虑土地变性的问题。
(3)无锡:对国有划拨土地的住宅可直接过户,对国有划拨土地的商业或办公用房,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才可过户。
4、保障房管理
(1)杭州:现对实物配租中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转成公租房,即实行原地承租,租金上调的方式处理。当前,政府对公租房的低收入群体实行一定的租金减免政策,而公租房租金约占市场价的70%。
(2)南京:按照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工作的思路,对三房合一的管理,目前草拟了一个体系转型方案、四个配套文件,拟定了三种保障形式,即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统一到公租房上)、实物配售(统一到共有产权房),现待政府批准。对骗保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入住户,该局事先发出退出通知单,若入住户不主动退出,则以“房东身份”向法院起诉,进行强制退出。
(3)无锡:对保障房审核过程中存有疑难问题的,通过每个月的会审机制,由市、区、街道所有参与保障房工作的人员共同会审,加以审定。
5、物业管理
(1)杭州:自20_年开始,该局借用杭州市钱江新城的大招投标中心的招投标平台进行前期物业的招投标,在此平台上专门建立了一个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维护及评委的增减,聘任,但由该中心操作。20_年5月1日起,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10万平方米的物业,必须公开招投标,5万至10万平方米的物业,除国家有依据可以邀请招投标外,均实行公开招投标。该《条例》内容还包括物业维修资金及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业主自主管理流程。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明确街道社区职责,按照“街道社区一体参与”的模式,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要求街道社区须牵头,区级物业科进行业务和政策指导。目前,主要通过发挥街道社区自身职责,现在也在这次立法中,在通过人大呼吁在街道和社区设置专职人员,但现在还未落实。物业协会的会长目前由物业服务中心的主任担任,秘书长由推荐的物业企业的法人代表担任。物业协会除会费外,对承办的招投标工作收取咨询费(1万元/单),对该局委托的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收取培训费,但从20_起物业从业人员的许可职能取消导致今年培训暂未开展。
(2)南京:20_年开始规范招投标行为,20_年起,对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自建了一个招投标电子平台,实现了招标公告、投标场所、评标方式、评分标准的四统一。建立了“两库一体系”的模式,即专家库(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级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专家、专业技术的专家四类人员构成)、企业库和信用体系建设(内含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同时通过加强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提升了物业服务水平。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二站一中心”的模式运行,即成立应急维修站、矛盾调解站和街道物业服务中心。
(3)无锡:住宅采取市场化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平台设在市局物管中心,20_年底将招投标组织工作下放到区级。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中随意撤走的问题,事前按照《履约保证金制度》的规定,由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各将10万元存于指定帐户内,存期不少于3个月;为强化物业企业的履约保证,事后通过“回头看”的方式,对中标两年的物业项目进行查看,重点查验前期物业合同及招投标的承诺。为规范物业企业经营行为,按照《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物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6、信息化管理
(1)杭州:现使用北京超图有限公司开发的系统,在局综合信息系统中建立了18个子系统。20_年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利用全市十区五县市主城区及该局的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五县市服务器系统与该局系统相连的优势,可查询杭州市范围内的个人住房信息。另开发使用档案自助查询系统。由于该信息中心属自收自支正处级单位,现对该局使用系统的每个单位收取维护费。
(2)南京:该局信息系统已与检察院、公积金、公证处等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特别对产权交易起到了防骗防贷的作用。但对所需设备和系统维护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
(3)无锡:已投入GIS系统(即地理信息系统)用于房屋登记。
【篇2】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自xx年11月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由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分步分阶段有重点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顺利承担了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市县试点工作,保证了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xx年11月11日,由市上领导颁发了省市第一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启动了农村房地合一产权登记证书。现将调研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息平台建设及接入情况
(一)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1.信息平台建设方面。信息平台建设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我县从xx年10月份开始采取市集的中方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信息平台建设:一是硬件建设。积极向县政府汇报沟通筹集资金35万元,购置了台式机、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普通打印机、高拍仪、移动硬盘、查询机、叫号机等办公设备。建起了大数据库服务器4台,连续供电设备2套,完成面积20平方米的机房改造,内部网络已布设调试完毕,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建设局、林业局、农牧局和五个中心国土所之间内部网络互连互通,形成了不动产登记硬件网络环境。
二是获取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以基础数据资料为根本,为获取第一手基础数据资料,从xx年10月初,筹措资金11万元,聘请作业单位对新型城镇化试点镇黄羊川镇农村房产进行权籍调查,形成纸质和电子基础数据。近年来,由于县城建设发展速度快,土地现状变化大,xx年1月份我县筹资24万元,聘请作业单位对县城范围内的所有宗地及楼房楼基进行全面调查测量,现已全部完成县城269宗土地使用权及518幢楼房的投影面积调查测量。三是数据平台建设。xx年2月我局积极与北京天耀公司联系,投入业务骨干10余人利用其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对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产、城镇房产、林地等数据进行整合建设,自xx年11月所有登记业务均能利用登记信息平台在网络上登记办理。
2.安全保密方面。我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一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网络不动产登记实行专机专网,并加装防火墙、网闸等安全手段进行隔离,所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严禁接入移动存储设备存入或读取数据,防止信息泄露。对登记平台业务数据做到每天定时自动备份和手动备份在移动硬盘,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二是通过与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三是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登记资料外,不得随意查询。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建设局房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公司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开发软件公司不配合,与建设部门的数据交换接口迟迟不能开发,导致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与建设部门的房产信息无法实时相互推送,实现数据共享。
建议从省级层面与建设部门沟通,督促房产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公司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公司密切配合协作,尽快开发出数据交换接口,以实现数据共享。
(二)信息平台接入情况。
我县信息平台接入采用将XML格式的报文通过SFTP协议推送到指定的业务报文存放目录,从相应目录中获取相应报文的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在每天17:30前,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实行)》将登记数据进行校验后及时上报,以实现与市、省、国家实时汇交,对报送失败的数据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对数据进行修改后当日或次日上报。我县上报业务数据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等,止目前我县共成功上报业务数据215条。
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为发展地方经济,结合地方实际,鼓励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出现了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等土地用途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但国家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标准中无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等用途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上报。
建议对现在的数据库标准根据基础登记业务的需求进行修改,以提高登记业务的可操作性。
二、存量数据整合汇交情况。
(一)数据基本情况。城镇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共2299宗,其中仅县城的269宗土地使用权数据在xx年进行了调查测量,即有空间数据也有登记档案电子化数据,其他登记档案资料只进行了电子化扫描,并无空间数据,且大部分档案扫描件未按宗地号、发证时间分类整理,扫描资料混乱格式不致,需重新调查测量和扫描整理。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资料8.1万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料251宗,均有空间数据和电子扫描件资料,但部分宗地存在坐标偏移、宗地代码编号不规范现象,需补充测量和统一宗地代码编号;房产登记档案资料11392卷宗,仅对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了电子化扫描,无空间数据;林权登记发证档案共9855卷宗,仅对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了电子化扫描,无空间数据;草原登记共发证19413本,登记原始档案严重缺失,现有档案只有电子表格。
(二)已完成数据整合情况。xx年6月份,我县根据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安排,积极与数据整合作业单位紧密配合,前期对我县的土地、房产、林权、草原登记数据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现有档案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并提出整合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经过多次讨论后,认为我县土地、房产登记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应先对土地、房产数据进行整合,待逐步积累经验后,再对林权、草原数据进行整合。由于我县土地登记资料无空间数据,为使房屋落宗落户,先后筹集资金132万元,在完成县城269宗土地使用权及楼房投影面积和“下山入川”移民点、黄羊川镇7134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调查测量的基础上,对登记数据逐条核对进行数据入库;房产登记数据充分利用建设局房产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数据进行解析转换后,按照坐落、名称等导入数据平台,完成房屋落宗落户,对于无法落宗的房屋数据进行实地调查后再落宗落户。目前已完成定宁、古丰、十八里堡、黑松驿等11个乡镇45000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数据整合,完成“下山入川”移民点及黄羊川镇4893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数据整合,完成城镇600宗土地使用权数据整合建库及488幢楼盘落宗落户工作。
(三)6月底前计划完成情况。虽然我县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数据整合工作中进展还是较为缓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当然资金困难是主要的因素。为此我局高度重视,年初对我县数据整合工作进行了详实的预算,并制定了数据整合工作计划,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土地、房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工作,所需经费约257.83万元,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切块)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定文件精神,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切块)资金中统筹解决,今年已给我县拨付资金408万元。
(四)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1.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部分数据暂无法进行整合入库。由于长期以来各单位分散登记,在登记过程中采用各自独立的技术标准,采用的坐标、数据和面积等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数据整合的难度。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程序不规范、表册不齐全等遗留问题,且存在重复登记、漏登等现象。各部门不动产登记的状况差异较大,现存档的林权、草原数据仅为纸质数据,无电子图件及图件坐标信息,信息化水平很低,且草原登记仅有电子表格数据无登记档案资料,使登记数据无法进行整合。
建议上级部门在经费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已登记无空间坐标的宗地进行补充调查测量,对无登记资料的宗地在今后登记工作中逐步完善。
二是西靖镇“下山入川”移民点界线不明确,给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造成不便。由于我县“下山入川”1、2、3、8、9、10号移民点正在建设中或土地未分配,现无明确界线暂无法将其分别划分为地籍子区,加之这6个移民点全部入住后户数较多,在本次地籍子区划分时合并划分为一个地籍子区有点过大,给数据整合和今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建议以上移民点土地全部分配入住后,允许我县重新划分地籍子区,对已整合的数据按照新划定的地籍子区进行修改不动产单元代码,以方便数据整合和今后日常登记业务管理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
2.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确保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展,土地、房产登记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鉴于林权登记数据无空间数据,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沟通汇报,争取调查工作经费,进行重新调查测量后,按照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标准进行整合入库并汇交;草原登记数据由于无登记档案资料,在今后登记工作中逐步进行完善,形成集土地、房产、林权、草原登记、查询一体不动产信息系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篇3】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1引言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越来越突出,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从广义上讲,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资产,如房子、土地等。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不动产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1]。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2]。不动产登记又可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确认和表现物权权属情况,可以让外界通过物权公示对其所有权产生认可,并明确归属者应承担的责任。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发生改变时,及时的记载并加以公开,就可以很好地明晰产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
在不动产交易中,公开化的不动产信息可以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不必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财产享有物权,或被转让的财产之上是否有负担等情况[4],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高交易完成的速度。通过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机制,可以发现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等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可以让有关部门掌握不动产权属状况,从宏观上把控不动产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现象,实现国家行政监管与宏观调控。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在当时主要为土地私有制服务。新中国建国初期也实施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中断了三十多年,直到1990年才被恢复,但只是被当作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未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20xx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李克强总理在20xx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xx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5]。20xx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统一不动产的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青岛、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开始启动不动产登记制度。截止到20xx年6月,全国有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平均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用于物权公示起步较晚,过多强调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而忽视其公示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登记制度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律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法规也有相关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且存在相互重叠内容,缺乏统一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xx年颁布实施,目的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以及信息平台四个方面的统一,但由于与该条例相配套实施的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使得其未能达到最好的实施效果。《条例》规定,将省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省级以下的则由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来负责,表明上下部门并不能完全统一协调,机构的整合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多层级、多部门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实行国家、省、市、县4个级别的不动产登记层次;横向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比如,林业的各种权力由林业部门管理,房屋的各种权利由房产部门管理,土地、矿业、渔业等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部门[6]。曾有近十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虽然充分与相关部门的职权相结合,但作为公示手段來说,过于分散的登记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相互联系,使得登记过程变得烦琐,各类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各部门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样式多元化,不利于体现政府统一登记的公信力。此外,分散登记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查询系统的构建也带来不小的难度,现有的查询方式较为烦琐,查找信息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没有“完全公开”,没有达到真正的公示作用。
在工作人员配置上,日本的不动产登记人员要经过专业、严格的程序进行任命;德国的登记人员权限以及社会地位与法官相差无几。而我国还缺少一套完整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机制,非专业人员比例较大。在实际的不动产登记中,工作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工作质量得不到最大保障,可能出现错误登记、遗漏登记、遗失登记、遗失登记资料、延迟登记等问题,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和损失。
3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自20xx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各级部门积极响应,不动产登记逐渐走上正轨,针对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寻找最优解决办法。在不断的学习和摸索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将会实现法律健全化,登记专业化,平台统一化,查询公开化。
法律健全化。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统一,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的职权、登记权利种类、登记范围、登记责任等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范、统一的实施细则,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相关部門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登记专业化。登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登记机构专业化和工作人员专业化。实行分散登记是无法保障工作的专业性的,登记机关统一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结果[7]。将分散到多个部门的登记工作整合起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专业技术可以得到保障,也便于对登记工作的整体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建立登记人员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把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和专业化考核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业务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专业化登记人员队伍,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权益,从而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平台统一化。将各级不动产登记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使国家、省、市、县四层级具备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操作软件、统一的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可实时共享,实现相关登记信息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是完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重要基础。
查询便捷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随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与完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将会更加便捷。面向社会大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平台逐渐向社会开放,有需求的单位或民众可以登录系统,查询获得不动产权利人的授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结语
不动产物权对于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以及实现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安身立命,均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实现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将会越来越规范,更好地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基础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