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供大家参考。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民主集中制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把党员组织起来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把党员组织到具体的党组织中,并通过民主选举选出领导者,才能把党员团结在一起开展工作。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确立党组织的不同层级,才能建立统一的中央领导机关,形成从中央组织到地方组织再到基层组织的完整统一的组织体系,才能使党成为一个有战斗力的先锋队。
第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我们党的领导体系,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党的领导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由选举产生,选举者把权力委托给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并接受其领导,就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向选举它们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们的监督,就形成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三,民主集中制是群众路线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概括地说,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马克思主义政党认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给人民群众指出正确的前进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创造美好生活。同时,党的领导工作的正确方法,就是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检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民主集中制所体现的方法,正是群众路线所要求的方法。我们党作为人民群众的领导者、组织者、服务者,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靠走群众路线来形成反映群众意愿、代表群众利益的决策,靠走群众路线来落实和检验决策。
一般来说,按照民主集中制形成的决策,由于集中了集体的智慧,反映了多数人的意见,比较符合实际,执行中容易取得预期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对决策执行不力、执行偏差的情形也可能发生。遇到这种情况,还需要执行民主集中制所规定的纪律,强调令行禁止,来保证党的各项决策的落实和正确领导的实现。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
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1)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是指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2)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3)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种结合是辩证的统一,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是: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2)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4)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必须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监督。
3、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和集中,二者既相互矛盾,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首先,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各种意见和方案都讲出来,才能进行比较和鉴别,把最好的意见和方案吸收到决策中,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实现党内的正确的集中。集中离开了民主这个前提和基础,就会变成独断专行,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会带有许多主观主义的因素、给工作造成失误,挫伤党内外群众的积极性。
其次,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正确集中的指导,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没有集中的指导,民主不会有正确的方向,没有集中,党就会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进行;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就可能遭到破坏,行使民主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的正确决策就不可能成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统一意志,更谈不上贯彻执行的问题。可见,集中是民主自身的要求,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指导。此外,发展党内民主,目的之一在于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使党作出正确的决策并得到贯彻执行,以实现党的目标。从这一点上说,集中又是民主的归宿。
上述两个方面都表明,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这样说,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没有集中也就没有民主。当然,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必须决定、制约集中,并通过集中来反映自己的存在;而集中作为结果,只能服从民主,接受民主的制约,并体现民主的要求。这是由民主和集中的不同功能决定的。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需要明确,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党内组织运作中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关系,属于组织原则;党内民主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与权力授受关系,属于政治原则。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体现,但它并不包含党内民主的全部内容。当然,二者也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主集中制的发展程度;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会失去组织制度的保证。
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关于“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的定位及其相关规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一,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
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
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第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党内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出现不同意见是常有的。党员可以在党内自由平等地表达意见,就意味着对不同意见应当宽容。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就应当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为是少数或因为有不同意见而加以歧视。
第六,禁止个人崇拜。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身建设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