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是专利局依法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公诸于众。公开是取得专利的前提,要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专有权就必须公开发明成果。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为早期公开制。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居务公开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居委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本居委民主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居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第五条(公开内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四)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居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五)社区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六)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项目;居委会社区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地点;
(七)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条件及享受人员名单;
(八)居民委员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九)居务监督小组工作报告;
(十)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如下:
(一)公开内容“(一)、(二)”,按任期公开;
(二)公开内容“(三)、(六)、(八)、(九)”,按年公开;
(三)公开内容“(四)”,按季度公开;
(四)公开内容“(五)、(七)”,按月公开;
(五)其他内容的公开时限,由居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
(四)利用印发书面材料和有线广播、电脑网络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公开栏设置和公开时间要求)
居民公开栏设置在居民出入比较多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
居务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居务。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本居委居务公开栏公开日。按任期、年、季度公开的内容和相应月公开的内容同时公开。
第九条(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督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务监督小组。居务监督小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居民代表为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小组成员。
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社区,公道正直,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居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居务监督小组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经指出后不纠正的,居务监督小组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居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居务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民政部门或监督部门的居务公开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居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组长逐项签字;
(三)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开居务;
(四)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居务时,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居务公开栏公开居务后,居务监督小组应当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居民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OXX年8月X日起执行。
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社区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相关部门的民主监督,促进本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嘉定区居务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居务公开应当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规范,居民满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公共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按任期公开:
1、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及社区各项自治制度;
2、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及操作流程;
3、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成员分工;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权力清单、印章使用范围及下属各委员会成员组成、工作职责;
5、居委会服务居民的明细项目与居委会工作(错时)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与地点;
6、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按年度公开
7、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8、社区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9、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评价结果。
(三)按季度公开
10、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1、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人员名单;
12、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按月公开
13、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14、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15、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情况。
(五)及时公开
16、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社区热点问题解决情况;
17、居民会议对重要社区事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18、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19、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开形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居务公开栏公开(第五条第3、6、7、8、9、10、11、12、13、14、15、16、17、18、19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第五条第2、4、5项);
(三)印发材料上门到户及利用网络等形式公开(第五条第1、2项);
(四)居民会议公开(第五条第7、8、9、10、13、14、15、16、17、18项)。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社区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逐项签字;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研究,作出答复。
第八条 公开栏设置
居务公开栏设置在居民主要出入便于阅看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十日为居务公开栏公开日。
第九条 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考核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督机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监督委员会,负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社区监督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知识的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可以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社区监督委员会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决定相违背,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社区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社区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社区监督委员会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或民政或监督部门的居务公开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工作考核
考核评价以居民自治为依据,以公开内容及时、真实、完整、清楚为基础,注重居民反响,突出民主自治管理。
综合分析居民群众对居务公开的评价;了解掌握日常公开状况,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社区居务公开状况纳入街道(镇)居民自治考核体系;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对居民群众一致公认的居务公开优秀的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工作档案
社区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五条 居民群众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2.社区各项收支情况;
3.上级下拨款物和社会各界捐款物资及使用发放情况;
4.居民低保金申请报批和发放情况;
5.社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6.社区落实完成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7.有关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政策法规公开情况;
8.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原则上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在居民集居地设立居务公开检举、意见箱,及时了解群众的反映和接受群众的检举。同时把居务公开是否规范、及时作为社区居务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居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三、居务公开的程序和监督
1.社区居委员会根据社区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社区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3.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并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备查;
4.每次居务公开后,应听取居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居民不赞成的事,应予以纠正。
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实施“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 社区要按照“形成一套机制、明确一套程序、留存一套档案”的要求,加强对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其纳入社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保管柜(架)、有档案实体保存。
第六条 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上级部门有关“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办法、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文件材料;
2.社区落实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党员联系户名单、居民代表名单、居民代表联系户名单等表册;
3.村改居社区要建立党组织提议形成过程情况档案,社区“两委”商议工作档案,党员会议、居民代表或居民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记录档案和公开内容记录档案;
4.城市社区要建立党组织征求意见过程情况档案,社区“两委”提议形成过程情况档案,相关单位商议工作档案,居民代表或居民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记录档案和公开内容记录档案;
5.每个决策事项的内容和有关原始资料;
6.推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工作中形成的宣传稿件、工作经验等。
第七条 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文书的起草、会议记录等工作;
2.及时将本社区决策事项的内容、时间、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3.对全部档案实行安全规范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4.密切配合社区各项工作,积极提供档案利用;
5.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有关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