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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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9 10:14:3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ldquo非工作人员&rdquo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不如正式雇员受到良好待遇。它们属于&ldquo二等公民。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篇一】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编外职工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机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医院行政管辖各部门。

  第二章  适用对象

  院内编制外录用的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者(含普通岗位的临时工)经医院批准录用后,由院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合同的签(续)订或解除、辞职(退)手续。

  从事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3年,考核期为三个月。

  二、医院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劳动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不遵守医院管理规定,经用工科室提出书面警告(须书面形式向院人力资源科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仍不能改正者,经医院批准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辞职书面申请(须提前30天),经用工科室同意、医院批准,可续订劳动合同或准予辞职,并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合同。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完毕。

  医院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劳动者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2.医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内容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本职工作的;4.因失职,营私舞弊、渎职或违背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或发生医疗纠纷(个人负主要责任的),给医院利益和声誉造成后果的;5.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以及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的;7.未经用工科室同意,擅自离岗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列为不合格等次的;8.连续三年内未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高等院校的;2.被国家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3.有充分证据表明医院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者由用工科室出资培训进修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具体参照《广丰区人民医院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劳动者不到合同终止时限而提出终止合同,使用工科室或某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医院将不归还其风险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劳动者月工资总和×合同剩余时限/月)。如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按其他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五章  工资待遇

  一、工资标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享受科室效益津贴。

  三、劳动者同样享有参加继续教育、受培训的权利,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的权利;与在编职工同等参加日常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劳动者工资、奖金均纳入用工科室成本核算。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经医院批准录用的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医院按照相应比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从终止合同的下月起,医院停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具体根据科室调配执行。

  二、医院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医院、个人分别按照相应比例承担,个人承担的部份由医院从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章  其他

  为加强管理和严肃劳动纪律,每月各用工科室要认真填报劳动者出勤情况并做到及时按月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按医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办法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行文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院人力资源科,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修订。

【篇二】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六、聘用手续5.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篇三】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_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篇四】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编外职工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机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医院行政管辖各部门。

  第二章  适用对象

  院内编制外录用的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者(含普通岗位的临时工)经医院批准录用后,由院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合同的签(续)订或解除、辞职(退)手续。

  从事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一般签订3年,考核期为三个月。

  二、医院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劳动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不遵守医院管理规定,经用工科室提出书面警告(须书面形式向院人力资源科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仍不能改正者,经医院批准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辞职书面申请(须提前30天),经用工科室同意、医院批准,可续订劳动合同或准予辞职,并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合同。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完毕。

  医院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劳动者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2.医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内容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本职工作的;4.因失职,营私舞弊、渎职或违背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或发生医疗纠纷(个人负主要责任的),给医院利益和声誉造成后果的;5.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以及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的;7.未经用工科室同意,擅自离岗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列为不合格等次的;8.连续三年内未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高等院校的;2.被国家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3.有充分证据表明医院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者由用工科室出资培训进修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具体参照《广丰区人民医院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劳动者不到合同终止时限而提出终止合同,使用工科室或某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医院将不归还其风险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劳动者月工资总和×合同剩余时限/月)。如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按其他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五章  工资待遇

  一、工资标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享受科室效益津贴。

  三、劳动者同样享有参加继续教育、受培训的权利,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的权利;与在编职工同等参加日常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劳动者工资、奖金均纳入用工科室成本核算。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经医院批准录用的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医院按照相应比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从终止合同的下月起,医院停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具体根据科室调配执行。

  二、医院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医院、个人分别按照相应比例承担,个人承担的部份由医院从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八章  其他

  为加强管理和严肃劳动纪律,每月各用工科室要认真填报劳动者出勤情况并做到及时按月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按医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办法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行文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院人力资源科,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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