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指的是行军或作战时的先遣将领或先头部队。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实行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实行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的身份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就在xxx实行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强化党员意识发挥示范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xx中心成立“先锋指数”积分考评领导小组,xx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党支部委员任成员,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二、活动目的
实行“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目的是用积分的形式对党员的日常表现进行全方位量化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探索形成一套目标明确、操作规范、管理到位的党员管理新机制,搭建一个示范带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动态管理的党员奉献新平台,实现党员日常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激励广大党员敢作为、勇担当,做奉献、走在前,为打造政务服务品牌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适用范围
县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在职在岗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对长期有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积分制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不参加。
四、主要内容
明确积分标准。党员的日常积分由基本分、正向加分、反向扣分三部分组成。党员“先锋指数”由基本指数、正向加分指数、反向扣分指数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指数为80分,正向加分指数上限为20分,反向扣分指数酌情减分。经评定后,党员先锋指数总体评价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
(一)基本指数:总分为80分,对标“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要求,设置信念指数、纪律指数、品行指数、作为指数。
1、信念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党性教育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参教信教、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以现场教学、警示教育、辅导报告等方式,每年接受党性教育不少于2次,少于1次的,每次扣2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发现一次扣10分,经教育据不改正的,该项不得分;理想信念不坚定,“四种意识”不牢固的,该项不得分;出现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该项不得分。(分值10分)
(2)旗帜鲜明地与错误思想、错误言行作斗争,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出现一起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该项不得分。(分值10 分)
2、纪律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制度,积极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各类学习活动、各类会议,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党员集体学习或组织生活会因故请假的,一次扣1分;无故旷会的,一次扣2分;替会或虚假签到的,一次扣5分;未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每次扣3分;超过3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每次扣5分。(分值10分)
(2)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节轻微未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每次扣5分1231。(分值10分)
3、品行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孝心、爱心、责任心,促进邻里和谐,情趣健康、乐观向上,坚决抵制黄赌毒等不正之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行为的,一次扣5分;在生活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出现负面情形,在社会上造成较差影响的,一次扣10分;因经济纠纷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次扣5分;因各类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一次扣5分;不带头执行移风易俗有关规定的,出现一次扣3分;不孝敬父母的,扣5分;参与黄赌毒的,该项不得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分值10分)
(2)经常性联系走访群众,主动到所居住社区报到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产生邻里纠纷。未按要求到所居住社区报到并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出现一次扣2分。联系服务群众不到位的,出现一次,扣2分;有群众反映干部作风问题的并属实的,出现一次扣5分。(分值10分)
4、作为指数20分,主要指标细分为:
(1)对标看齐、担当有为,模范履行本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违反制度办事、消极怠工等行为的,出现一次扣3分。(分值10分)
(2)在政务服务工作中能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先锋作用。发挥不好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在重点工作推进中,等同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存有“中梗阻”等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分值10分)
(二)正向加分指数:上限为20分,重点考核党员在履职尽责、推动工作开展和特色活动、服务群众、重要任务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酌情加分:
1、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提合理化建议,工作成绩突出,助推本单位发展成效明显的。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助推本单位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每一条加3分;
2、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挺身而出,受到嘉奖。嘉奖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县级进行区分,县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同一项目加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3、在抗击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中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受到表彰。表彰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县级进行区分,县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同一项目加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4、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群众反响好,受到表彰。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予以加分。表彰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县级进行区分,县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同一项目加分只计算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三)反向扣分指数:不设置下限,针对党员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危害群众利益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扣减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酌情减分:
1、不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重点工作任务及日常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不实干不落实的,出现一次扣5分;
2、搞不团结活动,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树优中搞非组织活动的,出现一次扣5分;
3、在处理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袖手旁观、退缩不前,造成较差影响的,出现一次扣5分;
4、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缺席一次扣2分;未经批准提前离场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每次扣1分。年内无故参学、参会率不足80%的,扣5分;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一次扣2分。
5、流动党员外出三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报告,扣5分;
6、参与非访、越级访、集体访的,扣5分;
7、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分别扣5、10、15、20分。有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分别扣5、10、15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品行不端行为的,一次扣5分。
(四)一票否决。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怀疑态度,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党员;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不执行党组织决定,弄虚作假骗取积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奉献积分的党员;组织、煽动和参与非法上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党员实行“一票否决”。
(五)其他。未列明的项目,但应计入加减分的,由党支部提交党组进行研究确定。
四、严格考评程序。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由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小组负责对党员进行跟踪考核记录。积分制考评工作按照“申报—认定—评议—汇总”四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党员本人将自己本月积分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党支部申报积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随时申报。党支部对党员申报事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及时进行了解核实,认真做好记录。支部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由支部安排专人及时进行登记。由考评小组审核登记。
(二)认定。党支部在每月第一次的党员大会上,对每名党员的月度积分情况逐一审核确认,党支部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到会指导并审核签字或盖章。党支部考评小组综合党员履行义务、履诺践诺和个人提报材料,对党员增加分和扣减分、“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由考评小组登记在党员积分卡上。
(三)评议。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考评会议,对党员履行承诺、参加组织生活会等情况进行评议,按照优秀(90分—100分)、合格(80分—89分)、基本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 分以下)四个等次计算党员的评议得分。
(四)汇总。积分由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制考评小组每半年汇总一次,年底计算总积分。计算方式为:党员年度积分=基本分+正向加分+评议分-反向扣分。将公示贯穿于积分确定的全过程,每季度一次通过电子屏幕、党务公开栏、积分考评榜等向党员群众公示积分情况。
五、结果运用
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管理的年度总体评价结果,分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不合格党员等四个等次。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 分以上、基本指数分不低于75分的为先锋党员,60-89分的为合格党员,60分以下的为警示党员。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为警示党员的为不合格党员。
先锋党员原则上不超过党员总数的20%。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及撤销党内职务的党员,当年度一律作为警示党员对待;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当年度一律作为不合格党员对待;对违反党规党纪、法律规定,正处于纪委、公检法部门处理过程中的党员,一律作为不合格党员对待,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判决后,再合理确定年度评议等次。预备党员被确定为“警示”等次的,延长预备期一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警示等次”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先锋党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并作为各类评先评优、组织推荐的优先对象和评比优秀党员的必要条件;对合格党员,开展谈心谈话,积极引导,促使他们比学赶超、晋位升级;对警示党员,开展谈话,教育引导他们端正态度,并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等结对帮扶方式,督促他们扎实做好整改和转化工作;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组织程序予以处置。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是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创新举措。中心党组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广泛宣传发动,逐级抓好落实。党支部要成立积分制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党员积分制管理具体责任人,确定记录员,做好积分制管理的培训工作。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从20_年1月份开展,党支部要做好部署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结合实际推进。政务服务中心要立足本职,找准发力点,坚持与完成单位各类目标任务考核有机结合,切实把积分内容、积分标准、积分程序定好定准,落到实处,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三)严格督导检查。政务服务中心的党组加强督促指导。把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列入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心将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探索完善改进,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活动的良好氛围。
关于实行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迎接党的十九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两学一做”、“一问责八清理”、“治理微腐败”、“转优促”和“学习塞罕坝,加快走新路”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相关要求为依据,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切实提升党员日常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升党员干事、创新能力,夯实争创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
二、活动开展范围及要求
全校在职党员必须参加“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校党委坚持分类管理、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原则,建立日常考核、民主评议、奖励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于一体的年度积分制管理体系,努力把我校党员队伍建成“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有战斗能力的队伍。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陈卫华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校长王云彪同志、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杨红玲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任志欣、贾云祥、韩丽敏、张国柱及各党支部书记。下设办公室,赵文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柳旭。
四、积分管理和“先锋指数”运用
(一)积分设置
党员积分制分值由日常考核积分、年度评议积分和动态管理积分构成,其中日常考核积分、年度评议积分合计为100分,按8:2的比例加权计算,动态管理积分为奖励性加减分,奖励性加分一般不超过总积分的10%。
1.日常考核积分。重点体现在党员履行基本义务情况方面,包括“三会一课一服务”等组织生活,以及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按期缴纳党费、岗位职责和承诺事项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完成等情况。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倒扣记分,扣完为止,所得分按比例记入总积分。
2.年度评议积分。由基层党组织按照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得分,基础分为100分,评议所得分按比例记入总积分。
3.动态管理积分。奖励性积分重点体现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岗位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等情况,加分一般以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有关领导批示、被媒体宣传报道事迹等依据,适当给予加分。惩罚性积分重点体现在党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主要包括工作不当造成负面影响、违纪违规、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及赌博等情况,给予扣分。
(二)积分登记
积分登记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组织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将积分管理台帐固化到党务公开栏,各党支部组织委员要做好党员积分登记、核对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详细记录每名党员积分情况。
(三)“先锋指数”评定
每年年中、年末两次,各党支部对党员年度日常考核积分、民主评议积分和动态管理积分进行合并计算,经支部会研究,初步确定每名党员的“先锋指数”等次,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
(四)等次标准
优秀等次分值为90分以上,合格等次分值为70-89分,基本合格等次分值为60-69分,不合格等次分值为60分以下。
(五)佐证材料
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活动的日常管理,注意搜集、整理、留存证明党员活动完成“先锋指数”内容的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关于实行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市党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相关要求为依据,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推行“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切实提升党员日常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打造示范带动、奖优罚劣、动态管理新平台,切实强化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升党员干事、创新、创业能力,夯实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
二、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
纳入“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党员、预备党员,其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疾病或因其他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不纳入此范围。
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量化考核、依分定档、奖优罚劣的原则开展,各级党组织立足机关、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行业实际情况,区分长驻、流动、在职、离退等不同类别党员特点,建立集日常考核、民主评议、奖励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于一体的年度积分制管理体系,着力解决党组织管理职责不到位,党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全力建设“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党员队伍。每个积分周期为一年,起始点为每年的年初或“七一”,终结点为每年的年末或次年的“七一”。具体节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有固定的起始和终结点。
三、积分管理和“先锋指数”运用
(一)积分设置
党员积分制分值由日常考核积分、年度评议积分和动态管理积分构成,其中日常考核积分、年度评议积分合计为100分,按8:2的比例加权计算;动态管理积分为奖惩性加减分,奖励性加分一般不超过总积分的10%。
1.日常考核积分。重点体现党员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参加“三会一课一服务”等组织生活,以及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按期缴纳党费、岗位职责和承诺事项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完成等情况。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倒扣记分,扣完为止,所得分按比例记入总积分。
2.年度评议积分。由基层党组织按照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得分,基础分为100分,评议所得分按比例记入党员总积分。
3.动态管理积分。奖励性积分重点体现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岗位工作取得突出业绩、积极参与精准脱贫和经济发展等中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等情况,加分一般以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有关领导批示、被媒体宣传报道事迹、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并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为依据,适当给予加分,同类别不重复加分。惩罚性积分重点体现党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主要包括工作不当造成负面影响、违纪违规、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及赌博活动等情况,基层党组织视情节适当扣分,屡次犯同一问题的累计扣分。
(二)积分登记
积分登记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将积分管理台账固化到党务公开栏中。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党员积分登记、核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详细记录每名党员积分情况。党支部可通过每月党员个人申报、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等形式,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党员有关情况,并及时做好信息核实、登记,防止积分登记不全面、不准确。党支部对党员积分每月一汇总、每季度一公示、每年一总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前应将党员积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备案。党员对日常考核积分及动态管理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及时调查并说明原因。
(三)“先锋指数”评定
每个积分周期末,党支部对党员年度日常考核积分、民主评议积分和动态管理积分进行合并计算,经支委会研究,初步确定每名党员的“先锋指数”等次,报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党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党员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委反映复核,公示期满后,通过会议或张榜公布等方式公开评定结果。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89分的为合格等次;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四)“先锋指数”运用
“先锋指数”评定结果作为党员评优评先和进行组织处置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等次的党员,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由党支部书记进行谈心谈话,警戒提醒;对不合格等次和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承办字〔20_〕20号)规定程序,给予组织处置。对基本合格等次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不合格等次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党员管理方式、健全党员考评体系、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有益探索。各级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成效。党支部书记是工作落实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抓好组织实施;上一级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指导推进职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和党组织书记述职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推动。
(二)坚持分类实施。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实施时,要根据党员结构、工作需要等情况,本着突出重点、体现特点、简便易行、实际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细化党员“先锋指数”积分构成体系和记分管理办法,不搞一刀切。积分构成体系的设置要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职能业务落实、党员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防止工作脱节、流于形式。县级以下党组织党员积分构成体系设置,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
(三)强化督查指导。各级党工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纳入目标管理,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完善工作。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党组织予以通报表扬,对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深入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员“先锋指数”积分制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选树典型、培植亮点,着力打造党建工作品牌,努力在全体党员中营造履职尽责做合格共产党员、创新创业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