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计划(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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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31 11:36:5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计划1

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供水经自建设施储存或加压后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设计;建设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末梢和特殊区域用水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乌审旗高层建筑和高地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大量出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随之迅速增加。二次供水在解决高层建筑供水的同时,也带来了水质二次污染等问题。笔者现将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地区20_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二次供水设施其本情况

年乌审旗卫生监督所对全旗现有的42座二次供水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逐户摸底调查,同时为其中符合标准的二次供水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据统计分析上述二次供水单位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二是物业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三是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

2开展二次供水监管主要工作

20_年旗政府领导对二次供水监管工作非常重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旗卫生监督所开展二次供水摸底调查工作。动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干部在区域范围内多次参与大规模的二次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初步摸清了全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和卫生状况。在此基础上旗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全旗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改造了一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3加强乌审旗二次供水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本旗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

旗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有卫生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_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记录备案,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旗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清洗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水质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检查工作。

当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行政主管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本旗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人员及专业人员中聘任,并由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旗卫生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采水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审核发放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的依据。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支付。

卫生监督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致人伤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计划2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解决方法

安全可靠的饮用水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_今年组织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结果,全国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有亿人,占农村人口的34%,饮用水不安全,给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带来许多困难。

一、我国农村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一,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建设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全世界都在关心饮水的安全问题。跟据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人类的疾病80%是引用不安全的水和周围恶劣的卫生环境造成。维护生命健康,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能够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和合格的卫生环境。

我国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村饮水中不安全人口约为亿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4%。而其中,饮水水质不达标的人口为亿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70%;水量低、保证率低以及取水不便的人口为9558万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30%。本次调查的范围包括2674个县,万个乡镇,65万个行政村。调查人员总数20多万人,调查完成了《县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和31个省(区、市)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

农村饮水工程的设施现状为:全国农村人口中的分散式供水人口为58106万人,是农村人口的62%;集中式供水人口3624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8%。农村的分散式供水多为户建户用,其中浅井供水占67%,直接取用河水、坑堵水占21%,引泉占9%,集雨工程占3%。农村的集中式供水多数为单村集中式供水,占总工程数的91%,这类供水工程只有水源和管网,没有水处理过程和水质检测设施;配备有水处理设施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仅占8%左右。

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原因(1)水源污染情况严重,饮用水被污染的人口约为84万人。

《环境公报》表明,我国年废水的排放量为670多亿,在七大水系的407个监测断面中,只有的水源满足饮用水的要求。而28个重点湖库,只有7个符合饮水要求,比例为25%。跟据对我国44个城市的地下水调查表明,其中42个被污染,并检查出数百种有毒的有机物。以往水质超标大多表现为物理和细菌指标方面,而现在是化学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我国农业生产的化肥用量超过3,600万吨,而农药的用量超过100万吨,畜禽养殖业的粪便及废水的排放显著增多,对湖泊、河道和地下水造成氨氮污染和磷污染。

(2)部分地区的农民饮用水水质高氟、高砷、苦咸。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可以导致骨骼变形甚至瘫痪,还可导致皮肤病、癌症、智力低下等地方性水质疾病问题。调查表明,饮用高氟水的人口为5,085万,饮用高砷水的人口为289万,饮用苦咸水的人口为3,855万。而主要分布区域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黄淮海地区。

(3)饮用水中的病原菌和有害微生物超标的问题,如曾经的血吸虫病区。

(4)饮用水中铁锰等其他元素超标的为4,410万人,在东北地区、湖南省、湖北省等地由于水文地质的原因,地下水的水质物理性状较差(发红或黄色)。

(5)我国局部地区还存在季节性的缺水和水源保证率低等各种问题为9558万人。

三、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饮水工程的建设和供水量的标准较低,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的发展要求,而水质不达标准的恶劣情况却十分普遍。1991年我国制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饮用水指标从35项减少为20项,而指标值却放宽为三级。其中,一级饮用水指标值与国际标准一致,而二、三级指标值中除毒理学指标,其他各项指标都存在放宽现象。

农村饮水的处理设施大多比较简陋。农村水源中的深井水和泉水通常都很少经过处理,几乎都是直接供水到户。地表水源有些会在水源点投放药物消毒等,做简易处理。我国农村饮水工程具有工程规模较小、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导致维护、管理和经营的难度较大。

四、我国农村饮用水问题的解决办法1.加强领导和责任分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控制,首先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任务层层分解,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各项任务。监督有关部门职能管理,在密切配合的同时,加大力度,共同努力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级发改部门和工商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写、报批、项目审核、计划执行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商、卫生多部门负责编写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初步设计计划,组织并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实际管理。_门应负责急需解决的地区氟病、砷病、血吸虫病的病区范围和饮用水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检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环境监督。

2.组织好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要把工作抓好、做实的难度很大,在中央宏观规划的指导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由地方各级政府在确定的任务目标、建设的规模与标准等规范下,编写细化辖区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分步的实施计划,制定出管理办法,培训技术管理人才,组织好设计力量,培养典型和示范,用点带面,逐步推广,加强监检力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实施方案要尽量选择水质良好、净化难度较低、方便卫生防护的水源,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在工程的选型上,要根据水源地、需求、地形地貌、居民分布等条件,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方案;建设集中式的供水工程,建好管网延伸和水厂等;当条件不具备,可使用分散式供水。如制水成本过高,可采取分质供水,首先保证饮水和做饭的生活需要。

3.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机遇期,虽在大力倡导水污染的防治,但实际的污染负荷要降低很难。我国农村3亿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中,饮用水源地被严重污染的人口约为1亿,因此要搞好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工程建设,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污染防治问题,贯彻在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选址和建设,涵盖运行管理的全部过程,务必保证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保证工程能够发挥长远效益。

应依法严格实施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合理地确定保护区,并严格禁止涵养林和保护设施的破坏行为,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的安全防护、生态保养和水源地涵养等重要工程建设。应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加速清洁生产。定期检查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查出的问题大力整治并挂牌督办。对于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应责令其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于排污超标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做到达标排放或搬迁。应积极开展农业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户合理的施用化肥和农药,严禁施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同时推广水产的生态养殖,并推进畜禽类粪便和秸秆的资源化有效利用。

4.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采用集中、分质、分散的供水方式以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措施,要重点解决较严重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在切实做好前期准备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建设的程序实施工程。应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5.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应建立针对项目建设期的监督制度和运行期的评估制度。建设期中,有关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巡回

监督,并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是否达到要求、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行期中,主要评估工程的管理情况和实际用户的满意程度。农村饮水安全的项目必须实行中期的管估和后期的评估制度。

6.应加强饮用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饮用水的水源、水厂以及用水点的监测工作,对取、制、供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控饮用水的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等状况,做好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则应建立起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好取样、检测以及化验制度。水厂应采取必须的消毒和净化,以保证水质达标。

以较大规模的供水站为基础,在各区域设立好监测点,为小型供水站提供全面的水质检测服务。强化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并完善农村饮水的安全监督体系以及卫生宣传教育。

7.做好典型示范建设

结合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建设二到五个类型不同的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地区,加强示范地区的指导。

示范地区应将农村饮水的安全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有机结合,在饮用水安全的发展方法、技术线路、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多方面创造有效经验,树立标杆和样板,以辐射的方式带动类似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建设和管理。

五、结语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事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全世界都在关心饮水安全问题。

研究表明:人体的59%~66%是由水组成的,维持人的生存基本需求,每天必须得到最低数量安全饮用水为3~5 l。洗菜、做饭、刷牙、洗脸、洗手等需要20 l每天,加上卫生和洗浴等生活基本需求用水,大约每人每天需50 l。据联合国卫生组织调查,人类80%的疾病由不安全的水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造成。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和合格的卫生条件。

参考文献

[1]丁倩.农村饮水卫生[m].贵州科技出版社,20_.

[2]曹升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_.

[3]吴晓萍.农村饮水安全分析[j].内蒙古水利,20_,(3).

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计划3

根据《_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就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责任。

各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员,明确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要制定突发性饮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完善供水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水源、泵房及厂区卫生防护。

各供水单位要根据水源类型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置固定的告示牌,保护区内不得存在污染源,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从事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完善厂区和泵房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厂区、泵房实行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班。定期对水源周围环境、厂区及泵房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30米以内的污染源,确保环境清洁,严防水质污染。

三、改善供水设施和水处理工艺,落实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各乡镇自来水厂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_)要求,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加快水厂供水设施建设,要采用适宜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解决群众反映的水质浑浊等问题,加快水质处理工艺设施建设,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工作。

各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各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处理剂、水消毒剂和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管理,在购入水处理剂、消毒剂及其他涉水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建立进货购销台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原料库要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施。

四、定期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各供水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人员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体检中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饮用水保护立法工作计划4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_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_〕110号)要求,我局现制定20_年随机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监督检测任务

(一)公共场所:对全旗300家公共场所开展检测工作,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按季度开展对全旗48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28家中小学幼儿园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医疗场所:对全旗72家医疗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抽查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3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学校卫生。抽查10所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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