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是对当事人向主管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再审申请书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篇一】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0020_20_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G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联系电话:0770-2801616。
申请人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终26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20xx)桂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3、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暂计算,实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4、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0_0元。(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申请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事实;2、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3、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4、故申请人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已,法院怎能驳回申请人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经解除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是缺乏证据证明能驳回的,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2、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下面详细论述:
一、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
1、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
1.1、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称:“防城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防城港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港口区,事实上港口区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续升温”“无重大影响”的说法。
1.2、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预计20xx年底防城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情况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20xx年,总量588.9亿,20xx年不可能达到被申请人宣称的数据。
1.3、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
1.4、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
1.5、在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中被申请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申请人因信任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而购买该房产,被申请人行为故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1.6、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具体确定,对申请人决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上述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现在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
2、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申请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三:被申请人以“避税款”为由收取了申请人40792元,收取后却“耍赖”拒绝承认收到该笔钱。
3.1、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申请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
3.2、三张收据上的所有字迹均完全一致,均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3.3、申请人陈某某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对应,申请人是按照原被申请人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申请人支付三笔购房款。
3.4、申请人陈某某的收据上三张均为张晶晶签字,再次证实,三笔款均为被申请人收取。
3.5、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20_54219,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1805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申请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申请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已经在南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开始被申请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申请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保护。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
4、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四:被申请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请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申请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如期达到后,被申请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
5、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五:被申请人存在诈骗行为。
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
6、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六:被申请人逾期交房。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仍然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确实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申请人自认证明。
二、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被申请人不恪守诚实信用,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请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2、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故申请人依法已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合同已经解除。
2.1、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人已经及时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此后被申请人依旧没有恢复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故20xx年5月5日电话中申请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申请人的律师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请人的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为合法,合同已经解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
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但无论如何双方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故录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双方仅只是对返还多少钱有争议,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
3、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经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处理。
3.1、证据一: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
依照《民诉法解释》326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2、证据二:本案被申请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
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律师,另一位是被申请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第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开庭时该标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居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
3.3、证据三:一审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20xx年10.8日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多次和主办法官联系,主办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人时,判决时间居然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有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3.4、证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申请人上诉提出,二审未予纠正。
3.4.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
3.4.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十分多,可见法庭态度非常潦草,申请人代理人已经仔细更正。
3.4.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
3.4.4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
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诉称一段”,原本应为一段话却莫名成了两段,足以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度粗心。
3.4.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20xx年6月30日前”
3.4.7、本案开庭时间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20xx年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
3.5、证据五:被申请人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
依法法院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
3.5.1、涉嫌诈骗罪证据一:被申请人利用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手段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5.2、涉嫌诈骗罪证据二: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骗申请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据上有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如果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3.5.3、涉嫌诈骗罪证据三: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_0元犯罪未遂。
综上,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陈某某财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_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
以上有申请人一审所提交所有证据及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证明。
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某
20xx年9月30日
【篇二】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男、__岁,汉族,农民,住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与被申请人__及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第__号民事判决和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第95号、__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篇三】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_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_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_已经自认20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_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__也自认20__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__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_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0_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__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_为该房屋权利人(20__年7月12日杨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
,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__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_的自认),并由王__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20_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权益。
20__年3月7日王__起诉再审申请人杨__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_于20_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__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__与王__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x
申请日期:__年__月__日
【篇四】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
再审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五】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
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X对被申请人__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20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X与被申请人__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X与再审被申请人__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X与被申请人__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六】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