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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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02 10:08:0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南京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提出为南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划定蓝线。蓝线划定后,蓝线范围内禁止房地产等一切商业开发建设。以水兴城的南京,河道保护终于有了刚性依据。这是i乐德范文网范文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河湖和水务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河道上口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蓝线范围。

河道上口线,是指有堤段河道断面的迎水坡堤肩(墙顶)边线、无堤段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河道保护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河道正常发挥功能而确定的河道保护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 蓝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蓝线划定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蓝线的划定工作。

第七条 蓝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河道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河道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蓝线应当通过蓝线专项规划来划定。

第九条 蓝线专项规划按河道分级管理规定,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于未编制蓝线专项规划的河道,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蓝线进行划定。

第十条 蓝线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河道流域规划等确定河道的功能、规模及保护要求,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河道上口线、保护控制线;

(二)河道上口线标高、河底标高;

(三)河道中心线控制点坐标。

防洪河道除划定蓝线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退让距离。

第十一条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确定符合河道流域规划、技术可行的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章 蓝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管河道、区管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蓝线规划设立蓝线界桩,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蓝线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排水行为的执法查处。发改、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蓝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河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等;

(五)擅自圈圩、打坝;

(六)其他对河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蓝线规划。

第十五条 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确需在蓝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梁、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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